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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契约与人性
——古希腊智者与近代契约理论的界分

2014-04-10郝继松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本性

郝继松,赵 雪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河北金融学院 社科部,河北 保定 071051)

契约理论是关于国家起源的重要理论之一,尤其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合法性的论证得益于社会契约论,可以说契约理论在近代达到了顶峰。为此,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契约理论受到了较多关注。但是,契约理论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存在,其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理论有诸多不同,这一差异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不可否认,时代在进步,但是在反思古希腊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审视近代契约理论的不足,对于当下还是很有裨益的。本文将对古希腊智者学派的契约理论和近代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契约理论①进行界分,以期反思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不足,进而对当代社会发展能有所启示。

一、古希腊智者的契约理论:自然本性与人为约定

智者生活的时代是一个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是由关注自然转向关注人间社会生活的时代。在智者之前是自然哲学的时代,人被看作宇宙整体的一部分,被视为一个有生命的创造物;自然哲学家追问的是万物的自然本性,探求的是永恒不变的真理。自然即“physis”,不是现在意义上的自然界或人化自然或自然物,而是指本源意义上的自然。自然源于动词生生不息,其名词是指一切生生不息的东西,本义是物之为物、人之为人的本性,即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本性,是一物是其所是的本原,所以古希腊人将“什么是自然”与“什么是本原”等同起来。自然是万物变化背后永恒不变的东西。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人们由“自然集群状态”发展成有精致化组织的城邦生活,风俗习惯成为城邦中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最初仍然被视为自然的。随着不断的战争和争斗,人们意识到社会和自然的区别,开始由关注人的自然本性转向关注人的社会本性,于是社会生活中人的品性成了“physis”的主要内容。人们发现弱者总是受强者的欺凌,总是要屈从于强者,城邦的法律不是维护弱者的利益,而是出于强者的意志;各个民族、城邦生活的习俗、方式也各有特色,甚至是对立的。于是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所有这些制度和传统风俗习惯是否以自然为基础?”[1]81即physis(自然)与nomos(约定)的关系问题成了中心问题。智者们在自然与约定的争论中表达了早期的契约理论。

nomos与physis相对,指“人为的”意思,契约或约定、习俗、法律等等都是nomos。它不是出于自然本性而形成的,只是人为约定的结果,因而只对约定双方有效,不具有普遍性;同时它不是自然的生成变化,需要人为的变更[2]205。最初,这种人为约定的秩序规范与自然本性是一致的,即前者以后者为基础。经过希波战争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传统观念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人们开始对人为约定的态度莫衷一是。大致说来是支持和反对两种观念。普罗泰戈拉等智者持支持约定的观念,认为人的本性要联合起来才能生存,但是集合起来会发生厮杀,于是需要人为的约定、法律来加以规范。克里底亚将人的本性扩展为民族本性,认为本性的好坏与一个民族的优秀与否没有必然的关系,而主要是因为习惯和行为才成为好的。由此,虽然人的自然本性是基础,但也离不开人为约定的引导和规范。而反对者认为,人的生存本身就是自然的,约定的习俗和法律是对自然的强暴。因为法律实际上是对受害者遭难的默认,是强者的意志[2]223。

但是,不管是反对nomos还是支持nomos,都承认自然本性的基础性,都认为人的社会生活需要某种规范性的秩序,体现为对稳定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所谓反对nomos,实际上是反对它对自然本性的负面意义,所谓支持也是为提升符合自然本性的生活。因此,约定(契约)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管以何种形式或在何时何地,都是以自然为价值源泉的[3]128。由此可见,智者学派的契约理论的基础是自然本性,其目的是合于自然本性的生活。

二、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与契约

近代,神学式微,个体人按照自己的需求去自由地塑造生活是时代的主题。近代契约理论就是围绕个人生存的自由和财产安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形成稳定的政治秩序为核心内容来展开的。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是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设定。

霍布斯认为,人最初是生活在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之中,但是他否认人的社会性和政治性,认为社会道德与政治是由自然和人性决定的。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从人的情感中推演出来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政治秩序何以产生。自然状态中人的平等是经验上的平等,即能力、欲求等的平等。每个人都有实现欲望的平等权利,进而会产生竞争,结果由于猜疑和荣誉而厮杀,人自我保存的最基本权利受到威胁。由于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发动了对其他人的战争,于是一切都是短暂的、不可靠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战争和恐惧的状态。人出于恐惧的情感,为了趋利避害而达成契约,让渡全部的权利给国家。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于个人的情感和欲求,情感成为自我保存权利的“壁垒”,这是使自我权利合法化的尝试和论证。仅仅出于人自我保存的欲求会导致战争不断,但是如果以更为基础的自然法为指南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与自然是一致的,是永恒的。自然是人的本性,只要人随本性行为就是自然的,否则就是违反自然的。自然法指导人趋利避害,旨在建立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此,人们达成契约,放弃同样的权利,同时履行同样的义务,因为契约的存在意味着每个人都对他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契约的力量是人恐惧的情感,即破坏契约的恐惧程度比遵守契约的恐惧程度更大。因此,契约形成的国家成为规范每个人行为的统治力量。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最初是一个完备的状态,人是平等的和自由的,共同享受着“自然共同体”的一切。但是自由并不是任意放纵性,而是受自然法约束的,人们遵循自然法过着和平的、平等的、自由的生活[4]547。此外,洛克也关注了人的财产权问题。他认为最初世界只是给予的“人类一般”,并没有财产权。财产权产生于每个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人身劳动的延伸,这是所有权的基础,是最初的“自然的所有权”,其它的东西都是共同所有的[4]558。这种情况在条件丰富的时代是不存在问题的,但一旦生存的自然条件变得匮乏了,问题就产生了。随着人口的增加,自然的条件呈现出匮乏状态,人们出于自我保存的欲求而产生纷争;加之由于没有共同的长官进行仲裁,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决人,以自己的自我保存权为标准进行裁决,于是战争和厮杀不断。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战争不是天然的倾向,人对人不是潜在的谋害者,而是由于自然条件的匮乏和出于自我保存才导致厮杀和争斗的。最后,人出于自我保存的欲求而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②,国家是对自然状态的某种补救。

虽然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关涉契约理论的主要问题上还是一致的。其一,作为逻辑起点的自然状态是自由还是战争的状况虽然不同,但是都承认自然状态是病态状况,不会持久。其二,自我保存的欲求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是人的自然本性使然。自我保存是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其三,缔结契约形成的国家虽然在权利分配上存在差异,但是都认为国家是对自然无序状态的补救,社会契约论的目的就是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以实现人的安定生活。其四,社会契约论是出于对自由的追逐,出于对中世纪上帝神学的反叛和对抗,强调个体按照需求塑造自己的生活。由此,近代社会契约论体现了主体人的权利,抬升了主体人的地位,通过自然状态的人来凸显政治国家中的人,政治国家的人的生活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主题。

三、契约理论基础的差异:自然与人性

古希腊智者学派和霍布斯、洛克的契约理论都以自然为基点展开,但是对自然的理解不同,进而对人性的理解也不同。自然和人性作为契约理论的逻辑基础,理解的差异最终暗含着对人、社会、自然的关系的差异性态度和观念。

对于自然这一概念,智者学派虽然在自然与契约的关系上发生分歧,但对自然的理解还是遵循古希腊的传统,即自然是一切东西固有的本性,是一物是其所是的本原,“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5]50。因此,自然是万物变化背后永恒不变的东西,它蕴涵着一种普遍的秩序性规范,潜在地规范和引导着人的行为,即自然法。人的行为习惯都以自然法为基础和指南。虽然人是城邦的动物,服从城邦的秩序,但是城邦的规范性秩序只是自然法的表现形式,它来源于自然本性的规定。合于并出于自然法的(城邦)契约以更为明晰的形式规范每个人各司其职,实现和平与稳定的生活。因此,古希腊智者眼里的自然是自然本性,人是自然本性的人,进而自然法是自然本性的法,人为的契约也是合于自然本性的契约。也就是说,智者们的自然法是自然本性的人化法,契约是自然本性的人化契约。他们虽然表面上在谈人,但更为根本的还是“自然”。至于霍布斯、洛克所理解的自然,还不是本源意义上的自然本性,而首先是一种理论预设的“自然状态”,不管自然状态是战争还是和平,它的核心问题都是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自我保存的欲望被视为自然法的基本权利,一切都以人的自我保存权为依据。人出于对自我保存的未来谋划而缔结契约,形成国家。这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的过程好像是自然而然的,但实质并非如此。因为,自然状态只是为人为的社会契约提供原初依据和根由的理论预设,“自然”在霍布斯等人的眼里更多的还是动物式的自然,是可以经验认知的自然对象。因此,自然法不是自然本性的人化法,而是人为化的自然的法,即冠以自然之名的人为法;以这种自然的法为基础的社会契约不是合于自然本性的人化契约,而是以人为中心的人化建构③。由此可见,与古希腊智者们表征个体人的意识的觉醒不同,近代社会契约论凸显了人的能力,表征着人的主体地位的凸显和确立。

然而从“自然”进展到“人性”的维度,结果会得出一个悖论性的结论。古希腊智者们认为,凡拥有本性就是“good”,即善的、好的,缺失自然本性就是恶的、坏的[2]168。例如食物的本性是能吃,能吃的食物就是好的,否则就是恶;同样,人作为城邦的动物,成为城邦中好的公民就是自己的本性,否则就不能成之为区别于动物的人,就是恶的。因此,此时的善恶好坏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自然本性的拥有或缺失。人天然就是完善的,人在城邦中各司其职,即是好的公民,这就是古希腊人的生活目标。智者学派的契约理论的人性基础就是这种性善论。这样的理解似乎给人设定了明晰的界限,人似乎被置于自然和城邦(国家或社会)之下,即人被赋予了较低的地位和较小的权利,实则不然。因为,在自然序列的划分中,人因其具有理性的灵魂而居于没有生命的物和有感觉的生命物之上,这种界限确立了人的能动性和优越性;同时,人的灵魂又在神灵之下,神灵最接近自然本性的法则,人的活动有了切近的上限,不是任意妄为的,因为人的欲望受到理性和神灵的约束。因此,智者们关于人的观念是一种以人的完善性为目的的观念。这实质上是以有限制的形式赋予人以无限活动的空间和可能。人在自己的界限范围内活动,实现着自然、社会与人的和谐关系,自然和社会在规范人活动界限的同时更赋予了人巨大的自由和力量,合于自然本性的就是好的、善的,而合于自然本性就要求人、自然、社会各自遵循着界限,和谐共处。因此,在古希腊智者那里,虽然强调自然本性的基础地位,但同时也肯定了人理性的至上性,赋予理性切近神性、约束欲望的权利,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契约理论以明晰的界限抬升了人的地位。而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动物式的自我保存和趋利避害的情感欲望,人之所以与动物不同,是因为人具有理性,能对未来进行谋划,所以人是反社会性的自私自利的动物,即人性是恶的,进而是不完善的。洛克虽然认为自我保存不涉及善恶的道德问题,但是依然肯定人本性最强烈的欲望是自我保存,当自我生存权受到侵害时,人有权像杀死豺狼那样杀死侵害者。这在本质上与霍布斯是一致的,即缔结的契约在本质上是以人性的不完善性为理论基础,脱离和否定了传统的人的完善性的理解[6]184。霍布斯等人虽然通过强调自我保存和趋利避害的欲望,凸显了人的主体地位,但同时又赋予自我保存和趋利避害的欲望以至上性,理性成为服务于这些基本欲望并引导其达到目的的力量和中介,进而一切都因满足欲望而成为理性加工的对象,包括人类自身:自然和人都丧失了本性。因此,相较于古希腊通过强调自然至上性,进而赋予人的理性以至上性而言,近代霍布斯等人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泯灭自然本性至上性的同时,也一并湮没了人的本性和独特性。

通过古希腊与近代契约理论的界分,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导致现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近代这种在强调人的主体性的同时暗含着对人的独特性和神圣性降格的意义向度。一切都可以被视为理性加工的功能化的原材料④,神圣的本性和意义世界在欲望的侵蚀下趋向虚无。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的技术座架的促逼,法兰克福学派揭示的技术理性对人的钝化等等,都是近代以人为化的自然和人性的欲望至上性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结果。当然,强调返回到古希腊式的状态也是幼稚的,历史不是循环式的倒退。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不能去“条顿森林”中去寻找文明和未来,而是要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认识到问题的症结。也就是说,要审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意义向度,明确人、自然、社会的界限,颖悟到发展不仅仅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包含自然意义的真正复活。唯有如此,人、自然、社会才会和谐发展,进而人才能真正实现全面而自由的个性。

【注释】

①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虽然在相关内容上有诸多不同,但霍布斯作为近代较早地具体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洛克作为霍布斯之后第一个系统论述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他们还是可以作为近代契约理论的典型例证的。

②本文旨在对智者学派与近代社会契约论进行界分,因而对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不同思想内容仅进行简要地介绍不影响本文主旨,所以,如国家权利让渡与分配情况等内容在这里由于篇幅原因省略不谈。

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弗格森认为,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被冠以自然法之名的虚构,是违背自然本性的。

④关于人丧失独特性,降格为功能化的原材料的观点,可参阅冈特·绍伊博尔德的《海德格尔分析新时代的技术》、京特·安德斯的《过时的人》等书。

【参考文献】

[1]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翁绍军,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2]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柯费尔德.智者运动[M].刘开会,徐名驹,译.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

[4]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5]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M].吴国盛,柯映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6]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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