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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思考

2014-04-09本刊编辑凌燕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服务

本刊编辑/凌燕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思考

本刊编辑/凌燕

【编者按】

随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深入,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合作已成为发展趋势。公共服务购买是政府转型、公共事业中一个方兴未艾的领域。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和活动空间,促进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交流,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本期我们策划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题笔谈,旨在能引起政府及学界对这一新模式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从机制的创新、实践的探索、立法的完善等诸多议题展开多视角的探讨,从而为构建这一体系与机制,提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近年来,上海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等手段,不断培育、扶持、发展社会组织,但同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为此,市社会建设研究会组织力量,开展相关研究。通过邀请市发改委、财政局、社团局等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等召开专题研讨会,深入相关社会组织实地考察搜集相关资料等方式,初步厘清了本市社会组织的基本状况,总结了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就新形势下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服务机制 政府购买 民办社会组织 监督体系 多主体 合同履行 纠纷解决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吴铎教授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体现着政府、社会组织和服务对象三方面的关系。政府是服务产品的“购买者”,社会组织是服务产品的“生产者”,服务对象是服务产品“消费者”。为提升服务产品数量和质量,更有效地满足服务消费者的需要,应明晰政府、民办社会组织的责任,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规划服务产品的生产,遵循服务市场运作的规则,健全购买活动的监督体系,从而形成服务购买方、生产方、消费方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和效益。

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陈永标教授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其目的就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提高服务社会的质量、推动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能够有效遏制不正之风。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主体,他们之间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具有一般合同没有的特征和要求。如何规范购买服务合同的订立、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公正解决购买服务合同纠纷,将有利于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使政府购买服务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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