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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代议制因素的批判

2014-04-15李淑梅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立法权黑格尔市民

■李淑梅

在西方国家,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解体,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应运而生。在这样的现实社会政治背景下,黑格尔提出了立法权的等级要素的思想。他认为,与官员从事的自在的普遍事务和民众的自为的普遍事务不同,工商业者选派的“等级要素”是将普遍事务的自在性和自为性统一起来的中介。马克思承认代议制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认为它不是真正的民主制。黑格尔关于立法权诸环节的规定是等级制和代议制的拼凑、混合,同现代的代议制有很大差别。黑格尔主要强调的是传统的等级制方面,而工商业者选派的等级要素只是以歪曲的形式包含着现代代议制的因素,在国家立法权中只具有辅助的、补充的意义。马克思在1843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分析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工商业者推选代表参与立法权的虚幻形式,提出了自己民主制的立法权思想。

一、等级要素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等级包括两部分,农民等级 (特别是贵族地主)和工商业者等级,“等级要素”是指这两个等级参与国家立法的要素。在他看来,农民等级本身就是政治性的存在,就享有立法权,而工商业者等级则要通过选举议员来参与国家立法。就后一种意义而言,“等级要素就是市民社会向国家派出的代表团”[1](P77),就是市民社会工商业者选派的参与国家立法会议的议员。黑格尔关于等级要素的论述虽然涉及代议制,但他并未采取通常的“代议制”的说法,而是自造出“等级要素”概念。

黑格尔主张工商业者等级要选派代表参与国家立法权,这固然是在为德国资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力,但是他对代议制作出的解释是牵强的、肤浅的。他说,工商业者等级之所以要选派参与立法的代表,这不仅是因为这一等级人数众多,无法保障人人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而且更是因为这一等级主要从事工业、商业等私人活动,无暇从事专门的国家立法活动,而只能选派代表参加。在黑格尔设想的立法机关中,君主是“最高决断环节”,行政官员是重要的“咨议环节”,最后环节才是由市民社会的工商业者等级选派的代表,即等级要素。在他看来,作为私人等级的工商业者受到私利的纠缠,他们选派的代表不像君主那样有决定权,也不像行政官员的代表那样有咨议权,而只有单纯的立法权,即相异于王权和行政权的立法权。这样一来,就限制了等级要素的职权范围。

黑格尔把在政府中供职的行政官员捧到天上,认为他们是具有普遍知识的“普遍等级”,代表着国家的普遍理性、普遍利益,而等级要素则具有局限性,他们的政治知识和意志一部分是多余的,一部分是可疑的,他们参与立法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只是辅助的、补充性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关于等级要素多余和可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现代国家的实际状况。然而,黑格尔非但不批判这种状况,反而将其当作理想的、合乎理性的状况。

由工商业者推选的等级要素在立法权中只是表面形式,只是“政治的装饰品”,它无法阻止君主以普遍利益的名义维护其“孤立的利益”,无法阻止官员滥用权力牟取私利,无法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等级要素是立宪国家批准的法定的谎言:国家是人民的利益,或者说,人民是国家的利益。”[1](P82)这种谎言就其内容而言是不攻自破的,可是等级要素却在立法权中获得了一席之地,究其原因在于其表现形式。首先,这是黑格尔为了迎合其神秘的逻辑体系的需要而设制的。在黑格尔看来,实体不只是自在的存在,它还要有自己外在的、经验的表现形式。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黑格尔在立法权中设制了等级要素。其次,黑格尔的理智形而上学把立法权的“意志”变成了抽象的国家知识、理论。在黑格尔那里,“立法权与其说是意志的问题,还不如说是知识的问题,所以它是形而上学的国家权力。”同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毕竟表现为一种实践的力量,是执行国家的决定,实际行使权力,因此,一种决定在行政权方面“要么立即破灭,要么变成真理”。而立宪制中的立法权表现为讨论和拟定法律,属于理论的、观念的东西,因此,关于国家普遍利益的幻想在立法权中难以被识破。立法权作为“形而上学的国家权力对形而上学的、普遍的国家幻想来说是最适当的安身之处”[1](P82-83)。因此,突破黑格尔的理智形而上学,戳穿其立法权思想代表人民普遍利益的迷惑人的假象,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等级要素的矛盾性

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设制的等级要素的矛盾性。首先,它是非政治的私人等级的变体,是从事与市民社会的非政治性相反的政治行动。其次,它一方面来自市民社会,是由同业公会推选的代表;另一方面,它在立法权中又不代表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而要采取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的姿态。再次等级要素以选民的信任为基础,是市民推选的代表,但它又以国家意志的面目怀疑选民的意志,从而失去其代表性。因此,等级要素是矛盾的存在。

在现代,市民社会是同国家政治生活相分离、相对立的私人社会、私人领域,可是,黑格尔却硬给作为非政治的私人等级的工商业者强加上一种新功能——参与立法的政治功能,让他们推选参与国家立法的代表——等级要素。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从事的是与市民社会的私人性质相反的政治活动,是违背自己的私人等级本质的行动。“这种政治行动是完完全全的变体”[1](P96),是与黑格尔推崇的渐进式变化相反的质的跳跃、转变,它不再是原来非政治的样子,而是成了与自己的私人本质毫无共同之处并与之对立的力量。可以说,等级要素就是以政治形式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组织化了的对立面,它在本质上是站在国家意志方面的。正因如此,它的介入不会改变国家的本质。

等级要素是代表工商业者参与商议国家普遍事务的,这是代议制的表现,但是,黑格尔对代议制基础的论述却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在他看来,委派议员是以同业公会的选民作保证的,议员是得到选民信任的人,“代议制的基础是信任”。可是他又说,议员是具有处理普遍事务的才能、见解和意志的人,他们比委派者更能理解国家的普遍事务,他们会从国家意识的角度反过来审视自己的选民,对其见解和意志采取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反思批判的态度。黑格尔的这种观点受到普鲁士官员们狂妄自大、蔑视人民的观念的影响。他把国家当作最高的伦理实体,蔑视人民的信任和意志,将其视作单纯的主观意见。既然等级要素不信任自己的委派者,那么,他们就不是受委派者了,就不是选民意志的代表了,就不能受到选民的信任了。在这里,“黑格尔是同时确立了两个绝对的矛盾,一个是:代议制的基础是信任,是人对人的信任,另一个是:它的基础不是信任。确切地说,这是纯形式的游戏。”[1](P157)为了摆脱上述矛盾,黑格尔将选民和议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实体化,使之成为神秘的实体性关系。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本来可以把代表建立于民众的思想基础之上,使之成为民众思想的自为的存在。这样,现实的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国家就是人民的政治信念的客体化。然而,对人民的不信任和对官僚政治的信赖使得黑格尔把等级要素当作依赖于官僚政治权力等的东西,使之成了来自市民社会却又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异己的力量。

黑格尔一方面说等级要素要按照立法权的意义行事,即要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认为议员商讨的是国家的普遍事务,不能掺杂特殊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又说,议员们能够表达一定组织的共同利益和要求,这是他们被市民社会所推选的理由。这样,“代表”就二重化了。“代表的对象并不是特殊利益,而是人和他的国家公民身份,是普遍利益。从另一方面说,特殊利益是代表的物质,特殊利益的精神是代表的精神。”“代表忽而是人的代表,忽而又是特殊利益、特殊物质的代表。”[1](P157)。

马克思进而指出,不仅议员不代表市民社会同业公会成员的意志,而且同业公会选举议员的目的和意义也会发生变化,它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推选议员,而要根据国家的观点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同业公会是以非同业公会的方式进行推选,是以同业公会自我舍弃的方式来选派。其实,选派议员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做法本身就是市民社会的自我舍弃,就是市民社会脱离其活生生的现实活动而抽象化。

在解释国家立法权的等级要素时,黑格尔批评了原子式的抽象个人的观点。有人把立法权的等级要素理解为原子式的个体,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这种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显然没有根据,因为个人是以家庭成员的身份或市民社会组织成员的方式存在的。国家是比家庭和市民社会更为具体、普遍的共同体,议员是以同业公会成员的形式进入国家政治领域的,不能用抽象的原子式个人的观点来看待。马克思指出,个人赖以存在的家庭、同业公会等本身就带有抽象性,在这些所谓的“共同体”中的人是抽象的,是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因此,以它们为基础的国家也是抽象的、异己的。等级要素虽然由市民社会的组织委派,但作为国家立法权的因素它是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是孤立化的政治存在。即使在国家立法权中,它也是被边缘化的,假如没有它的参加,国家仍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正因如此,当人们考察国家立法权的等级要素时,就陷入了抽象的原子论。在这里,马克思用“异化”概念说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不是真正的、与人的类本质相适应的共同体,都是人的异己的存在方式,与之相关的等级要素是人的本质异化的表现。

由上可见,黑格尔关于等级要素的论述充满矛盾,可是,他却将等级要素这个矛盾的存在作为调节立宪君主制中各种矛盾的中介。

三、等级要素虚幻的中介性

黑格尔的立宪君主制主张是君主制和立宪制的矛盾混合体,在君主和人民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黑格尔把等级要素作为中介。他相信,通过等级要素这个居间者,就能够在君主、政府的意愿和特殊集团、个人的意愿之间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统一。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并未阐明等级要素是如何将相互矛盾的意志、信念协调起来的。假如市民社会和国家不分离,就不需要等级要素充当联结的纽带了,因此,等级要素的设制本身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表现。

黑格尔对等级要素的中介性作了论证。首先,等级要素是君主和人民之间的中介。他认为,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两个极端,缺乏社会的制衡要素,容易导致政治制度的失稳失序。而等级要素这个居间者的介入,则会对两个极端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节,克服各方孤立的特殊利益,使国家成为协调统一的政治制度。马克思指出,如果等级要素的介入是为了防止王权成为孤立的极端,避免其成为任性的权力,那么,等级要素就成为王权的同谋者了。王权本来是君主独享的权力,等级要素的介入是同黑格尔关于王权是国家权力的顶点的说法相矛盾的。同时,等级要素一旦站到君主方面,就成了人民的对立面。

其次,黑格尔认为,等级要素在政府和人民之间也处于中介地位,是它们之间矛盾的调节器。马克思分析道,一方面,“各等级是与政府相对立的人民,不过是缩小了的人民”;另一方面,“各等级是与人民相对立的政府,不过是扩大了的政府”[1](P87)。作为“缩小了的人民”,他们是行政官员的对立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对立派的地位”;作为与人民对立的政府,他们又是与政府官员一样的具有政治身份和政治职能的人,又处于与人民反目的“保守地位”。也就是说,作为人民委派的代表,他们与政府相对立;作为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人,他们又与人民相对立。他们的二重性表明,他们不仅不能调节人民和政府的矛盾,反而是这种矛盾的表现。等级要素只是想象中的人民,只是人民的观念、幻想、“代表”,是同人民相分离的力量。通过他们的中介,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就变成了政府和作为象征的、幻想的人民观念的关系。这好像消除了政府和人民的对立,实际上人民已经被虚无化,已经毫无政治权利可言。可见,等级要素不过是市民社会私人等级参与立法的假象而已。等级要素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只是在特殊的立法权方面,而不能参与国家的行政权等,这本身就表现出国家内部不同权力的分离,而黑格尔却试图通过“立法社会的等级要素”的中介,来论证国家内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由于行政权受王权支配,因此,真正具有对立性的是君主要素和市民社会。在立法权中,黑格尔把君主和政府作为一方,把市民社会的人民作为另一方,等级要素似乎更应该偏重于人民方面,因为他们是由人民派出的代表,然而他们并不代表人民的物质利益和意志,而是属于政治国家的要素,服从君主的意志。黑格尔极力掩饰君主意志和民众意志之间的对立,宣称它们既有对抗的可能性,也有和谐一致的可能性,并力图论证它们在本性上是和谐一致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自己也无法回避这两种意志的对立,它们是和谐一致的可能性的幻想,而绝不是和谐一致的实现。“等级要素的这一环节是政治国家的浪漫幻想,是关于政治国家的实在性或它与自身谐和一致的梦想。这是比喻性的存在。”[1](P116)由此可见,黑格尔虽然处处讲逻辑,但他所说的逻辑是想象的、思辨的逻辑,是带有浪漫幻想的东西。

如前所述,黑格尔把在政府供职的官员视为普遍的政治等级,而它的对立面——市民社会的产业等级则是非政治的私人等级。通过等级要素的中介,非政治的私人等级获得了与自身性质相反的政治意义。黑格尔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矛盾,而是极力论证市民社会的等级与政治等级是同一的。中世纪是这种同一的典型形态,不过他相信,在现代仍然存在着这种同一,这主要就表现在等级要素这一联结纽带上。马克思承认,在古代和中世纪,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确实融合在一起,社会等级即是政治等级,社会等级直接具有普遍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它们并不是因为参与立法而成为政治等级要素,相反,正因为它们是政治等级要素,所以才参与立法。”[1](P92)譬如,在古希腊,各等级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而立法权则不过是“它们的主权和行政权(执行权)的一种补充”,是普遍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的一种特殊表现。然而,早在中世纪就开始了政治等级向社会等级的转变,官僚政治对于抗衡封建专制势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即使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占据了主导地位,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别仍然带有政治色彩,仍然表现为官僚内部政治地位的差别。“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1](P100)

在现代,人们在政治上的等级差别已经消失,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国家公民。黑格尔用政治国家说明市民社会,就掩盖了现代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和矛盾,掩盖了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实际上,在现代,过去那种将市民社会作为自身构成部分的总体性国家不复存在,过去的社会等级变成脱离了政治国家的私人等级。现代社会等级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等级,而同个人从事劳动的行业、部门无关。马克思举例说,两个人同为商人,但由于他们拥有的物质财产不同而属于不同的等级,他们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享受和享受能力。“正像市民社会同政治社会分离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为等级和社会地位,虽然后二者彼此也有一定的关系。享受和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1](P101)可见,市民等级的差别已经不再是过去的政治差别,而是非政治性的私人等级的差别,衡量市民等级的标准不再是政治身份和行业,而是金钱。在现代,市民不再依附于政治国家,而是成了以谋求自身私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个人。“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1](P102),人与人之间相互对立。马克思从现实的、市民社会的私人出发,揭露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异化状况,揭露了人人平等的虚假性。

然而,黑格尔无视这种历史变化,赋予非政治的社会等级以政治性质。他把市民社会委派的等级要素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环节,试图在国家中实现特殊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的统一,进而实现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一。在他看来,参与立法的等级要素是国家中特殊的东西,它同市民社会的特殊领域相联系。其实,作为国家立法权中的特殊环节,等级要素只能具有体现抽象的国家普遍利益的外观,而无法将社会的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结合起来。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在政治上的形式主义,是市民社会的政治伪装。同时,等级要素即使参与立法活动也只是表现为唯一的、特殊的政治活动,而不再像过去的政治等级那样,将立法权作为普遍参加的各种政治活动中的一种。从表面上看,市民社会的成员和由其选派的议员好像是同样的主体,但实则是两种不同的主体。黑格尔把表面上同样的主体进行“比喻性的强加的规定”,用“幻想的同一”掩盖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以国家领域平等的虚幻形式回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掩盖现实社会矛盾。马克思指出,只有用“作为人民的整体存在的国家”这种新型的民主制国家代替抽象的政治层面的国家,才能克服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克服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

上述考察表明,黑格尔一方面轻视等级要素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又把解决国家中各种矛盾的任务寄托在等级要素上,赋予它以矛盾的调节者的身份和地位。实际上,等级要素只是调节矛盾的外在形式、表面现象,它只是表现着现代国家的各种矛盾,而不具有调节矛盾的功能。“在‘各等级’中汇集了现代国家组织的一切矛盾。它们是各方面的‘中介者’,因为在各方面,它们都是‘中介物’。”[1](P86)在马克思看来,现代社会政治制度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是无法用调和矛盾的中庸方式加以解决的,而要用人民主权的民主制来取代它。

四、建立社会不同等级、群体、阶级的立法权

马克思不赞同黑格尔从诸等级、同业公会推选代表参与国家立法权的做法,认为社会的不同等级、阶级、群体应该组成各自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他特别关注没有财产的劳苦民众的权益,表现了他的民主思想回归现实社会生活、解决现实社会贫富差别等时代问题的诉求。

黑格尔提出究竟是市民社会的全体单个人参与立法还是选派少数议员参与立法的问题,他主张后者。为了防止一个个单个的人参与立法权,防止由一个个单个的人临时构成的无机群体参与立法权,黑格尔把同业公会作为委派议员的特殊组织。由同业公会选派立法权的等级要素有利于“解散无机的群氓”,使国家免受其影响。这就是说,等级要素是靠解散聚合起来的群众、将个人孤立化的方式来维护国家权力的,然而,防止个人的孤立化却又是等级要素应起的作用,这就不能自圆其说了。

黑格尔从同业公会引申出立法权的等级要素,这就赋予了同业公会以特权,使之成了国家立法权存在的特殊支撑和保障。他一方面说政治国家是普遍理性的实现,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最高的伦理实体”,另一方面又把国家之外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作为国家的支撑和保障,这样,国家就成了依靠市民社会的支柱支撑的无力的东西,就不是完全独立的普遍伦理精神的实现了。“它不是被实现了的力量。它是由各种支柱支撑着的无力量的东西,它不是驾驭这些支柱的力量,而是这些支柱的力量,支柱是有力量的。”[1](P142)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提出的市民社会的全体单个人参与立法还是选派少数代表参与立法的问题,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前提下的问题。在黑格尔那里,无论是单一还是众多、全体,都是非社会性的人,都是“单一体”。或者是一个单一体,或者是众多单一体,或者是全体单一体。“立法活动不是被看作社会活动,不是被看作社会性的职能,相反,是被看作惟一能使单个人参与现实的和有意识的社会职能即政治职能的行动。”[1](P147-148)这同人现有的存在形式相关。在现代,市民社会的全体人员都表现为单个的、原子式的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他们都会关注国家立法权,因为这是个人能够参与政治生活、表现其政治存在、政治权利的唯一形式。在注重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国,这种情形尤为突出。在那里,国家立法权对人们颇具吸引力,成为他们追求的对象。“全体人员都希望单个地参与立法权,这无非是全体人员都希望成为现实的(积极的)国家成员,或者赋予自己以政治存在,或者表明并有效地肯定自己的存在是政治存在。”[1](P147)然而实际上,市民只能象征性地参与政治生活,只能表面上成为抽象的国家的成员,只是获得统一的“公民”的称号。

在马克思看来,由人民选派的等级要素只是人民参与政治事务的迷惑人的外观,立法只是一种脱离实际内容的仪式、程序,只是立法机关讨论和决定一些无关宏旨的一般事项,只是涉及抽象的政治意识、意志,而不能反映市民社会的现实问题,不能表达民众的意志。“立法的职能是一种不表现为实践力量而表现为理论力量的意志。”[1](P149)它还不像行政权那样,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法律的现实实践的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应该比“立法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职能”更具有吸引力。

马克思指出,从同业公会等引申出政治等级要素参与国家立法的最大弊端是,这种立法不是社会行动,不能履行社会职能,它忽视了社会不同等级、群体、阶级之间的差别,忽视了社会的现实问题,忽视了社会的利益关系,立法权被抽象成了普遍的国家权力,抽象成了存在于国家天空中的虚幻的东西。应该超出这种抽象的国家整体的立法权,把立法权从纯粹的政治国家层面拉回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使立法权变成现实社会的立法权。具体而言,应该使社会的各个等级、群体、阶级都组成各自的立法会议,都平等地享有立法权。在马克思看来,既然现实社会存在着不同的等级、群体、阶级,那么,就应该成立各种等级、群体、阶级的立法机构。从同业公会引申出立法权只有成为诸多立法权中的一种,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这样一来,就能够把不同等级、群体、阶级之间的差别在政治上凸显出来,使之成为进行讨论和解决的公共问题。马克思的这种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思想是为了争取和维护劳苦民众的利益和权利,保证他们具有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利,使之成为主权者。

马克思发现,从政治国家分化出来的市民社会在去政治化的同时,发生着急剧的分化,人们的生活状况形成巨大的差别。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使得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差别只具有私人属性,而同政治国家无关,从而促使贫富差别等社会问题愈益严重。马克思对脱离市民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空洞的国家生活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政治生活就是空中的生活,是市民社会的超越尘世的领域。”[1](P99)黑格尔虽然也看到了贫富分化的情况,指出了社会贫困等问题,但是,他把处于社会底层的劳苦民众当作无机的群氓、贱民,“单个的多数人”,他的国家观并不考虑贫苦民众的命运,并不想对贫富分化的社会病症进行治理。他之所以强调等级要素必须由同业公会推选,正是为了回避贫苦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这就暴露了他的思想局限性。与之不同,马克思把解决社会两极分化问题作为民主制的显著标志。人民是具有共同利益和要求的有机的存在,人民的思想是“现实的有机的思想”,因而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实现。唯有承认和实现人民思想的国家才是人民的国家。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表明了他同黑格尔在国家观上的根本分歧,表明了他的人民主权的诉求。

马克思认为,不同的等级、群体、阶级的立法权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社会各等级、阶级行使平等的权力,讨论和解决社会内部等级差别等问题,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可以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达成协议。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不同的等级本身各自组成立法的等级会议,因而只有市民社会内部的差别、市民的规定实际上也是政治的规定,这样做才会有意义。如果真这样,那我们就不会有国家整体的立法权,而只有那些高于国家整体的不同等级、同业公会和阶级的立法权。”[1](P113)这表明,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相反。脱离市民社会、脱离市民社会的特殊等级和阶级差别,是黑格尔抽象普遍的国家立法权思想的根本缺陷,而马克思则基于市民社会各种等级、群体和阶级之间的差别和联系,主张解构抽象普遍的立法权和整个国家制度,使各种等级、群体、阶级都能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从而使社会的普遍利益受到法律的承认和维护。

马克思认为,意志不能取代法律,意志不过是要寻求和制定现实的法律。马克思把主观意志和法律区分开来,就防止了主观意志决定论,纠正了法国大革命中将缺乏理性协商、协议的“公意”绝对化的缺陷。马克思认为,人民的意志不是主观冲动、不是情绪宣泄的任性,而是通过理性的商谈和对话而达成协议,从而形成法律和遵守法律。马克思认为,立法权的改革应该把落实立法权的内容作为着力点,把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作为法律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就要保证市民社会的成员尽可能普遍地参与立法权,行使自己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从而使市民社会本身成为政治的存在,亦即使政治的存在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存在。这样,就会扬弃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人们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需要和问题就能得到平等的表达、讨论和解决,人民的普遍利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社会的不同等级、群体、阶级都组成各自的立法权,都能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这就大大拓展了选举的范围和方式,使之具有了普遍性。因此,马克思并不像现代英国、法国那样,在脱离市民社会的抽象国家范围内争取扩大选举权,而是主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个等级、群体、阶级都要享有立法权,其成员都可以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通过选举参与决策。立法权不再是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唯一方式,人们除了有立法方面的选举权,在政府行政事务等方面也享有普遍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上述考察表明,参与立法权在马克思看来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的全体人员不能全部进入政治国家,参与立法权,否则,市民社会将不复存在。政治国家只能接纳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的形式——等级要素,这就抽象掉了市民社会的内容,遮蔽了市民社会内在的、本质的矛盾。可见,等级要素不过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元对立的遮蔽形式而已。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市民社会脱离其内容而形式化与市民社会内部的异化相关。在现代市民社会,人把自己对象化了的本质——劳动产品当作与自己分离的单纯的物的力量,而不像过去时代那样,把它当作人的内容、人的现实性的表现,因而是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与之相似,市民社会推选参与国家立法权的代表也同市民社会相分离,成为异己的力量。

参与立法权的另一种可能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对立消解,政治国家不再是抽象的、脱离市民社会的存在,而是成了现实的政治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能对现实社会中共同关心的事务和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协议,建立和执行法律,而无须在市民社会之外、之上设置政治的代表机关——立法权,也不会提出是否由市民社会全体成员单个地参与国家立法权的问题,因为这只是在肯定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前提下的问题。在克服了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条件下,立法权不再是代议制的国家整体的权力,代议制已经完全失去其意义。如果说还有代表性的话,那也只是在个人的行动体现人的类本质意义上讲的。所谓代表只是代表“类”,代表我固有的“类”本质中的某种规定,是每个人行动的合类性。每个人都为别人做事,别人也为每个人做事。这就如同鞋匠能够满足我穿鞋的需要,因而鞋匠就是我的代表一样。代表不是指他代表某种东西,象征某种政治存在、政治权利,而是他所做的事具有代表性,它从一个方面代表着类,体现着“类”的本质。每个人都通过活生生的现实行动而相互满足需要,实现自己的本质规定[1](P148)。可见,马克思所追求的民主是超越资产阶级民主的新型民主,他所关注的不是是否采取直接民主的外在形式,而是民主的实在内容,是广大人民要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体。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立法权的代议制因素的批判,具体阐明了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建构方式。尽管马克思这时还处于思想转变过程中,但他的人民民主的思想对于我们当前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马克思揭露了同市民社会分离的代议制的主要缺陷,即弱势群体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和讨论。真正的民主应该是现实社会生活的民主,是解决人民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利益问题,消除两极分化,实现教育公平等,使人民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民众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愿望等实际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商谈,能够保障人民切实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坚持社会公平,增强社会团结。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该打破狭隘的、固化的利益藩篱,依法大力发展各种社团组织,并在社团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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