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2014-04-17陈士浩
陈士浩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作为宪法监督的三大基本模式之一,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在德国予以确立,此种模式有效地保障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的贯彻实施[1]251。本文旨在通过对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机能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德国是通过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运作,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是比较成熟的[2]95。《联邦德国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对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违宪审查的很多制度都规定于《基本法》之中,本文亦是根据《基本法》之内涵,概括出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提起主体与审查主体、对象与方式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与审查主体
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与审查主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其中,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顾名思义是指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而违宪审查主体则是具体主持违宪审查的特殊机构。德国《基本法》规定,违宪审查的提起主体是公民和法人,违宪审查的审查主体是宪法法院。原则上,任何公民或法人一旦怀疑或发现法律、国家机关的行为有违宪之嫌,均有权向宪法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但实践中公民作为提起违宪审查主体的违宪控诉的实效性较弱,宪法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但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是很特殊的,概括而言,德国《基本法》赋予了其很高的独立性,同时也对这种独立性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具体而言,《基本法》规定宪法法院的职权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其他权利机关的干涉。另一方面,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违反基本法原则或州宪法秩序,如若违反,联邦议院可请求联邦宪法法院调离或责令该法官退休,若联邦法官故意违法,还有可能遭受免职处分。
(二) 违宪审查的对象与方式
德国宪法法院审查的对象包括抽象的法律文件和具体的违宪行为。无论审查的是法律文件还是具体行为,宪法法院既不审判案件双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争端,也不作任何干涉原审的举动,而仅对案件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裁判,待违宪审查完毕后,宪法法院将是否违宪的裁判结果返至原上诉法院,原上诉法院依据宪法法院的审查结果,再对原诉讼争端进行判决。
在违宪审查方式上,德国使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即于法律颁布之前可提出违宪审查,对认定为违宪的法律一律废止,不予颁布。在具体诉讼发生之后也可以对涉嫌违宪的法律进行审查,此举是为了弥补事前审查所遗漏的违宪问题。
(三) 违宪审查的范围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规范性文件和个人行为,其中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所颁布的法律规范,个人行为包括政治家和普通公民的行为。
对规范性文件,宪法法院主要审查其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其原则。即审查行政和司法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审查各州宪法制度不得背离共和、民主和法制国家等原则,审查裁判案件所依据之法律不得和宪法相违背等等。对于个人行为,宪法法院主要审查政治家是否有“扰乱各国人民和平相处和具有此种意图的行为,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动”,以及普通公民在进行艺术、科研和教学中是否违反宪法。
(四) 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效力
宪法法院适用的违宪审查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前者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与裁定,言辞辩论与职权调查,裁定中止程序等所有案件。特殊程序则适用于各类宪法争议案件。实践中,除宪法之外,判例、各种原则,包括有公开审理原则、当事人公开原则等,都可以作为诉讼的程序运作依据。此外,德国的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独立进行,不受到其他机关的干预。
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判决具有普遍性效力,除宪法法院可直接对违宪之法律宣布无效之外[3]24,其关于规范性法律的合宪性判决,对所有的案件都是适用的。
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机能
首先,德国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宪法法院保障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对所有与宪法相悖的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为予以严厉制止,使宪法所确立的目标和原则得到有效实施、不受破坏。
其次,德国宪法赋予了德国公民极为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既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也包括 “个性自由发展权”、“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则坚定地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享有保驾护航。同时,德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附属机构的权力和行为,从而保障了德国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再次,德国违宪审查制度保障了德国政治体制的稳定。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保障了政府组织形式的稳定。德国由于其违宪审查制度的健全,使得其政府的组织形式稳定地延续,不随执政者的变更而更迭。
第二,保障了政治运作的稳定。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了各权力机关、团体和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和原则行事,从而保障了政治运作的稳定性。
第三,保障了政治观的稳定。政治观往往与政治制度休戚相关,易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而改变。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了其政治制度的稳定,从而确保了其政治观的稳定。
三、德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
严格来讲,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起始于1982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颁布[4]。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成型。《立法法》第88条第1项进一步规定了宪法实施的监督问题——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 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虽然上述几部法律对违宪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对象等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并且这几部法律均未规定违宪审查的程序问题,所以,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与我国的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不同,德国宪法违宪审查是其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即宪法法院来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德国违宪审查模式最大的特点。除能够对宪法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之外,由于其极高的政治地位,宪法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从而能够胜任违宪审查的职责。无论是就理论基础、适用原则还是实践经验而言,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都比较成熟,这对当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借鉴。
第一,鉴于我国立法机关职能偏多且无法保证能够及时行使违宪审查之职能的现实,结合违宪审查的专门性与我国人民主权相结合的特点,可以借鉴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由此专业机构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以解决违宪审查不力的问题[5]。
第二,借鉴德国宪法法院受理公民就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启动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在德国,公民认为法律机关、国家机关的行为有违宪之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宪法控诉。而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仅国家机关才有权提起违宪审查,公民无权提起违宪审查,这直接导致我国的违宪审查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宪法审查模式中的“公民启动违宪审查”制度,以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而使公民的监督形成一种常态化机制。
参考文献:
[1] 白钢,林广华.宪政通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胡建淼,杜仪方.世界宪法法院法选编[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4] 许崇德.论我国的宪法监督[J].法学,2009(10):3-9.
[5] 王宏亮,房蕊.德中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14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