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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患纠纷的公众生命意识的思考

2014-04-17史文欣郭玉丽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4年6期
关键词:生命权医患纠纷

史文欣,郭玉丽

目前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中国医院协会调查显示,2012年医院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平均数达到27.3次。一年发生100次以上的医院比例5年间翻了近一番,达到12.5%。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引发全社会对医患纠纷的思考。本文旨在从公众生命意识与医疗纠纷的关联性入手,分析公众生命意识淡薄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减少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一、医患纠纷与公众生命意识的关联性

公众生命意识是指公众对生命的一种自觉意识,包括生命的尊严意识、生命存在意识和生命活动意识[1]。生命意识是对生命存在客观状况的反映,能够指导人的行动,能够调控人体的生理活动。因此公众生命意识状况与医患纠纷具有关联性。

(一)公众生命尊严意识单向化,暴力伤医

公众生命尊严意识,包括尊重自己的生命意识和尊重他人的生命意识。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公众健康需要日益增强,对医院服务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医疗服务关系中,患者因生命尊重意识的偏差,只看到自己的生命尊严,却忽视医务人员的生命尊严,一味地要求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生命,却没有自觉尊重医务人员生命的意识。这实质上是否定医患双方的平等性,将医务人员视为另类。近几年发生的患者杀医伤护案件,多数都是患者以为医者没有维护其生命尊严,怒而伤害医务人员的生命。如2012年哈尔滨医科大学王浩被杀案,就是患者李某某认为医生不给他看病,不尊重他的生命,随即心生不满,拔刀砍向医生,年轻的王浩命丧黄泉。更可悲的是,有网站对此事件作了网上调查,6161人参与投票,其中选择“高兴”的竟高达4018人,占总数的六成以上。虽然此次的调查对象不具代表性,但引人深思。公众只是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尊严,忽视医务人员的生命尊严,不可避免地导致暴力解决医患关系现象增多。

(二)公众生命存在意识非理性化,冲动伤医

生命存在意识就是人们自觉认知生命存在的唯一性、不可重复性和基础性,理性思考人如何生存、为何生存的问题。

人作为生命的存在物,实践活动是其生存、发展的方式,在实践中人创造价值世界,赋予世界上所有事物以价值,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就是价值。因此,我们承认人的肉体存在的事实和肉身存在欲望的合理性,认识到人的生命存在的唯一性、不可重复性和基础性。但人之为人,绝不仅限于肉身的存在和物质欲望,而是在实践中超越肉身欲望,进入人的精神世界和心灵世界,提升生命存在的价值境界,追求人的肉体与灵魂、欲望与理性之间的和谐,领悟生命的真谛,享受为人的幸福。

公众生命存在意识的非理性化,使得公众在生命存在意识上停留于每个人生命的不可重复性、独一无二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未深入思考人的生命存在的价值意义,不具有人活着就是价值、人活着就能创造价值的理念。这样就会导致生命责任意识的淡薄。在就医过程中,一旦认为自己的生命唯一性受到威胁,就陷入不理智的状况中,辱骂、殴打、伤害医者的生命,造成恶劣的后果。如温岭杀医案,犯罪嫌疑人连恩青2012年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专家多方会诊证明手术成功,但连恩青却认为术后时常感到鼻子通气不畅,持刀强行冲进诊室,将王云杰医生杀死。

(三)公众生命活动意识物质化,求利伤医

生命活动意识就是人自觉认知生命的生存活动,是人追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应有的态度[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进步,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也给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认为人的价值在于其拥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寡,从而出现物质增值、生命贬值的现象,人陷入追求物质财富的泥潭中去了,没有时间也不愿意停下来倾听生命真正的诉求,导致心灵的荒芜和精神价值的真空。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要求医院自负盈亏,公众看病负担加重。在物质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公众认为花钱看病一定要满足健康的需要,一旦医者为其治病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便失去理智,导致“医闹”成为医院常见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患者不惜雇佣社会无业人士大闹医院。职业“医闹”们,通过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诊室内滞留,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以此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如此,伤害了医务人员的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

二、公众生命意识淡薄的原因

公众生命意识淡薄,导致医患纠纷频发。为此,探究公众生命意识淡薄的原因,有利于强化公众生命意识,减少医患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人性迷失

人性包括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等。自然性关注生命的肉体存在和肉体欲望;社会性呈现生命存在的交往性和创造性;精神性追寻生命存在的终极价值。人作为生命存在物,只有在追寻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中,才能成为真正的人。而人们受市场经济固有的竞争性、逐利性的影响,过分注重人的肉体欲望的满足,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当作实现自己物质欲望的手段,忽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尊严,从而弱化了人们的精神文化追求,迷失了人的生命精神性。

由于公众人性的迷失,生命活动意识物质化,公众看重自己的生命尊严,轻视他人的生命尊严;只知道肉体生命的唯一性、不可重复性,不知生命存在的价值,导致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分离。综观当代人类生活状况,可以看到丰富的物质生活与健康充实的精神生活不存在正比关系,且由于人们精神生活缺乏超越性和批判性,甘于当下的满足与自娱,成为单面人,在精神上宁愿选择“沉沦”,甘愿做文化工业时代的舒舒服服的不自由的奴隶。当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腐蚀人心,使人陷入物欲的泥沼中,人的精神性迷失,这必然导致公众为物质利益不择手段,恐怖暴力行为纷至沓来。

(二)教育人文精神缺失

生命教育的本质在于让人们处理好人生中“生命与生活的紧张”[2]。教育是生命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但生命意识教育在教育过程中没有被重视。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生命力的正常发展,教育就是助长生命力发展的一切作为[3]。然而目前我国的教育在目的上重成才,轻成人;在过程上重结果,轻过程;在内容上重科学素质,轻人文素养。侧重于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导致公众整体上知识结构单一,尤其是由于缺乏生命教育,使公众不能正确地看待和理解生命,生命意识难以提高,医患纠纷难以避免。

(三)生命法制体系不完善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众生命权的法律政策保障度越来越高,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将公众生命权作为一项隐含权利来对待,宪法条文中无从找到有关生命权的明文规定,这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有效指导性不足,公众难以形成高度重视生命权的观念。二是生命权救济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生命侵害的赔偿,是按议定的价码一次性付讫,以后没有人再会承担责任。三是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执行不力,执法人员仍存在直接践踏生命的权利、价值、尊严状况。这些都影响了公众正确生命意识的形成。

(四)新闻媒体误导

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报道方面,新闻媒体存在着失范的问题。一是过度集中的报道。新闻媒体追逐医患纠纷将其作为报道的焦点,以吸引读者的眼球。二是报道偏袒患方。有些记者抱着主要责任在院方这种思维定势,不作全面采访,过多地关注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甚至将自己作为患者的代言人,报道中存在不实的现象。三是先入为主,带有成见。某学者分析研究了社会媒体报道的89例医院医疗纠纷,发现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倾向性严重,倾向于指责医院、同情患者的62起,占69%;倾向于指责患者的12起,占14%;中立态度的15起,占17%[4]。四是新闻炒作泛滥。如2007年的“茶水验尿”事件,医院检验送检茶水得出阳性的结论,经新闻媒体炒作,公众发出医德发炎,“医院真黑、医生真狠”的指控。五是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如安徽泗县疫苗事件,专家的技术鉴定还没有出来,记者就毫无根据地自然联想或盲目引用一些人士的话,武断地认为疫苗是“毒疫苗”。这样的报道,将医务人员推向公众的对立面,使公众不尊重医者生命、伤害医者生命现象难以避免。

三、强化公众生命意识的对策

接连不断的杀医伤护案件,用惨痛的事实,揭示了提升公众生命意识的重要性。笔者从公众生命意识欠缺原因着手,建议从以下途径提升公众的生命意识,减少医患纠纷。

(一)注重校园人文精神教育,培养公众生命意识

泰戈尔说过,“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递生命的气息”[5](P78)。人文精神教育应从学校教育抓起,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第一,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开设生命伦理学等方面课程,从珍爱生命、生命意义、生命责任、认知死亡等方面来培养学生的生命意识,引导学生寻找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第二,培养学生对生命的体悟能力,潜移默化地培育学生的生命意识。通过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和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全方位多途径提升校园文化,培养敬畏生命、关爱生命、尊重生命的校园氛围,追求崇高的精神生命价值。第三,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让学生接受系统化、理论化的生命意识教育。促进学生身体与心理、知识与能力、品德与行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和谐发展。通过校园人文精神教育,培养学生生命意识,提升公众生命素养。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公众生命意识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也无从谈起[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每个人的生命有且只有一次,我们应该尊重生命权利,保重生命权利,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生命权保障的法律体系。第一,要将生命权写入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生命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理应写入宪法。第二,完善赔偿制度。我国目前侵犯生命权付出的代价小,没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赔偿制度。第三,在全社会强化保护生命权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制保障,公众生命意识自然会形成,从而有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三)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生命意识

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各种知识的重要渠道,在社会和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社会舆论的表达阵地,新闻媒体有责任和义务把提升公众生命意识、改善医患关系列为报道宣传重点之一。首先,改善新闻宣传管理机制,规范传媒文化,通过新闻媒体中立的报道来营造有利于提高公众生命意识的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其次,媒体应正确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客观报道医疗事件,弘扬正能量。最后,及时开展传媒道德教育,倡导传媒文明新风,有针对性地制定传媒道德约束机制。此外,应加强网络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将互联网的技术性和人文教育的渗透性有机结合,放大人文教育的功效,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发展所提供的博客、E-mail、QQ、MSN等方法。改造和优化传统的德育及思想政治工作,鼓励公众参与各种互动,在互动中实现公众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的内化,形成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的意识,缓解医患冲突。

医疗纠纷与公众生命意识有关联性,强化公众的生命尊严意识、生命存在意识和生命活动意识,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良好风气,有助于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董芹.当前我国生命意识现状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2]郑晓江.李云奇.论生命教育——关于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生死学思考[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6).

[3] 邓涛.教育视域里的生命教育[J].教书育人,2002,(8).

[4]赵帛妍.积极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新闻媒体在医疗纠纷报道中的几个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1,(10).

[5]泰戈尔.鸟集[M].郑振铎,译.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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