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起诉威立雅, 公益诉讼不能成绊脚石

2014-04-17

南方周末 2014-04-17
关键词:私权诉讼法兰州

◤公益诉讼的初步设计是做加法,多一道权益保护的途径,而不是以克扣已有法律体系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自主权为代价来另起炉灶。

文/胡玮

兰州水危机甫告结束,2014年4月14日,兰州居民起诉兰州供水企业的民事诉讼被法院拒绝了,而理由竟然是:这是“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权提起(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

民间粉丝众多的公益诉讼居然成了公民起诉的绊脚石,这听起来有些讽刺,法律上这个理由真的成立吗?

媒体没有报道起诉的内容,但只要兰州居民是起诉民事案件,比如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这当然是可以的。每个人都有权维护私人民事权利,而途径就是民事诉讼,这是最基本的民法和诉讼法常识。

而公益诉讼又是怎么回事?首先,公益诉讼不是一个法律上独立的诉讼类型,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可能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

其次,回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在上述公民个体维护各自权益的常规程序以外,额外再做新的授权,允许本来没有起诉权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起诉。——这里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初步设计是在做加法,多一道权益保护的途径,而不是以克扣已有法律体系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自主权为代价来另起炉灶。

这里最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其实是“公益”。“公益”不是独立于公民个人“私权”之外一种独立权益,正是许许多多个体私权之汇合,才可以有具体的“公益”。在这个意义上,切实保障每个人的私权包括起诉权,才是在真正地维护“公益”。

就在媒体报道这件事的同一天,又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四审环保法,其中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条款可能扩充有权起诉的主体范围。但无论结果如何,公益诉讼不能影响私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民事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确凿的常识。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拒绝收下材料,也没有出具书面不受理裁定,这都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个以“公益”之名排斥私人诉权的“理由”只是媒体的引述,没有出现在法院文书上,所以还不算法院正式意见;而一旦写进法院文书,相信兰州中院会有更多的严肃和慎重,并不至于犯这样买椟还珠的错误。(作者系律师)

猜你喜欢

私权诉讼法兰州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私权探讨
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旨意与运行规范之思考
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知识产权之冲突法的新发展及反思
论私权救济中司法与传媒的被动勾连
新诉讼法的实施带给法务会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