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15李璐
李 璐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长春 130111)
1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1.1 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1].从1957年开始,德国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筹集养老资金,就是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来自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用.在先收现付保险模式下,只有承担了缴费义务,在退休时才能有资格领取保险金.1995年1月1日,德国开始实行农业社会改革法,农民养老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这就使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全面覆盖到各个层次.
(2)医疗保险. 德国医疗保险是法定保险为主、私人保险为辅.在德国,已参加工作的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参加法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还是私人保险.公民也可以在参加法定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私人保险所提供的补偿保险险种[2].法定保险机构奉行团结互助的原则,即不管男女老幼,健康疾病,都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障,但保险金额却根据收入的高低有所不同.医疗费用除个人承担部分手续费外,几乎可以全部报销,在出现大病的时候还可以享受专人护理.私人保险在医疗保险项目上比法定保险要好一些,如享受单人病房,指定教授或者主治医师等.
(3)失业保险. 德国在1927年颁布了《失业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1969年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将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促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有雇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临时工和家庭手工业人员除外,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企业亏损时政府会给一定的补贴.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符合五个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是失业的人员;其二必须到劳动局登记失业;其三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其四要接受职业介绍;其五失业者必须缴纳失业保险且在失业前的最后三年内,至少满足缴费义务不少于一年.
(4)事故保险. 1884年,德国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法律由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个部分组成.德国非常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要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通过有效的手段控制职业疾病.在德国,本着康复优于补偿的理念,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疾病,不是先考虑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而是要先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手段为伤者提供最好的医疗康复服务,使工伤者尽快恢复健康,并且能够继续从事工作.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保费的强制性保险,保险费率为雇员月工资的1% ~5%不等,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异,受保险人涵盖了所有工商业部门的从业人员.
(5)护理保险. 1995年1月1日,德国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护理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除国家公务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承担护理费用外,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法定护理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月工资的1.7%,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双方各承担一半,同时,政府给予一定资助.退休人员保险费由养老保险机构和退休职工共同承担,失业人员保费由劳工局支付.德国还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下设立了农民护理保险机构,使自愿参加护理保险的农民及其配偶能够享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保障.
1.2 社会赔偿
社会赔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赔偿对象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损害者和士兵.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享受的待遇与战争中受损害者一致,但赔偿范围不包括财产上的损失.
1.3 社会促进
德国的社会促进包括家庭促进、劳动促进、教育促进及住房津贴等多种形式,其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3].比如政府向居住在德国的生育子女的家庭支付子女津贴、养育津贴,以帮助家庭减轻因增添人口而无力抚养的压力;发放教育津贴,以资助无能力承担教育费用的中小学生,大学生可以获得无息贷款或者是补贴;对于收入较少的家庭,可为其提供住房津贴,以减轻其租房和购房的压力.
1.4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主要指对丧失劳动能力者,使其可维持正常的生活.凡是生活在德国的居民,只要符合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要求得到社会救济,社会救济金来自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
2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政府财政压力增大
2008年,德国社会保障支出已达7 210亿欧元,占国内总生产的29%,这个比重虽然低于2003年的32.3%,但随着经济景气恶化的影响,2009年达31.9%,2010年甚而升至32.4%.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财政收入降低,而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却日益增高,这加大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近年来,德国不断采取改革措施,如降低失业和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障金额度,延长退休年龄,但很可能引发其它问题.德国人的退休年龄是否会增长到70岁甚者更高,德国一直随物价上涨而不断增高的养老金是否会突然停止增长,这些问题是否会引起民众的不满而导致德国陷入另一种危机.
2.2 企业及职工负担日益加剧
近年来,德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提前退休人数的不断增加,德国已快速步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2000年,德国4个半职工负担一个退休者,到2040年,将由2个职工负担一个退休者.退休者增加而生产者的减少无疑要使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增加,这对劳动者工作热情和消费都起到抑制作用.而社会保险费率上升,企业所承担部分也相应上升,增加了企业的压力.为了弥补财政对于社会保障的投入,政府不断提高税收,这严重阻碍了企业投资,限制了企业利润的增长,在无盈利的状态下企业无法增加岗位反而会不断裁员,导致失业问题严重,那么,政府所要提供的失业保险又要增加,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2.3 过于优厚的福利政策导致资源浪费
在德国,一名失业者可以得到原工资53% ~67%不等的失业救济,加上生育、住房补助以及免交税款,一些失业者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超过低收入者的收入,这就导致有一部分失业者宁可待在家里,也不愿从事低收入的工作,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劳动力资源大量浪费,严重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
3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3.1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立法
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拥有种类丰富、体系完整、法律健全、执法严格、运行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早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主要以立法手段不断地促进和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德国社会保障的发展有法可依,违背法律法规者,都要负法律责任.时至今日,其法制基础不断完善,并形成了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共十二卷).社会保障法的切实执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2011年7月,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破茧而出,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的空白,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在不断的学习和改革中取得了非凡的成绩,并会在不断借鉴和创新中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
3.2 建立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从德国社会保障的构成中可以看到,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全面,为国民的养老、医疗、失业、教育、生育、伤残等方面解除后顾之忧,且基本涵盖了国家各类不同人群,对农民还设立了更加优惠的政策,这是对全体国民生活的重要保障,使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目前我国也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但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的统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亟待解决.
3.3 建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是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社会福利费用支出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给国家财政和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同时也形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起步不能很高,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要考虑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范围及老龄化带来的资金缺口问题,明确社会保障的程度和财政负担的比例,循序渐进,不可急于求成.
4 结语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社会保障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广、资金短缺、社会化程度较低、管理体制不到位、运行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德国作为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典型国家,具备了法律健全、执法严格、保障范围广、保险项目全、待遇标准高、自治管理、民主科学等特点,他们的具体做法虽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但他们的理念却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北京市计委赴德国宏观经济管理培训考察团.德国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赴德国宏观经济管理培训考察报告(之三)[J].首都经济,2003(4):34-36.
[2]刘 军.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J].政策瞭望,2006(7):43-44.
[3]王 茜.浅析德国社会保障制度[J].人力资源开发,2011(1):64-65.
[4]王 川,邢譓玲,陈 涛.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08(1):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