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思主义制度观与制度创新的人文价值取向

2014-04-16

江汉学术 2014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哲学人类

赵 峰

(中共中央党校 哲学部, 北京 100091)

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产生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甚至是本质现象之一,人类思想家对于制度问题的研究也几乎可以追溯到人类文明的开端。在中国,对制度的记载可以追溯到最古老的书籍——《尚书》,而西方文明中的制度思想可以上溯至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其制度观奠定了西方制度思想的理论框架。在当代,社会科学中的各门学科也都对制度研究十分关注,但其关注的大都是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或制度研究中的具体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我们可以在网络或书籍中轻易地找到关于制度概念的上千条定义,这些定义可能涉及各门具体学科和研究领域,但当我们试图为“制度”寻找一个具有普遍权威和公信力的概念时,依然感觉到无力,这也正反映了我们在哲学层面对制度研究的整体把握和前提性反思的相对匮乏。目前,我们对于制度的定义大多以西方新老制度主义和政治哲学的理论为基础,普遍把对制度的研究与人及其价值问题联系起来,使制度的价值论研究和制度与人的关系成为制度研究的重要方向,而对于制度本身的原哲学探讨反而相对较少。“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基本价值理念是分不开的,价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价值的承担者,两者不能偏离太远。”[1]比如,中央民族大学邹吉忠教授就曾提出“对制度的价值学研究应当深入到人学的层次,应当探讨制度价值背后的主体基础,应当研究制度价值所体现的人性内涵和本质力量。”[2]应该说我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范式依然受困于主客分立的传统认识论框架之中,仍旧在沿用认识论的话语体系讨论存在论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攻坚时期,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当前的改革形势发展迅速、成就显著,但问题累积较多,我们面临很多深层次、全局性、根本性、结构性的矛盾与难题,而无论在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继续深化改革的关键都指向了制度创新。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我们再次回到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哲学存在论转向中去找寻和探求关于制度问题的规定,这也是我们当前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理论前提和思想保障。

一、 马克思制度观的历史嬗变

马克思生平并未专门撰写过系统地阐述其制度思想的著作,即使我们阅遍马克思的所有著述也难以找到其对制度概念的明确定义,马克思甚至很少单独使用“制度”这一范畴,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否认马克思其独特的制度观思想。其实不仅仅是针对制度概念,在马克思终其一生的理论研究中,他都很少给他所创造或使用的概念下一个正式、明确的定义,这与马克思独特的理论叙事方式有关。首先,马克思哲学思想是在与西方传统哲学的激烈交锋中逐渐成型的,马克思的大部分论著都是以批判、论战的形式进行阐发,其主要观点并未系统地从正面论述,而是藏身于对旧哲学和社会现实的批判之中;其次,在马克思看来,概念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抽象把握,而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都是随着人类实践而不断变化的,对概念进行抽象定义并将之视为永恒真理的叙事方式正是黑格尔和法国启蒙主义所擅长的“元叙事”方式。这种“元叙事”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为占有全部真理和永恒合法性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辩护,所以马克思哲学从创立之初就致力于对“元叙事”的批判,并在自己的论述中自始至终避免使用这种叙事方式。正是由于如此,我们要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内的制度概念,就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独特的叙事方式,对其制度观的历史嬗变过程加以梳理,进而才能考察其是如何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建构中对制度概念进行规定的。马克思虽然并未对制度概念加以明确阐述,但是其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却天然地具有制度渊源,可以说马克思制度观的形成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建是同一个过程。如我们所熟知,马克思哲学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把目光聚焦于人的现实世界,使哲学从天上回到人间,“其独特的存在方式是形而上学批判、意识形态批判和资本批判的高度统一”[3]。在马克思所生活的现实世界中,资本不仅仅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要素,更是对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反映,并进而作为制度统摄着人的存在方式,所以,马克思所致力的三大批判其实归根到底是对制度的批判,其丰富的制度思想也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过程中体现出来。

从总体上来说,尽管1843年之前的马克思依然是一个唯心主义论者,但在其早期的中学作业、诗歌和博士论文中就已经显露出其对于人类自由,哲学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的关注,虽然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基本还是在宗教和自我意识之中对这些问题求解,并未深入地对社会现实和制度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对于人的自由和人类解放的追求已然显现,并最终贯穿了其制度思想的始终。马克思真正对制度问题开始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由于工作关系,开始接触大量的社会现实问题。在1842到1843年初的一年里,作为《莱茵报》编辑,马克思先后经历了“书报检查制度”、“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葡萄农的贫困”三个重要事件并写下了众多评论文章。马克思通过这一系列的遭遇发现现实问题总是使人苦恼,并且在现有的理论中很难解释清楚,只能转向从国家形式和法的制度入手进行分析。于是马克思在克罗兹纳赫对政治和历史书籍进行了大量阅读,并留下了两百五十余页的《克罗兹纳赫笔记》,以求得对社会结构及其形态运演的解释,这是马克思第一次为解决现实问题而向人类历史和社会制度发出叩问。在随后的1843年3月至6月之间,马克思先后为《德法年鉴》写下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这两篇文章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开始显示出最初的端倪。在这一时期,马克思看到,政府的虚伪自由主义成为了普通民众不自由的根源,把问题归结为个别政府官员的粗暴是政府为了保护现行制度而迷惑人的假象,要争取自由(主要是出版自由)就要具备争取自由所必须的手段和途径,这种途径就是对旧制度的批判和废除(废除书报检查制度)。而政府之所以要维护现有的制度(国家形式、社会结构和法的关系等)其根源并不是教会或者民众的意愿,而是为了维护国家和民族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即“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相关”[4]82。正是沿着这一思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命题,即国家形式和法的关系都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必须深入到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中去,从而正式走上了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当然,这一时期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和“社会结构”的理解依然带有浓重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色彩,“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命题本身还不能算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但这一命题的提出却蕴含着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制度观的思想萌芽。

随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马克思越来越意识到要正真剖析市民社会的问题,单纯局限于哲学领域是不够的,还应该进入到政治经济学和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去。于是,从1843年10月到1845年初,马克思在巴黎开始了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在这一时期写成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实践与劳动、生产以及工业结合在一起,发现了人类最根本的实践活动及其特征,并且以生产为基础分析了社会结构,发现了社会制度的真正基础——人类实践。当然,在这里我们需要说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一部过渡性著作,马克思在撰写时尚处于对经济学研究的初始阶段,其理论本身也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形态,但马克思从人类实践出发去剖析社会结构、研究制度问题的基本研究路向在这一时期中已经清晰地呈现了出来。在随后的《神圣家族》之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明确地把“生产方式”作为理解人类历史的基础,从“人对自然的理论关系和实践关系”去理解历史,为其制度观的建构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在这之后,马克思紧接着又写下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正式把实践确立为其新世界观的核心和基础,并从“实践”出发揭示了社会的本质、人的本质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等重要哲学问题。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到:“个别手工业者逐渐积蓄起少量资本,而且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他们的人数没有什么变动,这就使得帮工制度和学徒制度发展起来,而这种制度在城市里产生了一种和农村等级制相似的等级制。”[4]70-71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对于制度概念的基本界定:制度起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和现实生活,并且一经形成就对存在于其中的人产生制约。这一时期,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正确地解答了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并揭示了生产方式对于人类历史和社会制度的决定作用,为他此后制度观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得以确立之后,以此为思想基础的马克思制度观立即在其文献中得到了深刻的反映。在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创建正式完成的著作《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把所有制直接归结为生产关系,认为生产关系和所有制是同一个概念,二者并不是先验的东西,人类历史中也不存在永恒的制度。在马克思看来,当我们从“社会关系的”和“历史的”角度看待包括制度在内的诸多经济学范畴时,历史就成为了每个“现实的个人”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作为人类生产方式表现形式的社会制度的发展史。此时马克思对于制度概念的认识已经接近成熟,在1848年欧洲各国大革命失败之后,马克思对现实状况再次做出了深刻思考并最终在《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揭示了制度概念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质:资本主义制度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扭曲和颠倒,制度同时表现着人与物的关系和隐藏在物的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化的形式”[4]70-71。

二、 制度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涵

我国理论界长期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出发来阐述马克思的制度概念。特别是近年来,为了回应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作为“理性人之间的抽象契约关系”的诘难,我们通常把马克思的制度概念理解为对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概括,甚至简单地把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或者生产资料所有制直接等同于马克思意义上的制度,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结成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这种社会生产关系体现为相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或与之相应的社会结构形式)就成为构成马克思制度观的核心内容”。这一思路当然是正确并具有现实意义的,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同样没有突破“主—客体”关系的认识论框架而深入到制度的前提和主体——“现实的个人”的存在之中去,忽视了制度概念的存在论基础,这无疑与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和治思理路是不符的,也无法充分彰显马克思制度观的革命意义和人文价值。

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存在和人的发展始终是他所关注的全部问题的核心,其制度观自然也不例外。人通过改造自然而获得自身的存在,实践构成了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并且使世界二重化为“天然自然”和“人类世界”,实践由此构成了“人类世界”的本体论基础。人通过实践活动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并不断扩展“人类世界”的边界。在这一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都进行着双向活动,构成一种否定性的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都彼此确认、相互制约,人类实践总是在这多重关系之中进行的,这种历史性的关系即制度。换言之,人总是存在于制度之中的,人类实践活动也总是依照一定制度而进行,而制度也就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规范。如马克思自己所说:“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会自然发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化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似乎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5]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明确地提出了制度是“作为习惯和传统而被社会固定化的生产方式的形式”。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力,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关系,还有时则侧重于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而在对于制度的界定中,我们认为生产方式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人类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进行实践活动的方式,即人的存在方式。

1.制度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规范

人的存在方式是特指人区别于自然界中其他一切动植物的,使人成之为人的独特存在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的存在方式也就构成了人的本质。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存在绝不是指人作为有机生物而维持生命存续的状态,因为这样的存在与动物的生命特征并无区别。在马克思看来,人在最初与动物一样,是以物的方式去活动并同自然发生关系的,但得到的却是自然或者物以人的方式而存在,从而使人成为主体,使自然成为客体,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一种否定性、能动性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也就是说,人要以人的方式存在就必然以自身的活动否定外部自然以肯定自身,从而使自然不断成为合乎人的意识和目的的意义世界以使人居于其中。而人为了能够创造自己的现实世界和历史首先必须能够生活,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实践活动从而与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而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能量交换,人与人之间就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以交换其活动。所以,这种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的社会性活动就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即实践。人类全部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实践构成了人的存在和现实世界的基础和本质,而制度作为对人的存在方式的规范,也就是对人的实践活动的确认和制约,不同类型的具体制度也就是人们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实践方式的表现形式。

2.制度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规范

笔者认为,规范在其哲学意蕴上讲至少有两重含义:一是确认,二是制约。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产生这样一种需要: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制度之所以出现,首先表现为人们的这样一种需要:个人要服从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有生命的个人构成了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生产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而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目的、在一定的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中进行,当一种生产方式即恩格斯所说的“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能够提供足够的劳动产品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便会被确认下来作为制度,以对之后的实践活动进行指导。也就是说,制度便表现为人们对自身实践方式的肯定以及对自身本质力量的确认。制度既是产生于人类实践之中,又是相对于人而存在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性存在,只有通过被确认下来的制度,人才能真正认识到自身的本质力量的实现程度。人能够进行何种方式的实践活动就会形成相应的制度形式,也可以说,在相应的制度之下,人们就只能通过一定的实践方式而存在,人的存在方式就被确认到这样的程度。而制度作为人对自身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存在方式的一种确认,也就意味着,一种实践方式要成为制度,必须首先符合作为“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要被人们确认为共同性、习惯性和重复性的行为,而不是个别性、偶然性和随机性的。也就是说,制度一经形成便具有现实性和客观性,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生存于其中的人及其活动具有强制性的制约作用,其形成、消亡和所起到的作用都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制度的规范性产生自人及其活动本身,是人为了自身存在而创造的外在环境和活动规则,是人所创造并居于其中的意义世界的表现形式。换言之,人要生存就必须进行实践活动,而任何方式的人类实践都必须在一定制度的规定和制约下才能顺利进行,而这种制度的规范性不但产生于人类实践,而且随着人类实践的历史性发展而不断变迁。

3.制度是一种历史性规范

人是历史性存在,或者说历史性是人的存在的本质属性,那么制度作为对历史性存在——人的规范,其本质上也就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制度的历史性根植于人和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人与动物不同,人并不是消极地适应自然以求得生命的延续,而是通过实践,通过改造自然、否定自然而存在于自然之中。实践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和人的本质,而实践本身正是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才推动着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不断向前行进。也就是说,人是历史性的存在,人的存在方式即人类实践是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作为对人类实践活动规范化的制度也就必然是历史性的。任何一种具体制度的存在或消亡都有其历史必然性,没有永恒的制度,也没有在某一种制度下永恒存在的人,任何制度都会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为新的制度所取代。这一过程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时间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人类实践构成了制度的存在论基础。

马克思哲学在本质上是一种生存论的本体论,实践在马克思哲学中应当首先从存在论而不是认识论的角度加以把握。在马克思那里,历史是一个总体性范畴,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所居于其中的现实世界的发展过程,是人类实践活动即人的存在方式在时间中的展开。实践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和人类历史的本质,是对人的历史性存在的整体意指。而人类实践总是在各种制度形式的规范下进行,实践能力向前发展,人的存在方式也就发生变化,那么相应的制度形式也必然发生变迁,以实践为基础的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自然就表现为不同制度形式之间的变迁和演进过程。也就是说,制度作为对人的存在方式的历史性规范也就是作为人类历史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存在。人既是历史的创造者,又是制度的创造者,作为历史主体的“现实的个人”也必然作为制度的主体。“现实的个人”是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意识存在的统一,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也就是物质生产、社会交往和思维活动的统一,于是,按照人的实践活动的类型为标准,制度也就被划分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分别对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和思维意识活动进行规范。无论在任何时代,人又总是以个体、群体和类三种形式而存在,按照人的存在形式,制度又可以被划分为个体制度、群体制度和类制度,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加以规范。正是各种交织在一起的制度形式对人的存在方式构成了历史性的规范,确认并制约着人类历史的最终走向,也正是这种历史性规范的存在使得人通过制度创新而改善人的存在方式、促进人的发展成为了可能。

三、启示:当代中国制度创新的人文价值取向

在哲学上,所谓创新也就是“创新主体为解决社会实践中提出的问题,通过实践活动而实际地改变现存事物”[6]的活动。那么,制度创新也就是作为制度主体的人基于对自身存在状态的认识和反思,为了解决社会实践中的问题而对自身存在方式及其规范性所进行的改变和创造,以更好地满足人的需要、保障人的存在和促进人的发展。制度创新不完全等同于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涉及制度本身的演进,而制度创新不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也不是一个事实陈述问题,而是一个存在论问题和价值论问题,是一个实践问题。现阶段,我国依然处于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之中,而以制度变迁为主要特征的社会转型必然呼唤制度的创新。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经充分证明,制度创新已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我党几十年来实践制度创新的结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已进入攻坚时期,当前的改革形势发展迅速、成就显著,但问题累积较多,我们面临很多深层次、全局性、根本性、结构性的矛盾与难题,而无论在社会生活的哪个领域之中,继续深化改革的关键都依然指向制度创新。甚至可以说,改革在本质上就是改革和创新制度。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本质上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以求得人的解放,其制度创新在关注技术层面和效率层面的同时,更要将人的标准,即人文价值尺度在制度建设和评价中凸显出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将是否有利于满足人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人的本质的充分实现,是否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作为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人文价值和人文关怀。

首先,制度创新应以“现实的个人”为价值主体。在马克思看来,能作为历史主体和制度主体的“人”不是任何抽象的存在而是“现实的个人”,是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意识存在的统一,即实践的存在。在马克思那里,制度是对人类存在方式即实践的历史性规范,而历史则是人类实践在时间中的展开,那么人类历史也就必然以制度变迁和演进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制度和制度创新之所以可能的前提也就只能是作为实践主体的“现实的个人”的存在。制度的主体是人,制度创新的主体也是人,人的存在是一切制度的基础,是最根本的价值,制度本身就是为了保障人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以“现实的个人”为价值主体,一切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确认人的存在,为了满足人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心理需要。

其次,制度创新应以“人的现实存在方式”为价值基础。马克思的制度观与其哲学思想一脉相承,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把理论的聚焦点从抽象的宇宙本体拉回到了人类世界本身,以现实世界的发展过程来意指历史,使哲学主题从“解释世界何以可能”走向了“人类解放何以可能”,从而具有了崭新的世界观意义。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世界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改造之后所形成的、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感性世界”,是自然与人类社会二位一体的世界。在马克思看来,制度所关照并加以规范的不是抽象的宇宙本体或者绝对精神,而是人所生活的现实世界,制度创新的价值基础是人在现实世界的存在方式,即人的现实存在方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创新要立足于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反映社会生产发展的秩序性需求,有利于人的现实存在和发展,这是制度创新的最基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要从我国的社会现实出发,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相适应,可以借鉴西方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但决不能照搬照抄。

第三,制度创新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在马克思看来,制度的变迁和人的发展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其价值便是作为对人的存在和发展的保证和确认。一方面,制度对人本质能力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丰富和自由个性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程度也影响和制约着制度的发展水平和程度。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推进,具有现实性和客观性的制度的变迁必然很难与活跃的人类实践方式的变迁相同步,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人的存在和发展,于是人们对于旧制度的创新也就成为必然。可以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但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主体条件和永恒动力,更是制度创新所应树立的终极价值目标。毕竟制度是人的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人的存在和发展服务的,确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存在并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创新的必然诉求。可以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但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旨归,也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创新的终极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 全家悦.中国改革的权力——权利逻辑[J].江汉学术,2013(1).

[2] 邹吉忠.自由与秩序:制度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35.

[3] 杨耕.形而上学批判、意识形态批判和资本批判的统一[J].社会科学战线,2011(9).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1.

[7] 阮青.创新理念的哲学思考[J].理论学刊,2006(7).

猜你喜欢

马克思哲学人类
论马克思对“治理的贫困”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像
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的萌芽——重读马克思的博士论文
人类能否一觉到未来?
人类第一杀手
菱的哲学
1100亿个人类的清明
大健康观的哲学思考
马克思的“知本”积累与发现
人类正在消灭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