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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美活动的无功利性

2014-04-11秦少梅

关键词:功利性功利事物

秦少梅

审美活动作为人类感性世界的最高形式,是人在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中,按照“美的规律”来把握现实的一种特殊的自由的创造性实践。审美活动一般以一种审美(艺术)的眼光看待人类的生活与生产劳动,从审美发生学说,这种起源于物质生产活动并且与人类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用艺术活动要早于其他艺术活动,也是最基本的审美活动,审美活动便是从这类实用艺术审美活动中逐步产生出来的。功利从《辞海》中解释为:①功效和利益,②功名利禄。在百度词条中解释,功利性是干任何事都以功效和利益为前提。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边沁说:“功利指的就是,我们对任何一种事物予以赞成或不赞成时,我们是看该事物增进或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当然,还有很多不同的解释,但主要意思并不是大相径庭。从美感的基本特征中,我们普遍认同无功利性是审美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马克思辩证主义的发展,审美活动是否真的是一种绝对的无功利性活动?

一、美的存在都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康德认为,只有当这种没有目的的而又和目的的形式符合主观认识功能,引起他们的和谐活动,从而产生出一种愉快,它才是美。从康德的话中我们可以得出被称之为“美”的事物必须同时存在两个必要条件:没有目的的创造和合目的的存在。简而言之,就是在没有功利的情况下却创造了某种带有功利的价值作品(事物)。也就是说一个事物能称之为美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目的性,精神上的或物质上的。从存在论上讲,美的本质:即事物在于对象的作用过程中存在着的与美的主体(个体)的自在存在水平和谐一致的社会历史功利关系。我们可以认为美的本身就是一种功利关系和谐的存在。

在存在论领域里,一方面美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的自然和物质实物(如山川河流鲜花树木或艺术作品等),它们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直接的社会功利性,只具有客观物质存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美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存在事物,这种社会事物被称之为美是因为其必须在社会功利关系中才能被肯定或否定并体现审美主体的功利需求。如被价值评估的艺术品,被“伪陈述”的客观存在物,以及社会人本身,等等。

由此可见,美的对象本身就是客观物质性与审美主体社会功利性的统一,具有“物质和功利”二重性。作为审美的客体本身就具有二重性,那么作为审美主体对客体进行的欣赏——审美活动也必然存在功利与非功利的二重性。

二、审美价值的前提是“需要”

我们为什么需要美 ,为什么要去审美?这个问题从美学的产生到发展都应当作为为美学研究的首要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人若是没有审美的需要,就不会有审美的活动,而没有审美活动 ,也就谈不上有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 ,谈不上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审美关系 ,更谈不上对象对于主体的美的价值 (美)和主体对于对象的美的感受 (美感 ),于是整个美的世界将不复存在,而美学理论的大厦亦无从建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审美需要是外在和先在于审美活动的心理机能,它是人们先验地建立起审美需要,再按照需要从事审美活动。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审美活动便是以主体需要为前提,或者这种需求的心态仅仅存在于审美主体的潜意识里,但是这种潜意识却在无意中支配了审美活动本身。那么,审美活动从源头开始也便存在了社会功利性。如乞丐会觉得最普通不过的馒头比一束鲜花“美”,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美的欣赏都不尽相同,就像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就像俗和雅同样都是美,但它们是不同社会功利关系下审美活动的结果。当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劳动使人对立的自然物转换为与人有利的自然物时,它才因此具有了审美价值。如,当我们没有远在他乡的亲人可思念时,我们还是否会觉得那块所谓的“望夫石”有区别与其他的普通石头呢?所谓的触景生情也仅仅适用于那些心中有“情”的欣赏主体,是主体与客体需求和谐产生的共鸣。审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创造性活动,美的根源不止在其自然属性而在与它的自然属性和人类社会生活的客观联系。

从价值学上来说,价值与需求是不可分割的,文化和艺术的产生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精神需求,反映了人类需求的崇高性,精神需求同物质需求一样都存在一定的社会功利性,同时精神需求的满足会带来历史性的功利价值。例如,一个人喜欢画画,然后在有意无意中欣赏了很多名人作品,最后他的作品给他本人带来了利润,那么,我们能绝对的说他在此审美活动中绝对的无功利性吗?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审美活动在某些条件下是存在间接的功利性的。斯托洛维奇认为:“人的审美关系历来是价值关系,审美关系的客体本身具有价值性。”用价值学说来研究审美,审美活动就存在功利性的可能。审美本身就是一种间接的社会消费。

三、美和善具有不可分割的统一性

审美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人类独有的一种社会活动,任何事物都不存在美丑,那些真善美都是相对于人类而言的社会价值。我们普遍认为善是一种美,川端康成曾说:美是邂逅所得,是亲近所得。其中有两层含义,一种是我们无意中发现的美好事物;另一种就是接触后认为美的事物。后者我们可以理解为我们口中的“善”,也许它不是我们认为特别赏心悦目的事物,但是在接触后我们发现它对我们的社会存在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或者其作用与我们会产生一种幸福感。如果从善的现象也是一种美,那么这种美则是善的一种象征,这种美也往往是以伦理为前提的。但是,美和善没有绝对的界限,审美主体是一个社会人,它的评价标准也无法做到绝对的纯洁,社会伦理等道德的潜意识是审美活动无法做到绝对无功利性的重大障碍。

丹麦批评家勃兰兑斯著名的例子——观察事物的三种方式中说明了审美态度和实用态度的区别,那么同理,如果看一个人美不美我们应该以什么态度呢?第一种,这个人长得好看不好看,需要以科学的眼光来评判,如是否符合三停五眼是否黄金分割等,正如朱光潜先生的例子所说这是科学的态度。第二种,这个人是否心灵够善良,尊来爱幼,拾金不昧等,这是伦理道德评判。第三中,感觉好,如在一起呆着舒服,这是直觉,也就是真正的审美态度。这里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感觉好是愿意亲近的表现,然而愿意亲近的东西一般是以善为前提的,同时认为这是一种美。那么,现在美就等同于善,然而善的存在本身就是有功利性的,所以此审美活动也就具有了功利性。但是从审美实践活动来看,我们评价一个人美与不美一般都是通过“比较”得来的,然而逻辑哲学表明“比较”是理性分析的一个重要形式,那么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断定它与感性活动的最高形式——审美活动不属于同一个范畴,但是我们不能说通过“比较”得来的美就不是审美。蔡元培先生的例子:“马牛,人之所利用者;而戴崇所画之牛,韩干所画之马,决无对之而作服乘之想者。”来论证审美活动中没有实用功利的考虑。固然,画里的事物本来就不可能被使用,所以他即使想服乘也无能为力,人们之所以画马牛,也是因为其有被人之所用的作用,作画一来是抒情赞美,二来是作为一种蕴含某种精神上的东西。如若单纯去欣赏一幅作品并且不作任何深层的联想的话,那么审美活动的确是无功利性的,但是当你试着领悟到作品内涵即领略到了作品的真正价值时,这种审美活动便存在了功利性。

通过对美的存在论和审美价值学说的分析理解,我个人认为,美作为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存在,具有物质和功利二重性,而且,审美主体,社会人更是一种感性和理性相结合的社会存在,其审美心境审美经验以及社会地位和伦理道德直接在潜意识中支配了审美活动的目的性。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而又无法单独存在的,因此审美活动的无功利性的成立也是存在条件的,当然我理解为审美活动是一种主观上的无功利性和客观上的社会功利性的统一。不可否认,对于审美活动的有无功利性的讨论中,我们忽略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每个人对于美和对于功利的理解和定义。美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去质疑和论证,当然,一百个读者就会有一百个哈姆雷特。

[1]曹飞.艺术美学[D].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研究所,2009.

[2]孟宪堂.美的逻辑哲学论[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5.

[3]一石.道德价值与功利价值审美价值的比较透视[J].怀化学报,1987,(1).

[4]陈伯海.人为什么需要美——审美性能论[J].学术月刊,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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