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连锁快餐业的经营模式
2014-04-09伍唯佳
伍唯佳
在连锁快餐业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经营模式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选择经营管理形式,原因是不同的形式产生不同的税收待遇,有时还相差非常大,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面临较大压力、餐饮企业成本高涨的情况下,更应该谨慎选择有利的经营模式,以利于获得税收收益。
一、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的快餐连锁企业,各门店规模不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单个门店平均人数为51人,平均年收入为75.5万元,大部分都符合小微型企业标准。连锁快餐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将已过开业期、持续稳定盈利门店设立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一些亏损门店,特别是新成立的门店,因为存在门店装修和开办费,容易形成亏损,可以设立为分公司,以抵消总公司所产生的盈利。
[例1]某全国快餐连锁企业C公司在各地有连锁门店100家,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利润总额为3400万元,总公司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80家盈利门店利润总额总计为3000万元,50家亏损门店亏损额总计为600万元。
1、如果将盈利门店设立为子公司,亏损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子公司缴纳所得税=3000×20%×1/2=300(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减半征收。
总、子公司共缴纳所得税为100+300=400(万元)。
2、如果门店设立为分公司,则C公司及各分公司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全部所得额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每年应纳所得税=(1000+3000-600)×25%=850(万元)。
此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多纳税款450万元,纳税额是第一种方案的2.13倍。可见,通过不同经营情况设立分、子公司,可以使企业获得较大税收优惠。
二、业务分立模式
连锁餐饮业为保证食品质量,打造“放心厨房”,往往会延伸其发展产业链,开展种植、饲养为主的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幅度也比较大,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较高税收利益。
1、自营农产品。连锁快餐企业一般将自营生产的农产品,用于中央厨房生产加工食品后配送至连锁门店。
[例2]连锁餐饮C公司需要向全国分子公司餐饮配送,成立了一家中央厨房Z公司,负责加工食品和配送,本年自产农产品成本价为600万元,市场价为1000万元,加工后配送价格为市场价格加成20%,即1200万元,C公司因自产农产品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
企业增值税进项税=0,自产农产品在种植期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属于免税产品,不能获取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应纳增值税=204-0=204(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600)×25%=150(万元)。
自产农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加工,属于内部存货转移,计算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实际发生成本600万元。
Z公司应此项业务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为354万元。
2、分立经营。将农产品种植、饲养等业务与生产加工食品业务分立,投资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H公司负责农产品的生产,成熟后再将农产品以销售形式卖给中央厨房,接上例,H、Z公司因自产农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将大幅降低,具体计算如下:
H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000×0%=0(万元),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H公司增值税进项税=0元,销售免税产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0-0=0(万元)。
所得税=(1000-600)×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
Z公司增值税销项税=1200×17%=204(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1000×13%=130(万元),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204-130=74(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1000)×25%=50(万元)。
计算所得税时以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成本扣除,增加了税前扣除成本。
由于该方案充分利用了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享受了税收减免,因而H、Z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的税款合计仅为124万元,比筹划分立前减少230万元,约为分立前纳税额的三分之一,税收效益非常明显。
三、销售变加工模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原材料成本占收入比为45%,原材料及加工配送环节必将是连锁企业重要环节和最核心内容,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大因素。
1、销售配送模式。目前,连锁快餐业大多采用中央厨房模式,将原材料按菜单分别加工制作成成品或半成品,配送到各连锁经营店进行二次加热和重新组合后销售给顾客,通过管理优化有效控制原材料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因此也是非常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
[例3]接例1和例2,C公司本年原材料采购成本为4500万元(收入的45%),农餐模式采购比例占采购额的60%,批发市场比例为40%,配送价格计算方法与例2一致,以成本加成20%计算,C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中央厨房配送增值税销项税=4500×(1+20%)×17%=918(万元)。
中央厨房配送增值税进项税=4500×60%×13%=351(万元)。
由于批发农产品免税,所以企业从批发市场采购原材料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只能抵扣向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额=918-351=567(万元),由于餐饮配送属于增值税范畴,而门店餐饮则是营业税,这部分增值税将不能继续抵扣,税负不能转嫁消费者,由企业自己最终实际承担。
2、加工模式。将配送销售改为加工模式,将各门店所需原材料由中央厨房统一代理采购,发票开给门店并由门店付款,各门店委托中央厨房进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费,Z公司就只需要对加工费部分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4500×20%×17%=153(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0(万元),由于原材料由门店采购,中央厨房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门店由于是缴纳营业税,也不能获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应纳增值税额=153-0=153(万元)。
将销售模式改为加工模式,避免了因为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或进项税抵扣率低,而配送销售适用高税率所造成的税负上升,因此比销售模式节约税款414万元,纳税额仅为销售模式的27%,节省了税费,减轻了企业负担。
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确定经营模式前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熟悉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异同,特别是有关减免税政策,模拟做好综合税负计算分析,以选择税负最优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