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指义、特指义与成语释义
2014-04-16邓明
邓明
(晋中学院,山西晋中 030600)
泛指义、特指义与成语释义
邓明
(晋中学院,山西晋中 030600)
词在储备状态下具有泛指义和特指义,但进入具体语境后却只能用其中的一个意义。因此,在成语解词和释义时必须辨明泛指义和特指义。以“节用爱人”“根深柢固”“乌合之众”“画龙点睛”“咬牙切齿”“画蛇添足”为例,说明目前出版的成语词典和综合性词典往往不注意辨别泛指义和特指义,或误以泛指义为特指义,或误以特指义为泛指义,而这些都不利于对词义的正确理解和语义的准确把握。
泛指义;特指义;成语;解词;释义
词有泛指和特指的不同。古人辨析词义有“浑言”(统言)、“析言”之说,所谓“浑言”(统言)即泛指,所谓“析言”即特指。词在储备状态下具有泛指义和特指义,但进入具体语境后却只能用其中的一个意义。因此,在成语解词和释义时必须辨明泛指义和特指义。笔者在参与编撰《成语源流通释大辞典》(1)时,发现此前乃至近期出版的成语词典以及综合性词典往往不注意辨别泛指义和特指义,或误以泛指义为特指义,或误以特指义为泛指义,以致读者不能正确把握成语词义发展和语义变迁的轨迹。本文拟以近年出版的四部有一定影响的成语词典(《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1]《新华成语大词典》[2]《成语大词典》[3]《中国成语大辞典》[4])以及享誉学术界的《现代汉语词典》[5]《汉语大词典》[6]为参照,结合具体实例加以说明。
节用爱人
《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成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未收,《新华成语大词典》串译为:“节减用度,爱护百姓。”[2]721《中国成语大辞典》略同。拿“百姓”来对译“人”,似以“人”为泛指义。诚然,“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是用来泛指的,但在特殊语境中,特别是在“人”和“民”对举时,“人”经常特指各级官吏。《太玄·玄文》:“物之所尊曰人。”《诗经·大雅·假乐》:“宜民宜人,受禄于天。”宋·朱熹集注:“民,众庶也;人,在位者也。”《论语·先进下》:“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读书,然后为学?”清·刘宝楠正义:“人,谓群有司,所以佐宰治事也。”《尚书·皋陶谟上》:“在知人,在安民。”孙星衍今古文注疏:“民,谓众民;人,谓官人也。”《老子》五十七章:“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河上公注:“人,谓人君,百里诸侯也。”《礼记·中庸》:“故为政者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宋·朱熹章句:“人,谓贤臣。”《史记·燕召公世家》:“禹荐益,而以启人为吏。”唐·司马贞索隐:“人,犹臣也。谓以启臣为益吏。”“节用爱人”语出《论语·学而》:“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爱人”与“使民”相对,“爱人”谓爱护官吏,“使民”谓役使百姓,“人”特指官吏甚明。至于“人”后来泛指百姓,以致后来把“节用爱人”写作“节用爱民”(见《东周列国志》第三回)[2]720,那是历时演变问题,似应另当别论。
根深柢固
六部词典都把“根深柢固”(或“深根固柢”)作为“根深蒂固”的源头[1][3][4][6]或变体[2][5],《汉语成语大辞典》《成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未注释“柢”,《中国成语大辞典》《新华成语大词典》《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释“柢”为“树根”。姑且不论把“根深柢固”(或“深根固柢”)作为“根深蒂固”的源头和变体处理是否合理(2),单说以泛指义“树根”释“柢”就不尽妥帖。“根”与“柢”泛指则同,特指则异。《说文》:“柢,木根也。”桂馥义证引戴侗曰:“凡木命根为氐(柢),旁根为根,通曰本。”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蔓根为根,直根为柢。”“根深柢固”语出《老子》第五十九章:“有国之母,可以长久。是谓深根固柢,长生久视之道。”《韩非子·解老》阐释说:“树木有曼根,有直根。直(依俞樾说补)根者,书之所谓柢也,柢也者,木之所以建生也。曼根者,木之所以持生也……柢固则生长,根深则视久,故曰:深其根,固其柢,长生久视之道也。”不难看出,“根”指蔓根,或曰旁根,是横生的小根,其作用是“持生”,即用来固定主根并为主根提供水分和营养。“柢”指命根,或曰直根,是深入地下的主根,其作用是“建生”,即使主根深扎地下而获得生命。据此,“根深柢固”似应解释为:只有旁根扎得深,主根才能稳固,用以“比喻基础稳固,不容易动摇”[5]443。现今移栽大树时,要用木棍将树干架住,就是因为新的旁根未长出来以前主根不稳固的缘故。由此可见,只有按特指义来理解,字面义与比喻义之间的联系才更加明晰。
乌合之众
《现代汉语词典》:“指无组织无纪律的一群人。”[5]1370其他五部词典释义之文辞略异,但都毫无例外地以“一群人”来串释“众”,以“众”为泛指义。其实“众”最初特指军队,后来才泛指众人。“众”特指军队古书用例甚夥(多?)。《风俗通·祀典》:“众者,师也。”《左传·昭公元年》:“既聘,将以众逆,子产患之。”晋·杜预注:“以兵入逆妇。”《礼记·学记》:“发虑宪,求善良,足以謏闻,不足以动众;就贤体远,足以动众,未足以化民。”唐·孔颖达疏:“众,谓师役也。”战国·卫·吴起《吴子·励士》:“夫发号布令,而人乐闻;兴师动众,而人乐战;交兵接刃,而人乐死。”“师”与“众”相对,“众”指军队甚明。唐·房玄龄《晋书·刘聪载记》:“愿大王以重众守此,染请轻骑袭之。”“重众”与“轻骑”相对,“重众”犹重兵也。“乌合之众”的“众”最早特指军队可从其雏形、早期用例以及变体中看出。“乌合之众”雏形作“瓦合之卒”。汉·班固《汉书·郦陆朱刘叔孙传》:“食其曰:‘足下起瓦合之卒,收散乱之兵,不满万人,欲以径入强秦,此所谓探虎口者也。’”(3)南朝·宋·裴骃集解:“一作‘乌合’,一作‘瓦合’。”既然“纠合”或作“乌合”,而“纠合(乌合)之众”又与“散乱之兵”相对,则“乌合之众”本指“像乌鸦那样临时聚合的军队”甚明。其后之早期用例也都与军队有关:汉·班固《东观汉记·公孙述传》:“今东帝无尺寸之柄,驱乌合之众,跨马陷敌,所向辄平。”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耿弇传》:“反复数十日,归发突骑以辚乌合之众,如摧枯折腐耳。”北齐·魏收《魏书·薛安都传》:“外捍沈攸、道成之师,内宁边境乌合之众。”“乌合之众”定型之后变体虽然很多,但都与军队有关。一作“乌合之卒”。晋·陈寿《三国志·桓阶传》:“将军以乌合之卒,继败军之后。”又作“乌合之军”。《历代名臣奏议》:“不练乌合之军,深入敌境,进不得食,退无所掠。”还作“乌合之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后又益以他兵,故其众特盛潜之军,才二千人,渐所统乌合之兵而已。”复作“乌合之徒”。元·脱脱等《宋史·宋琪传》:“凡乌合之徒,势不能久,利于速斗,以骋兵锋。”或作“乌合之师”。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七回:“术兵虽众,皆乌合之师,素不亲信。”变体中的“卒”“兵”“军”“徒”“师”异文而同义,均特指军队,此也可证“乌合之众”的“众”最初本指军队源远流长。
画龙点睛
六部词典均收录“画龙点睛”,《现代汉语词典》用白话转述其出处之大意,将“睛”串译为“眼睛”[5]561。其他五部词典则直接引用唐·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原文,先指出“画龙点睛”的出处,然后再说明其比喻义,既没有串讲“画龙点睛”的字面意义,更没有特别解释“睛”为何义。不特别解释“睛”为何义,实际上也是把“睛”当作泛指义“眼睛”来看待。窃以为不妥。从情理上来看,由动词“点”所决定,点出来的结果一定是黑点儿,而眼睛是由眼眶、眼球、瞳仁组成的复合性球状物,是“画”的结果。在眼睛中具有“黑点儿”特征的部分是瞳人,所以“画龙点睛”应当解释为给画好的龙点上瞳人,“睛”当特指瞳人。(4)“睛”表示瞳人古书多见。《慧琳音义》卷四:“睛,古人呼为眸子,俗谓之目瞳子,亦曰目瞳人也。”汉·刘安《淮南子·主术训》:“夫据干而窥井底,虽达视犹不能见其睛。”汉·高诱注:“睛,目瞳子也。”晋·王嘉《拾遗记》:“尧在位十七年,有祗支之国献重明之鸟,一名双睛。”《淮南子·修务训》:“舜二瞳,是谓重明。”既然“重明之鸟,一名双睛”,而“重明”又指“二瞳”,则“双睛”也当指“二瞳”,“睛”指瞳人不言而喻。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巧艺》:“顾长康画人,或数年不点目睛。”又《世说新语·巧艺》:“顾长康好写起人形,欲州,殷州,殷曰:‘我形恶,不烦耳。’顾曰:‘明府正为眼尔。但明点童子,飞白拂其上,使如轻云之蔽日。’”同书同篇同写顾长康画人,或曰“点目睛”,或曰“点童子”,足见“点目睛”意同“点童子”,“睛”当瞳人讲显而易见。宋·刘克庄《跋李伯时画十国图》:“三童国人眼皆有三睛。”语境充分表明,“三童”与“三睛”义同,“睛”指瞳人毋庸置疑。可见,“画龙点睛”字面义当为给画好的龙点上瞳仁,“比喻作文或说话在关键地方加上精辟的语句,使内容更加生动传神。”[5]561
咬牙切齿
上列六部词典中,有的先解词后释义,《成语大词典》:“切齿:咬紧牙齿。形容极端痛恨或仇恨。”[3]1267有的先解释字面意义,后说明实际意义,《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咬紧牙齿,表示极端愤怒、痛恨。”[1]1337《新华成语大词典》略同。其他三部词典则直接指明其实际意义。处理办法不尽相同,但似乎都以“牙”“齿”为泛指义。“牙”和“齿”的确可以泛指牙齿,但其对举时,“牙”特指大牙,“齿”特指门牙。甲骨文“齿”像张开口后露出的门牙,《说文》:“齿,口龂骨也。”又《说文》:“牙,壮(从段玉裁校)齿也。”段玉裁注:“壮齿者,齿之大者也。统言之皆称齿、称牙,析言之则前当唇者称齿,后在辅车者称牙。”桂馥《说文义证》引宋·戴侗曰:“齿当唇,牙当车。”《诗经·召南·行露》:“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宋·朱熹集传:“牙,牡齿也。”《左传·隐公五年》:“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唐·孔颖达疏:“颔上大齿谓之为牙,鸟翼长毛谓之为羽,齿牙、毛羽各自小异,故历言之也。”唐·韩愈《落齿》诗:“去年落一牙,今年落一齿。”钱仲联集释:“《六书故》:‘齿当唇,牙当车。’”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吃东西的时候,总是先用“齿”把食物切割下来,然后再用“牙”咬碎。牙的作用是咬,故曰“咬牙”,齿的作用是切,故曰“切齿”,“牙”“齿”皆为特指义。“咬牙切齿”意即咬紧大牙,切摩门牙,形容痛恨或发狠到了极点。
画蛇添足
其他五部词典都是直接说明其比喻义,唯有《现代汉语词典》是先串译字面意义,然后说明其比喻义:“蛇本来没有脚,画蛇添上脚(见于《战国策·齐策二》)。比喻做多余的事,反而不恰当。”[5]561用“脚”对译“足”,以“足”为特指义。非是。蛇只有躯干而没有肢体(指整个肢体,包括大小腿和脚丫子),如果要给画好的蛇“添足”,那一定是添加整个肢体,不可能只添加脚丫子而不添加大小腿。据此,“画蛇添足”当指画好蛇后再添加上肢体,“足”泛指动物肢体。甲骨文“足”作“”(甲·1878),或作“”(甲·1640),前者像人体下肢的侧视形,后者或像人体下肢的俯视形。戴侗《六书故·人九》:“足,自股胫而下通谓之足。”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足,膝下至跖之总名也。”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足》:“股、胫、蹠、跟全部为足。”是“足”本指人体下肢,也用来表示动物肢体。笔者曾在《杨氏“足”字说补证》(5)一文中列举40例,证明“足”确可指人体下肢和动物肢体,兹列举与“画蛇添足”密切相关者如次:《山海经·西山经》:“有蛇焉,名曰肥,六足四翼,见则天下大旱。”清·吴任臣《山海经广注》插图所示为长着六条肢体的长蛇(6),显然吴任臣是把“足”看作整个肢体,此可谓“画蛇添足”表示添加肢体的直接证据。《山海经·北山经》:“其中多鱼,其状如鲤而鸡足,食之已疣。”鱼与蛇一样,有躯干而无肢体,给鱼添加“鸡足”当然应该是添加鸡的整个肢体,《山海经广注》插图所示正是鸡之肢体(6),此可谓“画蛇添足”表示添加肢体的有力旁证。
以上诸例,除了“画蛇添足”是误以特指义为泛指义外,其他各例都是误以泛指义为特指义。可见,在辨别泛指义与特指义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误以泛指义为特指义。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特指义往往比较冷僻,而泛指义却为人们所熟知,所以作注时首先想到的自然是泛指义;二是因为泛指义比特指义有更强的概括性和解释力,拿泛指义来理解似乎也能讲得通,于是便不再深究了。不过表面上讲通了,并不等于事实上准确了,做学问就是要刨根问底,求是存真。
注释
(1)向光忠主编,江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出版。
(2)“根深蒂固”与“根深柢固”似应看作来源不同的两条成语,前者是以“根”与“蒂”(花或瓜果与枝茎相连的部分)为喻体,后者是以“根”(蔓根、旁根)与“柢”(命根、直根)为喻体,不能因为“蒂”与“柢”同音而误以为是同一成语的不同变体。“深根固柢”应视为“根深柢固”的源头,而不应看作“根深蒂固”的源头。
(3)刘洁修《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以《意林》引《管子》“乌合之众,初虽有欢,后必相吐,虽善不亲也”为源,引例虽早却欠斟酌。《意林》系唐·马总在南朝·梁·庾仲容《子钞》的基础上增删而成,转抄时多有舛误。今本《管子·形势解》作:“与人交,多诈伪,无情实,偷取一切,谓之乌集之交。
乌集之交,初虽有欢,后必相咄,故曰乌集之交,虽善不亲。”《意林》“乌合之众”显系《管子·形势解》“乌集之交”之误,以《管子》为“乌合之众”之源显然不妥。
(4)参见邓明《“睛”字本义小考》,《天津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5)见《古汉语研究》1996年第3期。
(6)见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1]刘洁修.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M].北京:开明出版社,2009.
[2]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新华成语大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成语大词典[M].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王涛,等.中国成语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第六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6]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
(编辑 杨乐中)
H13
A
1673-1808(2014)04-0107-03
2014-02-23
邓明(1956-),男,山西平遥人,晋中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古代汉语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