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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标学习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应把握的重点和难点

2014-04-15陈怀耀

建设监理 2014年1期
关键词:旁站总监建设工程

陈怀耀

(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公司, 山西 太原 030012)

0 引 言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00 年颁布了 GB/T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旧版《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旧版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

新修订的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在修订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兼顾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充分遵循与时俱进、协调一致、专业通用、各方参与、易于操作等原则。新版《规范》将于 2014 年3 月 1 日起实施。

1 贯标学习新版《规范》应把握的重点和难点

1.1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新版《规范》2.0.2 条术语解释,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新版《规范》2.0.1 条术语解释,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本条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1.2 界定相关服务范畴

新版《规范》2.0.3 条术语解释,相关服务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本条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要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1.3 划定监理岗位职能的准入门槛

划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4 级监理岗位任职的准入门槛。新版《规范》较旧版《规范》更有可操作性,对促进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新版《规范》2.0.6 条术语解释,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新版《规范》2.0.7 条和 2.0.8 条术语解释,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 3 年/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本条明确了其岗位任职条件,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要,其岗位人员可以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除了注册监理工程师外,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以及注册结构师和注册建筑师等。

新版《规范》2.0.9 条术语解释,监理员由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1.4 明确了旁站实施的范围

新版《规范》2.0.13 条术语解释,旁站就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本条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不难理解,新版《规范》把旁站范围由原来的房屋建筑工程延伸到各个工程领域,涵盖实施监理的所有工程。这也体现了本规范专业通用的编制原则。

新版《规范》附表 A.0.6 表《旁站记录》内容也做了相应调整,特别是签字确认栏,新版只有项目监理机构旁站执行人员的签字权,简单明了,在具体监理实践中灵活运用。

1.5 理顺了设备监造和工程建设监理之间的法理关系

新版《规范》明确,设备监造是指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这包含了有两层含义。一是设备监造行为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主体应是工程监理单位,而不是独立于建设工程监理以外的别的法人或经济组织完成的。二是体现出新版《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该《收费标准》中有关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定义,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用组成。市场经济法则,就是要体现责、权、利相统一关系。

1.6 设定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情形

新版《规范》3.1.2 条分 3 种情形分门别类地设置总监代表:当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时,可分专业设置;当一个项目由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组成时,可按施工合同段设置;当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时,可按工程地域设置。

1.7 规范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的表式

新版《规范》3.1.3 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照本规范表格 A.0.1 的要求填写。对以往各监理单位“百花齐放”的表式,新规范要求做到“千人一面”的规范表式。

1.8 4级监理岗位职责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版《规范》3.2.1 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职责;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理职责。

新版《规范》3.2.4 条明确了监理员的基本职责。主要体现在监理员的“见证取样”职责;再者,进一步表明了旁站工作不只是监理员的工作职责。换句话讲,旁站工作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组织实施完成。一般情况下,旁站应是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监理员完成,重要环节应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亲自实施,监理员协助完成。

新版《规范》在 3.2.2 和 3.2.3 条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的要求更具体,职责明晰,界限明了,更具有可操作性。

1.9 细化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审批程序、报送时间节点

新版《规范》4.2.3 条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罗列出来。新旧版本对比,增加了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具体明确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并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新版《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报送时间节点。监理规划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编制;完成后交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召开之前报送建设单位。

重点强调,一个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监理规划内容时,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启动程序完成修改、审核和审批、报送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完成后交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如果遇到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监理实施细则内容时,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启动程序完成修改、审核和审批工作。

1.10 规范了工程开工的报审和开工令的表式

新版《规范》5.1.8 条和 5.1.9 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完备条件。首先,条款出现的 4 种条件要同时具备,是开工的必要条件。其次是审批程序:施工现场准备情况完备,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填写本规范表格 B.0.2开工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逐项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呈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之后呈报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本规范表格A.0.2)。第三,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日期前 7 d 呈报工程开工报审表 B.0.2;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11 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职责和工作联系单的方式

新版《规范》5.1.5 条界定,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关系对象是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督机构等之间关系。这里要明确,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新版《规范》规定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有关方(包括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相互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采用 C.0.1 表《工作联系单》形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与旧版不同的是,一工作联系单的填写内容要求具体,是指施工过程中,与监理有关的某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或几方告知某一事项或督促某项工作、提出某项建议等。二有权签发的负责人应为:建设单位的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本工程设计负责人以及项目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

1.12 细化了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

新版《规范》在 5.5 章节增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本章节从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等四个方面,细化了监理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措施。

新版《规范》特别强调,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特别严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与旧版不同的是,新版《规范》监理报告有固定格式,详见 A.0.4 表式。

1.13 约定了工程变更的处置程序

新版《规范》6.3.1 条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新版《规范》在本条文解析中,罗列了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的 4 种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应准确把握不同情况,按程序处理。特别是对于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变化要及时评估,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并及时协商处理。

这里强调,发生工程变更,无论是由设计、建设、施工哪一方提出的,均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四方的签认,并通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特别约定,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批。

2 结 语

新版《规范》已于 2013 年 5 月 13 日颁布,2014 年 3 月1 日实施。对新版《规范》的贯标学习和实践应用工作,是监理单位的重头戏。如何学习和掌握新版《规范》的灵魂,笔者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在贯标学习和监理实践中,归纳总结出监理执业人员应把握的 13 个重点和难点,提出来和同行交流和学习。

[1]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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