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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完善对“三无”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2014-04-09张宇邵爱红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三无办案矫正

张宇 邵爱红

试论建立完善对“三无”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张宇*邵爱红**

未成年检察办案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置时,要在审查案件情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是否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这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适用不捕、不诉以及缓刑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案发地“无固定居住地”、“无固定工作单位或学校”、“无监护人”的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简称“三无”未成年人)因缺乏有效的监护条件,为贯彻落实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需要建立和完善对“三无”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以更好地实现教育、矫正、挽救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无”未成年人 平等保护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观护

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大城市。相当部分的未成年人在同乡或朋友的影响下独自来城市务工,这些独自来城市的外来未成年人大都属于“三无”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有效的教育、监管条件,在犯罪诱惑或冲动下,他们相较其他未成年人而言更易触犯刑法。以外来人员引入较多的上海某区为例,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高位,其中在沪的“三无”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日益凸显。加强对在案发地无监护条件的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其努力创造非羁押条件,是实现对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一、涉罪“三无”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特点

在系统分析上海市某区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础上,可以总结如下特点:第一,“三无”未成年人的犯罪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均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初中、小学文化以下程度的高达91.2%。第二,“三无”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暴力案件占有较大比例。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型的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2.2%。第三,“三无”未成年人来沪后与其他人结交,交叉影响,结伙犯罪的现象较多,占案件数的88.9%。第四,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措施的较为普遍,实践中由于他们在案发地缺少有效监护和帮教条件,造成办案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并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不得不对“三无”涉罪未成年人采取羁押措施。

(二)犯罪原因

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外出后脱离了家庭管教,没能继续学业,由于其文化、技能素质的欠缺,也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因而他们常处于“失管”、“失学”、“失业”的“三失”状态。未成年人本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或“第二次断奶”,他们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好动活泼、性发育渐趋成熟,而相对生理发育而言,此时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却并未成熟,他们对外面世界充满好奇、敏感,但情绪不稳、易冲动,常有叛逆情绪;对外界事物富于想象、好模仿,但辨别是非的能力却较差;自立能力增强,但自我控制、约束的能力却较弱,容易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态势[1]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49.。因此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如果教育、管教、监护缺失,在社会其他不良因素或人员的刺激或诱导下,则很容易受到犯罪的蛊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奉行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理念,追求的不是对犯罪的单纯惩治,这样的犯罪控制策略更加契合现代社会以人权保障为前提的犯罪控制机制的要求,代表了犯罪控制机制的发展方向。[2]姚建龙.少年法院试点对检察制度的影响与应对——以上海市为例[G].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文集.“三无”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除了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应体现平等原则。部分“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在不得不采取羁押措施后,一方面难以得到有效的帮教和矫治,另一方面在羁押场所中往往受到“交叉感染”,增加了教育挽救的难度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造成了本地户籍未成年与“三无”未成年人犯罪在非羁押措施、不起诉和非监禁刑的适用方面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平等。这一状况,折射了社会对此类人群关注和保护的欠缺,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而有所作为。根据办案实践和探索,我们认为建立和完善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必须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提高认识。办案过程中注重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因在案发地没有监护人、监护单位、学校而容易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落实,未检部门需要在办案中积极采用制度设计、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等方法加以完善,解决涉罪“三无”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难以到场参与讯问、律师的聘请、社会调查等等。

第二,创设条件。完善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监管和观护条件。涉罪“三无”未成年人与其他在案发地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帮教条件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出于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对 “三无”未成年人简单地一律作逮捕、起诉、判处实刑,将会使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反之,如果单纯地按照案情而对情节较轻的“三无”未成年人一律做不诉处理或处以缓刑的话,就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极易诱发新的犯罪、形成恶性循环。故未检部门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工作机制的创新,积极创设监管和观护条件,探索对这些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第三,注重心理和道德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是不良环境熏陶和个体人格心理差异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心理沟通和疏导的渠道相对其他在本地有监护人、单位或学习的同龄人而言要狭窄得多,他们基本游离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控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的边缘地带。同时,道德观念的缺失是涉罪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因此,未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介入,这有利于透过其违法犯罪的表面探究到其更深层次的东西,从思想源头上对其不良行为倾向加以察觉和纠正,这有助于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后阶段矫正和预防犯罪。

三、境外经验

(一)美国利用社会力量构建较为完备的社区矫正体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展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非监禁化,除了对最为严重的罪犯仍需使用封闭的监禁机构外,对于其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均适用基于社区的未成年人矫正项目。[1]“$4.1Million Targeted to Widen Alternatives to Incarceration,”Criminal Justice Newsletter,No vember1,1995,pp6,7. 转引自刘强.对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创新的几点思考[G].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论文集.他们实行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向处分”制度,即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矫治青少年的司法体系,转向学校、社区或者警察,将违法犯罪少年交予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处理,或者由警察处理违法犯罪少年或解决家庭危机、纠纷,预防犯罪。为配合转向处分,美国建立了一些社区性组织,如“治疗之家”、“寄宿学校”、“森林营地”、“寄养家庭”等,此外,还设立了青年服务局,接收从少年法院“转向”出来的少年,协调社区内各种社区性青少年矫治措施和少年犯罪预防措施,提供一定的服务,如:抑制逃学、家庭危机干预、就业辅导等等。[2]康树华.美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和措施[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二)英国政府出面设置观护机构

英国的观护工作由内务部负责,下设“观护制度咨询及培训委员会”,以指导解决观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并培训观护人,委员会由法官、观护人、法务人员、学者、社会人士及内务部代表官员组成,在每一初级法庭部门都设立观护区,由法院任命专业观护人,使得观护工作成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其观护制度的要件有:一是停止判决宣告或执行,在法院所定条件或期限内仍生活于社会上;二是处分必须由法官慎重考虑有关本人的性格、经历及其他详细之报告后,方予决定;三是受此处分者,应置于曾受适当训练者之细心监督下。[3]张甘妹.刑事政策[M].上海:三民书局,1986:84-85.

(三)日本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矫治工作

日本的保护观察(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内的矫正制度,不仅本身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作为其配套制度还需要非监禁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紧急更生保护(安置帮教)制度的全面支撑,方能够具体执行落实。实践中,主要通过针对非犯罪化处遇的人员和犯罪人实施社会内的保护观察,在广义上则称之为更生保护体制。其机构设置模式是在其法务省(相当于司法部)内,设置具体负责罪犯矫正处遇的矫正局和社会内处遇的保护局,共同承担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工作。前者负责设施内的矫正,后者负责社会内的矫正。

(四)德国注重强化教育,加强矫治

德国对有罪错的青少年以教育为主,而不是威慑和惩罚。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是德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的青年局和缓刑帮助者是最主要的执行力量,一些民间协会和社会义工也会接受委托协助进行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工作。通过让未成年人从事一些社会公益劳动、社会性课程和培训计划等矫正活动,教育其实现自我帮助、自我调节、自我发展、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等。

四、完善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设想

第一,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注重司法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减轻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伤害。少年司法制度强调恢复性司法理念,讲求的是衡平与修复,应着重促使少年处理政策发展,使少年不但可以消极地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并补偿被害人,更能积极地为社会所用。[4]基于以上的理念,我们在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开展司法保护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如:在“三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便到场时,确保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落实法律援助律师,及时跟进沟通;针对性地将心理疏导工作融入提审;进行心理测试;结合讯问情况及社工调查情况等进行全面、科学的社会调查;联合看守所开展涉罪“三无”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的节假日团聚、生日、成人仪式等亲情会见;为不捕、不诉的“三无”未成年人联系不捕、不诉帮教机构开展帮教观护;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推动刑事和解等等。办案中,对案件中涉及的符合“三无”指标的未成年人,要及时亮红灯提示自己、及时跟进上述相关措施,逐一对照,开展对这些“三无”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建立、拓展未成年人教育、观护基地。目前已经有些地区开展了有效的尝试,通过设立一些帮教矫治机构,落实未成年人帮教。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汇交通实业公司签订观护基地协议,并借助市级观护基地——上海富大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落实社会观护,与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上海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对相关未成年人开展联合帮教;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设立的“心灵氧吧”驿站[1]检察日报[N].2011-3-28.;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的“阳光教育所”[2]检察日报[N].2011-03-01.;都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有相当数量的依法本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因监护条件所限而被判处实刑。为此,笔者认为可以理性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所用:一方面利用现有的流浪儿童救助站在收留、矫治方面的资源优势,适当吸收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对其进行帮教、观护;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动和吸收一些富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社会企业、机构力量等来扩充、整合现有的帮教基地资源,探索成立具有培训、帮教、考察、观护、就业安置等综合作用的观护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涉罪“三无”未成年人,优先纳入这种观护机构救助。2011年5月27日,上海市公、检、法、司印发了《第二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纪要》,提到的设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该基地是为推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罪犯社会帮教工作的落实,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劳动的场所。这对在沪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帮教、观护工作是个福音。

第三,完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上海未检部门成立二十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3]袁承亮、樊荣庆,等.探索之路——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二十周年巡礼[G].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2006:19: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实施检察改革过程中,现积极试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自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起,全面承担、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的办案方式。,在打击犯罪、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将原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工作机制加以延伸至刑罚执行阶段,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阶段的矫治,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推动社会公益、社会责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整合。未检部门办案人员自未成年人批捕、起诉直至判刑后的多个阶段开展跟踪帮教,选派专人不定期入所与管教民警及住所检察室人员了解在押未成年人情况,建立与在押未成年人的谈心制度,深入了解其所思、所想,并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社区矫正等部门以及观护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协作联系,适当联合团委、工、青、妇联以及民政等部门力量,共同协作、推进对这些涉罪“三无”未成年人能够在观护机构既得到有效的观护、又实现对其的有效管教和矫正。为深化落实,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不仅局限于观护基地资源,还主动与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在外地的父母取得联系,核实未成年人的在沪同乡或朋友作为合适的保证人,让其履行临时监管职责,为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自2013年以来,共计10名来沪未成年人采用合适保证人制度,适用非羁押措施,以平等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多措并举,加强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其一,未检办案人员要与社工等专业矫治机构工作人员联手,共同发挥道德传教的作用。通过检察官寄语、参与培训课程、协同帮教、上法制课等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来引导这些“三无”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通过行为指导来强化其思想道德防线,“正其身”,自觉走上正确道路。其二,未检办案部门应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对“三无”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化。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已有两名检察官取得了心理咨询师的资格,检察官结合自身优势在办案中尝试引入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交谈,对其开展沟通与疏导,化解其心理症结问题,促使其认罪服法和悔罪改过。这样针对未成年人思想心理层面的诊断和疏导起到了拉近办案人员与涉罪“三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距离,缓解其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心理不适,通过情感共鸣来引导未成年人心理态势的作用,对他们的心理矫治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五、余论

对涉罪“三无”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需要政府的重视以及所有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和互相帮助。我们相信,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社会共同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一定能将涉罪“三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得更好。

*张宇,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邵爱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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