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者的伦理责任
2014-04-17辛继湘
文/辛继湘
教育评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教育活动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参与者所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活动,由于评价对象是教育过程中的人与事,那么我们在关注教育评价技术是否科学规范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评价过程的伦理规约。这意味着教育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
教育评价者所承担的伦理责任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维护被评价者的利益,在评价中既要注意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程序的规范性,也要顾及评价方法与程序是否可能对评价对象的利益有所损害,不能为了强调方法的科学、程序的真实可靠而不顾评价对象的利益,甚至伤害到评价对象。二是尊重评价对象的人格和权利,不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学业成绩、道德行为还是对其心理发展、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都需要在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尽可能顾及到评价对象的内心感受和情感需要,要尊重评价对象的隐私权,当评价有可能对评价对象的自尊乃至人格造成伤害时,即使并不是有意为之,也应尽量想办法避免。三是保障评价结果用于发展的目的,尽管教育评价可能是出自诊断、甄别、选拔、检验等多种需要,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评价对象的发展。正如教育评价研究者斯塔弗尔比姆所说:“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如果过于看重发展以外的其他目的,如划分等级、评选优劣、淘汰选拔、便于管理等,或是评价者为了获取某些利益,如发表论文、获得资助、评奖等,那就很有可能使教育评价丧失其自身独特的价值,甚至成为阻碍评价对象发展的力量。
教育评价者要担当起上述伦理责任,需要对自己的评价行为进行道德自律,明确自己在评价中的一言一行都会对评价对象产生影响,也许是无意中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却很有可能伤害到评价对象,因而需要审慎地留意自己的言行,小心地避免给评价对象带来困扰。教育评价者在规范、熟练地掌握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同时,还需要具备深切的人文关怀,能够设身处地地考虑到评价对象的情绪、态度和需要,在编制评价标准和方案时就需要对评价设计进行伦理评估,而不只是关注评价设计的科学性;当发现评价过程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利影响时,要及时地加以调整以尽量减少不良后果;对评价结果要谨慎地辨析和使用,避免为了外在于发展的目的而误用,更不能为了谋取某些利益去滥用。
承担起教育评价的伦理责任,评价者的自律固然十分必要,而对评价者的他律也不可缺少。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教育评价伦理规范标准,制定具体可行的评价行为准则,对评价者的评价行为提出伦理要求,引导并约束评价者在评价过程中坚持正确的伦理取向。这需要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教育评价中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进行调研,在对问题进行收集、分类、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行为准则,以便评价者在具体的评价情境中遭遇伦理问题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其次,在对教育评价人员进行培训时,既要重视评价者科学素养的提升,帮助其掌握科学的评价方法与技术,又要注重让评价者富于人文情怀,明晰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并为评价者提供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提高他们对教育评价伦理问题的敏感性和识别能力。此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评价监督机制,对评价者的行为进行评价,从而督促评价者增强伦理责任意识,减少评价中的伦理性错误,使教育评价能够真正起到促进评价对象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