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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与完善

2014-04-17胡成建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援助维权

胡成建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江苏 徐州221116)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知识产权再创新,以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在各地多以试点方式存在.通过对比该制度在不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区别表现,针对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1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较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援助活动.本文根据研究需要,选取了武汉市、苏州市、上海市、北京市等4个城市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1 缺乏成熟的运作机制

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方面,非常注重事前的制度建设,包括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完善等方面.虽然其中也明确规定法律责任,赋予了权利人相应的救助途径,但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救助却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的特点,而仍然沿用普通侵权违法的法律救助方式.另外,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上还处于“初级阶段”,重视权利的申请、授予等确权阶段,但对于被侵害后的权利人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欠缺.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或者自然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维权的支持力度还比较小,大多数地区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地区,也存在诸多问题,缺乏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

1.2 援助对象的主体覆盖范围较窄

在受调查的城市中,武汉市援助对象强调了住所地在武汉市辖区的要素,并不对武汉市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苏州市的援助对象也被限制为注册地在苏州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主要针对企业,虽然12330电话也接受公民个人的咨询投诉,但主要是通过设立的12330分中心和工作站的方式开展业务,重点围绕辖区或者工作站范围内的企业开展援助工作,尤其是设立在行业协会的工作站更充分说明了其服务的对象重心仍然是企业[1];只有上海市规定援助范围不仅包括住所地在上海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同时还包括了其他当事人.

2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思路

2.1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

为有效应对不断增加和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仅需要加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力度,更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尚处在试验推广的阶段,一些省市通过地方性立法构建了适用于本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但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在产生和解决上往往具有跨地域的特点,立足于本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局限性较大,难以有效发挥协同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确立试行规定,在试行成熟以后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或由全国人大进行相关立法.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例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总则、援助对象或范围、援助形式、援助机构及人员、援助申请审查和实施、相关法律责任、附则等.在总则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依据、目的、宗旨、原则,以及援助内容的界定等;在援助对象或范围章节中,应明确援助的范围、受援助对象的资格条件要求;在援助形式章节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的援助方式,并说明各种方式下的援助适用条件;在援助机构及人员章节中,应说明援助机构的地位、职能、经费、人员编制、装备、办公场所等内容;在援助申请审查和实施章节,应明确援助申请的程序和时限,援助审查的程序期限以及援助实施的程序和内容等;在相关法律责任章节,应明确援助主管机构、援助机构、援助经办人员及援助申请人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在附则中应明确生效日期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此外,还应注意地区之间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接案、协作、转移等问题,以保证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能最大限度发挥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弱势群体的作用.在援助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律师、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建议各地方以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会员单位的形式,将援助实施主体纳入统一的管理平台,通过立法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4].

2.2 统筹确立运作模式

为保障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和维权援助协调对接,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级市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地级市中心)”,并在下属县区统筹设立“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地级市中心区县分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管理和授牌,各地负责人事、经费、场所等配套工作.此形式有助于完善全国各地统一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同时可以避免各地因为行政辖区管理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利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的跨区域保护.在具体工作举措方面,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地级市中心和县区级分中心的筹建标准,推动各地知识产权局在人、财、物各方面向当地有关部门积极申请,符合条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门授牌.同时在某些高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者知识产权产出较多的企业,可借鉴北京“12330工作站”模式建立“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某某工作站”,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下沉到基层最需要的地方.

2.3 扩大援助对象范围

当前各地知识产权援助对象的范围限制普遍具有属地性管理的特点,即主要针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数地区仅为拥有本地户籍的居民或注册地在本行政区的企业及组织提供援助服务,一方面由于援助机构在保护经费使用上具有地方情结,同时一些知识产权执法或援助人员误以为只有援助了本地的居民或者企业组织才能实现保护本地知识产权的目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作为无界的财产,针对其的侵权行为很多都是跨行政区域的,如果不能接受外地户籍的自然人或注册在外地的企业与其他组织的维权援助请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也就偏离了其工作的初衷.可将当前的援助对象放宽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本地户籍的自然人或者注册地在本行政区的企业或组织;二是采取行为地援助,即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侵权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进行法律援助.采取行为地原则进行援助,有利于直接进行侵权判定和纠纷解决.此外,还应对援助对象经济条件的限制进行调整.很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对象往往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欠缺的主体,对他们而言,资金困难只是其中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相关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举证和诉讼对抗的高难度工作.如果仍以经济困难作为援助对象的确立标准,则很难起到最为有效的援助作用.

2.4 构建全程援助与分类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应构建全程援助与分类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首先,应高度重视事前的引导和帮助,并建立合理有效的全程援助机制.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不是普通的法律援助制度,知识产权行为后期产生的侵权纠纷与其前期对相关法律和技术背景不熟悉有很大关系.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应注重事前引导,强化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的养成,协助企业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知识产权重点保护企业和行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研发申请过程中的预警服务,帮助企业化解风险,避免无谓的高额成本支出.

其次,要构建分类援助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一般援助和专项援助.一般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与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以及推荐知识产权代理、诉讼与司法鉴定等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专项援助主要针对较为困难的群体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进行,包括为经济困难的主体和法律技术人才缺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援助经费支持,为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重大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提供人员援助支持[5].武汉市的智力援助比较有代表性,具体包括: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涉及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以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和诉讼知识;提供对侵权的判定和赔偿数额的意见供当事人参考;协调组织有关机构对重大的涉外知识产权纷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组织研讨论证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咨询意见;提供重大的研发、投资、技术转移等领域的分析论证和预警服务;组织提供有关特殊状态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状态查询以及快速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判定等[2].苏州市提供的专项援助内容包括:组织服务机构和专家对相关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制定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提供智力援助;对确有困难、案件极其复杂或者在国外影响力很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经济援助.只有明确了各类型的援助范围,才能将有限的人力和经费充分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援助[6].

最后,应明确国内外所需援助要求的差异性.面对企业的海外维权,我们目前尚未建立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发展的工作机制.从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来看,无法独自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需要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政府部门的共同协助与支持[7].在海外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作为支撑,尤其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时效问题和举证问题都具有非常明显的国别特征.中小企业甚至部分大型企业往往缺乏相关人才,而跨国诉讼的费用相对较高,因此对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诉讼等相关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有必要主动出击,积极介入,为其提供有效的专项法律援助.

2.5 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宣传力度

应加大普及宣传力度,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并熟悉相关的内容和要求,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效应的最大化.

首先,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示范作用,利用工作平台向社会传递相关信息,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化和大众化.应重视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建设,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同时配备业务熟练的咨询人员,辅之以相应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搭建与受援助对象之间的沟通桥梁,使之成为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重要窗口.其次,要通过定期的街头宣传和橱窗标语等方式,重点对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普及宣传,还可通过知识讲座答疑解惑,利用创业教育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知识的普及.第三,要科学遴选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专门人员,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实时跟踪和动态管理入选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没有偏差.第四,结合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和专利代理人考试等活动,将有关制度内容融入培训和辅导教材之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普及和推广.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从而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真正做到让领导了解、让群众知情、让社会认可,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事业[8].

3 结语

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正确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当前我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在模式和运作方面有很多不同,相关的地方立法也各有差异,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一现象虽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地方上的工作积极性,但对于知识产权跨区域特别是跨国界的纠纷解决,则具有非常大的阻碍.我们需要充分重视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统筹确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模式,确立新的援助立案管辖标准,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构建全程援助和分类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构建创新型社会中的作用,进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整体发展.

[1]北京12330工作站简介[EB/OL].(2013-05-02)[2014-01-29].http://www.bj12330.com/bj12312/sjfw/05/783992.sht ml.

[2]武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EB/OL].(2011-10-14)[2014-01-29].http://www.wuchang.gov.cn/6310/1006784.jht ml.

[3]知识产权局发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意见”[EB/OL].(2007-11-12)[2014-05-04].http://www.gov.cn/gzdt/2007-11/12/content_802222.ht m.

[4]宋伟,程兆齐.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J].中国科技论坛,2009(9):86-91.

[5]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EB/OL].(2010-12-30)[2014-01-29].http://116.66.35.206/12330/QT001Check Details.do?id=64&sid=16.

[6]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介绍[EB/OL].(2009-04-28)[2014-01-29].htt p://www.szip.gov.cn/Show News.aspx?id=1526.

[7]张红辉,周一行.“走出去”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1):83-85.

[8]刘月青.知识产权维权的基本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泰州科技,2012(8):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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