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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机制的完善*

2014-04-17刘成杰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14年3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纠纷高校学生

刘成杰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3)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有些事件的发生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高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如何客观、公正地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制定出较为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及合法、合理的处理方式,切实维护高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维护高校学生的正当权益,已经成为高校治理中不得不面对和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高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协商、调解及诉讼三种处理方式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学生或其家长与学校间持续纠纷,最终导致学生权益和高校声誉双双受损的结果,甚至出现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恶性事件。

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要求高校应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依法维护校园安全,探索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制度,通过法治手段,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结合教育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精神及新形势,本文拟通过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概念与内涵的界定,结合我国目前处理此类事故的具体方式及其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机制的可行路径。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相应地,“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界定为在高校开展或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基于此,笔者认为,清晰界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厘清何谓“在校期间”。通常而言,“在校期间”是指学生按照学校的教学进度或安排,毕业之前在学校未正式安排假期的期间。具体而言,应主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界定: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但若事故的发生不是在校内或者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则不属于本文所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此外,学生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但若事故的发生并不属于正常的教学期间,或者非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亦不应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之列。

其次,确定“学生”的身份。随着高等教育“平民化”及“多样化”发展趋势的加深,高校“学生”的范围及类型不断扩展。基于“在校期间”的限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则应限于以下两类:一是公办高校及民办高校正式录取并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二是公办高校及民办高校正式录取并注册学籍的自考生、成教生和函授生,且纳入到学校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在校”学习,符合“在校期间”对“时间和空间”之要求的学生。

另外,界定“伤害”的范围。从法律意义上考察,伤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伤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狭义上的伤害通常仅指人身伤害;有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受到的伤害不应限于人身伤害,还应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对此,笔者认为,从长远角度考量,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应会纳入到“损害”,但目前而言,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伤害”,仅为狭义上的伤害。

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现行处理方式

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与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学校与学生双方间利益的平衡,是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理想标准与根本宗旨;而合理的界定双方间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则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根据现行《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具体实践中,目前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且均利弊参半。

2.1 协商处理

应当说,协商方式是目前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最优先选择的处理方式。之所以协商处理方式成为最优选择,不仅基于协商方式是最经济和快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双方在维护各自利益同时,学校可以较快地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将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内的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学生或家长一方则可以尽快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消极情绪中解脱,避免在程序严密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遭受二次心灵伤害。但是,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协商方式虽然本质上属于较为经济快捷的解决方式,但其权威性不足,而且有时还会因学生或家长一方的非理性行为,导致谈判陷入僵局,使协商方式的“时效性”大打折扣。

2.2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一般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应当说,就我国教育法律规定而言,调解属于解决学校与学生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根据现行《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高校与学生双方自愿前提下,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但是,由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司法部门的权威性,也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的实际效果相对于协商和诉讼,并未成为一种理想的问题处理方式。在不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行政调解方式不仅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反而延长了解决问题的时间,甚至出现学生或家长对调解不满而恶意纠缠学校,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现象。

2.3 司法讼诉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规方式,由于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因此属于效力较高且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基于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严密的程序性特征,诉讼方式不仅耗费时间较长,诉讼成本也较高,对于受害方的学生或家长而言,一旦陷入久拖不决的诉讼,身心必将遭受二次伤害。结合我国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实践考察,以诉讼形式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甚至在学生与高校的诉讼过程中,又产生新的纠纷及争议,甚至出现了对高校与学生均带来进一步伤害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三种主要方式均利弊参半,协商方式虽然效率较高但流于宽泛,且有失规范;调解方式虽然借助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具有一定强制力和规范性,但现实中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流于形式,解决问题的效果并不理想;诉讼方式虽然具有较高权威性且严谨规范,但由于没有配套制度保障,并未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方式。

3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可行性对策

从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现有的事故处理体制存在明显缺陷,而且现行制度过于强调事故处理而忽视了事故预防制度的构建。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进一步研究和设计更为科学和完善的预防措施与解决方案,只有构建一套集预防、化解及转移纠纷与矛盾的综合制度,才是真正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与保障。基于此一理念,在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四点可行性建议:

3.1 努力营造健康理性的高校校园文化氛围

高校校园文化是一所高校办学理念和师生精神面貌的综合体现,其不仅是高校发展进步,乃至是高校生存延续的基础和源泉;同时,作为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体文化,其更是对学生的思想观念、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产生重要影响的外在环境。因此,通过努力培育和营造健康理性的高校校园文化,必然能从内因角度有效预防和减少自杀、人身伤害等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培育营造健康理性的校园文化:首先,应在秉承优良校风的前提下,培养和引导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行为规范。一方面应培育积极严谨的教风学风,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并建立对个别学生的心理辅导制度;在建立积极健康的氛围基础上,潜移默化中通过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启迪学生心智、陶冶学生的情操,并使得学生热爱生命,积极乐观,善于学习,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其次,应结合我国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环境与氛围,积极引导和培养学生理性思维和法治意识。如在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过程中,科学规划“法律进课堂”的要求,将提高学生的理性思维和法治意识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同时,从学校管理层面,也应要把国家依法治校精神及法治文化,有意识地融入到校园文化中,真正将规则意识、理性法治思维等理念,渗透到学生意识并进而影响到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最终实现通过蕴含健康、理性精神的校园文化,来有效预防或较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3.2 构建并完善高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高校纠纷,通常是指产生于高校内的包括学生与高校、学生与学生、教师与高校等高校主体之间纠纷的总述。实践证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多起因于高校各主体间的纠纷,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七十条要求,应完善学校内部矛盾与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教育系统稳定。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面对新形势,构建与完善校内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不仅是高校有效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手段之一,也是高校不得不慎重面对并亟需关注的课题。

因此,为有效预防高校校内个体间纠纷的恶化、升级,尤其避免学生伤害事故恶性事件的发生,高校内部必须构建一套及时、有效化解校内纠纷的解决机制,一旦发现或受理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间产生的纠纷,或者学生认为权利受损,向校内申诉或调解机构提出申请后,高校应存在一套机制,合理地平衡双方诉求并力促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并通过完善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发展为严重伤害高校信誉的学生伤害事故。

3.3 构筑高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落后,也是导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教育部2012年11月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21条明确要求,应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并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转移化解机制。基于此,为有效避免或减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构筑高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如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较为突出的美国,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从州到联盟层面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美国早于1900年就颁行了《校园安全法》,该法律要求全美所有的高校校园警察机构要公布校内以及校园周边的有关风险信息,及时发布可能或正在构成威胁的安全;同时,还要求出版年度报告,公布高校的安全政策等,并规定对于不遵守该法律的高校可以进行处罚。此外,辅以《校园禁枪法》、《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学校和社区指南》等法律及政策,美国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虽然其并未能完全有效地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但是上述安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对于保障校园安全的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4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

众所周知,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甚至已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性制度。通过借鉴保险制度已有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应是更为科学地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手段。结合本文主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主要由国家、高校共同出资,辅以筹集社会公益性基金及捐款,建立专门针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公益性保险机制,并通过合作共济的手段,最终实现保障高校和学生共同利益目的。如日本通过建立“意外伤害共济给付制度”,对学生尤其低年龄学生发生的受伤、疾病、残疾或死亡等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残疾慰问金或死亡慰问金等“意外伤害共济保险金”,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妥当的外在基础。日本的“意外伤害共济给付制度”,是一种具有公益保险性质的仅适用于校园的特殊保险制度,它通过汇集国家、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支持教育的公益力量,形成一个保障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赔偿机制,不仅较为有效及时地抚慰了受害学生,同时也避免了高校通过挪用办学资金补偿学生的无奈情形,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基本利益,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实际效果。因此,我国应在坚持高校完善预防机制、矛盾处理机制等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机制。

4 结语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尤其是恶性事件,是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生活、扰乱高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消极事项。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自身应努力引导和培育健康理性之高校校园文化的同时,积极调动政府部门及各界关心教育的社会力量,结合我国正在推进的依法治校工作,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并完善高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推动建立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构建一套有效应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与有效处理的机制,实现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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