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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柔”性审讯模式构建

2014-04-16巫勇群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辩护人供述刑事诉讼法

巫勇群,杨 虹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柔”性审讯模式构建

巫勇群,杨 虹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地位和作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得审讯双方地位趋向对等化,对侦查机关的审讯工作影响相当大。传统的对抗性的“刚”性审讯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此,立足于新修订的法律和审讯现状,重新审视审讯关系、审讯步骤和审讯方法,探索构建全新的“柔”性审讯模式。“柔”性审讯模式是指建立在分析审讯的根本规律及犯罪行为人心理及行为特征基础上,为达到明辨真相、获取证据、感化教育的目标,审讯活动以说服犯罪嫌疑人,让其自愿进行供述的审讯模式,包括准备、接入、交锋、突破、善后五个阶段。

刑事诉讼修正案;审讯关系定位;“软”性审讯模式;模式构建

犯罪嫌疑人口供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是以定案的一种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取,对于抓获其他同案罪嫌疑人、取得其他证据往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多年以来,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问题是我国公安机关审讯工作的顽疾,这些非法取证方式,既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又极易造成冤假错案。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出台,许多条文直指审讯环节,其中直接与间接涉及侦查讯问的多达几十条,对侦查审讯工作的影响是本质的、全方位的、甚至可以说是颠覆性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公安机关审讯的合法性要求,现有的对抗性审讯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未来审讯工作的需求。因此,当前必须立足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法条和审讯现状,寻找全新的审讯模式,重新对审讯的关系、步骤、方法以及侦查人员审讯能力培养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审讯工作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学研究院樊崇义教授指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创建了一套禁止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即赋予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创设了一套 ‘权利——规则——措施’的禁止刑讯逼供的新机制。”

(一)审讯双方地位趋向对等化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此以后,刑事司法不再是单独地打击犯罪活动,而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框架之下,严格禁止以打击犯罪的名义而滥用国家公共权利,重点是保障无辜者和被害人不再受到非法侵害,不再受到刑事追究的权利。[1]在审讯工作中,这里的“人权”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以及相随而扩大的辩护人的权利,审讯过程的相关程序规定也无一例外都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经验出发专门设计的保障性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使得审讯双方在刑事诉讼中趋向一种地位对等化的状态。

2.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此次修改,通过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参与深度、广度、力度,实现了监督方式从公安内部监督、检察院监督的“内部”监督向辩护人监督的“外部”监督方式的转变。辩护人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已然成为可实现监督,甚至影响审讯工作。

第一,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6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把律师从一般的法律咨询变为实实在在的辩护人,充分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

第二,强化了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手续完善的情况下,看守所安排会见至迟不能超过48小时,且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新刑事诉讼法第39条新增了辩护人有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四,完善了辩护人权利救济。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进行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心便是言词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在形式上就被严格地予以排除。界定“非法”一般包括: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使用药品取证等等。[2]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稳定性最差的言词证据必将成为重点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规制公权力的行使,更有利于防范、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取证行为,避免冤假错案,体现了对程序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弘扬,最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讯相关程序规定完备化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及审判程序相关规定。

首先,调整了审讯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上述条款的修改和新增,对于防止侦查权利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获取口供,建立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同时,录音录像制度,还能够固定和保全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其庭审时翻供,有利于对口供真实性的审查判断。然而,这些调整却对审讯气氛的营造,沟通的有效性等正常审讯效果产生了影响和制约,增加了审讯难度。

其次,促进“坦白从宽”相关规定。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审讯工作掣肘重重,但几处修改对审讯时说服教育的 “筹码”还是有所增加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将 “坦白从宽”从政策层面拔高到立法层面,使“坦白从宽”不再是口号,而是有法可依,具备实际操作性,加大了说服力;第277条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过失犯罪及轻微犯罪的嫌疑人的审讯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强制措施法条对羁押措施的慎用,是推动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的现实动力之一。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审讯关系的重新定位

认识决定行为,对审讯关系的认识直接影响审讯行为和方式。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对审讯双方关系的定位就是敌我斗争、极度不对等的关系,这种极端对抗性的关系深入警心,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审讯现象屡禁不止,对民警和被审讯对象都造成了伤害。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吹响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号角”,如新刑事诉讼法第50规定: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它以立法的形式公开宣示了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落实。随着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趋向平衡,审讯双方的关系从不对等逐渐向平等转变,促使审讯关系从你死我活的斗争关系转变为一定条件下的“双赢”关系。

三、公安机关“柔”性审讯模式构建

(一)“柔”性审讯模式的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审讯关系转变、审讯法律空间变窄、证据合法性提高、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继续采取现有的对抗性的“硬”审讯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审讯工作的要求。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在国外“九步审讯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软”审讯法的理论。所谓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让其自愿供述。然而,不论是国外的“九步审讯法”还是国内的“硬审讯法”、“软审讯法”都是停留在审讯程序和方法层面,没能上升到审讯模式构建的层面。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审讯工作中,遵守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约束,要实现合法审讯、有效审讯、获取证据、固定口供、感化教育的目标,转变思想观念,构建侦查工作中的审讯有效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柔”性审讯模式是指建立在分析审讯的根本规律及犯罪行为人心理及行为特征基础上,为达到明辨真相、获取证据、感化教育的目标,审讯活动以说服犯罪嫌疑人,让其自愿进行供述的审讯模式。

“柔”性审讯模式的心理学原理是社会心理学中的态度转变理论。①态度转变是指个体形成一定的态度后,由于接受新的信息或意见而发生变化的过程。态度的转变有两个方向,一是方向的转变(如由对某一事物的消极态度转变为积极态度),另一为强度的转变(如对某事物有犹豫不决的态度,后来变得坚定不移地赞同)。态度转变理论包括海德(F.Heider)的平衡理论,海德认为,人类普遍地有一种平衡、和谐的需要。一旦人们在认识上有了不平衡和不和谐性,就会在心理上产生紧张的焦虑,从而促使他们的认知结构向平衡和和谐的方向转化。费斯廷格(l.Festinger)的认知失调理论,费斯廷格认为个体关于自我、环境和态度对象都有许多的认知因素,当各认知因素出现"非配合性"的关系时,个体就会产生认知失调。认知因素之间的矛盾与失调会带来心理上的不快感,这时人们就会想法去减轻或解除其不协调的关系。一般说,消除、减少认知失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改变或否定失调的认知因素中的一方,使双方趋于协调;二是添加新的认知因素,以缓和双方的矛盾;三是降低失调的认知因素各方的强度。凯尔曼(Kelman)的态度变化阶段说,凯尔曼提出了态度变化过程的三阶段:服从、同化和内化。通过平等交流达到有效沟通,逐步建立信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其对所犯罪行正确归因,纠正错误认知,实现主动供述。

(二)“柔”性审讯模式的条件

“柔”性审讯模式的实现条件包括:第一,审讯人员具备相关心理学知识。审讯过程是心理互动、信息交流的过程,“柔”性审讯模式更强调心理学中的态度转变理论及共情、暗示等技术在审讯活动中的使用,对审讯中有关心理学知识的掌握有利于我们提高审讯的效率和质量。第二,审讯人员摒弃有罪推定的偏见。在长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导致审讯工作的重心不在于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辨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使用极端的方式收集有罪的证据。而“柔”性审讯模式是建立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沟通和说服教育,促使主动供述。审讯中审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态度的转变,有利于巩固审讯成果,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过自新。

(三)“柔”性审讯模式的操作

“柔”性审讯的程序包括准备、接入、交锋、突破、善后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

充分的审讯准备工作是顺利开展后阶段审讯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完成审讯工作的首要环节。准备阶段的内容包括:

(1)基础信息的准备。包括人口学资料,包括年龄、性别、籍贯等;社会学资料,包括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经济状况、成长历程等;心理学资料,包括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特殊嗜好等;案件资料,包括案情、被害人证人提供的信息、同案的供述等。通过全面、详细了解被审讯对象的信息,可以达到知己知彼,因势利导,采取相应的审讯策略;全面掌握案情信息,可以了解被审讯对象与案情的内在联系,提前把握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掌握审讯主动权。

(2)审讯力量的准备。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资料合理配备审讯力量,尽量安排有丰富经验的审讯人员主持审讯,“对症下药”。在审讯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审讯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的情况不更换审讯人员,特别是在建立了审讯对象与审讯力量之间的信任之后,被审讯对象没有交代供述的情况下更换审讯人员,容易强化抗拒心理。

(3)环境氛围的准备。用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类型、空间大小、室内装饰色彩、亮度及物品的摆设等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不同的刺激和影响。侦查人员在审讯前要精心根据基础信息和具体条件,选择审讯场所并巧妙地对其布景设计,从而利用环境效果来营造有利的审讯氛围,达到瓦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防线,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目的。[3]

(4)审讯心理的准备。首先分析预判一般嫌疑人心理、行为状态:敌对心理,“如果坦白我就坐牢,警察就升官发财,没有任何信任可言”;防御心理,“警察知道什么? 会问什么?我提前想好对策等你来问”;抵赖心理“等警察抛证据,这样我就知道你们知道什么,能狡辩最好,不行就抵赖”;沉默心理,即抵赖也不行就切断连接,拒绝交流,最后形成“心理孤岛”。其次,根据收集的人口学资料、社会学资料、心理学资料和案件资料分析预判嫌疑人员可能具备的其他心理、行为状态及心理薄弱环节。审讯员根据分析预判的各种状态,调整相适应的审讯方法。

2.接入阶段

很多案件的审讯员们希望速战速决,单刀直入,乱抛证据,直接进入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圈,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孤岛”。因此,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可以采取避实就虚方式,绕过 “马其诺”防线,搭建心理沟通的“桥梁”,创建初步信任的交流平台,为后续审讯工作做铺垫,这就是“接入”的由来。

(1)接入阶段的任务。进一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特别在信息缺乏或准备时间不够的情况下);建立初步信任的交流平台;建立犯罪嫌疑人的基准线,为找反常做准备;摸到犯罪嫌疑人的情感穴位(或者叫敏感点),为突破做准备;寻找犯罪团伙之间矛盾点,为利用矛盾做准备。

(2)“闲聊”的技术。关键在于“闲”,“闲”就是不问涉案问题,就是“拉家常”,[4]以前期掌握的基础信息为切入点开始聊,特别要关注成长经历,兴趣爱好,以及最关心的人、事、物。

①亲和技术。亲和技术是指利用人际交往中存在共性的人更容易接近亲和的心理现象,[5]拉近双方心理距离的技术。审讯员利用前期准备的信息,有的放矢,创造双方具有地缘、亲缘、学缘或兴趣、爱好等共同点,拉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亲和关系。

②共情技术。共情技术是指通过聆听对方的叙述,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目标、方向及此刻的想法与情绪,然后将自己对其的了解传递给对方知道。通俗一点讲就是将心比心,拉近距离。共情技术有利于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并发展良好的交流关系,能够促进信任与相互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帮助犯罪嫌疑人主动去寻找内心的症结,加深自我理解,为后续将要进行的正确归因及促进改过自新做好准备。

③引发牢骚技术。引发牢骚技术是指审讯员通过评论一些现实存在的负面话题,引发犯罪嫌疑人郁积已久不满情绪,从而实现心理沟通。一般可从诟病社会不公开始。

④暗示技术。暗示技术是指用含蓄、抽象诱导的间接方法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被暗示者按照暗示者的期望,以一定的方式去行动或接受一定意见的技术。

3.交锋阶段

审讯员在成功 “接入”后,开始逐步涉入案情。这一阶段是对涉案问题逐一破解过程。

(1)交锋阶段的一般过程和重点:首先自然过渡,不可单刀直入;然后围绕证据,开始设套布局;第三,笔录固定,截断逃跑线路;第四,寻找矛盾,反驳狡辩抵赖;第五击碎谎言,开始分析说理;最后寻找出路,解说“沉没成本”。

(2)交锋的技巧

①进门槛技术。进门槛技术是指让一个人接受他人一个微不足道的要求后,他就更容易接受同类的更大要求的技术。[6]即得寸进尺,先小后大,“温水煮青蛙”。

②“请君入瓮”技术。指围绕案件的实质核心问题,在不暴露审讯意图及已掌握证据情况下,通过点点滴滴提问与案件实质核心有关的外围问题,使疑犯对案件有关事实情节作出供述,形成包围,随后将疑犯的供述集中串联形成完整的供述,把握时机抛出证据,围歼实质核心问题,使其无法自圆其说,“瓮中捉鳖”,实现总目标。此技术可就多个证据,多次使用,动摇其防线。

③第三人技术。第三人技术是指通过第三人佯装不经意间转述你的意见,或设计某种条件让目标人间接地听到你的评价和关注,从而产生积极的传播和劝说效果的技术。[7]

④“可是”归因技术。在归因说理时要运用“可是”技术,先扬后抑、先褒后贬,在犯罪嫌疑人接受你的前半截语言后,用“可是”转向正确归因,即把推卸责任的外归因转向承担责任的内归因。

4.突破阶段

从前两个阶段到突破阶段,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战中很难界定这一阶段,但仍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发现它的来临,并把握关键时机,及时推动,实现完全突破。

(1)不断运用前两阶段的心理技术。运用“可是”归因技术,减小嫌疑人坦白的羞耻感,增加坦白的内在动力;运用“请君入瓮”技术,反复冲击嫌疑人心理防线,实现量变到质变。

(2)观察发现情绪波动或行为反常。如出现欲言又止,唉声叹气,双手抱头,痛哭流涕,情绪失控,发汗,发冷,肢体颤抖,突然要烟抽,口干要水喝等等情绪和行为。这里关键要参照接入阶段时建立的基准线,这也是发现谎言线索的基准。[8]

(3)运用“沸腾效应”,合理使用关键证据和触动情感“穴位”,在关键点上有效助推。

5.善后阶段

审讯工作不是仅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更要教育他们改过自新,这是人性化审讯的关键与核心,却往往被审讯人员所忽略。当犯罪嫌疑人向已经建立信任关系的审讯人员坦白之后,没有安慰,没有疏导,没有鼓励,没有教育,看到的只是审讯员面部的狂喜,被骗感油然而生。这或许也是翻供率如此之高的原因之一。新模式下,通过长时间的交流,信任感的建立,这一阶段会自然而然发生的,不需要任何的技术,有一颗爱心足以。

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新法时代的来临已经开始挤压旧程序的最后生存空间,面对由推进新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和基层实战部门的审讯工作的不适应带来的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主动地适应,化挑战为提高能力的机遇,摒弃各种与形势不相符合的审讯思维方式和“刚”性审讯方法,更新观念,转变方式,重新构建“柔”性审讯模式,提高审讯能力。

[1]张军,陈卫东.新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2]樊崇义.“五条八款”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检察日报,2012-03-20(03).

[3]马李芬.审讯场所的选择与布景[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02).

[4][日]北芝健.使人落网的艺术—如何看破对方[M].陈俊英,王云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

[5]西武.黄金法则[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4:153.

[6]任顺元.心理效应学说[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104.

[7]任顺元.心理效应学说[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137.

[8][美]保罗·艾克曼.说谎—揭穿商业、政治与婚姻中的骗局[M].邓伯宸,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23.

责任编辑:黄永强

D631.2

:A

:2095-2031(2014)01-0034-05

2013-10-20

江西警察学院资金资助重点科研项目“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审讯模式改革研究”(2012ZD005)

巫勇群(1977-),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从事侦查学研究;杨虹(1984-),女,江西崇仁人,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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