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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衍生产品监管思路探讨

2014-04-16

吉林金融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贸易融资

任 晶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江苏徐州 221008)

贸易融资衍生产品监管思路探讨

任 晶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江苏徐州 221008)

贸易融资是指银行为进出口商办理外汇资金结算业务并为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贸易融资衍生产品是利用境内外汇差、利差,在单一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组合。近年来,随着国内商业银行产品创新步伐加快,贸易融资衍生业务快速增长,由于监管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银行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了不利影响,对现行监管形成了挑战。

一、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创新的特点

作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传统银行业务,贸易融资领域近年来成为国内各类中、外资银行大力争夺的市场,各商业银行不断适应客户需求和环境的变化,在贸易融资领域持续地进行产品创新,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风险受到严格控制。在业务风险上,贸易融资衍生产品仍属贸易融资范畴,一般要求具备全额保证金或较高比例保证金,安全保障度较高。在法律风险上,创新产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保证金账户下质押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在监管风险上,创新产品符合监管当局的鼓励政策和监管要求,整体看风险度较低。

2.表外化特征明显。不论是传统的单一贸易融资产品还是衍生产品,商业银行均倾向于发展表外产品。该类产品大都具有较强的担保服务性质,如远期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融资性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及其组合,主要利用海外资源,较少利用自有资金,呈现出较强的表外化特征。

3.本外币联动性增强。根据本币优先于外币原则,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管理政策相对宽松,如期限为90天以上的外币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须纳入短期外债规模管理,而人民币业务则不受此政策限制。为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大部分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均不再单独局限于外汇或人民币领域,而是实行两者的有效融合,实现本外币之间和境内外银行之间的联动。

4.融资过程趋于简化。同传统的单一贸易融资业务相比,贸易融资衍生产品更重视对客户的信用审核,在客户信用良好且有担保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出具的凭证种类更加简化,过程更加便捷。

5.产品组合趋于多元。贸易融资产品按照进出口贸易方式可分为出口产品类和进口产品类。出口产品类主要包括出口押汇、订单融资、出口发票融资、打包放款、出口保理、出口贴现、出口代付、福费廷等;进口产品类主要包括进口押汇、进口代付、进口发票融资、协议付款、远期信用证等。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已从传统简单产品组合拓展到包含进口海外代付、出口海外代付、融资保函及远期、掉期、期权在内的各种衍生产品。

二、贸易融资衍生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部分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创新以规避外汇管理政策为出发点。为了适应市场、政策、信用环境、企业需求等方面的变化,贸易融资产品需要不断创新。由于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现状,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客户、扩大盈利点,不惜以规避外汇管理政策为产品创新导向,产生出相当数量的政策机会类产品,这些产品使银行和企业规避了现行政策管理,使政策效力大打折扣。如部分银行通过开发表外融资业务,将具有外债属性的资金以非外债形式流入,以规避外债规模管理要求。

2.加大无真实贸易背景资金流动风险。在贸易融资创新产品中,银行居于主导地位。由于境内外利差和汇差的存在,商业银行有可能通过贸易融资的手段进行没有风险的海外融资。如海外代付及其各种变形产品,交易达成后客户即提交即期收付汇申请并实现全额现汇收付,经办银行可由其海外分行办理该笔款项的代付。关联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完全可以脱离贸易背景,利用海外代付流程特性实行无风险套利,加大国际收支波动风险。

3.监管空白导致部分产品脱离监管。目前我国对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的监管分工大致如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不涉及本外币兑换的业务,涉及到本外币兑换的业务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管。而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具有天然的产品组合特点,许多产品虽然表面上不涉及本外币兑换,但实质是本外币联动,法律法规对这部分创新产品的监管仍存在空白,这些产品可能会脱离监测统计,形成体外运转。如果不把它们纳入外汇监管范畴,有可能冲击相关外汇政策,影响国际收支平衡。

4.监测手段缺失制约了监管的有效性。有效监管依赖于完善的监测手段。目前银行贸易融资创新产品如期限结构搭配的组合套利融资产品、海外代付等已成为收付汇和结售汇规模不匹配的主要原因,但外汇监管当局对于这些创新产品的设计理念、操作流程以及银行表外融资的实际规模仍缺乏相应了解,由此导致监管手段滞后,这些都严重影响监管效果。

三、美国金融改革法案给我们的启示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已在国会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使之成为法律。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交易的监管,一方面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对认定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的金融机构从资本金和流动性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此外,新法案还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该法案的部分内容对改进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监管有一定借鉴意义。

1.对商业银行衍生产品等贸易融资产品创新要监管和引导并重。美国的金融机构由于过度产品创新而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脱节,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就此在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创新和交易的监管方面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我国尚处于金融产品创新启动阶段,金融创新不足以及原创性不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问题。在这个阶段,对国内的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应多鼓励少限制,适当增加容忍度,正确对待贸易融资产品创新所带来的收付汇不平衡等问题,引导商业银行进行产品创新以有效增加社会融资总量,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获得健康的金融服务,同时要通过适度监管保证创新业务规范发展。

2.强化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监测管理。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之前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范围,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范围共同监管。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往往涉及外汇、证券等多个领域,涉及范围较广,如果由单一部门监管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必须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在此基础上进行共同监管,达到控制风险、健康发展的目的。

四、加强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监管的建议

1.加快制定贸易融资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贸易融资管理办法,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条件下,鼓励银行进行贸易融资产品创新,以扩大社会融资总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管理办法应对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范围、操作规程、政策要求等做出规定,促进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有章可依。

2.指导商业银行在现行监管政策框架内进行产品创新。目前一些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实际上是为了规避国家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这就触及了现行监管政策底线;另外,有些创新走到了政策的前头,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加强引导,深刻把握现行监管政策精神,以贸易背景真实性为底线,产品创新坚决不能超越红线。对于目前监管空白区,不应盲目创新,应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及时将创新情况上报监管部门,以促进其进一步规范发展。

3.建立贸易融资衍生产品备案监管制度。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贸易融资产品之前,应将产品设计初衷、预期目的、操作流程等内容向管理部门提交,银监会负责对产品的业务合规性进行评估指导,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应负责对产品的外汇政策风险进行评估指导和管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各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全面调查、梳理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产品的种类、交易结构和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测制度,统一贸易融资外汇业务信息报告标准,从而把贸易融资产品业务监测纳入制度化轨道。银行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参考企业资产负债比例、资产流动比率、征信记录等情况合理控制其贸易融资规模和期限。对贸易融资规模与其资产状况不匹配、贸易融资期限与生产周期不匹配的,应从严控制融资贷款发放,防止发生超规模、超期限融资行为。

[1]史燕平,胡永强.现阶段监管环境下银行贸易融资同业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J].现代管理科学,2014,(3):6-8.

[2]张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 J]知识经济,2013(18):67.

[3]邵晖.基于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表外融资组合产品研究引发的外汇管理思考[ J]贵州农村金融,2012(8):14-16.

(责任编辑:何昆烨)

任 晶,女,汉族,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商贸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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