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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多元化发展的新思路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2014-04-09张建平

市场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财务企业

张建平

企业集团财务多元化发展的新思路
——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张建平

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贴近客户、经营灵活、进入门槛低,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就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如今,一些大型集团开始涉足这一领域。与一些独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依附于企业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服务于企业内部为目标,由于其进入门槛比集团财务公司的要求低得多,因而可以成为财务公司的重要替代方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

2008年5月8日,我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经营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由于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获得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二、企业集团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一般由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即为这家企业集团。通常这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附于该集团的,由该企业集团负责其日常运营和管理。这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小企业投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存在某些方面的优势。

(一)资本实力雄厚,贷款额度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门槛低,自有资金一般都比较少,其投放出去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资金需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其自有资金来源只能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我国总共注册了5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只有8082万元,这就意味着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只能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500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平均只有13000多万元。

与一般小额贷款公司相反,企业集团小额贷款公司以集团为依托,注册资本比较充足,而且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的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后续资金的支持,同时也可增加银行信贷的额度。从信用角度讲,企业集团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降低银行的风险,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的难度将会大大降低。

(二)信用风险低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工商企业,但是其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因而并不适用于《公司法》。又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因而也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因此,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尚存在法律空白,非常不利于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集团公司从约束集团风险目的出发,可以承担其外部监管者的角色,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法律空白。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均来自于集团内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信用管理提供了较大的方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融资风险。

(三)业务拓展空间大

企业集团附属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集团内成员企业,企业集团总部本来对成员企业负有监管责任,因而企业可以将自己承担的部分管理业务,特别是管理咨询业务从总部分离出来,外包给小额贷款公司,从而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小额贷款公司则可以根据自己在为集团成员开展金融服务过程中所掌握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金融服务业务向管理咨询业务延伸,从而使自身的优势得以充分利用。

(四)有利于规范集团内部信用管理

企业集团引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之后,集团内部融资业务势必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运作内部投融资业务,这对于培养集团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引入战略资本,整合社会资源

企业集团可以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平台,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集团金融业务,这样既可以壮大资金实力,又可以借助战略投资者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集团管理水平。

三、企业集团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

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可以从事全面的金融业务。但是,财务公司门槛很高,一般企业集团尚达不到要求,更不用说单一的企业了。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是要求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是在申请前一年,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是申请前连续两年,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与财务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则要低得多,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例,有限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由两人以上,50人以下为股东,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净资产在10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出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即可;另外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财务状况良好,出资、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即可。

对比以上要求可以看出,成立财务公司只是少数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专利,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则不然,不但企业集团可以达到要求,即使一般的大型工商企业也很容易达到要求。

四、企业集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及其防范(一)内部风险集中化,须加强公司治理

与企业外部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企业集团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既有优势,也有劣势,至于优势前文已作了分析,不再重述。企业集团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劣势主要是风险过于集中。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大多是集团成员企业,各成员企业多数分布在相关产业或者存在上下游关系,极容易受产业波动的影响。一旦企业集团所在的行业出现危机,小额贷款公司就很难幸免,从而产生大量的呆账和坏账。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因而集团总部必然会对下属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集权型财务管理。企业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常常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成员企业融资。由于受到企业集团行政干预的压力,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扭曲信用资源的配置,这不仅会削弱自身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会扭曲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在这种体制下,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可能会演变为企业内部利润的调节器。而以上现象往往都不会发生在企业集团之外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上。这就要求,企业集团要充分尊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充分重视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将风险管理作为第一要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一股独大,公司治理薄弱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典型的一股独大现象。仍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例,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不得低于5%。一股独大虽然强化了大股东的责任,但是制衡机制却很难建立起来。为此,集团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特别要加强风险管理,并以此来弥补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

(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经营效率不高

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金融业务的从业资格。但是,集团内部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大多数是从集团内部财务岗位或者其他岗位调节过来的,大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或者是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因此,集团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以求尽快地提升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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