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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

2014-04-15贺修炎

高教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容忍度动态平衡大学

收稿日期:2014-01-14

作者简介:贺修炎,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员。(长沙/410081)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大学与政府关系动态平衡及其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GD11CJY07)和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大学与政府关系动态平衡及其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80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曾几何时,大学在“要么自治,要么被政府控制”的两极之间振荡。大学发展史业已证明,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如能实现动态平衡,大学和社会均会得到较大发展,大学的第二、三职能正是分别在不同的动态平衡时期产生的。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的形成与优化则需要增强政府自身的位置感,增强大学自身的适应性,扩大两个“容忍度”各自的有效空间,安装对两个“容忍度”起调节作用的“动态平衡阀”等。

关键词:政府与大学关系;容忍度;动态平衡;形成机制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成立,自治与控制的矛盾成为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永恒主题。[1]而本着解决这一矛盾的态度,就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和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及其如何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进行深入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一、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两个“容忍度”释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容忍是指宽容忍耐[2];度是指程度[3]。据此,我们可以将容忍度定义为人们对某一具体事物的宽容与忍耐程度,简称“容忍度”。当然,容忍度也有高与低或大与小之分。如我们常说的价格容忍度,最高概念的容忍度指的是消费者对商家给出的某种商品最高价格的容忍度;最低概念的容忍度则是指商家对某种商品的最低卖出价格的容忍度。一般而言,我们只从客体的角度讨论其受动意义上的容忍度,如在价格容忍度中,作为主体的商家只是关注消费者对某一商品的最高容忍价格和最低容忍价格,为最终决定该商品的价格提供必要参考。

本文论及的两个“容忍度”分别来自于政府与大学和大学与政府这两个关系维度。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维度中,客体是大学,客体所要容忍的是政府控制,主体所要关注的是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情况。因此,这一关系维度中的容忍度就是指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而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维度中,客体是政府,客体所要容忍的是大学自治,主体所要关注的是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情况。因此,这一关系维度中的容忍度则是指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至此,此文中要论及的两个“容忍度”已十分清楚,即是指“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和“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它们相伴相生。

因而,两个“容忍度”实际上涉及的是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的问题。所谓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不受国家、教会及任何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法人团体和任何个人,如统治者、政治家、政府官员、教派官员、宣传人员或企业主干预的自由。[4]自治是大学的天然特性。博伊德和金指出:“按‘大学一词的原意,只不过是为了互助和保护的目的,仿照手艺人行会的方式组成的教师或学生的团体”。[5]为了自身利益的保护,要么来自于不同国度、城市的学者组成行会共同对付所在城市的盘剥与欺凌,要么来自于各地的教师组成行会共同抵御主教对学校的控制与干涉,并各自以“罢课”和“迁移”为筹码与教会、王权和城市进行博弈,逐步获得了包括居住自由、生活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司法自治、免税免役、自主颁发教学许可证等等在内的各项特权[6],从而真正实现了中世纪大学的特权自治,并使大学自治作为一种大学的文化资本得以传承,成为自此之后大学抵御各方干涉和控制的“大学之盾”。

政府控制则是政府应对大学的“政府之矛”。自14世纪教会开始衰微以来,取而代之的是民族主义得以开端,西欧各国地区性的版图更为稳定,民族国家逐步得以形成。[7]令人沮丧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大学成为国家的一部分,几乎完全丧失了先前教皇和皇帝与国王赋予的种种特权,政府之于大学的强势自此顺理成章,甚至发展到了一种“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居于大学的上风,甚至,如果它愿意的话,可以摧毁大学”的地步[8],大学自治风光不再,而且,大学从中世纪传统中继承下来的“反控制”力量渐渐式微。

·教育管理· 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 由此看来,自治与控制果真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控制是自治的起因,自治是控制的结果;同时,政府控制制约大学自治,大学自治影响政府控制。因此,在相当程度上讲,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平衡,取决于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的平衡,也即政府对大学自治容忍度与大学对政府控制容忍度的平衡。而且,大学自治与政府控制这一对矛盾使大学与政府各自保持一定的张力,并始终贯穿于大学发展过程,也正是这种张力使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平衡呈现出了鲜明的动态性。在上述的“矛”与“盾”的关系中,“矛”的锋利程度往往要强于“盾”的防护力度。在此背景下的大学发展,则需要将上述两个“容忍度”放在政府与大学关系这一个维度上予以协调,即需要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与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形成良好的协调关系。因此,本文将侧重于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主动与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实现平衡与动态平衡。

二、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根据容忍度的定义,容忍度具有不同的等级划分,无论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还是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详见表1。而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则是在二者相应的可能的等级间的协调中实现的。

(无限容忍) 大学实行完全自治,成为并行于政府、国家的独立王国。[A] 大学沦为政府附庸。[A]最大容忍度 大学自治实现最大化,大学可按自身内在逻辑从事知识生产与传授。[B] 大学服务于政府的指挥,成为政府的一个知识生产与传授部门。[B]最小容忍度 大学自治受到较大限制,大学遵从外部逻辑从事知识生产与传授。[C] 大学的知识生产与传授几乎不受政府的制约和干扰。[C]最小容忍极限

(零容忍) 大学完全没有自治权,从而成为政府的附庸。[D] 大学完全独立,成为并行于政府的独立实体。[D]

通过表1,我们不难看出,当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和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处于各自容忍极限(无限容忍和零容忍)的任何可能的组合中,都不是一种平衡。“A+ A”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平衡状态,实际上是不存在的;“D+ D”则是一种互为孤立与对立的状态,近乎大学与政府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交往;“A+ D”只能是大学一厢情愿的状态,也不是一种平衡状态;“D+ A”在一定社会的历史阶段是存在的,但不会长久,因为它不是二者之间的一种平衡状态。

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决定着大学自治行为的行动空间,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决定着政府控制行为的行动空间,因此,它们各自在这个空间中才有可能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与动态平衡。

早期的中世纪大学,通过在与教会、世俗王权和城市地方政府的周旋中,渐次获得了它们所需要的各种特权,并最终实现了中世纪大学所独有的大学自治。此时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平衡体现的是政府(教会和世俗王权)对大学自治的最大容忍,同时,大学也很好地服务于教会和国家,体现了大学对政府控制的最大容忍。从英诺森三世到博尼法斯八世,几乎所有教皇本人都在巴黎大学或博洛尼亚大学学习过,甚至英诺森四世、若望二十一世等教皇还曾在大学担任教授;大学也以提供专业人才的方式参与到了王国主权之中,君主身边也有一些出自大学的“法学家”围绕其左右。[9]因而,这是一种“B+ B”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平衡模式。前面我们已提及到民族国家形成后,大学陷入国家主义状态,上述的平衡状态被逐渐打破,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向最小方向蔓延;同时,一部分中世纪大学也固步自封,未能很好的适应当时社会时局的变化,从而导致它们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也向最小化的方向跟进,并最终导致大学与政府的对抗,其结果则是以大学的完败而告终,一些中世纪大学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因而,这是一种“C+ C”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不平衡模式。这一模式约持续到18、19世纪上半叶。在此后的世界大学发展史上,这一不平衡模式还在20世纪初到60年代末发生过,这一时期阶级矛盾重新尖锐起来,政府再次采取积极干预政策,大学始终处于弱势,学术自由受到侵害。[10]19世纪70年代,继大学的第二功能——科学研究形成后,随着“威斯康星精神”的确立,社会服务就此成为大学的第三种功能。在此感召下,大学渐渐从高高的象牙塔中步出,融入到社会中,并逐渐由社会的边缘步入社会的重心,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走向合作。其实,此时的高等教育仍然属国家控制,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仍然处于低位时期,但同时期的大学作出了姿态上的调整,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不断向最大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大学与政府关系又从不平衡状态回到了平衡状态。这种模式是一种“C+ B”模式的平衡。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完善和大学功能进一步扩展,政府与大学关系趋向和缓。20世纪70年代至今,政府的社会职能和社会平衡职能逐渐占据主导,政府与大学关系向更为平等、合作的方向发展[11],从而二者关系又再次回复到了近似于“B+ B”模式的平衡。

综上所述,总体上讲,在世界大学的发展历程中,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经历了“B+ B”和“C+ B”的平衡模式和“C+ C”的不平衡模式,这就是二者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不断混合循环的过程性的动态平衡状态。

三、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的主要特征一定时间和空间中的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不同于物理和化学现象的动态平衡,有着独有的时代特征、本土特征和校本特征。

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表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70年代,正值现代大学发源与兴起时期,作为现代大学之根本特征,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理念盛行,这种现代性的大学也正是政府对中世纪大学所作出的批判性选择。因此,“大学和政府双方的相互呼应,相向而动”是这一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实现基本动态平衡的根本原因。19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末期,大学开始走出象牙塔,力求开展应用型研究,主动服务社会,成为社会的“加油站”。因此,“大学方面的主动作为”是这一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实现动态平衡的根本原因。20世纪70年代至今,由于大学日益重要的地位,政府干预大学的程度不是降低而是增强了。但是,这种干预程度的增强与20世纪中期政府对大学控制的增强并不相同,因为后者并没有或较少考虑大学的自主权力,而前者则体现了政府对大学自主权力的尊重。[12]因此,“政府主动调整管理方式”是这一时期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实现动态平衡的根本原因。

政府与大学关系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表现出了鲜明的本土特征或国家特征。18世纪末到19世纪70年代,德国作为现代大学的策源地,政府与大学的两个“容忍度”较为协调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英国政府对大学自治“无限容忍”;法国自法兰西民族国家建立以来实行的是集权式管理,再加上,巴黎大学在政治斗争中的失败,对于政府的几乎“零容忍”大学也只能接受。美国更是通过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教育分权”实现了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19世纪70年代到末期,与世界各国大学普遍成为社会“服务站”的情况不同,英国剑桥、牛津等传统大学仍然坚守较为封闭的大学自治传统,而政府对其的“无限容忍”仍能实现双向平衡;美国政府则是通过发起赠地学院运动实现了与大学间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并改变了先前对大学放任自流的管理方式;而“教育救国”则成为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学模式传入东方国家后,政府强力控制大学而又能使两个“容忍度”得以平衡的最好理由。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尽管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管理大学的方式,但根据政府管制和大学自治的程度,还是形成了政府与大学两个“容忍度”较为稳定的三种关系类型:一类是以中国、法国为代表的集权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型;还有一类是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政府协调型国家,以英国、日本为代表。[13]

一所著名大学往往决定着世界大学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样,一所著名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也决定着一定历史时期、一定范围内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走向。因此,校本特征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的基本特征。哥廷根大学、哈勒大学和柏林大学共同演绎而成的“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对当时政府对大学要求的呼应。特别是,洪堡作为普鲁士时期的教育大臣创办柏林大学,说明自治和自由理念本身就代表着政府意志。随着洪堡思想漂洋过海,传入他国,柏林大学与政府间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就决定着当时所有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走向。无疑,威斯康星大学是政府与大学两个“容忍度”“C+ B”模式的平衡历史时期的“领头羊”。1904年就任威斯康星大学校长的范·海斯主张:“教学、科研和服务都是大学的主要职能。”[14]随之,威斯康星大学成为继柏林大学之后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威斯康星思想”传遍世界。“威斯康星思想”当然是威斯康星大学的,但同时也属于美国政府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教育研究与革新中心的报告指出:“从历史上看,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观念源自于美国赠地学院创办的时代。”[15]因此,威斯康星大学与政府间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就决定着这一时期所有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走向。美国当代著名教育家克拉克·科尔曾对不同时代的大学有过形象的比喻,在他看来,纽曼的“大学”是一个居住僧侣的村庄,弗莱克斯纳的“大学”是一个由知识分子垄断的城镇,而他的现代多元巨型大学(multiversity)则是一个五光十色、魅力无穷的大都市。[16]那么,这种多元巨型大学就是高等教育类型、形式得到极大丰富的结果,而这也是政府对大学行为“容忍”的结果。因此,多元巨型大学与政府间容忍度的动态平衡就决定着当今所有大学与政府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走向,这也正是当今世界高等教育五彩斑斓的原因之所在。

四、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的优化大学自诞生以来,长期处于“要么自治,要么被政府控制”的两极状态,而实现动态平衡的时间也不过140年左右。当前,政府与大学关系虽然总体上处于一种和谐的动态平衡期,但仍存在一些体制和机制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优化。

1.增强政府自身的位置感

从上面我们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在政府与大学关系两个“容忍度”的动态平衡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B+ B”模式的动态平衡,说明政府与大学二者处于最大容忍度的重要性,政府对大学自治要表现出最大的容忍,大学对政府控制也要表现出最大程度的接受,如此这般即可形成政府与大学关系的理想状态。或者可以理解为,在政府强势的情况下,只要政府主动地包容大学自治,大学一方也会接受政府对己方的控制。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世界大学发展史上,似乎没有出现过当政府对大学自治的高度认可时,大学对政府控制却不以为然,表现出极大排斥的“B+C”模式。这又似乎再一次说明了政府对大学自治最大容忍的重要性,以及其所起的主导作用,因此,政府需要摆正心态,回归本位。

政府增强自身的位置感,就是要引导政府定好位,守好位,不越位。怎样才能做到呢?或许著名哲学家涂又光的“3Li”理论能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答案。他认为,社会生活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领域。在这三个领域中,存在着起主要调节作用的基本元素。政治是“力”(权力,power),经济是“利”(profit),文化是“理”(道理、真理,理性、知识,truth)。“力”、“利”、“理”的汉语拼音都是“Li”,所以是“3Li”。“3Li”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政治领域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力”,辅之以“利”和“理”;经济领域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利”,辅之以“力”和“理”;文化领域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理”,辅之以“力”和“利”。[17]大学是教育和学术机构,属于文化领域,应以“理”为主,“力”和“利”只起辅助作用。因此,就大学教育而言,大学是主角,政府处于辅助地位,这就是政府的本来定位。

其实,此文语境下的政府位置感,也包含政党在与大学关系中的定位。“借着各种文化和思想形态的手段,将政党意识形态所体现的阶级内涵与价值诉求转化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主流社会意识,既为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也为提高政党的动员能力提供可靠的保证。”[18]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党决定着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边界。[19]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大学要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特色。其实,对于几乎都是“学校+社区”结构的中国大学而言[20],并不无道理。毕竟,“稳定压倒一切”。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着的,在这种背景下,政党在与大学关系中的定位问题亦可以不断探索。

2.增强大学自身的适应性

就起源来看,雷吉欧大学、维琴察大学、阿雷佐大学、帕多瓦大学、维尔切利大学、锡耶纳大学等一大批中世纪大学,甚至牛津和剑桥大学都是巴黎大学、博洛尼亚大学等原型中世纪大学在迁徙、分裂中衍生出来的。时至今日,巴黎大学仍被称为“大学之母”。其实,全面地看,也并非全部如此。为此,笔者十分赞同雅克·韦尔热(Jacques Verger)在《中世纪大学》一书中所阐述的观点:“对每所大学的专题研究,和进而作几所大学的比较研究,都具有其意义。条件是对它们呈现的特性和差异的解释,更多从大学机构对特定政治、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适应去看,而少用合法模式(‘巴黎模式、‘博洛尼亚模式)、影响和承继关系等概念。”[21]的确,衍生型大学也可以理解为大学对一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适应的结果,也是大学的自适应行为。这说明,大学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对外界环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当然,这种适应性也是大学的一种责任感。1229-1231年巴黎大学罢课期间,其迁徙到法国北部昂热和奥尔良等多个城市后,他们还是负起了传播文化和适应社会的责任,站在社会需要的角度使之以真正大学的规模继续运行,并最终使奥尔良大学自1230年起成为了一所可以与巴黎大学竞相媲美的衍生型大学。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发现即使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C)趋于最小,但只要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适应性地向最大值(B)方向发展,政府与大学关系一样可以实现很好的平衡。相反,在政府对大学组织的容忍度处于C状态的时候,如果大学的姿态不做适当的调整,则是大学一种责任感的缺失,并最终使大学陷入危机。同时,政府是大学所需大量资源的最大财力提供者,离开政府的经费支持大学完全的自治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大学应增强自身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主动与政府相向而动,切忌“赌气”与对抗,并坚持学术,发展知识服务于社会与国家,“有为才有位”,这才是大学之正道。

3.扩大两个“容忍度”各自的有效空间

政府对大学自治和大学对政府控制各自相互容忍的极限值(最大容忍极限和最小容忍极限),似乎是政府与大学关系中双方互相不可触碰的一道红线或底线,因此,两个“容忍度”只能在他们各自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空间里振荡。那么,我们可以将此称为振荡的有效空间,也是两个“容忍度”各自振荡的最大空间,这种空间的大小决定于它们各自的度差或区间值。而各自的最大与最小容忍度往往会随着一定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外部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因此,理论上讲各自容忍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可以分别无限接近于它们各自的极限值。而最大和最小这两种极值的扩大,则又有利于扩大政府与大学关系中两个“容忍度”的度差,从而增大两者动态平衡的有效振荡空间。相应地,也就会减少政府与大学双方各自触及红线或底线的风险,从而使它们各自的容忍度在正常的范围内实现动态平衡。

同时,极值可分为简单极值和条件极值。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与大学关系中的两个“容忍度”自然可以达到的最大值称为简单极值。条件极值,是指必须赋予一定条件才能达到的“容忍度”最大值,具有较强的积极性意义。而且,这种条件极值的扩大是可以实现的。当今社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已由控制走向合作。[22]即便是在集权型的法国,政府对大学的控制,已由直接干预转向宏观管理与间接干预。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通过经费资助、中介组织进行管理、加强法制建设等方式来干预大学,或多或少体现了政府对大学自主权的尊重。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都具有了“限度”。[23]因此,政府应转变对大学的干预方式,采取扩大意识形态边界、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通过中介组织进行管理等方式,为大学提高对政府控制的最大容忍度,降低其对政府控制的最小容忍度创造条件;同时,在大学一方,应培育好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内在制度,尽可能为政府提高对大学自治的最大容忍度,降低其对大学自治的最小容忍度创造条件。我国大学管理目前存在着“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状,这固然有政府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但,“一放就乱”不能不说与大学自身无关。大学需做到,讲求诚信,确保在政府“放”的情况下,不钻政策的空子;学者要致力于养成超然性品格,虚静守一,专心致志,惟真理是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自由和学术自由有时是一对矛盾。要解决这两种自由之间的矛盾,政府与大学都应该相互理解,大学,大学师生都应为政府承担更多的政治责任,而这就是伦理。[24]

4.安装对两个“容忍度”起调节作用的“动态平衡阀”

政府越来越愿意与大学开展合作,大学也同时被看成是一个国家的机构,二者并不相矛盾。也许,无论时光如何变幻,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还会是彻头彻尾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合作”也同时是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主题,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动态平衡需要长久性的维持下去。而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能否保持动态平衡状态,关键在于两端的各种干扰因素能否得到及时的调控与疏导。因此,在政府与大学之间安装一个起缓冲调节作用的“动态平衡阀”非常必要。

目前,一种由政府实际主导的第三方机构成为了政府自己与大学之间的一个“缓冲器”。大学当然不希望有一个完全独立于自己的第三方对自己如何行为进行指手画脚。[25]较为公正的做法应该是,独立于大学,不附属于大学,当然也不应该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业的社会评价机构成为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起调节作用的“动态平衡阀”。那么,与政府行为相对应,大学成立熟悉自身运行状况的自我认证组织,即以共同体利益为重的大学联合会显得尤为必要。这种大学联合会实际上是一种大学自治组织,是大学之间相互认同的结果。因此,以共同体利益为重的大学联合会自然就成为了对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两个“容忍度”起调节作用的“动态平衡阀”。大学联合会,作为一种政府与大学保持信息沟通的平台,可以是一种由政府和相关大学代表组成的常设或非常设机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在大学被控制的“容忍度”出现危机时,大学方协调立场后通过联合会及时向政府表达意见,以期对政府的干预行为和方式进行必要的遏制,并通过政府做出相应的调整后,在容忍度的度差范围内实现新的平衡;相应地,当大学自治和学术自治的张力使政府的“容忍度”出现危机时,政府方可及时向大学方表达意见,经过双方一番博弈后,在容忍度的度差范围内实现新的平衡。

大学虽以追求自治为最终鹄的,但并不喜欢总在“要么自治,要么被控制”的两极之间震荡。大学对政府控制的“容忍度”与政府对大学自治的“容忍度”动态平衡已为现在完成进行时,我们深信,也必将是将来完成进行时的。至少大学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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