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治安问题的法治化
2014-04-15董少平
■董少平
治安是指维护社会秩序安宁或社会秩序安全稳定的一种状态。从语言学分析,治安在前者是动词,在后者是名词,但目标指向都是社会安定的理想状态。也有研究者认为,治安是多重含义的,“以上治安问题、治安状况、治安工作‘三合一’就是治安的完整含义”[1](P92-93)。社会治安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任何一个国家要繁荣、民族要兴旺、社会要发达,都离不开发展,发展是其中永恒的主题,但是发展必须立足于一个和平稳定安全的环境之中。从哲学上讲,这是“静止”和“运动”关系的体现,唯物辩证法承认运动是绝对的,同时又承认相对静止的存在,“静止”是“运动”的前提条件,如果否认了静止的存在,那么整个世界变得不可捉摸无可认识了,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治安和“发展”就是“静止”和“运动”关系的辩证统一,虽然“发展”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治安”则提供“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宽阔平台,而且安定的社会环境也正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社会越发展越安定,社会越安定越发展,二者是正相关的。
从中国历史上看,战乱时期,社会不安定,发展也就停滞了,甚至倒退,如西汉末年黄巾军起义、诸侯战乱,出现曹操在《嵩里行》所言的“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的衰败现象,人口急剧减少。治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任何一个人,如果他的生命财产得不到安全保障,可以随意被剥夺,那就丧失了奋斗工作的动力,这个社会也就丧失发展的动力,也就不可能有发展。因此,治安之“静”正是为了“发展”之“动”,安定的环境对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和平与发展”是社会的两大主题,治安是“和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的前提条件。
我国对治安问题极为重视,在治安问题上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不可否认,治安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当前我国在治安上仍然存在着严峻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偷盗难控、黑社会暗涌、群体性事件频发、恶性事件的低龄化等现象,让人们生活在心神不定的焦虑中缺乏安全感,治安问题已引起政府、司法机关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解决治安问题的路径多种,但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有决定性的解决之道还是法治。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以法治解决治安问题。
一、良好立法引导治安
(一)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有着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P202)因此,“有法可依”的法是良法而非恶法。实践证明,只有良法才能正确引导治安,恶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治安问题,最终会恶化治安。所谓良法,就是以正义为核心,以秩序为内容的实现正义、秩序两大价值观最佳组合的法律。良好的治安法律,就是保护人权(正义)和打击犯罪(秩序)的最佳结合,反对偏执一方,过犹不及,良法必然坚持“中庸之道”的方法论。我国明朝是对贪腐处分最严厉的朝代,但明朝又是贪腐最严重的朝代,就此而言,“乱世用重典”并不是法治思维,因为“重典”意味着无视人权,而无视人权最终也不能有效打击犯罪。“打击不力或者打击过力,都会导致社治安问题的发生发展。”[3]用法律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正义原则,反对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不纵不枉,宽严适度,这是良好治安法律的标准。例如,我国对盗窃、抢夺、抢劫的量刑标准不一样,就是因为他们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罪、责”不一样,“刑”当然也不一样,这样的规定才符合良法理念。
(二)治安法律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取向
“无论从宽从严都是为了更好地遏制犯罪,体现法律本性和实现法律目标的辩证性。从严是体现法律的无情和严肃性,震慑犯罪分子;从宽是体现法律的慈悲和宽容性,感化犯罪分子。”[4]从历史上看,严厉刑罚并不能遏制犯罪,从犯罪心理学上推理也是这样,“重刑主义者想当然地认为:偷一元钱就判你死刑,看你还敢偷不?但偷一元钱的人是另一种想法:反正已经是死刑,偷还不如抢,抢还不如杀呢!重刑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激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轻重有度则是法律的艺术。”[5]新的《刑法修正案》减少了死刑刑种,盗窃罪不再判处死刑,这正是法律趋向良好的表现。新的《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理排除原则,切除“刑讯逼供”这一导致冤假错案的毒瘤,恢复法律的善良面相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尊敬,减少法律和个人之间的对抗性,增加法律的亲和力,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对减少犯罪、维护治安也具有积极作用。事实证明,只要法律是良好的,公民就不会视法律为异物而产生恐惧和对抗情绪,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主观因素就会大为降低。只知道严厉,将威慑恐吓作为刑法唯一目的的法律绝不是良法,也达不到预期效果,还要强调法律的慈悲为怀和对当事人的感化作用。从这点分析,除了通过立法打击犯罪外,还要通过思想教育、清廉政治、经济发展、社会公正、人民的权利保障等各种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孔子宣扬要用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礼让、教化等利民安邦措施来减少犯罪的发生,这是站在社会伦理学的高度来看待违法和犯罪的根源。[6]这种观点至今仍有积极意义,社会治安在坚持法律主导地位的同时,绝对不是法律的“单斗”,还需其他诸方面多管齐下,这也正是哲学系统论的观点,法律只是社会治安的一个子系统,当然也是最为重要的子系统。
(三)良法要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
例如,由于私家车的大量出现,“醉驾”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定时炸弹。因此,“醉驾入刑”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有研究者认为,一个人在醉驾时已经丧失意志,也就是缺乏犯罪四要素中的主观方面,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使一个人在醉驾时丧失意志,那么他在饮酒之前总有清醒的认识,知道自己喝醉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但依然放任自己,这就是“醉驾”入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的“有责性”中,精神状态是一个重要标准,但这里的精神状态是指行为人是否是精神病或梦游状态,不指酒醉,在刑法的诸罪名中,醉酒都不是免责条款,一个人醉酒后偷盗、抢劫、强奸照样负刑事责任。再如,未成年人上网,不仅荒废学业,还引起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要严格打击。其实,现在网吧的主要顾客就是未成年人,因为电脑早就不是奢侈品,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成年人没有必要上网吧。而未成年人正在读书,他们在家被家长禁止上网,就在外面逃学上网吧。显然,此事要隐瞒家长,那上网吧的钱来自何方呢?相当大主要是偷抢,他们偷别人的自行车和工地的钢材拿到废品店当作废品贱卖,他们抢的主要是单独走路的中小学生,先是问对方要钱,不给就抢就打。而且,他们上网吧主要是玩色情暴力游戏,心灵严重被扭曲,他们作案表现得非常冷酷无情。可以说,黑网吧是引导青少年堕落犯罪的一个重要源头,立法打击黑网吧也就十分重要。
二、公正司法保障治安
(一)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后解决场所,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不可否认,司法不公正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问题,二是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而在这两者中,前者是最重要的。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就是勤政廉政,秉公司法。不勤政,不立案、不审理、不执行、不结案,公民的权利就不可能得到维护;不廉政,大肆受贿中饱私囊、徇私枉法,得谁的好处就给谁办事,就偏向谁的一方,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因此不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大敌。而司法不公正就会纵容犯罪,就会造成冤案,从而激化社会矛盾,成为社会治安的大敌。例如,古时一州官在审核死刑案件时贪赃枉法,将判词中“用铁锨致乙死亡”的“用”改为“甩”,将案件的主观性质由故意变为过失,以此达到开脱罪犯却符合正义的假象。再如清末江苏一周姓公子骑马狂奔伤人致死,其父买通小吏将文书中的“驰马”改为“马驰”,将犯罪行为变为意外事件,以便合法地对罪犯开脱罪责,从轻处罚。[7]这种不公正判决,一方面是罪犯逃脱或减轻处罚,使他们在下一次犯罪时更加有恃无恐,反正钱权能摆平一切,杀人越货也不是大不了的事,这就潜伏着下次更为严厉的犯罪;另一方面,受害人得不到公平处理,于心不服,既然法律不能伸张正义,就有可能采取“私力救济”的过激措施,这两方面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当年刘涌案中,沈阳中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刘涌用金钱四处活动,甚至收买法学专家为其作免死论证,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刘涌案中并无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后判处刘涌死刑。我们认为,二审判决不公并非是法官的认识偏差和业务水平问题,而是有的法官和论证专家被刘涌收买枉法裁判。在本案中,判处刘涌死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既打击犯罪又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司法不公正还会导致受害人因为不能申冤而采取过激行为,威胁社会安全。不久前曝光上海高院法官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且由律师买单,法官接受律师的吃请娱乐,就会偏向律师的辩护人,也就不可能公正司法。
(二)司法不公正与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认识偏差也有关系
在李昌奎案件中,一审被判处死刑,却在二审被改为死缓。李昌奎用残忍手段连杀两人,其中一名是无关的小孩,实在没有减刑的理由,理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是此案没有什么“官二代”、“富二代”的背景,因为李昌奎就是一个农民家庭,无钱又无权,本案基本排除徇私枉法。此案的判决属于法官的认识问题,云南高院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8]也就是说,死缓判决是法官想把此案作为改变死刑的一个标杆案件来办理。问题在于,当下中国并未废除死刑,此案也没有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情节,判为死缓属于重罪轻判,司法不公,对当下治安并无益处。
三、严格执法落实治安
公安部门是治安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部门严格执法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极为重要。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严格执法落实治安,是公安部门的神圣使命和应尽职责。应该承认,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问题上卓有成效地工作,对当前稳定的社会治安功不可没,成绩是主要的。但也应该承认,治安所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也是由公安部门执法不到位、少数公安人员以权谋私不能够严格执法造成的。具体分析,要做好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防作风粗暴执法
杨佳连刺11人,死亡6人,重伤5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据杨佳自己交代,他此次行凶是因为对上年10月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闸北分局审查一事不满,为报复公安民警而实施的。虽然死伤11人与杨佳并无个人恩怨,杨佳也被判处死刑,但此案也应引起人们的反思。民警应执法为民,文明执法,对当事人明之以理晓之以情,而不能粗暴执法激起当事人的情绪抵抗直至酿成血案。不仅是公安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粗暴行为也会引起流血,如夏俊峰案造成两死一伤,夏俊峰也被判处死刑。此案中,城管人员作风粗暴也是血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夏俊峰是被城管人员按倒地上暴打才遭到夏俊峰的刀刺致死。由于没有现场录像,这种主张没得到采纳,但从目前曝光的城管人员暴打商贩的录像来看,夏俊峰律师之言并不一定虚妄。严格依法就是防止暴力执法,暴力执法是目前行政执法的通病,也是社会治安不稳定之源。
(二)严查以权谋私执法
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猖獗,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少数公安人员被收买,以权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严重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有恃无恐。如果公安人员都能够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被金钱美女等利益所收买,那么黑恶势力根本就没有立足之地。可以说,公安部门训练有素、装备精良、财力供应充足,是完全有能力确保一地之平安,之所以有的地方治安问题严重,非公安部门“不能”,而是“不为”也。为什么公安人员会放弃职责选择“不为”呢,因为背后都有受贿被收买的影子。几乎在所有的重大黑恶势力的背后,都有公安人员的影子,当这些黑恶势力被打掉之后,与之相关联的公安领导和干警也走向法庭和监狱。公安人员,顾名思义应该是人民安全的保护者,而一旦被收买,就成为危害人民安全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成为人民安全的危害者。可以看到,黑恶势力和色情赌博等非法经营场所的老板,无不和公安人员建立利益共同体,利益分赃,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是赤裸裸送金钱美女,有的则是提供“干股”分红。公安人员被收买之后,对这些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听之任之。所以,治安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清纯公安队伍,将公安内部搞钱权交易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每一个干警都要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为己任,对社会治安就像自己的眼睛一样呵护。
(三)严禁懈怠执法
一些干警选择性执法,对卖淫、赌博这样的案件非常关注和积极,原因是抓嫖抓赌有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全的案件,反应消极,黑网吧得不到及时取缔,斗殴等恶性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明抢暗偷等治安问题突出,因为这些案件收益不大。诸如此类的治安问题并不是像黑社会那样大的力量,只要公安干警勤奋工作就能够解决问题,但他们不把这类问题放在心上,导致这类本可以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却成为严重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治安问题,如前述上网吧的学生组团向势单力薄的学生要钱,不给就是一顿暴打,这就让孩子家长提心吊胆,不得不亲自接送孩子,这类问题还真是治安的大问题。
[1]金其高.社会治安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2.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金其高.论大治安[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4]聂长建.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和密梳相济[N].法制日报,2013-08-07.
[5]张斌峰,李依林.法艺与厨艺[N].法制日报,2013-11-30.
[6]聂长建,杨龙.孔子法哲学的三个维度[J].政法论丛,2007,(1).
[7]聂长建.孔子的法律修辞学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8]刘子瑜,都力维.我骑虎难下,但死刑是时候改变了[N].新快报,201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