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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4-04-16渤海大学经济学院宋宏飞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3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集体协会

渤海大学经济学院 宋宏飞 张 丽

一、“谷歌侵权门”案件

互联时代是信息能够快速的传播,因而网络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比较典型的如谷歌的网络侵权案。从2004年起谷歌公司大量扫描,收录全球近千万种图书,准备打造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其中也涉及中国作家的图书。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统计,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 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文著协与谷歌方面于2009年11月2日和11月20日举行了两次会谈并取得一定的进展。谷歌承认“扫描计划未经中国作家在内的任何人授权”,但只是“复制”书的摘要或书较少的内容,并非全部书的内容,其目的只是为了让全球人更好了解中国作家作品,所以根据中国法律,是合理利用,绝对不构成侵权。该观点也得到一些作者的赞同。但就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

迅猛发展的数字网络和多媒体技术,使人们在短时间就能了解全人类的所有智慧成果,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传承。数字化的作品具有“内涵扩大、无形性加深、地域性淡薄、专有性弱化、时间性受到影响的特征”,①杨琳瑜:《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创新——谷歌“版权门”事件的启示》,载于《理论建设》2010年第2期,第70页。对传统的“一对一”的版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作为一个刚成立不久的组织,文著协通过积极的行动,在不断磋商中对我国文字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此次维权活动中我们也发现了文著协在对文字作品集体保护中的几点不尽如人意之处。第一,由于集体管理组织设立需要通过部门批准,这就导致主体缺位,在谷歌侵权案件中,仅文著协一家机构与谷歌方面进行协商,孤军奋战。第二,由于立法滞后,集体管理组织大多在缺乏法律指导和依据的条件下进行管理活动,任意性明显。在谷歌侵权案中,文著协除了依据著作权法确定谷歌方面侵权外,便几乎没有法律法规指导其进行维权行动,也没有相关法律作为要求谷歌方面承担具体责任的依据。第三,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在资金和人员方面的欠缺,导致其在谷歌侵权案中,从侵权救济主张的提起开始就处在被动反应的位置,对证据收集也是依靠谷歌方面提供涉案图书的清单,自身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进行证据收集。

“谷歌侵权门”将一个数字化作品的迅速传播和使用与作品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生动而激烈的展现在人们面前。如何在数字化时代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影响力,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便利优秀作品的传播,以及如何对待国内外网络著作权保护等问题,都需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深思并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完善。

二、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综述

数字化时代就是一个文字、信息采用网络形式进行传播的时代。数字化,使得作品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被用户获得。这对于文化的传播与分享意义深远。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对作品控制能力减弱”,“著作权利益分配不均衡”①秦珂:《期刊的著作权问题》,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著作权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更加激烈,管理更加困难和复杂。因此,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为了提高数字化时代对作品经济效益的转化,并对著作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各国都通过政府组织或者民间自愿的形式组建了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授权符合资格的组织,集中管理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制度,并通过该组织实现著作权的各项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著作权和邻接权集体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中指出:由于使用频繁和其他有关情况,个人形式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变得不切实际,或者得不偿失,著作权集体管理则是必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起着沟通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的桥梁作用。”②伍鉴萍:《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相继成立了著作权相关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至今,我国相继成立了音像、文字、摄影等几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谷歌侵权门”中发挥协商与维权等重要作用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加入协会不需缴纳会费。协会集中管理本协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就本协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了解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③定义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802061.htm?fr=ala0.

(二)西方主要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实际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最初起源于法国。法国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有效的提高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同时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欧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成立了这样的机构来管理作者的著作权的行使。

1.法国。1777年法国的著名戏剧家博马舍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喜剧作者作曲者协会”。早期法国的著作权保护只涉及有限的领域,例如戏剧、文学、音乐。而目前法国共有2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并且更多的行业被囊括进来,特别是随着更先进,更前沿的科技成果的产生,为更有效地保护有关著作权人的利益,若干相应的协会应运而生。“法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对协会内部具体的运作都有所规定,法国政府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监督。”①② 李昕:《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评》,载于《图书馆学刊》2008年第5期,第5页。

2.德国。在德国,根据其1965年9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著作权和有关权利法》第1条设立许可义务并获专利局批准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有10家。德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就像其典型的法律制度一样,发展的比较全面和充分。“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德国音乐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协会。德国文字和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是代表不同类型作品的作者和出版者行使其复制权的机构。德国还设有管理邻接权、电影作品表演权、影视作品制片人著作权及影视作品利用权等权利的集团管理组织,其集体管理组织非常完善。”②

3.美国。“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但美国著作权管理机构的发展甚为悠久。”“美国目前关于音乐作品的公开播演方面有三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ASCAP、BMI、SESAC),通过这三个机构的良性竞争,可以防止单一机构的垄断,也能提供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不同的选择”。③曹世华:《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载于《图书馆学刊》2008年第5期,第43页。除此之外,美国还有诸多民间机构对著作权行使集体管理。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于1984年,是美国著作权产业的一个民间组织。该联盟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的实现著作权的管理。从组织优越性上,该联盟的工作人员也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并由七个协会组成,其中很多会员是赫赫有名的大公司。另外还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等民间组织,从立法和国际角度对成员利益提供管理和保护,分析现有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在对公众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日本。目前,日本有2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日本将集体管理称作著作权中介业务。2001日本颁布《著作权和邻接权管理事务法》作为规范著作权中介业务的法律,并依法设立了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与日本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④2004年4月,JASRAC有成员和委托人13 139人,管理本国作品约120万件、外国作品约590万件,其每年版税总收入约12亿美元,无论是年收入额还是年分配额,JASRAC都处于世界各国相关协会的首位。

虽然大多西方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产生于传统文化领域,但是面对数字化浪潮,西方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表现出了更为有效的反应性与维权力度。针对谷歌侵权事件,2008年10月,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而对谷歌在中国的侵权行为,虽然谷歌方面也提出了一份和解声明,涉及利益赔偿和诉讼解决等方案,但至今协议还没有最终确定。如何使得协议能够尽快确定,并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继续发挥其自身最大的效用。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结合前述的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类似“谷歌数字图书馆”这类数字化特征明显的案件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较之下,在中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保障著作权益的努力,将是艰巨而长期的。结合我国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经验,参照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的准则,鼓励民间机构的设立。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少的德国,其管理组织的数量是10家。而在美国,仅其知识产权联盟就包含7个协会,其大多数民间机构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反观我国,目前只有少数领域的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现实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确立的许可设立主义是分不开的。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但是这种限制不能回避现实生活,尤其是数字化环境下对于集体管理主体的迫切需要。因此,解决此问题需要国家版权局加快立法协调,争取实现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转变,并号召全国著作权人和相关企业自治成立民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满足著作权管理方面公权力的不足。

(二)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快完善立法。

目前,从法律规范的数量上,我国目前只有两部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规定。其中《著作权法》仅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举行研讨会和听证会的方式,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立法机关提供充分的材料,就专业问题为立法机关提供相应的解释,以促进立法的全面和专业化。

(三)积极参与并协助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经验表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不仅局限于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架起桥梁,减少交易成本,还应该协助该国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一般一国的执法部门在打击假冒盗版方面缺乏资源、信息,因此其管理组织通常会通过与执法部门进行配合,协助执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目前我国,著作权领域存在很多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执法不力也是造成现在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以此次谷歌数字图书馆为例,2004年谷歌方面就已经开始对大量图书进行数字化,而直至2009年,我国文著协才对此采取行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信息、资源、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与执法部门的配合,整体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进而可以有效解决著作权领域的诟病。

(四)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应变能力。

从前述的案例中,暴露了我国现阶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力的不足。在谷歌侵权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文著协对此案的参与是在国际复制权组织的倡议下启动的。而且案件进行之初,由于专业知识和调查的欠缺,导致在民意中出现反面声音,这对著作权的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效果形成一定的阻碍。我们应该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构成方面进行严格的选拔和限制,吸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才,并可以与研究性机构进行合作。一方面研究性机构可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专业建议,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机构也是著作权方面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盈利性的转变。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介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这是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美好设计,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但根据激励机制理论,在缺乏利益驱动的情况下,组织的工作效率是有限的。因此可以重新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盈利性。在不允许其将收益用于成员分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赋予管理组织自身盈利的权利。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允许并鼓励在同一领域成立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形成竞争。因为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我国,公民创造的知识产权产品数量是相当巨大的,这样伴随而来的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巨大需求。而且重新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盈利性并对其进行规范,也可以为网络数字化运行提供模式,使得众多网络环境中的商业运行模式能够得到很好的引导和规范。

(六)加强监管以避免权利滥用和形成垄断。

当然,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适当的盈利权利并鼓励竞争也会形成为经济利益而滥用权利、形成垄断的风险。垄断地位的形成,使集体管理组织对价格的决定享有绝对权,对著作权作品使用者而言,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成本。这不利于文化作品的传播和共享,有逆数字化时代的潮流。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们可以在目前我国版权局指导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对这些组织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并在立法上通过多部门法的相互配合、规定相应制裁措施以保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介性和权利保障性。

四、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人处于弱者地位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赋予著作权人某组织的身份,从而实现权利保障的实质平等。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影响力,不断提高我国著作权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实现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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