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若干问题研究
2014-04-10王娜娜马立平
王娜娜,马立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0)
一、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一种资产经营方式和经济行为,将特定的资产组合体现的价值转换成证券在金融市场上流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也能够将特定资产的风险分散;可以降低特定资产持有人的持有成本、延长其风险处理时间,要求特定资产可以产生固定的现金流用于支付证券化金融产品的收益。资产证券化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主要是针对证券化作用的对象——资产来说的。广义的资产有实体资产、现金资产、债券资产、证券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相应的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债券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等;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多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是指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信用卡业务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通过信用卡形式贷放的消费信贷及其孳息,包括消费信贷款项和逾期利息等,具有持续可估算的稳定现金流。
(二)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用方式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A将资产证券化标的资产B,委托给特殊目的机构(SPV)C管理,或者A将B出售给C,C运用证券化方法将B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人D。对于信用卡业务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是信用卡业务的应收账款。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是指信用卡持卡人持卡透支消费后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即通过信用卡形式发放的消费贷款及其利息,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研究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以下概念:资产证券化发起人A是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需要证券化的资产B是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特殊目的机构(SPV)C是资产证券化的受托机构,投资人D是证券化金融产品的购买方,使用信用卡消费信贷的信用卡持卡人为E,B是被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为F。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A将B出售或托管给C,C将B证券化后的F出售给D,在E归还信用卡业务贷款本息后,C按照合约要求向D投资的F支付本金和收益。
(三)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虽然不是其主营业务,也不具备大规模盈利的能力,但却是应对风险的必要措施。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应收账款的风险,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回笼信贷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运用的总体成本。对于由商业银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来说,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剥离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达到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对于不能以吸收存款的方式融资的非商业银行机构经营的信用卡业务来说,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低成本融资。对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而言,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的降低和分散信用卡业务风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剥离了部分风险资产,增加了流动性,将贷款风险有条件的分散给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投资人共同承担,避免了风险积聚,为风险处理措施的实施争取了时间。
二、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我国境内开始对较为稳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诸如对传统的工商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并已经发行的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原因不仅包括产品的设计运作对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也包括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中应收账款出售标准的确定问题
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出售标准的确定即A确立B的出售标准问题。B是指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出售的是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并非信用卡业务账户,信用卡业务中各个账户的日常维护仍由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完成,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的出售不影响信用卡业务账户。按照分散风险的风险处理要求,原则上所有的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或委托给特殊目的机构C,由C进行证券化处理后将证券化金融产品F出售给投资人D,因此C购买或受托管理的B能否成功被证券化,D是否愿意投资B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F,以及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是否存在将持卡人违约拖欠信贷本息的风险,分散给投资人承担的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等,都涉及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对应收账款的出售或委托管理标准。
(二)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等级的确定问题
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做法,特殊目的机构必须聘用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后的金融产品进行评级,投资人根据评级结果购买证券化金融产品。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F的评级可能会过低,导致F无法被投资,或投资人不愿意投资F。因此,在C与A确定了购买或托管B的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部信用增级或通过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对出售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内部信用增级的途径,使F的信用评级符合投资人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增级相当于第三方对F的提供担保、防范损失,这就需要收取增级费用,则资产证券化成本增加;通过A对F增级相当于A对F的信用评级情况给予担保,一般要求A提交抵押品进行对F增级,用于增级的抵押品的流动性降低,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可以不使用其具有流动性的抵押品用于信用增级,即提供内部增级又不影响资产流动性。内部增级方式可以适当降低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资产证券化成本,并便于执行,因此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选择后者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增级方式较为经济,即A对F的信用评级情况给予担保。
(三)信用卡业务应收账款资产池存在资产枯竭的问题
在证券化操作过程中,C建立的资产池面临资产枯竭的问题。A出售或托管给C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账户如果出现还款后不再透支、长时间拖欠信贷本息、关户、销户等情况,资产池中的资产质量下降,F的投资人D的收益下降,D持有F的意愿降低,进而会减少持有F的数量,甚至抛售。F的市场价格下降、流动性降低,进而影响C的日常运作,这就要求C建立的资产池要有源源不断的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否则由于证券化产品F的数量是有限的,仅根据A已提供的B进行证券化后的产品F数量也是有限的。
(四)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出现盈余应收账款的处置问题
C按照合约要求向D支付本金和收益后,剩余应收账款存在处置问题。信用卡业务中经营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面,持卡人是信息优势方,经营机构是信息劣势方。持卡人了解其使用消费信贷的时间、金额,还款的时间、金额,以及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显然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无法事前了解和准确分析,对正常的使用消费也无法控制,C是根据E的还款来履行与D的合约。根据以上情况分析,C不能控制E的还款,因此会出现C在履行对D的合约后出现亏损或盈余的情况。亏损是由E拖欠贷款本息、资产池有效账户减少、资产池资产质量差等原因造成;盈余是由于E偿还了较预期多的本息。E偿还的较预期多的本息这部分资金属于A经营得当获得,而对应账户的应收账款已出售给C,因此这部分溢出收益的归属问题和分配方式也需要解决。
(五)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的期限问题
应收账款的期限由信用卡持卡人还款时间决定,存在持卡人提前还款、正常还款和拖欠本金等情况。在持卡人拖欠本金达一定时间,一般规定拖欠透支消费金额本息180天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为信用卡的不良贷款。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要按照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处理出现不良贷款的信用卡账户,例如关户、销户和止付,催收的方式方法也会变化,也可能采用账务核销的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由此可见,B的期限最长一般为180天,而F的期限并不都是短期,也存在期限是长期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即使F的期限是短期,也不可能完全与B的期限保持一致。此外,信用卡的使用时间受限,信用卡到期后或未到期时,持卡人不继续持有该信用卡的选择也会影响B的整体期限。
三、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问题应对措施
(一)协商确定待证券化应收账款的选择标准
待证券化应收账款的选择标准一般是不符合不良贷款的应收贷款,以提高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和避免信用增级的成本过高,待证券化应收账款的选择标准还需要结合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与受托的特殊目的机构协商确定,包括特殊目的机构接受应收账款的种类及其在总额中的比例。
(二)待证券化账户数目和/或应收账款金额保持不变
在将应收账款出售或托管给特殊目的机构后,出现应收账款账户数量减少或金额降低的情况时,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要及时补充新增应收账款,确保证券化资产池不枯竭、资产证券化业务得以正常运作。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补充新增应收账款在数量上可以采用的标准有三种:一是新增账户数量,以保持资产池中待证券化账户数目不变;二是新增应收账款金额,以保持资产池中应收账款总金额不变;三是对新增应收账款的账户和金额进行选择,以保持应收账款的账户数目和账户总金额不变。
(三)采用延迟支付投资人本金的方式熨平应收账款和证券化产生的金融产品的期限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使用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后的还款金额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这就要求需要在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人。由于信用卡透支消费金额和还款时间的不确定性,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在数量上不稳定,因此为了确保履行对投资人的合约、保证连续的支付,在持卡人偿还透支消费款项和相应利息后,先对投资人按期支付收益部分,特殊目的机构对投资人履约支付收益后剩余的款项,可以用来购买更多的信用卡应收账款或用于再投资。这种方式既确保了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又通过向投资人先支付收益、后支付本金的方式,熨平了信用卡应收账款和证券化后金融产品的期限。
(四)灵活分配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后的盈余收益
信用卡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分散风险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出现盈余收益是正常情况。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已出售或托管的应收账款金额是根据对应账户来统计的,在证券化过程中,待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对应的账户使用情况会发生变化,包括应收账款金额在待证券化应收账款选择标准范围内变化的情况。例如逾期期数上升导致逾期利息的增加,滞纳金的收取,相关业务办理手续费等。合理增加的应收账款增加了未来现金流。特殊目的机构在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约支付投资人购买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本金后,会有盈余现金流出现,这部分收益是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合理经营的收益。特殊目的机构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获得手续费等资产证券化运作收入,并同时承担或协助投资人承担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这部分信用卡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也帮助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分散了风险,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现金流出现盈余时,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和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按照约定分配信用卡业务收益。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信用卡业务分散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不仅将可能集中爆发的风险损失暂时分散,为化解和处理风险争取时间,避免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因应收账款暂时收回困难造成的经营困难,还可以剥离部分不良资产,降低违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不利的一面,即存在因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的经营不善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信用卡业务经营机构不能单纯依靠资产证券化来分散风险,其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自身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来防范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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