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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秩序变迁与制度变迁
——从非正式规则的视角

2014-04-17陶建钟

江汉学术 2014年3期
关键词:变迁规则主体

陶建钟

(浙江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 杭州 321123)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复杂的社会转型,转型社会秩序对于制度结构及其变迁提出了新的要求,内在考验着执政层的治理能力与治理经验。制度结构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集合,在制度主义者那里,制度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为规则。“复杂多变、种类繁复的人类社会活动,其大多数都是由社会性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则与规则系统所组织和规范。不论是社会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过程还是重新表述和变革的过程,都在规范人类的行动和互动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1]或者说人类的社会活动,大部分都是在规则的结构中进行着自身的行为安排。正式规则当然是根本性的,但正式规则并不能决定社会生活的全部细节,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无法计算所有社会交易的过程。如果说正式规则是以制定、解释和实施规则的过程来实行对社会生活的预期,并以可以预见的国家暴力潜能来增加预期结果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大量游离于正式规则之外的并对社会交易起着重要影响的非正式规则,则以增益或者损耗正式规则的方式,共同参与了社会交易的过程。

一、非正式规则的内在逻辑及其局限

目前,对非正式规则并没有非常精确的定义概括,通常是在进行制度阐述时把非正式规则纳入到制度的外延,或者说从起源上将制度分成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两类。内在制度实际所指的是非正式规则,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其例子既有习惯、伦理规范、良好礼貌与商业习惯,也有昂格鲁—撒克逊社会中的自然法”[2]。非正式规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秩序的隐性调节力量,虽然很难完全割裂它与国家强制权力的母体关联,但其自身仍然有着独立运行的内在逻辑。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和变迁,主要是由三种途径构成:

一是历史的遗产和文化传承的血脉延续。任何一个社会的秩序结构都不能完全脱离历史积淀下来的关于正义、公平等秩序价值的理解和信仰,即使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正式规则频繁变迁,非正式规则仍然顽固地存在于每一代人的思想脉络中。告别传统远比制度创新要更加艰难与纠结,文化浸染已经深入了每一个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主体的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从历史的视角看,非正式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延续性,而不是断裂与隔绝。

二是正式规则的派生与衍射。正式规则以制度的刚性规定了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社会资源的分配与享有划定各自的坐标系,确定社会主体各自在生活世界中具体的位置。正式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过程,都在竭力固化这种关系。然而,自上而下的正式规则,在安排生活世界的同时却不能完全支配社会主体意义世界的构成。社会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需要对正式规则进行着各自的表述、理解和判断,这种差异性甚至排异性对正式规则存在的制度伦理进行审视与拷问,形成自下而上的制度合法性评价。因而社会规则实际上涉及两个社会过程,“一是社会规则系统的形成与革新,包括建构、排除、选择与指令等规则相互联系的社会过程;二是社会规则的遵从,遵从过程包括理解规则、分析情境、运用工具、资源及实用行为技能,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有必要动用权力与权威来强制遵从社会规则”[1]。

三是重复博弈中的经验选择。社会主体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包括市场交易),都存在着趋利避害的本能,如何在多方博弈中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主体进行社会交易的逻辑前提。然而,单次交易并不能产生规则,但在多方博弈中有可能出现纳什均衡的结果。因此,理性的社会主体需要在国家权力秩序之外,寻求能自我安排的另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在于解决“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一个社群的公民)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它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收益”[3]。这种地方性制度实际上是在重复博弈中产生的理性选择,用于约束与协调一定范围或区域内的社会主体的行为,其权威性来自于参与者的认同与共享。重复博弈中演化的理性选择,不同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正式规则,而应纳入到非正式规则范畴,它修补了正式规则在很多时候无力解决的“帕累托改进”困局。正如经济学者韦森所言:“如果一个社会反复地面临某种囚徒困境,那么,一个有效的做法自然是,它应该演化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另外,这样的一个规则应成为一个社会惯例,它规定了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并且将被他们所遵循。”[4]

基于演化理性而生的非正式规则,不管表现为什么样的形式,在规则的意义上总是试图对正式规则进行各自的表述、理解和判断,并寻求与正式规则相互确认或者否定。一方面,正式规则并不能构成社会秩序的全部内容,依靠国家暴力潜能和强制力只能体现制度的刚性控制,而制度刚性则把制度背后的国家权力直接暴露于规则外壳,使得社会矛盾的冲突压力转嫁于国家权力之上。因此,正式规则需要有一套合乎国家权力意图的叙事逻辑,以淡化权力因素,用非正式规则来增强自身的合法性认同,从而使自上而下的权威控制与自下而上的信任服从进行有机耦合,非正式规则作为意识形态的部分,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包裹与防护。另一方面,非正式规则并不是完全自足的,非正式规则由于其权威性的短缺,在约束与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时并不能显示出足够的有效性,尤其对于规则破坏者没有强有力的工具加以纠错和施以惩罚。因此,非正式规则存在着向正式规则系统寻求强力资源注入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非正式规则先天注定了要接受国家权力排异性的筛选,一些有违于国家权力意志的非正式规则,在演绎过程中不断受到国家权力挤压和洗涤。或者说,正式规则决定着非正式规则的生长空间及可能范围。由此,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在相互审视与判断中,各自汲取对方的力量以壮大自身,国家权力与意识形态的联姻也成为政治生态的普遍现象,其中,非正式规则处于附属性的地位。

二、非正式规则的自在确证

然而,非正式规则的不自足性,并不能否认其存在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正是非正式规则得以生成与演化的内在根据,也是其获得制度生命的根源所在。非正式规则的相对独立性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非正式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非正式规则本身也包含着规则的内容,在社会交易过程中,以隐性的调节力量规范着社会主体的行为,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情感、态度与价值取向。它不太容易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剧烈突变,即使正式规则发生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非正式规则也不会立即映照出来,而是以自身的运行逻辑缓慢地变迁与生长。尤其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各种价值之间相互冲突、抵消,各自寻求自身的附着群体并证明自身的存在理由。所谓的核心价值观,实质上是符合管理层(政府)需求的价值体系,它在功能上强化正式规则的秩序基础,并赋予其合法性的根基。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秩序结构中的主流价值观,并不一定必然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从核心价值观到主流价值观的汇合,需要管理层提炼、引导甚至规制,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演化过程。

其次,非正式规则具有历史延续性。任何一个社会的非正式规则,都承接了过去规则体系的历史禀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我们不能全然割裂与否定既存的规则情境。非正式规则经过长期的历史淬炼,造就了不同的民族特性与文化特质,使得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体各自信奉自身国家非正式规则中的价值排序,体现出自身传承的历史惯性。这也是有不少学者把非正式规则视为文化的重要原因。

再次,非正式规则具有基础性作用。从共时性上看,非正式规则是附属于正式规则的,正式规则往往决定着非正式规则的生存空间。然而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非正式规则反而更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任何一个时期的正式规则都必须建立于一定的非正式规则的存量基础上,非正式规则的状况及其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正式规则的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正式规则的独立性十分明显,它构成了正式规则形成与发展的土壤。“制度变迁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方向是否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自发演变方向相一致,是否有后者的相应变化和配合。”“制度均衡意味着正式制度的最佳提供与非正式制度具有相容性,一旦背离这种情况就会出现社会摩擦甚至动荡以及正式制度作用变形的制度畸形。”[5]

最后,非正式规则具有能动性。非正式规则虽然处于附属性的地位,需要寻求正式规则的认同与支持,但非正式规则并不总是以建设性的力量作用于正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双方正向补益的格局。恰恰相反的是,非正式规则自身的相对稳定,与正式规则之间经常发生内在价值的矛盾或不适应,对于正式规则的评判、理解与正式规则的方向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形成一种反对的力量,阻碍和弱化正式规则的实施与执行。“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6]这时非正式规则实际上以批判性的力量作用于正式规则,形成对正式规则的张力。这种能动性,往往以正式规则作出主动调适或非正式规则的变更为结果。社会规则体系的完善,也在于两者在相互吸收、消化和冲突中寻求匹配和协调。

三、非正式规则与社会秩序变迁

非正式规则的相对独立性特点,印证着制度经济学者对于非正式规则的界定和理解。如果我们在制度经济学家停止下来的地方继续探索,就可以将非正式规则更进一步区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最具隐性、软性和最处核心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其二为相对显性、硬性和相对表层的道德规范、习惯方式、传统范型、行为模式和思维定势。”[7]其中,处于核心层的价值观念是决定性和根本性的,它是整个非正式规则的底座和基石。不同的价值观决定了社会主体对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不同回答,也决定了社会主体对规则体系中内蕴的价值序列的不同取舍。它对于善与恶、美与丑、尊与卑、是与非等这些价值形成基本判断与评价的尺度,并作为元规则要素来衡量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指导社会交易过程中应呈现出来的行为准则。价值观经过社会化的过程,已经内化和渗入到每个社会主体中,尽管可能并不能形成清晰的认识,却深深地影响了社会主体的思想与行为模式。可以说,非正式规则无论是核心层或外围层,都镶嵌着形而上的价值观的渗透以及由此生发的价值取舍,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对于社会规则遵从与认同的另一套机制,解决“是什么”和“怎么做”的规则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非正式规则也是一种规则,甚至可能是真正出于内心深处对于规则的一种响应与信奉。因此,对于一个社会尤其是转型社会而言,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并存的现实不容忽视,非正式规则的变迁改写了制度结构的形态,促使制度变迁的实然发生。

社会学泰斗人物帕森斯曾对社会系统作过精妙的描述,认为社会系统结构成分第一个分化层次是价值系统;第二层次为比较具体的规范模式的制度层面;而第三层次则是集体层次,即个人互相作用的具体系统。在帕森斯看来,“社会系统的成员共同坚持的价值取向系统可作为分析社会系统本身的结构与过程的主要的参照基点”[8]140。因为,“在这种意义上的价值是个人奉行和支持集体系统的、因而派生出他们自己在集体中的角色的特定方向或类型的行动的信仰”[8]140。价值是被审慎地规定在高于目标的一般的层次上,它们指引着行动的方向而不是具体的事物。帕森斯所言的价值系统我们不妨可以理解为一种非正式规则,它们与正式制度相对应,并引导着社会主体的行动方向和社会秩序的变迁。帕森斯以其晦涩难懂的语言,却清晰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价值首先是个性的信仰,这些信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与他的同类在社会里生活的方式。这些信仰本身必须以三个主要方面为依据:一是他关于世界的存在信念;二是作为他自己个性的动机需要;三是他与社会的其他人的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脉络,个人的价值信仰将个人卷入他的社会情境,而且这种网络包括个人的价值是否与他人共享。这种网络在涉及可以说是社会系统的成员共同的价值范围内,可称之为社会行动的合法网络。”[8]143无数个体的价值信仰,在频繁而丰富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多数人共享的相对稳定的合法网络。价值系统也由此指向社会整体(最起码大多数)而非仅仅停驻于个人层面。价值系统高度统摄了社会主体的行动结构,使得非正式规则在价值系统那里得到了集约代表,也使得社会秩序的变迁具有更深刻的内驱动力。“如果价值在我们专业意义上发生变迁,那么,就意味着系统类型的深远的变迁。”[8]142

在明确了非正式规则的层次、特点及内驱力以后,我们仍然需要对非正式规则的变迁动力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价值系统作为非正式规则最核心的部分,其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迟滞性,但这种稳定性并不意味着自身的封闭性和绝缘性。价值系统的变迁,必然向外扩散与波及至道德规范、行为模式与思维定势等非正式规则外围层的变迁,并最终对正式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力与影响力,使正式制度不得不适应这种基于自然法的“合法网络”的内在需求,从而使正式制度的人为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区分了人为法与自然法)与自然法能协调与平衡。然则,价值系统本身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正式制度的强制变迁、国家权力的价值引导与控制、社会主体的分化与组合等现实生活情境的改变,必然要反映到价值系统来,生活世界的剧烈变迁无一不涉及意义世界的重组。历史的大变革、大变迁时代,不仅仅指生产力快速发展或由其引发的生产关系大调整,以及外显的社会结构大幅变动和制度规范频繁变更,更重要的是指在此期间社会价值系统发生不可忽视的重大变迁与转换。大量的社会历史实践证明,非正式规则与制度变迁两者并非体现为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辩证互动的关系。“当社会中的某些理念被参与者共同分享和维系,并且具备了足够的均衡基础时,这些理念就会演化成制度”[9],而正式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造与重建符合权力意图的合法网络。社会变迁就是寻求一种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平衡,形成一种体制性的博弈均衡和相互调和。这种博弈均衡与相互调和,通常体现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两者的均衡与调和往往是相对而短暂的。因此,要使两者保持相对平衡并进行持续性生产,需要一些基础性条件的支持,包括正式规则的结构开放性、非正式规则的文化渗入性,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规则体系本身的认可与支持。其中,国家权威高度的理性自觉及其制度善意,是这种体制性平衡得以容纳与持续的根本条件。

四、结 语

对于社会秩序的制度结构而言,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是变量要素,制度结构的变迁推动社会秩序本身的变迁。如果说正式规则的变迁主要基于利益及其变动,那么非正式规则则主要基于价值系统及其变动。而无论是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解析规则变迁的意义实际上都不能脱离社会主体这个物质承担者及其社会交易行为。社会主体在经典的社会学视野内,也就是帕森斯所称的“集体层面”,表现为一定时期的国家(政府)、社会与公民群体的状态。

价值层面的变迁、制度层面的变迁以及集体层面的变迁,是社会秩序结构本身难以消解的内在张力。社会秩序变迁通常以制度建构与规则生成两种方式交织而成,或者说,“规则与秩序的形成与变迁一般有两种方式,我们可以做一个基本的区分:一是自发的过程,即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在其中,规则是追求各自不同目的的个体相互作用的一个非有意的社会结果;另一个是政治过程,指的是,规则是某个代理人在社会中有意识地选择和实施的,这个代理人或者是个独裁者、一个征服者、一个民主选举的团体或其他的人格形式”[10]。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进行了积极的治理转型来完成集体层面的变迁。然而,转型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日趋明显,以及转型中道德规范衰败、信仰体系亏缺、行为模式失准等各种负面效应的溢出,使得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间形成了较大的结构紧张。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积极变迁来加以支持,社会转型往往是不完整也是不彻底的。社会转型内在要求形成一种协调发展与整体变迁,不仅仅指涉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与政府治理转型,同时也理应包括制度结构的自洽。因此,在坚持发展战略决不动摇的基础上,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制度设计,以制度顶层设计的引领功能推进社会秩序的整体变迁;另一方面,必须更加重视非正式规则尤其是价值系统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在宽容多元文化的同时凭借其解释力、引导力和凝聚力,增进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汇聚社会共识,实现与正式规则的体制性协调。

参考文献:

[1] 汤姆·R·伯恩斯.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结构化[M].周长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8.

[2]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6.

[3]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序)[M].余逊达,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2.

[4] 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65.

[5] 李建明,赵常庆.非正式制度理论与俄罗斯政治改革[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6).

[6] 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7.

[7] 张全忠,吕元礼.非正式规则的含义、特征及作用[J].社会科学家,2003(5).

[8] 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9] 青木昌彦.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6).

[10] 惠双民.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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