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发展普惠金融的思考
2014-04-10郭秀全
郭秀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 太原 030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在党的文献里第一次提出普惠金融的概念,同时也为今后惠及更多客户的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从国际上的金融实践来看,许多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户、农村物流企业、城乡小微企业、小型科技创新项目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小微客户”)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还比较低,但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大大增加。目前,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金融资产已达148万亿元,人均超过10万元,市场交易量逐年增大,这为开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我国普惠金融正处于大力发展的机遇期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2005年提出的概念,是指一个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一般来讲,在经济金融欠发达阶段,金融服务基本停留在为少数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个人的服务层面上,多数人因为手持货币量较少或交易量很小而无求于金融。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的资金实力不断扩大,大多数人的手持货币量和市场交易量迅速增加,对金融服务(主要是信贷)的需求开始增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扩大覆盖范围,增强各群体、各阶层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和高收入人群、受教育程度较高人群已经拥有了较好的金融服务机会,享受了较多的金融服务;而小微企业、中低收入人群、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却较难获得金融服务,特别是获得信贷支持的难度很大。因此,发展普惠金融的主要任务是让很难获得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人群能够获得金融服务,让现代金融服务更多地惠及广大客户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
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不仅包括具有金融许可牌照的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没有金融许可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借贷,等等。从这些机构的市场定位来看,具有不同的特点。持有金融许可牌照的金融机构作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探索微型金融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推出了一批针对性强的新型金融产品,收到了较好效果。近年来兴起的小贷公司和典当行主要对接的客户群就是小客户,对小微企业、农户、社区居民微型金融需求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而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平台开办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网站、新型电子货币等业务,尤其是把信贷服务办在网上,不仅方便了年轻且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创业者创业,而且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许多金融机构正在寻求合作,准备与互联网金融联姻,开办新的业务。从本质上说是引入了竞争,激起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进了“小微客户”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理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根本在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创新
普惠金融是现有金融服务在服务范围上的扩展。要实现扩展目标,客观上需要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理念创新。一般来讲,经营理念创新包括金融机构在服务理念、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产品、服务保障方面的创新。
第一,服务理念上要有战略性。发展普惠金融,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在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及时有效地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所需要的金融服务,让现代金融惠及社会弱势群体和经济发展薄弱环节。这就需要各金融机构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从承担社会责任和谋取改革红利的角度出发,研究确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民生金融、社区金融,实现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相匹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目标。
第二,服务对象上要有包容性。普惠金融强调服务对象的广覆盖,不仅要继续服务好大中型企业和中高收入群体,而且要通过普惠金融理念,将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农户等低收入群体都纳入服务对象。目前,金融服务拓展的重点是包括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户、农村物流企业、城乡小微企业、小型科技创新项目和个体创业者在内的“小微客户”。
第三,服务方式上要有多样性。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特色逐步显现,差异化经营格局逐步形成,金融机构要运用多种形式满足小微企业和低收入客户群体的金融需求。这些形式可以是专营机构,也可以是专营团队,还可以是专营窗口。
第四,服务产品上要有全面性。金融机构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开放所有业务,不仅要提供存、贷、汇等传统金融服务,还要开办代收代付、理财、基金、保险、外汇等新型金融服务。重点开发好适合“小微客户”的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产品,在资金上支持他们创业,壮大他们的经济实力,实现他们的创业梦想。
第五,服务保障上要有针对性。正规市场开设的保险产品并不适合“小微客户”,但“小微客户”为了分散内部风险,对商业保险却寄予期望。为此,保险机构应该开发针对“小微客户”的保险产品。一方面,满足他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可以挖掘这个群体的市场潜力,创造商业价值。
三、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在于监管引领和推动
《决定》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普惠金融,仅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引领和支持,按照分类管理、差别化监管的办法,对于向“小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弹性。
第一,敢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格局,在机构准入上允许设立民营银行。《决定》指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尽快制定规则,引导设立由纯民资发起设立的真正民营银行。还可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真正的合作金融。逐步使民营(合作)银行与国有银行形成竞争,促进各类机构网点下沉,为普惠金融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多设服务网点。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出设立网点(包括设柜网点、自助网点和流动网点)要给予适当宽松的政策,开设绿色通道,尽力做到特批、快批、多批,让更多的机构设在基层和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尽快实现县(市)、乡(镇)、村(社区)金融服务全覆盖。
第三,引导金融机构开办“对路”产品。在业务开办上,依照服务对象的需求,需要开办什么业务就批准什么业务,尽量满足其开办要求。特别要引导金融机构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质押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惠农卡等业务。
第四,注重高管资格审核,把握用人导向。在高管审核上,要严格把关,除资格审查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特别注意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承担这些网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适当提高专营机构和专营业务风险的容忍度。在考核“小微客户”业务风险指标方面,不论是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还是风险权重设置,都要适当宽限,尽力给普惠金融发展留出足够空间。
四、发展普惠金融的保证在于政府优化发展环境
发展普惠金融,除了金融系统的努力外,还必须依靠政府创优环境,在法律保护、财税政策、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支持,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客户”创造良好条件。
第一,加快建立适宜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框架,从法律层面保障“小微客户”享有与大中型企业和高收入人群金融服务同等的权利。比如,研究建立普惠金融条例,明确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社会责任、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充分体现对“小微客户”的普惠性和广覆盖特点。
第二,完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融资担保体系,解决“小微客户”融资担保难问题。相比大客户和高收入群体,“小微客户”经营规模小、可抵押资产少,更需要通过担保的支持来获得信贷服务。可以鼓励在县域内建立专为“小微客户”服务的信用担保公司。
第三,财税部门要出台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增强普惠金融服务的风险承受能力。针对“小微客户”主体,以及为之服务的金融机构,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专项补贴机制,运用结构性减税办法减轻经营者和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强它们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充分发挥无金融许可牌照投融资机构的作用,为建立多元化的普惠金融体系探索新路。目前,各级政府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典当行、融资租赁等机构健康发展,引导这些机构开发特定产品,支持特定群体,实现机构与“小微客户”中某类群体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五,地方政府要治理信用环境,打击恶意逃废债现象。建立健全包括“小微客户”在内的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监测情况,对守信用企业和个人提高授信额度、增加业务品种,支持他们更好地创业和发展;对失信企业和个人降低授信额度、减少业务品种,予以一定的惩戒,促其守信经营;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停止金融服务,并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打击,让其付出成本。
总之,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扩大社会就业的迫切需要,更是低收入群体摆脱贫穷、尽快致富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普惠金融理念,充分发挥普惠金融作用,通过金融机构经营理念创新、金融监管适当放宽、政府部门环境优化,极大地提高“小微客户”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增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实现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普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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