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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014-04-17孙迎芬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所得税小微

孙迎芬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8)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孙迎芬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8)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完善与改进税收政策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和小微企业税收制度进行分析,指出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小微企业;税收体系;税收政策;起征点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约80%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众多小微企业面临着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和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制订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负担,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合理运用税收政策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对小微企业进行明确的界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界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各不相同, 即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小微企业的具体界定标准也会发生变化[1]。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依行业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指标,如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及资产规模等(见表1)。

二、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始终遵循扶持原则,相关税法中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

(一)流转税

财政部令第65号文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财税〔2013〕52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1)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60号文件规定,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三)其他税费

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工商行政收费:财综字〔2011〕104号文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土地登记费、农机监理费等12项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3]。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4]。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5];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大多数小微企业在创业期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及亏损等问题,建议采取间接的“事前激励”,更能体现政策的激励效果。在所得税方面,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在税收征管方面,由地税部门统一对小微企业进行征管,并成立专门的征管服务部门,集中处理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落实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简化小微企业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采取简便易行的征管措施。

[1]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理论与管理评论,2012,(5):5-12.

[2]姒建英.企业划型新标准下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研究[J].商业时代,2012,(12):75-76 .

[3]张伦伦,李建军,钟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评判及政策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1):52-55.

[4]许肖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7):163-164.

[5]邓菊秋,王鑫,吴一楠.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3,(4):29-34.

[责任编辑:王东霞]

OnTaxPolicies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SmallandMicroEnterprises

SUN Ying-fen

(AccountingSchool,JiangsuInstituteofCommerce,Nanjing211168,Jiangsu,China)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occupy the important position in national economy. The perf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tax polic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Based on the induction of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defined standard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makes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 tax system; tax policy; tax threshold

2014-03-24

2013年江苏商业会计学会重点研究课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研究”(JSSYKJ2013203)

孙迎芬(1966—),女,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

F276.5

:A

:1672-2604(2014)05-0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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