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
—— 检察机关案管中心信息化助力检务公开
2014-04-09张璐
张璐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
—— 检察机关案管中心信息化助力检务公开
张璐*
司法公开是一个长久的命题,代表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保护自身权益的不断追求。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对司法公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检察院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部门,检务公开的范围和路径都深受信息社会影响,亟须拓展和创新。而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院近年来结构优化的新生部门,其职能范围不断拓宽,承担着检察院对外窗口和服务的重要责任,其创新性的管理职责,具备拓展检务公开广度和深度的基础,是检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信息化手段在案管部门的融合运用,将有力地助推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 案管中心 信息化
一、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和趋势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民主与人权的核心,在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信息公开的程度是现代执政和司法水平的体现,也是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保护的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群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加强,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意识增加,因此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也不断提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开,就是实现司法公正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最有效手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公正。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时时受到社会各界的探讨和关注。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司法透明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司法公开的范围有所扩大,司法公开的方式也不断创新。
(二)信息化进程对司法公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现代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不断加速,其影响已经不可避免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交流及传播的方式、时效、范围的改变,正一点一滴地影响到社会管理的层面,包括司法系统。信息社会对于司法公开的影响,既表现为必须面对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以变革求发展的机遇。
首先,信息化进程给司法公开带来了诸多挑战。一是对司法信息公开的挑战。当前,信息已成为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网络媒体为普通公民获取信息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在信息社会下,司法信息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由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会更加关注和维护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若司法信息不及时向社会公开,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系统的工作产生不信任感。二是对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挑战。新媒体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发表观点的自由平台,“可能社会中有很多意识形态的传播者。同时网络传播的中间站储存功能使得信息传播者和信息接收者可以完全不同步,这样也就意味着信息传播的范围和深度将大大增加。而且新兴网络技术赋予普通公民的信息自由选择和索取的权利,社会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与自己相近的意识形态,也就意味着国家机关枯燥的法律意识宣传可能受到抵制”。[1]曾邵字.试析信息社会背景下的政府治理[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4).对于一些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公众利用互联网平台能够轻易地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而且在社会范围内集中讨论并形成倾向性意见,而这些倾向性意见产生的基础大多来自碎片化的信息,并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但这样的社会舆论却容易影响司法系统,对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压力。
其次,信息化进程也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机遇。信息手段为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的改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是司法机关提高管理效率,推动司法公开的有力手段。相较于传统的被动、单向的司法信息公开方式而言,信息技术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的实现方式。传统司法公开的方式主要有开设宣传栏、派发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近年来逐步增加了开设网站、举办开放日等方式,但仍然过分侧重于司法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主动性、双向性、互动性不够,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效性。而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为司法信息交流拓宽了路径,信息化平台交流、即时聊天软件、BBS、微博等手段,都可以使司法公开变得生动起来。司法系统只有迅速适应各类信息化手段,并转化为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
(三)检察系统的检务公开路径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检务公开也一直是各级检察院重点关注的内容。概括来讲,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察活动或事项,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客观地公开,以确保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活动[1]唐波.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探索[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6).。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详细规定了“检务十公开”的范围。200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13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的真实充分、及时便民等四项原则,建立健全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主动公开等相关工作机制。
目前检务公开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大众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传统媒体是检务公开的主要手段,各级检察机关都较为广泛地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检务宣传专题活动,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等,通过在社区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涉检法律规范、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三是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近年来逐渐探索创新的检务公开形式,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群众进入检察机关办公区域,向人民群众讲解检察办案的流程、规范,宣传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能够集中有效地传播相关检务信息。可以看出,目前检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是由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进行传达、宣传和教育的一个单向的信息传递,而公开的内容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主,涉及到实体案件的检务公开较少,也缺乏相应的规范,还在逐步的探索之中。
二、案管中心:检务公开的关键环节
案件管理中心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结构创新的新生部门,通过优化检察业务流程,集中管理优势,定位监督服务的职能,案管中心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与地位日渐重要。以上海为例,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成立于2009年底,设立之初即着眼于对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对检察机关全部办案信息的掌握和监控,不仅关注案件信息的纵向传递,更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有效弥补传统办案模式的弊端。
经过几年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案管中心的职能和定位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在案件流程监控的基础上,纳入了文书文号管理、涉案物品管理、案件评查工作、司法办案场所和律师接待管理、检察业务统计等职能。案管职能扩大后,由专人专职承担相关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不仅使主要检察业务部门更专注于提高办案效率,更使检察机关有了一个统一对外的窗口服务部门。案管部门对内需要协调于各业务部门,对外需要面对公安、法院、律师乃至社会公众,它的健全和发展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对外宣传和形象建设,从而将成为检务公开的关键部门。
(一)案件流转环节的公开透明
作为案管部门的基础职能,案件的流程监管贯穿检察办案的全部流程,对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判决归档等各个阶段的流向与时间节点控制信息,案管部门都要实时掌握。改变了以往各个部门自我监督、事后监督、个别管理的弊端,案管部门对案件诸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既能够以整体和宏观的视角关注案件流转的全过程,又能够在具体的关键时间节点上对个案进行期限预警和节点监控,最大限度保障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由于以往的案件流转模式有局限,使检察机关对个案的流转缺乏实时的整体的监控,因而对于相关权利人来讲,想要知道案件办理的进程,也许需要查询好几个部门才能获悉,有时甚至由于案件所在环节的特殊性而无法查知。如今,案管中心掌握了全部办案流程,使案件办理的流程和环节向相关权利人和公众公开提供了基础,具备了可操作性。而这种涉及到具体案件情况的公开透明,代表着司法水平和意识的进步,将是检务公开的深入发展方向。
(二)律师阅卷接待的规范高效
律师接待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对外窗口。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范了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可阅内容。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律师从案件侦查阶段就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查阅的案卷范围也完全放开,因此律师接待工作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自侦、侦监、公诉等部门。
案管中心将律师接待工作统一纳入管理,改变了以往各承办人自主接待律师的状况,为打造检察机关良好的对外窗口提供了管理上和实践上的最佳选择。一是有利于内部管理的规范化。以往的律师接待工作没有具体统一的操作标准,接待的时间、方式都不尽相同,多头管理的弊病不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流程管理。通过统一细化接待流程环节,整合人力物力,控制时间和管理成本,实现律师接待工作向统一集中管理的转变,能够有效提高律师接待工作管理绩效。二是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其对外的信息交流窗口并不多,律师接待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黄浦检察院以市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为基础,制定统一的律师接待工作内容、原则、要求、时间和收费标准,确保了律师接待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与整个上海市的律师接待工作保持统一,切实保障了检察环节律师享有的各项权利,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和亲和力。
(三)司法场所管理的创新监督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用房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听证室、宣告室、律师阅卷室等,是检察机关进行公开听证,宣告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接待律师阅卷并听取意见,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调查取证,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疏导等司法活动的工作区域。司法办案用房涉及的办案环节较多,使用部门交错复杂,以往的使用主要依靠各个部门自行管理,在时间安排和安全保障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辩护人的权利保护不断加强,实践中对司法办案用房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例如,对法警的安保要求,对各个部门的时间协调,对重要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我院案管中心尝试将司法办案用房纳入统一管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对全院的办案用房进行整体把握。首先,司法用房的提前报备制度,使案管中心对各个部门、各个用房的使用有了宏观的管控,随时掌握各个部门的用房情况和计划,便于在各个办案部门之间,以及技术和后勤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其次,对司法用房的设置和使用有了统一的规范,如房间布局、安保执勤、监控设备等要求,对各类司法用房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进行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更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提升检察机关的公开、透明的执法形象。
三、信息化手段深入案管中心,助推检务公开
案管中心成立伊始,其职能就注定与信息化技术密不可分,信息化手段成为案管中心职能实现的重要手段和依靠。经过几年的磨合与改进,随着案管职能的扩展,检察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提升,二者相互促进,联系越来越紧密。面对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信息化手段将成为案管中心实现和拓展职能范围的最佳和唯一途径。
(一)案件程序查阅平台,内部案件流程管理延伸至外部监督
案管中心对案件流转信息的掌握,一般用于内部的流程监控和数据分析。在公众对检察案件流转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信息交流方式多样化发展,案管中心应当充分运用好手中的信息资源,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将案件流转信息做到即时、准确、主动公开。因此,设计和普及案件公众查阅平台将是行之有效的途径。首先,通过将办案流程信息与案件程序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对接,建立面向相关权利人和律师的案件查询机制,对进入检察侦监和起诉环节的案件,案管中心均通过网络予以公告,并每天将相关案件的受理、退查、延期、上报、管辖请示、移送法院等阶段的情况及时更新,便于权利人和律师查询;其次,利用多重信息交流方式,在传统的电话或当面查询方式以外,设立网上查阅、短信查询、即时消息查询、手机应用等多重方式,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审查退捕、审查起诉、个案受理、审结或其他办案环节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案件承办人等信息进行查询,在案管中心和相关诉讼参与人之间建立起多样、及时、有效的沟通途径,保障相关权利人和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二)律师接待预约平台,积极履行职能保障合法权益
对律师接待工作而言,信息化平台的功用不仅仅在于简便律师预约和阅卷的手续,更重要的是将律师阅卷流程纳入统一规范管理,使案管中心将对外接待与对内协调工作融合实现,便于对律师阅卷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实时监控,最大限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科技手段,便利律师从预约到阅卷的整个流程。如网上律师预约平台,可以使律师便捷地与相关检察院进行预约确认;正在推广的速拍仪、刻录机等设备的使用,实现阅卷的便捷高效。其次,建立起律师接待信息系统,整合对外接待和对内协调的管理需求。以现有的律师预约平台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律师阅卷工作的流程信息化管理。在与司法局的律师数据库及检察案件程序查阅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衔接的基础上,从律师预约阅卷开始,对律师的身份验证、案件流转环节确认、案件承办人确认、阅卷时间确认、接待人员网上答复,直至律师进入阅卷程序后,案件卷宗的调用、电子版本的取制、阅卷过程的实时监控,乃至接待结束后的案卷归还,律师评价反馈等程序,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促进整个接待流程的规范化,将公开透明贯穿律师接待工作始末。
(三)司法场所管理平台,检察办案的全方位监管
司法场所统一管理是案管中心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司法办案用房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效率,也是检察办案对外的一个窗口。司法办案用房管理信息平台的设置,应当以司法用房分配调节为基础应用,以部门沟通为协调手段,以规范化管理和程序公开为主要要求,而以规范检察工作和保障相关人员权利为最终目的。考虑在管理系统内设置各类司法用房的使用要求,分配给各相关部门对应的申请使用权限,由案管中心对每个部门的申请及时进行安排和答复,并负责对法警、技术和后勤进行协调,且通过对司法办案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电子化存档,便利地实现对司法办案用房的高效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在检察接待环节的合法权益。
检务公开是时代发展的需求和趋势,而信息化技术也是整个社会快速进步的推动力,新技术的应用正不断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注入活力。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为检察工作服务,以规范化的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拓展良好的检务公开途径,推动检察事业向着高效、文明、公开的目标前进。
*张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