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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全”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价值基点

2014-04-16剑,程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治群众社区

章 剑,程 科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个人安全”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价值基点

章 剑,程 科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平安中国是 “个人·社会·国家”的全面型安全观,强调“个人安全”是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中基础性、根本性的因素。平安不仅意味着人身、财产等物质层面的安全,更意味着人民群众心理层面的安全需求和归属需求。安全需求是从温饱阶段迈向小康阶段的临界需求,保障公民的安全需求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平安中国建设应着力从生命保障、财产保障、自由保障、社会关系保障、生存保障等方面入手,全面实现“个人安全”。法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最有力武器,群众是平安中国的广大建设者,社会建设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平安中国;个人;安全需求;价值

安全的价值内涵有着历史的必然,每一个时代都有着自身的安全追求。改革开放前的30年,国家安全是唯一主题,社会与个人都置于国家之下而被忽视;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并重,但个人的安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后,人的安全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提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使安全的内涵更加丰富和科学,架构起了“个人·社会·国家”的全面型安全观,并把“平安中国”第一次上升到国家层面来提出,第一次明确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成为时代发展的新主题、社会治理的新课题、民众关注的新议题,这是实现中国梦的重大决策,反映了党的远见卓识。

在“个人·社会·国家”的全面型安全观中,“个人的安全”是基础性、根本性的,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价值基点,因为百姓心安才有社会平安。

一、“个人安全”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根基,具有时代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可见,习总书记对平安的表述,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来阐述的,反映了对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视。

从“平安”词意来看,也体现了以个人为对象的特点。《辞海》对“平安”的解释有两层意思:一是心境平静安宁,二是没有危险或不幸,平稳安全。可见,“平安”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待安全的。“平安”,对人民群众而言,落脚点就是“个人的安全”,这是一种个体的感受,具体为:人的身体没有受到伤害、人的心理没有受到损害、人的财产没有受到侵害、人的社会关系没有受到迫害、人的生存环境没有发生灾害。[1]《人民日报》就此指出:对百姓来说,平安中国,意味着安宁的居所,安康的生活,安全的环境,安定的社会。百姓心中有平安,才是更高起点的平安中国。[2]

(一)个人安全需求是从温饱阶段迈向小康阶段的临界需求

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他认为,当人满足安全需求之后,就会追求精神上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现实生活中,当人身安全、健康保障、资源所有性、财产所有性、道德保障、工作职位保障、家庭安全都得到满足时,社会组织的基本架构已经建立起来。如果人有更高层次的追求,那就是如何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人的精神满足中,归属感和爱的需求是最基本的。可以说,安全需求是个体从物质需求发展到精神需求过程中的临界需求。

国家发展的需要层次结构,也适用这个理论。安全需求恰好是一国从温饱阶段跨向小康阶段的临界需求。温饱阶段,人民群众追求的是吃得饱,穿得暖等基本物质需求。小康阶段,人民群众需要的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除了有物质生活更加丰富的愿望,也有政治、文化、教育等高层次的精神愿望。根据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比较研究发现: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是同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人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相关的。在发展中国家,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大,而高级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小;发达国家则刚好相反,多数人在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能够从容地追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及自我实现的高峰体验。从温饱阶段到小康阶段、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人民的需求都有从物质需求向精神需求转变的过程,而这个转变过程中正好对应了人民群众对安全需求各方面的追求。

(二)保障“个人安全”需求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

早在2500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对政府治理应注重人民的心理层面有过思考。孔子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他指出,人民的心理忧患很多时候不是物质的多少,而是分配制度是否公平;生活是否有归属感。对于找不到归属感的人民,应该注重文德教化使他们安心,并得到他们的拥护。在社会发展到由温饱阶段迈向小康阶段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极大提高,不仅仅关注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等“硬件”问题,而更多关注全民创造的物质财富的分配问题、社会的言论自由度和社区生活的满意度等“软件”问题。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奋斗目标中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教育、生态等多方面内容都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和精神追求。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让公民普遍感受到心理的踏实,有归属感,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过去,安全建设着力于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稳和综合治理也多落脚在经济建设和物质层面,但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和精神认同。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升了平安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使平安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紧密相连。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其心理是否拥有真正的安全感、归属感直接相关。如马斯洛所言,安全需要和归属需求是追求更高层次需求的基础。如果说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涉及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那么安全和归属需求就是基础性要求了。可以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群众真正拥有心理层面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平安建设的领域,从宏观上延伸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从微观上要落脚在人民群众的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

二、平安中国要全面实现“个人安全”

全球化后,许多学者认为世界进入了 “风险社会”,中国亦未能幸免。在“风险社会”,社会进步的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比如工业对自然毁灭性的破坏。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用“我怕!”概括了风险社会的集体性格。中国要走出“风险社会”,要实现从“我怕!”到“我安全!”的飞跃,必须进行“平安中国”建设,因为“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为此,“平安中国”建设应着力从生命保障、财产保障、自由保障、社会关系保障、生存保障等方面入手,全面实现“个人安全”。

(一)生命保障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平安中国”建设不仅应当采取步骤预防和惩罚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还必须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蔑视甚至践踏个人的生命权。从湖南临武城管打死瓜农等事件来看,有的执法人员对个人的生命权不仅不够尊重,甚至任意侮辱、损害,激发了干群矛盾,制造了不稳定因素。

“平安中国”建设中应注重生命权相关内容,既要保障执法的有效性,更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蔑视、践踏个人生命权。

(二)财产保障

财产权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我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但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

财产权是一个文明、正义、自由与繁荣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财产权,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在文明的社会中,财产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政治法律原则,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地方发生暴力拆迁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不仅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经济学家布坎南说过,否定了财产权,自由就失去了保障。通过合法的辛勤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任何人获得独立、尊严和自由的物质基础,而独立和自由是人权安然无恙的关键条件。因此,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产权的保障能防止人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所以说,蔑视人们的财产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平安中国建设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必须认识到财产权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达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自由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障了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罗斯福在1941年也提出了著名的 “人类的四大基本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贫困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可以说,只有充分尊重并保障公民的这些自由权,才能使公民内心产生安全感。

在自由保障上,威尔逊明确说过:“自由的历史就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历史。”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权利来自人类本身。即,人民的权利处于主体地位,政府的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人民的权利要优于政府的权力。没有公民权利的存在,从法理上说也就没有政府权力的存在。然而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侵害人民权利,阻碍人民自由的实现。为此,最根本的方法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家应当明确自己的边界,特别要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并保证尽可能多的自由竞争,过多的干预将使经济、政治活动失去自由度。

因此,在平安中国建设中,要特别注意警察权的合理运用,要将警察权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防止借“维护秩序”为由,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使个人产生丧失自由和安全恐惧的感觉。

(四)社会关系保障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人,是以群居的方式生存的,社会关系对于人来说是至关重要。孤立的人是无法生存,也是没有社会价值的。因此,保障社会关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点。这就需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建立“社会”这个缓冲带,使个人可以避免与国家发生直接对抗。社会遵循自治性和相对独立性,社会组织当发展到成熟阶段,就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方向,从而一方面可以避免个人行为的无序,另一方面又可以扼制国家权力的过于强大,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一个正常的社会需要自组织能力,这样既可以应对可能的市场失灵,也能抵抗政府权力的恣意行使和应对政府失灵,使社会生活有序进行,降低社会转型的风险。[3]

因此,在平安中国建设中,我们要重视社会关系的保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

(五)生存保障

“个人安全”离不开人的生存环境。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显著提高。除了人身安全,民众还关心生态环境、食品卫生、出行、住房保障、医疗事故等一系列与生存、生活相关的安全因素。《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生存安全的保障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捍卫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安全。

离开了生存保障,平安中国的建设就难以深入,也难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必须重视生存保障。

三、平安中国建设的有效途径

2013新年伊始,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全面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必须转变观念。唯有以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强烈的改革意识,改变以往形成的强权思维定势,变偏重强制为注重治理,变党政包揽为多元协同,变防范控制为法治保障,变应急运用为常态管理,强调群众路线和社会建设,才能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一)法治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最有力武器

法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框架内,依法定分止争,才能科学高效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法治是平安建设的最有力武器,它推进得越深入,其成效就会越显著。

为此,在平安中国建设中要摒弃 “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的狭隘维稳观,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要强调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夯实平安中国的法治基础。

法治思维从根本上说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二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通过法制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限制公权力被滥用,才能保障权力发挥其应有的力量,保护权力的公平正义。三是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即把法律视为在国家、社会的整个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拥有绝对的权威。任何党派、政府、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该在遵循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力。

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字当头,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是非决断皆准于法,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必备“基因”融入到日常行为和思考中,使想问题、作决策、执法办案都坚守法治立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群众是平安中国的广大建设者

群众既是平安中国的最大受益者,又是平安中国的广大建设者。建设平安中国,离不开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要坚持过程让群众参与、成果让群众共享、成效让群众评判。

我国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基层的矛盾和问题能不能处理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感受。源头治理,意味着从产生矛盾的基层入手,从百姓感受最直接的地方入手,抓小、抓早、抓苗头。比如,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发展进程的加快,基层出现了不少因为征地补偿、拆迁拆违等具体问题产生的矛盾,被很多地方政府称为“天下第一难”。事实上,能否让群众分享城市化及土地升值所带来的溢价收益,以及合理提高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拆迁立法和实践中应该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如何解决拆迁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但凡处理得好的拆迁问题,无不与群众工作做得好有关。

(三)社会建设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制约了国家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十八大报告提出的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把社会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建设规划。不同于发挥强制力的国家和追求利益的市场,成熟的社会应包含丰富多样性的中间团体,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构成社会的实体。平安中国建设应鼓励不同的社会团体遵循个体自愿参与的原则,在法治的边界内实现自主自治的社会功能。

1.平安中国建设需要依靠社会自治力量

在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政府并非总能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甚至有时会出现劣质服务,导致公众的极端不满。传统理论认为,“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个人和一般组织无法提供相应的公共品,其只能而且必须由政府提供和保障,为此高度回应公众的平安需求,有效增加安全公共品供给,已成为政府的天然责任。然而,任何事务都有其两面性。有时,政府既是平安的供给者,也是平安的破坏者。比如不断爆出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使政府处在平安建设的尴尬处境,城管增大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概率。在政府和个人之间,应该有一个有效的缓冲带,它既能够解决普遍存在的个体困难,又能够与政府很好的沟通协调,成为公共行政的有效补充,这个缓冲就是社会自治力量。

其实,成熟的社会能为内生性安全治理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一方面,政府应该认识到社会建设对公共治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优势,并要正确对待社会团体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通过对人民群众的引导,使之参与到政府的公共安全决策,培育现代意义的公民。发挥社会自身的内生性的治理力量,在政府和个人之间充当有效的桥梁作用,是平安中国建设一个很好途径。如2007年 “厦门PX项目事件”、2012年的宁波抵制PX项目和2013年的昆明抵制PX项目事件,一方面公众对环境安全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并且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与政府对话;另一方面,从政府应对民众反对PX项目开工的方式来看,社会治理模式正从传统的统治型,转向现代化的公共治理,从单向统治转到双向对话。如何将公民的内生性治理力量引入公共治理用以重建秩序,是当下平安中国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

2.培育成熟社会要从实现社区的自我治理开始

社区建设的理念在于通过政府的引导,使社区居民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长期生活在一起,对于社区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比较熟悉,对潜在的安全问题比较敏感,可以及时提醒政府注意。同时,社会建设可以增强居民的凝聚力,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区文化,减少矛盾冲突,降低危险事件的发生概率。诚然,社区团体也会对政府或企业的某些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存在对抗可能,但由于社区居民更了解自己的安全需求,一时的对抗正是为了长治久安。与以往公共安全治理行为中的加强警力配置和增加安保设施相比,建设平安社区的成本更低,效果更有保障。要打造更高标准的平安中国,就必须唤起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治理的热情,发挥社区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将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社区警务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传统警务理论强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职能。在此思想指导下,警务实践一味地追求专业建设与发展,如扩编警员,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增加预算,追求高技术防范手段。其结果往往使警方疲于奔命但收效甚微,犯罪率没有明显下降,公众对警方反而产生了信任危机。事实上,传统警务理论无法与平安中国建设中基层警察的服务目标相适应,传统的警务工作方法也已无法满足公众与时俱进的需求。现代社区警务理论认为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是社会的共同责任,社区公众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方面应具有必要且可能的治安功能。所以,组织社区群众参加旨在维护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改善社区生活质量的活动,能充分调动社区群众的治安责任感和积极参与感,发挥其应有的治安作用。这种一改传统的单纯由警方一家对付犯罪的警务模式,强化了社区治安功能,使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犯罪作出反应,并通过警察与公众增进了解,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条件来提高警方对社区的服务水平。由此建立起密切的打击、防范和服务的体系,并使这个系统更具治安潜力。

平安中国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现在达到的平安只是总进程中的一个站点。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要求我们以人为本,把“个人安全”作为其价值基点。只有把个人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根本,才能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创新机制、提高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重要保障。

[1]余潇枫.“平安中国”:价值转移与体系建设[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4).

[2]本报评论部.百姓心安才有社会平安[N].人民日报,2013-06-07,(05).

[3]程小白,章剑.对社会管理创新和警务改革方向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责任编辑: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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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031(2014)01-0043-05

2013-10-15

章剑(1970-),男,浙江永康人,江西警察学院教授,从事公安学、管理学研究;程科(1981-),男,江西永新人,江西警察学院讲师,从事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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