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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高校招生制度的共有模式及启思*

2014-04-17李木洲

教育与考试 2014年3期
关键词:高考制度入学公平

李木洲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的高校招生制度,既有综合选拔制,又有证书选拔制,还有统考选拔制等,但剖析比较,它们却有诸多共通之处。这些从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及教育土壤生发演化出来的高校招生制度所呈现的共同特点,足以代表世界未来高校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方向与发展潮流,对我国现阶段的高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域外高校招生制度的共有模式

美、英、日、俄及中国台湾地区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家及地区,不仅经济发达,而且科教兴盛,且都注重高校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从考试方法、评价体系、录取体制、入学管道及价值追求等方面考察,不难发现其高校招生制度有如下五大共有模式。

(一)考试评价:灵活多样

就考试方法而言,为选拔精英人才,美、英、日及台湾共同采取的有笔试、面试、口试、实操及资料审查等多种方式,不拘泥于某一种考试方法,并基本采取 “权威性考试+高校自主考试”的两段式考试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综合考查全面了解考生的学习性向及发展潜力。就考试评价体系而言,各国及台湾地区大都按照高校的层次与类型采取不同评价方式的做法,且总体上呈现出“金字塔”式的评价体系,即越顶尖的大学,其评价方式越复杂多元,越塔底的高校其评价方式越单一,塔身中段的高校大多根据需要灵活运用。如美国研究型大学及四年制大学与学院的录取依据除参考SAT或ACT及中学成绩外,一般还要考查学生的特殊才能及领导、社会实践、组织与交往等能力素养。而社区学院只要高中毕业,便可申请入学。英国的精英大学除参考A-Level考试成绩外,还要自组织多种加试或考查项目,如学术性成绩记录、学校推荐、个人声明及相关作品等。而普通大学与学院的录取标准则较低,并可接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成绩等。继续教育学院则只要能证明已经完成普通中等教育或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即可申请入学。日本的著名大学也与英美相似,除参考中心考试成绩外,还要自行组织考试或参考其他条件。而一般性大学则较灵活,可根据自身办学需要,采取推荐入学考试、AO考试等。台湾也是根据办学层次,灵活运用学科能力测验、指定科目考试、术科考试等多种评价方式。中国目前的高校招生虽有高考、学业水平测试、自主招生考试、艺体类考试及保送生考试等多种评价方式,但除高考及保送生考试外,其他考试一般不具备单独录取功能,且不同层次与类型的高校也基本都以笔试的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此外,各种考试大多以高中开设的课程为主,考试科目包括必考与选考仅10余科,与美英日等的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可选考试科目相比,显得十分有限,不足以涵盖多元智能,且难以适应日益细化的社会分工。因此,多样而灵活的考试方法与评价体系是满足多元智能考生群体考查需求进而适应社会分工高度分化发展趋向的必要措施。

(二)入学管道:分层分类

多元化的入学管道是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以及高等教育结构及类型层次化与特色化的必要途径。从招生录取的形式来看,多元入学管道有两种类型:一是分层分类的多元入学管道。如:美国采用“多元录取指标,建立了多渠道、多层次考试立交桥”,由其“计划性与灵活性”〔1〕所决定,不同层次与类型的高校可根据各自办学特色、生源状况等,选择不同的录取方式,主要有完全开放、有限开放及综合选拔,其实质是分类、分层入学。英国的高校招生录取以等级制评分的资格证书为基础,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类似美国的分层分等的入学管道格局。二是不同考核形式的多元入学管道。如,日本可通过不同的考试或综合若干种考试成绩入学,包括中心考试、推荐入学、AO考试、归国子女考试、职业高中毕业生考试等,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入学由高校决定,它在实质上暗合于美英的分层分类多元入学管道格局。台湾推行多元入学方案的目的之一,就是希冀通过多元入学管道选拔新生,整并后的入学管道有两种,一是考试分发入学;一是繁星推荐入学。与美英不同,这两种管道均可通往“一流大学”,在录取中没有明显的等级性。目前,中国的入学管道主要有统一高考及其多种组合模式(如自主招生考试、艺体类考试等组合)、保送生以及特殊群体的免试入学三种。与美英日相较,其短有二:一是未能体现高等教育结构与类型的层次化与特色化,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二是大多不分特长与性向,几乎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统一高考,既增加了高考的压力与成本,又难以减轻非学术性学生的学习负担。然而,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必将由大众化迈入普及化,打破“千校一面”,形成各具特色的分层、分类的高校格局是必然之事,而要满足不同高校与不同群体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需求,建立合理的多元入学管道是未来高考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录取体制:考招分离

无一例外,政府宏观管理下的“考招分离”录取体制是世界发达国家及地区实现大学自主招生与提升考试机构专业化水平的必由之路。美国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各高校自设的专门招生业务机构负责,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除高校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加试外,其他大规模考试皆由民间专业考试机构提供服务,政府不接直接影响或干预高校招生各环节事务,是最彻底的“考招分离”的国家之一。英国虽实行证书制,但其招生录取也类似于美国,除“精英型”大学根据需要组织加试外,其他各种证书考试皆由民间的非营利性考试机构提供服务,录取权完全在高校。政府也不直接介入具体的招生考试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宏观的招生考试法规、政策及标准,进行间接管理。由于俄罗斯改为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制度,其考试与中国类似,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但其录取却由高校自主划线决定,政府只通过财政拨款加以管控。日本虽由文部省下设的大考中心负责组织全国第一次考试,但录取权完全在高校,政府给予充分尊重,不加干预,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规则、控制总额以及审议与监督。台湾自2001年实行多元入学方案后,也走向了“考招分离”的道路,考试由大考中心及其他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录取权在高校,政府只监督指导高校完成招生工作。目前,中国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2〕,其中,在实行比例投档(120%以内)的省(区、市),高校有一定的自主录取权,但十分有限;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其高校录取基本是按成绩高低依分取人,实质上只有接收权,而无自主权。又由于中国的招生考试机构尚处于半政府化状态,考试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尽管其具有统一、高效、成本较低等优势,但从世界高校招生考试机构的特性来看,要实现我国高校自主招生与切实提升考试服务水平,政府必须适度放权,采取宏观管理的方式,成立或将现有招考机构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化考试机构。

(四)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康德曾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3〕。高考之所以成为分配高等教育资源的主要途径,很大程度上是因其体现与维护了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事实上,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将“公平正义”作为高校招生改革的追求目标之一。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各族裔、阶层子女的教育条件差距甚大,为缩小入学机会差异,在法律上,20世纪60年代颁布了《平权法案》,促使各大学建立增加弱势少数族裔学生入学机会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招生项目”;在财政上,成立了联邦政府佩尔奖学金等资助项目,旨在支持弱势群体子女。在高校层面,2006年哈佛等部分一流学府又发起旨在促进公平的“取消提前招生计划”的改革措施。英国则依据其高等教育法,成立监督专门机构——“公平入学办公室(OFFA)”,通过对高校招生政策与收费情况的审批与监督,并要求高校与其签订《公平入学协议》,以保障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家庭学生的比例。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自主招生时代,高校招生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灾区。而为了捍卫公平正义,于2001年试行并于2008年全面实行了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制度,以彻底改变招生制度的方式治理自主招生滋生的贪腐问题。台湾目前的“高等教育容量已接近学龄人口总数”〔4〕,早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为了平衡城乡差异、照顾弱势群体、促进区域均衡,先后推出了“推荐甄选”、“繁星计划”以及“南星计划”(后并为“繁星推荐”)等入学政策。中国自古重视人才选拔的公平问题,科举时代的“逐路取人”与“分区定额”就是追求考试区域公平的典型举措。新中国成立后,也相继出台了促进招生公平的一系列政策,如加分政策、分省定额及2008年实行的“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等。但因经济、教育等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差异客观存在,尤其是“异地高考”的现实矛盾日益突出,对高考公平与正义提出了严峻考验。应该说,公平正义是高考制度的应然品质,而追求公平正义则是高考制度改革须不懈努力的前进方向与价值所在。

(五)权威考试:不可缺位

所谓“权威考试”是指在高校招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由政府或民间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大规模统一考试。综观各国及地区高校招生制度,尽管所采取的选拔方式或机制有所不同,但都存在某种或若干种权威性考试,并且其成绩在大多数高校招生录取中,对绝大部分考生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有SAT与ACT两种大规模标准化考试,其考试分数是“仅次于中学成绩的另一条主要录取指标,也是大学在排行榜位置的影响因素之一”〔5〕。虽然近年来有些学校开始把它列为可选条件,或者干脆取消这一入学要求,但研究型大学及四年制公立大学极少有放弃这一要求的。英国作为证书制招生的典型代表,虽没有政府举行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但其A-Level课程证书已“不仅被几乎所有英语授课的大学作为招收新生的入学标准,而且还被国际教育界誉为‘金牌’教育课程和全球大学入学的‘金牌’标准”〔6〕,尤其是在传统的精英大学招生中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本,其“中心考试”是高校招生的唯一国家级考试,在著名大学及其他综合性大学的招生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参加和使用中心考试及其成绩的高校数量有增无减。台湾也有极具稳定性、权威性的学科能力测验。而俄罗斯则以国家统一考试取代了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国家统一考试的权威性自不待言。当前,我国正在探索高校自主招生考试及多元入学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尽管有很大的改革空间,仍应清醒认识统一高考在高校招生中的地位与作用,注意正确处理统一高考与其他多元入学考试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改革或矫枉过正。

二、对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的启思

基于域外高校招生制度共有模式之考察,结合我国当前高考改革进程及其面临的突出理论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的高考改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首重公平兼顾效率是未来一个时期高考改革的价值取向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社会永恒的理念,在特定的时代环境,人们需要以公平与效率为依据,对具体事物进行理性的审视、理论的思考,作出尽可能准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作为决策的依据。当公平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为实现公平而置效率于不顾,或为追求效率而置公平于不顾,都不足取。〔7〕然而,长期以来,高考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人才结构与规模的主要手段,其改革一直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在国家政治经济运动或改革过程中往往发挥着突破口或原动力的作用,被作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手,以致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大多倾向于效率,造成了牺牲公平的局面。如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部属高校入学机会的区域差异、“说不清”的录取加分政策,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却无法就地参加高考等。

此外,由于现实中很难同时做到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即难以消除出身和禀赋等客观性差异。如美国曾实行补偿教育政策,由政府拨款向少数人种、弱势群体实施各种倾斜政策,规定不利人群的入学比例、校车接送、经济援助等,但后来发现效果不大,教育结果的不平等仍然存在。因而,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制约,高考公平往往只是程序公平而非实质公平。〔8〕让高考作为一次公平竞争的“机会”,却因客观存在的不公平因素演化为一种“机遇”〔9〕。无疑,正是高考由“机会”变成了“机遇”,才使其公平性倍受社会关注,并成为影响当前高考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 无疑,“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0〕,高考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基石。如何让高考“机遇”平等地降临不同地区、不同考生,是高考改革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未来一个时期的高考改革,应弥补长期以来由政治、经济、教育等发展不平衡而导致的公平亏空,使公平与正义成为高考制度的实然品质。

(二)充分考量内外部关系因素是推进高考改革的基本前提

高考制度作为同时隶属于教育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其运行并非处于孤立状态,而是跟外部系统保持着密切的信息输出和信息输入,并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动态系统。而因其具有大规模、高利害、高风险、高竞争等特性,使高考除了人才选拔功能外,还衍生出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教育功能、制导功能、调控功能等诸多社会功能。如同刘海峰教授所指出,“与许多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考试只是一种测量手段不同,受传统和现实的制约,中国人却将高考变成了文化,变成了经济,变成了产业,变成了盛大的仪式,变成了一种各方面关注的社会活动,变成一种惯例式的全民动员。它不仅是一种考试,也不仅仅是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说,高考还是一种文化、一种经济,有时高考甚至还会成为一种政治”〔11〕。以至于人们往往把关于教育的诸多理想赋予了高考,也把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中的众多难题和矛盾推给了高考,而高考恰恰无力破解这些难题和矛盾〔12〕。事实上,高考制度的每一次改革也都是出于社会的发展、教育变革以及高校招生考试自身完善的需要。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外在动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已成为高考制度改革的直接需求〔13〕。可见,“高考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必然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制约,十分典型地体现出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高考是传统文化遗传和现实社会环境的产物,其改革受文化国情的制约特别明显”〔14〕。换言之,我国特定国情决定着高考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模式。因此,未来的高考制度改革要在不断回归其教育本性或服务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其内外部关系因素。恰如文东茅教授所指出:“高考本身是整个社会改造运动的一部分,一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15〕。

(三)统考为主、多样测评是高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由于高等学校的分化和学生的多样化,走向多元化已成为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变革的必然趋势。然而,多元化并非等于取消统一高考,它只是要改变过去所有高校都根据学生在按照唯一学术标准形成的正态分布中的位置来录取的办法,建立多种测评标准,并形成多个正态分布,使每一所高校都按照自己的职能定位确定招生标准,学生也能按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能力倾向做出理性选择,从而真正实现高校自主招生,学生自主选择〔16〕。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各国及地区采用的选拔方式或机制不同,但统一而多元是大学入学考试制度的显著共性之一,且统一的大规模考试皆属于“权威考试”。如美国除了统一的大规模SAT和ACT考试,还有高校自主组织的多样化考试;英国除有被誉为金牌标准的A-Level课程证书考试外,还有“评价与资格证书联盟(AQA),北爱尔兰课程、考试与评价委员会(CCEA),爱德思国家职业学历与学术考试委员会(EDEXEL),牛津、剑桥、皇家艺术联合考试委员会(OCR),威尔士联合教育委员会(WJEC),苏格兰资格证书局等6大非营利性综合考试认证机构组织实施的各种证书考试;日本除“中心考试”外,还有AO考试等多项功能各异的考试。总之,以权威的统一考试为主,辅以针对不同高校与不同考生群体的多样性功能考试,是适应和满足不同类型高校人才选拔与不同性向考生发展的必然需求。

(四)走出“减负”误区是高考改革的理性诉求

从高考改革的历史不难发现,“减负”一直是高考改革的基本动因之一。而所谓“减负”就是减轻学生学习压力,以促进素质教育,是与应试教育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然而,实践表明,通过科目设置、保送生、自主招生等改革,甚至“将入学指标作为降低升学压力的手段”〔17〕为高考“减负”也均难以奏效。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高考目的使然。高考作为高校选拔新生的竞争性考试,其首要特性或目的在于优胜劣汰。其二,文化使然。中国自古就有重视考试的传统,且根深蒂固。如“英国和香港采用同样的证书制,但因为固有的价值观无法改变,造成英国和香港考生压力的两重天”〔18〕。因此,寄希望于通过高考制度的某项或某些改革来“减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正确认识这种压力。

有学者在考察美国高考后指出,那种“认为在高等教育普及的美国,大学入学机会众多,而且因为强调‘综合素质’,没有像中国那样惨烈的高考竞争压力。这实在是对美国社会竞争的极大误解”〔19〕。可见,有竞争就有压力,或可说,“考试负担来源于竞争而非考试本身,竞争存在负担即存在。无论考试的形式、内容在多大程度上做出以‘减负’为指向的改革,竞争激烈则负担沉重,竞争缓和则负担减轻,这是颠扑不破的道理”〔20〕。此外,考试本身即教育,它通过竞争对考生的意志加以磨砺,是对勇气、抗挫、自信的一次陶冶〔21〕。不过,问题的关键是:通过高考改革可以减轻部分学生的压力,即可为部分人“减负”。从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考试招生来看,综合性大学或研究型大学均入学标准高、要求严格、竞争激烈,“高压”是一种必要的存在。而非学术型大学一般入学标准不但多元而且一般较低,学生升学压力较小。也就是说,通过多元入学,将学术型与非学术型大学的招生分开,采取多种评价标准入学,便可为大部分自愿升入普通大学或职业院校的考生减负。

(五)高考改革存在难以逾越的历史局限与限度

改革不仅意味着改掉存在的、不合理的部分,使之更加合理完善,还意味着思想意识的转变和重大利益的调整,简言之,改革就是要在“破”中“立”。事实上,历史的进步无不是在“破”中“立”的螺旋式结构中艰难地革故鼎新。因此,任何改革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改革,它具有难以逾越的历史局限。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以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摆脱贫困和全民族追求共同富裕进行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价值整合为目标”〔22〕的重大转型期。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由这一国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所决定,当前的高考制度改革只能是适应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改革,而不可能超越这一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具体而言,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约,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仍将难以均衡,区域间、城乡间的基础教育水平仍将存在较大差异,高考法治及社会诚信建设仍将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招生考试机构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仍将处于逐步发展阶段,国外先进的教育测量理论与技术仍将处于动态引进、应用与推广阶段,等等。这些与高考制度密切相关的内外部因素,决定着高考制度在考试内容与形式、录取方式与办法、招生体制与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变迁是渐进的而非突进的,而要实现“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专业化考试机构组织考试、高校自主录取”这一长远目标,无疑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意味着,“异地高考”问题仍将存在一个较长时期,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也仍将存在不同程度的入学机会差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高考改革存在难以逾越的历史局限与限度,而不可能“改革”出超越历史条件的制度形态。

(六)稳步推进高考改革是一种历史选择

高考如同双刃剑,在为高校选拔新生的同时,其弊端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要求改革高考的呼声越来越大。从20世纪80年代批评“片面追求升学率”,到90年代批判“应试教育”,再到现今批评阻碍推进“素质教育”、基础教育改革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等,几乎将所有教育问题都归罪于高考,似乎“不革高考的命”,中国教育将永无宁日。当然,也有为高考辩护的,认为高考并非万恶之源,而是各种教育及社会矛盾的集合点。没有高考,竞争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会照样存在。高考的竞争归到底是社会地位的竞争。高考竞争加剧,实质是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在教育和考试上的反映。如果高度重视甚至过度重视教育的文化传统没有改变,若重人情与关系的社会氛围没有改变,若诚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高考制度就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23〕诚然,随着高考制度内外环境的变化,高考改革势在必行。然而,选择激进改革还是渐进改革将直接关系到高考改革的进程与成败。但从改革的成本-收益来看,二者各有利弊〔24〕。

渐进改革由于完成整个制度变迁需要多次“谈判”、“签约”,因而实施改革的交易成本(实施成本)较大。但因只局部地、一点点地危及和损害某些集团的利益,且可从制度变迁带来的“外部利润”对受损利益集团给予“补偿”,因而改革的经济损失(摩擦成本)较小。激进改革由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因而实施改革的交易成本较小。但由于激进改革一下子剥夺了许多社会成员的既得利益,其受到的抵触和反对就大得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大得多。〔25〕不过,高考改革属于中国改革的一部分,由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所决定,在追求保持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国家复兴与繁荣的指导思想下,中国走的是渐进式改革道路。当然,这一选择也是在汲取“东欧和前苏联进行激进式改革,结果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丢掉了政权,导致了资本主义复辟、经济停滞及社会的动荡”〔26〕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此外,由于高考本身受到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发展均衡程度、诚信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若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手段跟不上,操之过急,必将导致改革在实施中走样”〔27〕。 因此,高考制度改革不可能搞“先破后立”的激进式改革,而只能是小步、稳步、不停步,采取在稳中求变、变中求稳的渐进式改革。这既是辩证的选择,也是历史的选择。

三、结语

从国内外高校招生制度的实践与经验来看,特定的考试招生制度与高效的招生效益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不管是综合选拔制,还是以考试为主的选拔制,抑或证书选拔制等,都可能起到同样的选拔效能。不过,客观而论,好的大学入学选拔制度大多具有如下共通之处:其一,一流大学的选拔必定是最严格、最苛刻、最激烈的,不仅强调智力因素,还注重非智力因素在选拔中的作用;其二,为满足不同层次与类型的高校招生,必须建立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多样化入学通道;其三,高端严格控制、中端注重公平、低端基本放开,是各国高校招生采行的基本方法;其四,公平而科学的招生制度,既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考试机构,也需要合理的法规作保障,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更需要政府的宏观引导与调控,四者缺一不可。一言以蔽之,“一个良好的大学入学制度,应该是透过适当的方法,选择适当的学生,把他们放在适当的科系,使之得到适性发展”〔28〕。诚然,没有最好的高考制度,只有更适合本国的高考制度,我们应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高考制度。

知来者之可追。“一部中国考试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人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历史”〔29〕。纵观高考制度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其亦遵循这一铁律。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及人口等背景下,往往存在着以何者为先,抑或二者兼顾的问题。当前的中国正处于重要的历史拐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都处于明显的转折期,一切的改革也都是围绕实现“中国梦”——民族国家的伟大复兴而展开。高考作为把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化为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枢纽,在这场圆梦计划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把握好高考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节奏,既是中国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国家人才战略部署的客观需求。而完善高考制度,不仅需要借鉴域外高校招生制度的有益经验,还需正确认识我国高考制度的发展变迁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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