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政治哲学中“礼”“法”“刑”的关系
2014-04-15孙旭鹏
■孙旭鹏
荀子政治哲学的核心是“隆礼至法”,认为“礼”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礼”是儒家所一贯倡导的,只是发展到荀子这里,“礼”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作用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他认为只有依据“礼”才能很好地治理社会,“礼”的最终落脚点是国家的治理,这也就不难理解他并不反对采取刑罚的原因了。当有人不接受教育仍然违背“法”的时候,荀子是坚决支持采用“刑”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示范作用,给人以警示,达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正因为荀子对“礼”的阐发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探析荀子“礼”的发展轨迹,当荀子将“礼”推进为“法”之时,“礼”便具有了一种可操作性,而具备可操作性是上升为政治统治策略的重要一环,统治者可以按照“法”来进行有条不紊的社会管理。本文基于荀子政治哲学的框架探析荀子“礼”、“法”、“刑”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礼”与“法”的关系
首先,荀子关于“礼”的起源问题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虽然他继承了儒家重“礼”的传统,但对“礼”做出了极为深刻的转化。
荀子极为推崇孔子,然而在“礼”的起源上,荀子却明显地异于孔子:“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而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1](P337)荀子认为“礼”的起源是为了防止人们之间的争乱,这种视角具有浓厚的社会实践色彩,这也是我们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待荀子“礼”的原因所在,因为荀子对“礼”的阐释从根上来讲是为其政治哲学做理论铺垫。我们来反观一下孔子“礼”的思想,孔子没有具体探讨“礼”的起源问题,而是专注于“礼”的社会道德功用:“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2](P51)就“礼”的社会治理功用来讲,荀子确实是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两者都强调“礼”的社会功用。然而不同的是,孔子的“礼”更注重一种内在性向度,即通过个体的道德修养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而荀子更强调的是“礼”的一种外在性向度,即通过“礼”的外在约束而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秩序。
如果我们从荀子“礼”的角度来审视,就不难理解荀子为何要批判地对待思孟一派了。虽然荀子和孟子同为儒家的传承者,但是两者对孔子思想的发展路向有很大差异。孟子是从“仁”的角度追求人的道德内省,更加凸显了儒家内向性的发展路向;而荀子则是从“礼”的角度强调外在教化的重要性,为儒家开辟了一种外向性的发展路向。我们已经讲过孔子的“礼”虽然也强调外在功用,然而更注重一种内在性向度,如孔子讲:“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2](P61)这就把“礼”最终落实到“仁”上。然而,孔子的这种内在性向度只是一种倾向,没有明晰地展开论证,况且孔子也讲过“君使臣以礼,臣使君以忠”[2](P66)。这是说“礼”的外在功用,所以荀子仍然以推崇孔子自居。但到孟子就不同了。孟子思想的核心在“仁”和“义”,而并不在“礼”,即使提到“礼”,也只是作为人内心本有而加以阐发,可以说孟子完全把“礼”作为一种内在于人自身的东西,只需要人通过一种内在的修为就可以达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2](P238)孟子认为“礼”就是一种辞让之心,说到底是人心本有的。荀子对“礼”的阐发路向恰恰与孟子相反,更侧重礼的外在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1](P420-421)荀子更为强调的是“礼”对人的外在约束性,通过“礼”的约束来使人的欲望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免无限追求各自欲望的满足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总之,荀子对“礼”的阐发做出了一种方向性的调整,改变了之前儒家“礼”的内在性向度,赋予“礼”更多的外在性向度。从荀子政治哲学的视域来看,这种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这种外在性向度的开发,使荀子的“礼”很自然地向“法”过度。
我们再来探析一下荀子是如何由“礼”发展到“法”的。荀子讲到的“礼”在很多时候都包含着“法”的意义,陆建华认为荀子所说的礼包括传统的礼和法的内容,是传统的礼和法的综合体。[3]这种概括十分精当,荀子的“礼”的确隐含着传统的“礼”和“法”两层含义,因而荀子的“礼”不完全等同于“法”,必须对传统内向性的“礼”做出一定程度上的转化才可能实现由“礼”上升到“法”。
前面我们也已经提过,在儒家的孔孟思想体系中,“礼”更多是一种内在性向度,强调“礼”作为个体的道德修养。作为十分推崇孔子学说的荀子,当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斩断“礼”的这种内在性向度,只是面对更为严峻的社会局势,荀子需要将“礼”做一种外在性的发挥,以保证更能约束人们的行为。牟宗三这样评价荀子:“故礼宪者实是仁义之客观化。荀子特重此构成客体之礼宪,古曰外王之极致,亦比较有客观精神也。”[4](P134)牟先生这里讲到的“礼宪”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荀子讲的“法”,“外王之极致”虽然稍有夸大之感,但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荀子“礼”的外在性向度的转化。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荀子的“礼”依然保留着一种内在性的根本,而并非一种单纯的外在约束力。如荀子讲:“故学至乎礼而止,夫是之谓道德之极。”[1](P12)荀子在这里还是强调了个人通过学习,达到一种良好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这是与孔子的思想一脉相承的。但是,由于荀子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一种整体社会秩序的构建上,所以他更强调的是“礼”所具有的外在约束力,这是对儒家“礼”的一种继承和发展。由“礼”到“法”的转化正反映了荀子对当时社会政治的关切之情,将“礼”的重心放在了外在的约束力上,这样就很自然地发展出“法”。这与荀子的救世心态密切相关,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能简单地认为荀子由“礼”向“法”的转化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背离。
尽管“法”在荀子政治哲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法”是由“礼”发展而来的,所以“法”不可能孤立存在,而必须以“礼”为基础:“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1](P25)在这里荀子认为遵守“法”固然很好,但是如果还能够“志其义”、“深其类”就更好了,“志其义”和“深其类”其实也就是能够理解“法”背后的“礼”精神,这充分说明了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和“法”是紧密相连的,“礼”处于主导地位,“法”是“礼”的外在体现。我们在理解荀子“礼”与“法”的关系时,不应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
二、“法”与“刑”的关系
在荀子的政治哲学中,“礼”与“法”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刑”又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从逻辑上来讲,荀子由“礼”推衍出“法”,紧接着又由“法”推衍出“刑”。
首先,我们从不同的维度来审视一下荀子“法”的内涵。荀子这样评价“法”的地位:“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1](P226)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就是“法”是由君子制定的,然后君子用“法”来治理社会。我们在理解这句话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法”是针对普通百姓的,对君子不存在约束力。很多学者依照如此思路得出这样的结论:荀子是封建君主专制的鼓吹者。其实这种理解和推衍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这里没有厘清荀子“法”的内涵。实际上,荀子的“法”有两个不同的维度,其一是对君子而言,因为君子是“法”的制定者,所以在荀子政治哲学的设计中,君子本身是“礼”的完备者,“法”正是君子“礼”的外化,这样看来,君子是天然的守法者,因为君子与“礼”“法”是合为一体的;其二是对普通民众而言的,“法”就是带有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因为普通民众不可能是“礼”的完备者,容易产生与“礼”相背的行为,所以“法”对他们来讲就是必需的,对违背“法”的民众来讲刑罚就成为一种必要。正是因为荀子的“法”具有这两个维度,所以不是“法”对君子不存在约束力,而是君子本身就是“法”的完备者,不需要外在的约束也能符合“礼”的要求;而对普通民众来讲,“刑”则是使之遵循“法“的必要手段。
荀子对“刑”的使用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那就是“刑”的判罚必须与违背“法”的行为相一致,不能用刑过轻或过重:“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悔;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1](P436)只有做到刑罪相当,才能达到“为善者,为不善者惧,刑罚纂省而威行入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入神”[1](P437)的良好社会治理效果。“刑当罪”隐含着这样的观点:“刑”的轻重与破坏“法”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破坏“法”的程度重,那刑罚自然也就重,如果破坏“法”的程度轻,那刑罚自然也就相对轻。由此可见,荀子的刑罚观与法家的刑罚观有很大差别。荀子主张刑罪相当,但没有把“刑”摆在突出的地位,刑罚只是为了保障“法”而存在,而法家则将“刑”推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几乎就是以“刑”为“法”本身了。如韩非就这样讲道:“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为刑德?曰:杀戮之为刑,庆赏之谓德。”[6](P52)韩非将“刑”赤裸裸地解释为杀戮,将“德”狭隘地解释为庆赏,“刑”没有了“法”的支撑,完全沦为一种统治的工具。荀子虽然也不反对使用刑罚,而且认为刑罚在某种情况之下很有必要,但是“刑”在这里有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意味:“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1](P319)刑罚从根上来讲是为了禁止人们作恶,是对人们作恶的行为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方法,如果人们都遵守“法”,那么“刑”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在荀子看来,“刑”只是维护“法”的必要措施,而不是目的。
荀子依然是站在儒家立场上来谈“刑”的,这还有一个方面的佐证,那就是荀子认为对“刑”的使用也是有前提的。他认为首先要对人民进行教化,只有教化无用之后才可以使用“刑”:“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属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百姓不一。”[1](P188)只有对被教化后仍然违背“法”的行为才可以使用刑罚,如果事先不对普通民众实行教化,就用“刑”来限制人们的行为,不仅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是“刑”使用越多,违背“法”的行为也越多。因为“刑”一旦没有“法”作为依据,就很容易堕落为一种工具,而丧失了本来应有的作用。在“法”与“刑”的关系中,我们很容易看出,荀子认为“法”是对人们一种公平的评判标准,而“刑”只有在这个评判标准的基础上才可以使用,如果没有了“法”的依据,仅仅注重“刑”不会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显然,荀子反对“不教而诛”的意义就在于将教化而不是将“刑”放在首要的地位,这与后来法家的思想有很大不同。对民众进行教化的最直接目的就是使他们合于“法”,李桂民也指出:“法家之法主要是指由政府制定的法令,无论是商鞅还是韩非抑或是《管子》,其所言的法都是指以刑法为主体的成文法,和荀子之法所指的礼法、政令、刑法,内涵并不完全相同。”[7](P149)在荀子这里,“法”是与“礼”相沟通的,而不仅仅是作为“刑”而存在。只有人们的行为在违背“法”的情况下,“刑”的使用才有其价值,如果没有“法”作为依据,刑罚很有可能得到滥用。
荀子在认可使用刑罚的同时,也对刑罚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那就是必须以“法”作为标准。荀子的担忧恰恰在后来的法家那里变成了现实,他的学生李斯违背了以“法”为准则的刑罚观,走向了单纯追求功利的方向,这一点我们在荀子与李斯的一段对话中已经可以看出端倪:“李斯问孙卿子曰:‘秦四世有胜,兵强海内,威行诸侯,非以仁义为之也,以便从事而已。’孙卿子曰:‘非汝所知也。汝所谓便者,不便之便也;吾所谓仁义者,大便之便也。彼仁义者,所以修政者也,政修则民亲其上,乐其君,而轻为之死。……今女不求之于本而索之于末,此世之所以乱也。’”[1](P275)从李斯“以便从事”的思维中,便可以隐隐察觉到其之后对荀子刑罚观的背离,那就是为了国家在诸侯争战中占得先机,可以抛却“仁义”和“法”的约束,单纯用“刑”来快速实现富国强兵,而这恰恰是荀子所反对的,所以荀子对李斯的评价是“不求之于本而索之于末”。
三、“礼”与“刑”的关系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刑”在荀子的政治哲学中不具有至上性的地位,他更注重的是“刑”背后的“礼”,“刑”之所以是必要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礼”的至上地位。因此“礼”是荀子政治哲学的根基,“刑”只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荀子政治哲学的重心还是在“礼”,而不是在“刑”。那么,荀子的“礼”与“刑”究竟有着怎样微妙的关系呢?
首先,“礼”是荀子政治哲学的根基,荀子认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礼”的基础之上:“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能以事亲谓之孝,能以事兄谓之弟,能以事上谓之顺,能以使下谓之君。”[1](P163)合理的社会秩序是以“礼”为基础通过“分”而达到“群”的效果。在由“礼”到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分”的作用特别重要,关于荀子“分”的意义,陈伟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8]其实,从荀子“礼”和“刑”的关系视角来看,“分”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荀子主张“刑”的直接目的就是来维护这种“分”。
荀子十分重视社会秩序的稳定,他认为要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分”,使每个人都各安其分:“宰爵知宾客、祭祀、飨食、牺牲之牢数,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1](P164-169)而这种“分”的合理性完全依赖于“礼”,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礼”的基础之上,社会基层的变动完全是依据“礼”,士大夫之子孙不遵循“礼”就要被贬为庶人,而庶人如果能够通过学习“礼”而达到道德人格的完备,就要归之为士大夫:“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形,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1](P147-148)如此看来,荀子认为社会阶层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应该按照“礼”的标准来调整,这也是“礼”在荀子政治哲学中有如此重要地位的原因。
通过“礼”的标准,每个人都获得了各自的职分之后,“刑”就有了其必要性了。因为如果人们不安守于自己的职分,社会势必产生混乱,就必须对那些违背职分的人采取刑罚措施:“故奸言、奸说、奸事,奸能、遁逃反侧之民,职而教之,须而待之,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安职则畜,不安职则弃。五疾,上收而养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无遗。才行反时者死无赦。夫是之谓天德,是王者之政也。”[1](P1489)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荀子政治哲学是以“礼”为本位的,认为首先要“职而教之”,只有对那些“才行反时者”才“死无赦”。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合理的社会秩序首先是通过“礼”来构建的,而“刑”的作用只在于维护这种以“礼”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使大家都各安其职,从而达到一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1](P162)的稳定秩序。
荀子主张以“礼”为基础来构建稳定的社会,同时认为“刑”也是必要的。那么是否还存在这样一种治理模式,那就是只采用“刑”的治理措施而没有“礼”的支撑,荀子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这就是他关于“王”与“霸”的探讨。
荀子认为不以“礼”为基础的刑罚只能达到“霸”,而不能实现“王”,只有以“礼”为基础才能实现“王”,“王”是比“霸”更高的层次。没有“礼”的支撑而单纯采用“刑”的措施,固然也可以实现霸业,然而“霸”与“王”相比显然有很大差距:“虽在僻陋之国,威动天下,五伯是也。非本政教也,非致隆高也,非纂文理也,非服人心也,乡方略,审劳佚,谨畜积,修战备,齺然上下相信,而天下莫之敢当。故齐桓、晋文、楚庄、吴阖闾、越勾践,是皆僻陋之国也,威动天下,强殆中国,无它故焉,略信也。”[1](P202)单纯地用“刑”治理国家,可以达到一定的诚信,所以也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霸业。然而“霸”没有达到“天下为一,诸侯为臣,通达之属莫不服从”的状态,“霸”与“王”的差别就在于“王”是用“礼”使人心归顺,而“霸”则是单纯在“刑”的措施上做到严明公正,并没有完全做到人心归顺。在荀子看来,只有做到“礼”与“刑”的充分结合,以“礼”为根本,并采用公正的刑罚措施作为保障,才可能成“王”。单纯的“霸”缺少了“礼”的支撑,荀子认为还是有很大不足,他这样表达了对违背“礼”而“霸”的态度:“仲尼之门人,五尺之竖子言羞称乎五伯。是何也?曰:然。彼诚可羞称也。齐桓,五伯之盛者也,前事则杀兄而争国;内行则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闺门之内,般乐奢汏,以齐之分奉之而不足;外事则诈邾,袭莒,并国三十五。其事行也若是其险污淫汏也,彼固曷足称乎大君子之门哉!”[1](P105)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荀子对违背“礼”而谋求“霸”的批判,也从根本上反映荀子政治哲学以“礼”为根本、以“刑”为辅助的特征。
由荀子对“王”与“霸”的态度可以看出荀子对“礼”与“刑”的态度,那就是以“礼”为基础而采用“刑”,丧失了以“礼”基础的“刑”是不完备的。郭沫若也认为:“王道和霸道的区别,简单地说,后者是纯粹的武功,前者要在武功之上加上文治。由霸道而王道谓之为‘节威反文’,就是这个意思了。”[9](P223)郭沫若在这里认为的要加上的“文治”其实也就是“礼”,只有以“礼”为根基的治理才是王道,同样也只有以“礼”为根基的“刑”才是合理的。
四、结语
荀子继承了儒家“礼”的传统,也将“礼”做了一种外向性的转化,并提出了“礼法”和“法”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荀子讲到的“法”也就是一种“礼法”,因为荀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根基就在于“礼”。面对当时混乱的社会局面,荀子将“礼”发展为一种“法”,就是为了维护“礼”的根本,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荀子肯定了“刑”的必要性,但是“刑”必须要以“礼”为根基,只有以“礼”为根基才能克服滥用刑罚的危险性,这是与后来法家刑罚观十分不同的,也证明了荀子是以“礼”为本位的儒家立场。由“礼”到“法”再到“刑”是荀子政治哲学思想的一条主线,荀子“礼”“法”“刑”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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