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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公平角度谈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的重要性

2014-04-15郭彩玲

江苏调味副食品 2014年2期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消费者

郭彩玲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从法律公平角度谈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的重要性

郭彩玲

(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转基因产品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作为食物,转基因产品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但它是否安全,目前的科学技术仍无法证明。对于转基因产品是否需要进行标识,仍存在很大争议。通过梳理存在的争议,从法律公平的角度解读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的重要性。

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重要性;法律公平

1 转基因产品中的基本概念

1.1 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之所以遭到人们的质疑,主要在于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2007年我国废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后,转基因产品领域就没有一部专门对此产品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基本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管理条例和办法,这不仅导致转基因产品管理的混乱,也使学术界对转基因产品主体的内涵认识不清。

目前学术界用得比较多的基本上有三个名词,即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农产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的学者认为这三个名词可以相互替换,有的则认为它们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其实,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农产品和转基因食品三者是相互覆盖和交叉的概念。一般地,对于转基因产品而言,吃的东西都叫食品,包括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和部分农产品,但一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并不包括农产品。而现在,我们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规范时,却不适合将两者分开规定或者舍弃某一部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立一个新的概念,即转基因产品。转基因产品既包括转基因食品所包括的所有内容,也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所包括的所有内容,即转基因产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产生的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及经过深加工的转基因食品。

1.2 转基因产品标识

关于转基因产品的标识问题,一些学者认为,转基因产品标识和食品中其他营养成分等标识的内涵一样;有的学者认为转基因产品标识属于特殊的食品标识,不同于食品标签中的内容。

本文从转基因产品标识的目的着眼对其进行定义:转基因产品标识是指在食品说明书或标签中标注说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或含转基因食品成分,以便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的行为。转基因产品标识是转基因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转基因产品经过安全评估、审核及市场准入后的重要管理手段,它为转基因产品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基础[1]。

2 关于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争论

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目前的科学技术仍无法证明。转基因产品对粮食安全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有人认为它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等造成威胁。目前是否需要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仍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主体涉及科学家、关注转基因食品的积极人士、消费者、政治家、食品制造商及公共利益组织等[2]。

2.1 转基因产品需要标识的理由

学术界支持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的理由有很多,包括人身健康隐患、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

2.1.1 转基因产品对人身健康的安全隐患

基因工程所用的基因来源于任何生物,使得生物种类之间的界限完全被打乱。我们对出现的新组合和性状在不同遗传背景下的表达、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还缺乏认识,有些甚至一无所知。传统的毒理学的食品安全评价方法已不能完全适用于转基因技术食品[3]。因为人们食用转基因食品的时间还比较短,所以对食品安全进行跟踪研究极为必要。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有利于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流向跟踪、监管和风险控制。

2.1.2 转基因产品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转基因农作物有可能造成基因漂移、杂草化和破坏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转基因农作物因被人类赋予了强于同类生物的特性,在自然界物种竞争中存在一定优势,可能影响其他生物和种群的正常选择和生长,破坏亿万年来大自然形成的自然状态和固有的自然规律[4]。一旦转基因农作物流落到自然界,当地的生态平衡可能会被破坏,从而造成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需要提高转基因产品管理的科技水平。

2.1.3 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拥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实现其选择权的前提,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则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条件。

2.2 转基因产品不需要标识的理由

2.2.1 标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歧视之嫌

转基因食品与相应的传统食品是实质等同的,标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歧视之嫌。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会比同类非转基因食品更有害健康,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危险只是一种猜测;许多证据表明,已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无害甚至更有益。鉴于此,要求强行标识一种无害的食物,就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2.2.2 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要合理

知情是建立在获得准确信息的基础上的,消费者基于对商品的了解而做出是否购买的选择。但在没有证明转基因产品存在危害的情况下,标识有可能误导消费者拒绝接受政府已评估认定安全的产品。这样,对转基因产品提出的知情权要求,就是在有偏见的舆论误导下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3 从法律公平的角度衡量标识问题

从以上争议内容可以看出,转基因产品确实涉及许多问题和各方利益。既然转基因产品标识是一项法律制度,对于是否需要进行标识,我们应从基本的法律公平角度给予衡量。笔者认为,抛开国际贸易利益和各团体、学者等的考虑,涉及的最基本的衡量主体是消费者和从事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的商业主体。

关于转基因产品的争论源于其是否安全,因为目前无法用实验证明其安全性,所以只能做风险评估,而对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评估,有的国家采用实质等同原则来区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有的国家采用预防原则作为安全性的考虑。无论是实质等同原则还是预防原则,都只是转基因产品安全性评估的方法之一。在目前科技水平无法证明转基因食品安全或危险的情况下,美国采用了“无证据即等同”的主张,即在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下,默认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等同的或者类似的,而欧盟采用了“无证据不等于没有风险”的主张,决定预防未知风险,实行强制标识。

那么,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否在组成方面是实质等同的呢?实质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是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分析中发展出来的概念。199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在其《起源于现代生物技术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中认为,实质等同原则是指如果一个新食品或食品的组成实质等同于现存的食品或食品的组成,在安全性方面就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当建立实质等同比较困难或食品和食品的组成不能被知晓或全新时,应对新特征进行进一步的安全性评估。虽然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一定会造成危害,但不可否认,利用基因工程将特定的基因转入目标生物,可能导致一些非预期改变,而科学技术本身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我们知道,即使一些传统食品,在极端生长条件下,其本身相对稳定的基因也会发生变异,出现一些非预期改变,长成畸形或其他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消费者是不会选择食用的,很多商家会把它们当作次品销毁或者低价处理;而转基因食品改变了传统食品的基因片段,虽然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或有危险,但是它

的基因改变后,与传统自然稳定的基因相比,确实存在着因基因片段改变而带来的非预期改变。除了这些根本的改变外,由于基因片段的改变,转基因食品出现了一些原来食品没有的特征,如抗虫性、耐储存性等,甚至营养更加丰富,也可能出现不好的一面,如过敏性等。不管在营养等方面出现多少好的特点,也不能因为这些特点对人类有利,就忽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之间的区别,尤其是不好的一面。可见,两者之间不能认为实质等同。

转基因食品与传统同类食品到底有什么区别?目前的科技水平仍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证明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致使人们对转基因产品存在质疑,如果此时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转基因产品的销售,鉴于此,商业主体认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产品有害健康,就不应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但是,因为转基因产品与整个人类的健康相关,所以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明显危险,就认为它与传统产品是等同的。一种食品,因为基因技术,它的特征、营养等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无法忽视这一事实,我们也不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就认为它是无害的。任何东西都存在风险,传统食品也不例外,只是传统食品经过几千年甚至上亿年的实践,已被证明是安全的。对于这个问题,政府也没办法解决,因为政府的力量也是有限的,所以笔者认为,政府不应该为商业主体或消费者中的任何一方做选择,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和商业主体都要求公平。政府应在保证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有清晰、正确的认识的前提下,把一部分不确定性交给消费者自己去把握,让消费者自己做选择。社会要发展,必定要在风险中前进,我们可以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1]付文佚,王长林.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J].法学杂志,2010,(11):113-115.

[2]Julie Teel.Rapporteur's Summary of the Deliberative Forum:Have NGOs Distorted or Illuminated the Benefits and Hazard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J].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2002.

[3]王莹.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政策[J].武警学院学报,2008,(11):55-58.

[4]张文.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09.

[责任编辑:罗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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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01.6

A

1006-8481(2014)02-0001-03

2013-08-26

郭彩玲(1989—),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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