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员工竞业禁止规定
2014-04-17刘海涛
刘海涛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四川 崇州 611230)
0 引言
1994 年7 月5 日我国颁布的《劳动法》没有就员工竞业禁止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第22 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自《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然而,由于该法对员工竞业禁止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因“跳槽”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通过禁止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企业类似的行业,能有效防止对商业秘密的侵占,但是,却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权。
员工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忠诚事主:普通法上雇员之默示义务,“根据英国普通法上有关主仆(master and servant)关系之理论,雇主与受雇者之间是一种密切家属关系(domestic relationship),彼此负有法律上所暗示(亦即默示)之义务(respective obligations were legally implied),从而,雇主有一项善待其仆役,合法及合理加以雇佣,而不让他(或她)处于执行正常业务以外危险状态之暗示义务……反之,仆役即有一项为主人提供勤劳而忠诚服务,服从其合理之命令,以尊敬之态度加以对待,在主人家庭中合乎道德行事,以诚实及合理注意方式来从事工作,并要充分注意其主人之利益及业务之暗示义务。之所以为“默示”义务,皆因上述义务并没有体现在契约的明示条款中,属于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1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竞业禁止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阶段的《公司法》《合伙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进行了相应规范。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保护技术秘密的竞业禁止。2002 年5 月生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竞业禁止的范围突破到除技术秘密之外的商业秘密如经营信息。
2 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
竞业禁止协议应防止超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范围,避免致使劳动者遭受的不利超过了保护企业的需要。
(1)应严格甄别限制行业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劳动者在原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
(2)应区别对待限制的对象。对于时常接触商业秘密的高级劳动者,如董事、经理,应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宜随意扩大竞业禁止的范围。
(3)应合理限制竞业地域。竞业禁止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有关,不能扩大到劳动者将来可能开展的区域。
(4)限制的期限应公平合理。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劳动者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2 年的竞业最长期限。
(5)限制必须给予补偿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补偿费应在竞业期内按月支付。
3 正确区别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
3.1 从性质上区分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它来源于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否则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
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企业与劳动者有保密约定,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否则,企业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应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法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3.2 从所限制的行为上区分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限制下,劳动者离职后,既不能到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工作,也不能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原企业的产品、业务相同的产品和业务。
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离职后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原企业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
3.3 从生效条件上区别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以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而保密协议由企业和劳动者签章即生效。
3.4 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同
在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整个在职期间。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限,可以由原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 年。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3.5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惩罚途径不同
竞业禁止的义务源于劳动合同或作为附件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违反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企业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由于竞业禁止并非孤立地仅仅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问题,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竞争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我们应在竞争理念的指导及商业秘密的基础性约束下,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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