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工作中的新型实践问题(上)
2014-04-0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当前检察工作中的新型实践问题(上)
编者按: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具有广泛的法律依据,对于自身履行检察职责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的实践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检察行为司法化,就是要引入对审听证的诉讼要素,使检察机关负责的审前程序具有司法要素,即形成弹劾制审前程序构造。检察人员管理行政化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简单套用行政人员管理的模式,造成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办案效率普遍低下、检察人员待遇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检察人员去行政化的分类管理改革在此背景下展开,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具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培养诉讼精英、符合公诉权司法属性等意义,但是近年来该制度发展出现“瓶颈”,究其原因在于对主诉检察官性质认识不到位、缺乏立法支持、权责利不协调等,因此,应进一步优化办案模式、协调权责配置及正确处理主诉检察官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发挥主诉检察官制度优越性。作为一项“实践中的权力”,检察建议工作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首要任务是完善工作机制。刑事诉讼监督要增强其程序的正当性,应契合现代司法理念,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构建诉讼监督的立案程序。
人大监督;检察行为司法化;分类管理;主诉检察官;检察建议;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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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4)04-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