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社会转型视野中的制度伦理
2014-04-15杜早华邹平林
杜早华,邹平林
(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论现代社会转型视野中的制度伦理
杜早华,邹平林
(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吉安 343009)
制度伦理建构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制度伦理化”或“伦理制度化”,而应当被理解为对制度自身的伦理属性以及对制度在社会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位、作用方式的反思、批判与重建。制度伦理构建是现代社会转型的内在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制度的伦理基础的现代变革,另一方面表明制度必须在现代社会伦理生活中起着主导性的规范作用。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平等地保障现代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而对那些可能损及他人自由与权利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则是其主要的作用方式。
社会转型;制度伦理;伦理基础;功能定位;作用方式
中国思想界提出“制度伦理”概念有两个基本缘由:一方面是因为,通过一系列制度变迁而日益纵深发展的改革开放,反过来又要求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来破解自身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难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面对艰巨的道德建设任务,人们日益将目光从单纯的舆论宣传教育转向制度性力量的规范与引导。[1](P41-52)但要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制度伦理构建对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意义,还须将其放在现代社会转型的广阔历史视野中,阐明制度伦理建设的必然性,以及制度在现代社会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方式。
一、伦理、制度与道德的关系
伦理、制度与道德是三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阐明这三者的区别与联系,对于我们理解制度与道德的现代变革,具有重要意义。
“伦理”在希腊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生长的持久生存地”。根据德国学者劳尔斯·黑尔德的诠释,“持久生存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根源于人的世界中的一对矛盾:个体在意识中追求自由,但人们的行为却具有交互性。这一矛盾导致行为期待的不确定性,同时又促成人们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从而推动着人们的行为习惯的发展:那些产生可靠预期的习惯,被称为“德性”而不断得到鼓励和强化。由此便生成了交往行动的可靠空间:那些可以导致可靠性预期的行为被称为“伦理”,而这种可靠性空间即是“伦理场”。[2](P7-13)可见,“伦理”实际上更多的是人们对交互性社会生活的直接意识和经验,以及这些直接意识和经验的不断强化。
这种直接的意识和经验是共同的、整体性的,而非个体的,因而也是客观的、实体性的,而非反思的。在一种实体性的共同生活中,人们关于生活的意识和经验,一开始就是一种共同生活的意识和经验。也就是说,人们一开始就在一种共同的生活和相互的关系中理解自我,并从而以这些共同的意识和经验来指导和支配自己的行为。而这些不断积累起来的意识和经验,作为被不断强化的习惯,本身就是客观自明的,其合理性与有效性无需反思,也不容许反思。因此,伦理是与社会生活直接融为一体、实际地起作用并对所有人都有效
的客观的、普遍的和实体性的事物。诚如黑格尔所言,“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伦理行动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3](P8-9)
但是,人类最初的那种实体性的共同生活毕竟要发生分化,而人们的意识也不可能永远停留于那种直接的、非反思的素朴状态。随着生活的发展和经验的变化,原先那些客观自明的、直接有效的伦理规范,慢慢地难以适应和指导新的生活,从而不再被那些具有一定反思能力的人们当作客观自明和直接有效的。一当人们不再将既有的伦理规范看作是客观自明的和直接有效的,伦理意识中就开始孕育着道德的思维。所谓道德,就是人们基于个体的主观理性而对伦理生活的批判性反思与建构。作为对伦理生活的批判性反思,道德与伦理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同时又与伦理有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伦理和道德都是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但伦理是直接的共同生活意识和经验的产物,而道德则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应当如何”的主观反思。在整体性的伦理关系中,影响共同生活从而影响人际关系处理的各种复杂因素,不是被某个“思维”“考虑”进去,而是直接地被“包含”进关于共同生活的直接意识和经验。并且,在整体性的伦理视野中,作为关系整体中的一个环节,个体不具有独立性,因而既不需要对伦理规范进行反思,也无权反思。而在道德视野中,社会关系更多地是一个个各自独立的原子式个体之间的外在关系,这种关系并非直接给定的和必然不可更改的,因而可以按照某种理性原则重新加以批判性的反思与建构。而这种对现实伦理生活的批判性反思与重构,既可以生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规范,也可以是一种个体内在的和主观的“道德良心”;既可能与现实伦理生活相一致,也可能与其发生冲突。
其次,作为对伦理生活的批判反思与重构,道德既受到客观性的伦理状况的制约,反过来又推动着伦理生活的发展。伦理作为一种实体性的普遍关系状态,既受到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的制约,又受到一般社会大众而不是个别个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因而具有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道德作为对伦理生活的批判性反思,当然受到一定的伦理生活状况的制约,但这种批判性反思同时又与个体的思维水平和价值观念相关,因而有可能超越一定的伦理状况而具有超前性。个体道德意识的这种超前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伦理生活状况的发展。但只有当这种超前的道德意识超出个体的主观意识范围而成为了一般人的道德要求时,它才能化作客观有效的伦理力量,从而推动着伦理的发展,否则这种个体化的道德意识只能成为伦理生活中的价值冲突悲剧。在黑格尔看来,“苏格拉之死”体现的就是这种表明价值冲突的伦理悲剧。
再次,伦理是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地和实际地起作用的规范,而道德的作用机制则是一种个体的主观化认同,即通过个体的“道德良心”起作用。伦理规范作为各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客观的结构性力量,无论人们是否认同,它都直接地对个体起到事实上的规范和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伦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不是取决于个体的理性反思和意志选择,而是取决由各种关系共同作用的客观结构性力量。当然,随着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原本直接客观有效的伦理规范,也会慢慢丧失其客观自明的有效性。而道德作为个体的理性反思和意志选择,只有当它为个体所接受认同时,它才能化作个体的“良心”而对个体起作用。因此,道德是自由的。人们大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让自己的行为符合那些取决于客观因素的伦理规范的同时,让自己的“良心”遵循另一套内心认同的道德规范。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既是客观性的伦理生活的产物,也体现了主观性的道德意识对人际关系的理性能动建构。制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制度不仅包括那些由统治者(国家或政府)正式颁布并以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如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而且也包括那些在社会伦理生活中自发形成并依赖人们自觉遵守的非强制性规范体系,如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狭义制度则专指由统治者正式颁布并以权力为后盾的正式制度。狭义的制度或正式制度,实际上也就是由统治者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规范体系,其主要功能就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以及人们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安排与分配,从而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形成一种基本的结构。罗尔斯正是在
“社会基本结构”的意义上来理解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一种制度因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4](P51)而社会的基本结构则是社会的主要制度,“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4](P5)制度伦理”概念中的“制度”显然是狭义的,本文也同样是在狭义上使用“制度”概念。
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则更多地体现了伦理的直接性、自发性和实体性,而正式制度则更多地体现了人们对伦理生活的理性批判与建构,因而包含着道德的因素在内。但正式制度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由统治者正式颁布的,而后者来自于个体的主观反思;前者是以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规范,而后者是以个体“良心”为基础的非强制性规范。但随着社会生活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制度规范与道德规范也经常发生相互转化:一些原本归属于道德的规范,如果其对公共性社会生活影响不断加大而仅凭道德又难以有效维持,那么,这些道德规范就可能转化为制度规范;而一些原本属于制度的规范,如果其对公共性社会生活的影响减弱并而被归入私人领域,那么,这些制度规范就可能转化为道德规范。
总之,伦理、制度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既相互交织,又相互区别。伦理是由多种关系、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精神实体,就此而言,伦理实体包含了制度和道德规范,并最终决定着制度和道德的发展状况。就其作为对实体性的伦理生活的理性反思、批判与建构而言,制度(狭义的正式制度)和道德又区别于那具有直接性和实体性的伦理。制度与道德要在伦理性的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发挥作用,就必须与一定阶段的伦理状况相适应。与此同时,制度与道德又通过对伦理生活的理性的反思、批判与建构,反过来推动着伦理的发展。
二、制度之伦理基础的现代变革
人类社会生活包含了众多具体领域,每一具体领域又有其特殊的存在样式和通行法则。相对于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具体生活领域,伦理道德也是一个特殊的具体生活领域,但同时又是一个普遍性的生活领域,它渗透于每一个具体的生活领域。一切属人的活动,一方面可以根据其特殊性而归属在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特殊的具体生活领域,但同时又无一例外地可以归结为伦理道德活动。或者说,一切属人的活动,都牵涉到人伦关系,因而都具有伦理属性。既然伦理渗透于人类生活的一切具体领域并通过这些具体领域呈现出来,那么,伦理的发展状况也就受到这些具体领域的发展状况的制约。因此,当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现代变化时,伦理本身也就必然要发生变化,从而呈现出其不同于传统的现代形态。而作为实体性伦理之一个部分或一个层面并受到伦理发展状况制约的制度,必然也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革其伦理基础。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传统社会中:一方面,个体只能在群体性合作中并依赖于群体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优先保证群体的生存和发展,从而使得群体本位成为了基本的伦理价值形态。这样一种群体本位的伦理生活形态,必然同时采取等级森严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在其中,个体的自由、独立和权益必然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与此相应,关于个体以及个体自由、独立等具有近现代精神特质的价值观念,也难以普遍地产生和形成。人们只能并习惯于在一种群体性的关系网络中将自己理解为伦理整体中的一个功能性要素,而不是一个个自由、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社会交往很不发达,人们被局限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生活地域空间,视野狭窄,反思能力低下,从而使得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得以长久地维持其客观的有效性。总之,传统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群体本位的伦理价值形态,在道德反思基础上形成的个体自由、平等观念在其中没有地位。而与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十分低下这一状况相适应的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形而上学世界观,又为这样一种群体本位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这样一中群体本位的伦理价值形态。
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交往的高度发达,维持传统伦理价值形态的各种要素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为个体“对物的依赖”基础上的自由、独立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条件。人们不再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必须直接依赖于他人或群体才能获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是通过市场交换这一对社会的间接依赖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相对于任何他人或群体而言,每一个体都表现出一种平等的独立性,从而使得自由、平等、独立的现代价值观念得以生长出来,并成为了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关系样态和价值观念。其次,传统形而上学世界观的衰落和现代科学世界观的兴起,瓦解了传统社会中那种群体本位的社会关系样态和价值观念的伦理基础,同时强化了世俗理性基础之上的自由、平等、独立等现代价值观念。再次,现代社会交往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传统社会中那种由地缘、血缘等自然因素直接地将人们联结在一起并固定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生活空间中的生存样态,使人们得以在极为广阔的社会生活空间中相对自由地迁徙和交往。通过地缘、血缘等传统因素得以维持的稳固的甚至一成不变的社会人际关系被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制度安排、学习、工作等各种偶然因素而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再造过程之中。传统社会中那些由于稳固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而得以维系不变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由于不同区域之间的相互对比以及人们的反思而开始瓦解、失效。最后,现代世俗化教育的普及日益增强人们的反思能力,从而进一步消解了具有直接性和实体性的伦理规范对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约束力。
总之,现代社会的伦理精神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伦理的合法性来源不再是传统的目的论预设,而是世俗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合理化;伦理的价值原则不再是传统的群体本位以及由此决定了的等级差别,而是对个体自由、独立和世俗权益的平等尊重与保障;伦理生活的主导形式不再是人们对往往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存在的直接的和素朴的伦理规范的非反思的和无批判的遵从,而是要求将各种社会规范纳入到主体自身的主观反思当中,并且只有当某一社会规范得到人们的认同时,人们才接受和遵守它。也就是说,在现代伦理生活中,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不是实体性的“伦理”,而是反思性的“道德”。
现代伦理生活的总体性和根本性变革,不仅意味着制度的伦理基础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革,而且同时也意味着制度在现代社会伦理生活中功能定位与作用机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而这些变革,一方面使得制度伦理建设成为了时代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又是“制度伦理”得以更全面、准确理解所必须予以阐明的前提。
三、制度伦理以及制度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方式
国内较早提出并试图给“制度伦理”下定义、且对后来学术研究影响较大的是方军,他在《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一文中认为:“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蕴含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5](P54-56)后来人们在这一定义基础上进一步将制度伦理引申理解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这两者的统一。[6](P65-70)将制度伦理定义为“制度的伦理”和“制度中的伦理”这样一种理解方式,尽管不算严谨,但至少抓住了制度伦理的核心要素,即对制度的价值分析与批判。而将制度伦理理解为“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这样的理解方式,则显得模糊、混乱而偏颇。
如果“制度伦理化”是指制度应当包含伦理诉求,这固然没错,但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制度应当遵循怎样的伦理才是合理,否则“制度伦理化”就只是一个空泛而抽象的要求。如果“伦理制度化”是指全部社会规范都必须纳入强制的制度框架内,那么这种要求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伦理制度化”是指一些基本而的社会规范应当制度化,那么,这种要求尽管是合理的,但在人类历史上一直都在发生,因而并未道出现代制度建设的特殊要求。根据前文的分析,毋宁说,制度伦理概念的提出,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要求,即:一方面,制度安排或制度建设必须符合现代社会的伦理精神或伦理价值要求,这就涉及到制度之伦理基础的现代变革,亦即要求制度安排或制度建设必须充分地彰显“平等地尊重和促进个体的自由与权益”这一现代伦理生活的基本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制度建设必须在现代伦理生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角色,或者说,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现代伦理生活的良序发展,这就涉及到制度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机制问题。
前文已经阐明了制度伦理基础的现代变革,接下来主要阐明制度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
位与作用方式。而要阐明制度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方式,就必须阐明制度与道德的关系的历史样态。因为就表层的社会规范而言,无非以权力为后盾的制度和以“良心”为基础的道德两种。
在传统社会中,无论是制度还是道德,都是通过形而上学的目的论预设获得其合法性基础。这种形而上学目的论要求人类服从世俗生活之外的某种终极目的,并从而要求个体服从通过形而上学目的论获得其合法性的群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因此,尽管制度与道德已经有了一定的区分,但就其都具有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而言,两者又处于一种混沌未分的泛伦理化状态。这种泛伦理化状态表现为:一方面,以权力为后盾的制度是以伦理道德的形态出场,而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本身又表现为一种以权力为后盾的制度安排。这种混沌未分的泛伦理状态集中体现为儒家的礼制体系:“礼”似乎只是一种道德诉求,但本质上却是一套以道德形态表现出来的正式制度安排。这种“礼”固然诉诸于人们的内心认同,但如果人们没有认同这种“礼”从而做出无“礼”行为时,他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事实上还要受到制度性的强制惩罚。
而在世俗化或合理化了并从而以个体为价值本位的现代社会,没有任何理由要求个体为了他人、群体或任何其它目的做出牺牲,更没有理由和权利对平等而自由的个体进行强制性的惩罚,除非某一个体损及了他人的利益或同等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可以大致区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类型:一种是为他人或群体而自愿地节制、贡献和牺牲自己的行为;另一种是为了不损及他人利益和平等的自由权利而必须予以禁止或节制的行为。前一类行为以自愿为前提,它主要是道德规范的对象,制度无权加以强制性规范。而后一类行为尽管也可以是道德的规范对象,但不能完全依赖行为主体自愿的道德选择,而主要地必须通过制度加以强制性规范。这样一来,在现代社会中,制度与道德就因其规范对象以及规范方式的不同而清楚地区别开来了:制度主要是对那些可能损及他人权益而必须加以禁止或节制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而道德则对涉及社会人际关系的一切行为都具有规范作用,但道德规范是一种以自愿为前提的软性约束,而不是以社会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约束。
尽管制度规范以权力为后盾,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是制度发挥作用的唯一方式。就其本质而言,制度以及一切社会规范的目的不是对人进行惩罚,而是协调人际关系以使之达致某种良序状态。相对于达到社会生活的良序状态这一目的而言,强制性的惩罚只是一种事后矫正,而不是制度规范的唯一手段,警示与引导也同样是制度的重要功能,或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就是将某些道德规范正式地固定下来并明确地宣示出来,以便这些道德规范能够获得其客观性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而这也正是制度在现代伦理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主观化的个体道德往往难以全面而准确地把握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复杂因素对社会人际关系的客观影响。
制度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道德规范的明确化和固定化,但并不能因此而将制度伦理理解为“制度道德”。道德是主观化的,而制度和伦理则是普遍的和客观化的。作为一种主观反思,道德倾向于抽象地考虑“利他”的动机,而实体性的伦理思维则除了从单纯的动机层面考虑“利他”之外,还需要考量“利他”的客观效果。或者说,道德只是从形式上考量人际关系,而伦理还需要考量人际关系的实际内容。一个好的制度,显然不能脱离人际关系的实质内容(如人们的实际福利)而只在形式上规定人际关系“应当如何”。纯粹形式化的制度,是无效率的制度,从而也是滋生“潜规则”的制度。因此,制度要发挥其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和型塑造功能,就必须深入到一个时代的伦理内核当中,准确地把握这一时代包括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在内的各种复杂的伦理要素对人们的行为及其客观效果的实际影响,而不是简单地将那些主观化的“道德应当”加以强制性的固定。就此而言,制度既必须是系统的,又必须是具体的;既必须是普遍的,又必须在这种普遍性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
[1]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2]樊浩.“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J].学习与探索,2011(1).
[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
[6]何颖.论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局限[J].中国行政管理,2007(8).
On Institutional Ethics in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 Transition of Society
DU Zao-hua;ZOU Ping-lin
(School of Marxism,Jinggangshan University,Ji'an,343009,China)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should not be simply understood as'institutional ethicalization'or"ethics institutionalization".In stead,it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the reflection,criticism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ethical nature of institution itself and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and action mode of institution inmodern social ethical life.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ethics is inherent requirement ofmodern society,because on the one hand it shows modern renovation of the ethical foundation of institution,and on the other the dominating normative role of institutions in the ethical lives of modern society.The main function of institution is equal guarantee of modern individuals'freedom and rights,which is effected principally through coercive correction of acts that possibly impair others'freedom or rights.
social transition;Institutional ethics;ethical foundation;functional orientation;effecting pattern
B82-051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4.06.004
1674-8107(2014)06-0023-06
(责任编辑:吴凡明)
2014-08-20
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项目“制度伦理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项目编号:13ZX11)。
1.杜早华(1979-),女,江西抚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邹平林(1978-),男,江西抚州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