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4-04-16李霞鹤岗中邮手机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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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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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连锁经营商业企业越来越多,而且连锁经营企业分店的分布也越来越广,由于企业分店横跨南北方,企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是也产生了较多的纳税问题,这也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不同地方税率以及税收政策有着较大的差异,所以,企业的纳税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本文从连锁经营方式、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纳税处理方式三个方面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
连锁经营;企业;纳税;核算;方式
我国连锁经营商业企业虽然比较多,但是经营方式却有很多的差异性,而且在不同的连锁经营形式下,有着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而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又适用与不同的纳税处理方式,本文作者结合自身经验,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系统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一些可借鉴经验,从而保证连锁企业可以更好的发展。
一、连锁经营形式与会计核算方式的关系
在连锁经营商业的企业中,有着不同的连锁经营方式,而且这些方式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以及范围。连锁经营主要是指企业按照统一的管理服务标准,成立了若干分店,而且在分店中提供同类商品,由总部统一对这些门店进行管理。连锁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直营连锁、特许连锁以及自愿连锁。
直营连锁是由总部投资建立的,而且对分店有着控制权利,在直营连锁体系中,总部管理者需要对门店的人力、财力等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特许连锁是由工商部门批准,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建立的经营体系,其是由总部对连锁店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技术经验,而且需要从中收取培训费用,是以契约关系为经营形式的连锁行业。自愿连锁是指由某一龙头企业统一管理,而一些零售单位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建立的体系,零售单位的商品所有权归连锁总店所有,品牌的信息是由总部持有。
不同的连锁经营形式适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可将会计核算分为统一核算与独立核算。一般直营连锁形式适用统一核算方式,而特许连锁与自愿连锁方式由于不需要向总部分利润,所以适用于独立核算的方式。
二、会计核算方式与纳税处理方式的关系
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大,缴纳税款也比较多,而且涉及不同的税种。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缴纳的税务主要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相关单位对这两项税种缺乏统一的管理,对企业纳税也缺乏有效的约束,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必须对税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适应连锁经营商业企业发展的形势。
连锁经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在新的条例颁布后,由于税务部门还未出台相关规定,直营连锁企业在获得财政部门审批后,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直营连锁企业采用的是统一核算的方式,所以,可以对税款进行统一核算并上缴。而特许连锁与自愿连锁采用的是独立核算的方式,所以,需要门市采用就地预缴的方式进行纳税处理。
所以,连锁经营商业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不同,使得不同企业采用的纳税处理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性。直营连锁采用的是由总部统一纳税的处理方式,需要门店进行统一采购、配送以及汇总,这种方式可以减轻连锁企业税务负担。而特许连锁与自愿连锁由于采用的是独立核算的方式,所以,总店与门店的纳税是分开进行的,总店不分担分店的盈亏,只统一收取加盟费,所以,纳税处理方法风险性比较小。
三、连锁经营纳税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过于繁琐。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考虑到地区财政利益分配问题,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为了平衡地方财政利益,才作出了上述纳税程序调整。但这一方法,对应当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企业来说,相比增值税直接由总店纳税的简单程序,纳税程序不仅过程繁琐,而且计算复杂,会计核算工作量大,门店分布区域越多,涉及的税务和会计人员越多,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征税效益极低。
2.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内部调拨商品物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货物移送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营连锁由总店统一纳税,会计上由总店统一核算,货物由总店采购和配送,而门店一般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只是作为总店的一个销售机构,另外,还会出现门店之间相互调拨货物余缺,向配送中心退回货物等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内部调拨商品物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这些内部调拨商品的情况导致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常复杂,为此,笔者建议,鉴于直营连锁经营的特殊性,对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内部调拨商品物资不缴纳增值税。
3、跨国连锁企业缴税问题。对于外资在我国开设连锁企业的,《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明确了外资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的,不区分连锁形式,统一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但是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的加盟连锁门店除了有外资品牌和管理背景之外,和其他内资特许连锁门店并没有任何区别,如果还是由总店统一纳税,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应比照独立核算方式下由各分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机构已在所在地纳税,我国税法允许其在国内限额抵扣,但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扣境内机构的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避免企业变相转嫁境外亏损,采取了一律不得在境内扣除的办法,这样做实际上是提高了企业的税负。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由于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所以,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纳税处理处理也有很大不同,在选择纳税处理方式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特点,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避免出现重复缴税的现象。选择适宜的纳税处理处理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也可以避免出现企业偷税漏税问题,可以为国家税务部门创造更多的利润,对企业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影响。
[1]许成宝,胡永进.安徽商业企业的前景分析[J].安徽决策咨询.2001(10).
[2]黄亚丽.浅议商业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统计.2001(09).
[3]聂永有.创新:提升商业企业总体竞争力的有效手段[J].上海商业.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