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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促进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

2014-04-09

社会工作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体

黄 诚

一、问题的提出

有犯罪,就有对罪犯的惩罚和矫治;有惩罚和矫治,就有犯罪人重返社会。《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每年我国人民法院判处未满18周岁的犯罪青少年人数在6~8万之间①2005—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显示,未满18岁的犯罪青少年分别为70144人(2004)、82721人(2005)、83697人(2006)、87525人(2007)、88891人(2008)、77604人(2009)、68193人(2010)、67280人(2011)、63782人(2012)。,这些未成年犯在接受刑罚或矫治结束之后都将重返社会。重返社会之初,是最危险的时期,重新犯罪高峰期在刑释后一至两年之间。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刑释未成年犯既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又是一个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群体。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个人与社会休戚与共,犯罪问题不能简化为罪犯的问题(Wilkins,1991);个人对社会有尽义务之责,社会对个人有尽帮助之任,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围绕如何帮助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学者们从各自的理论兴趣和研究视角展开了丰富的研究:(1)回归社会论。社会成员因违反法律被剥夺合法公民身份而暂时离开社会,改造结束重获合法公民身份而回归社会,因刑释人员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双重重要意义而形成了相关“回归社会”研究。《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问题专论——回归社会学研究》这一研究较早、较系统建立回归社会学的理论框架,探讨了包括回归问题研究的意义、制度变革背景、回归社会制度比较,回归问题与劳改制度、回归问题与综合治理,刑释人员的心理和社会保护以及解决的政策性思路等重要主题(杨世光、沈恒炎,1995)。此外,关于回归社会论的其它研究主要涉及:回归社会过程的心理(唐春风,2003;蔡红,2009)。回归群体的特征,如刑释人员具有弱势群体和风险群体的共生性,是施以合理处遇的基础(王志强,2004);回归困难的原因(盛华东、李雪峰,2012);回归社会的路径(于世忠等,1995;骆群、顾津江,2007;刘阳,2012)。(2)安置帮教论。在我国,刑释人员是治安防控和社会帮扶的重点人群,基于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而形成了“安置帮教”研究。安置帮教的相关研究主要有:安置帮教的功能,灵魂再塑(黄京平、席小华,2008);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在押犯改造(毛淑玲、刘金鹏,2008);安置帮教工作的困境,衔接和管控难度大、安置帮扶难度高等问题(李晓英,2010),未成年帮教制度存在着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缺乏规范化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制度以及帮教覆盖率低等问题(赵桂芬,2009);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路径,进行社会保护立法(李与荣,1999;王鹏,2011);通过志愿组织调动社会资源(上海市徐汇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2007)、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刘阳,2012;王彩云、王燕玲,2008);安置帮教关口前移(易云希,2012)、加强特殊群体就业指导(余红扬,2011)。(3)社会排斥论。刑释人员群体的特殊性、社会因其标签形成的防卫心理和行为以及相关社会保护措施不足,导致他们回归社会过程中社会参与不足,在就业、家庭和人际等领域遭到排斥而形成“社会排斥”的相关研究。社会排斥研究的相关研究主要有:社会排斥表现,如未成年归正群体回归社会中遭遇了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胡滨,2009);社会排斥特点,系统性、隐蔽性、相对性和部分排斥的合法性、自我排斥(胡滨,2009);社会排斥的原因,制度层面、社会心理层面、自身层面的原因;社会排斥的后果,刑释人员多元资本的贫乏、难以顺利回归社会(莫瑞丽,2010)。(4)社会保护论。刑释人员群体是弱势群体,回归社会过程中可能遭遇到一系列困难,社会需要保障该群体享有各项基本权利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而形成了“社会保护”的相关研究。社会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有: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贾洛川,2004);完善制度保护(冯卫国,200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成志刚、杨平,2008)。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围绕如何帮助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学界已经形成了数量可观、质量可喜的研究成果,这将成为后来者可资利用的十分宝贵的资源。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既需社会帮助之责任,更需个体自身之努力。但综观以上“四论”,“回归社会论”侧重的是社会如何促进回归、“安置帮教论”强调的是社会如何帮教和安置、“社会排斥论”则倾向于社会何以阻止个体重返社会、“社会保护论”则致力于社会如何提供保护,均将重点落脚于社会帮助之责,而忽视了个体自身重返社会之努力。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应该是一个刑释未成年犯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的过程。

二、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一个社会融入过程

(一)社会融入:相关研究的应用边界

在国外,社会融入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起源于欧美国家的学者对外来移民的社会排斥问题的研究,其后逐渐成为研究其他社会弱势群体融入主流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工具。欧美学界主要从如下三个层面深入研究:一,关于社会融入的基本模式。如资源再分配模式、道德模式和社会融合模式(Levitas,2005);社区工作参与促进社会融入的理论模式(Taylor,2006)。二,关于社会融入的类型化模式。戈登的结构性融入和文化性融入的“二维度”模型;杨格-塔斯的结构性融入、社会-文化性融入和政治-合法性的“三维度”模型;恩泽格尔等提出社会经济融入、政治融入、文化融入、主体社会接纳或者拒斥的“四维度”模型(刘建娥,2010)。三,关于社会融入障碍的归因解释。人力资本归因理论、社会资本归因理论和制度归因理论。近年来,随着中西方文化交流的加深,我国国内的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到“社会排斥”、“社会融入”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社会融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工(陈旭峰等,2010;侯力、解柠羽,2010)、流动人口(徐祖荣,2008;王振卯,2010)、失地农民等群体(张建国,2011),而刑释未成年犯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潜在风险群体,尚未能得到广泛关注。

(二)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一个社会融入的过程

1.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涵义

学者陈成文(2012)从社会学视角对社会融入作了本土界定,认为社会融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能动地与特定社区中的个体与群体进行的反思性、持续性互动的社会行动过程。对社会融入的这一界定的可贵之处在于对融入主体主体性和能动性的高度重视,视社会融入为主体的能动社会行动,正符合笔者对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所持观点,故本文采用上述对社会融入的界定。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定义为一个社会融入过程,即处于弱势地位的刑释未成年犯能动地与社会中的个体与群体进行的反思性、持续性互动的社会行动过程,其目标在于通过这一过程实现刑释未成年犯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和享受正常的生活,以及在他们居住的社会认为应该享受的正常社会福利。

2.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维度

促进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目标是要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和机会,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和享受正常的生活,以及在他们居住的社会认为应该享受的正常社会福利。因此,从内容上看,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包括如下五个维度:(1)经济融入,是指刑释未成年犯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经济资源和机会的过程及其状况;(2)身份融入,是指刑释未成年犯获得和普通公民相同的身份认同的过程和状况;(3)家庭融入,是指刑释未成年犯重新融入家庭生活的过程及其状况;(4)人际关系融入,是指刑释未成年犯的人际关系重新嵌入的过程及其状况;(5)心理融入,是指刑释未成年犯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情绪和态度。限于篇幅,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上述五个维度将另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主要障碍

(一)资源摄取能力低下

在社会融入过程中,适应社会生活困难这一特征延展为刑释未成年犯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低下。刑释未成年犯的资源摄取能力低下,首先就体现在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的获得困难上,因为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和稳定的就业是现代社会中个体摄取资源的最重要前提条件。一是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真正的保障。尽管相关政策规定:“刑释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①参见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文件)但由于多种现实的原因,刑释未成年犯“完成义务教育存在复学阻力、学习中等职业技术缺乏政策保障和接受高等教育存在录取偏见”(蔡文霞,2007)。现代社会分工需要求职者都要达到一定的受教育程度。若受教育机会无法得到保障,就意味着刑释未成年犯进入现代职业分工体系存在障碍,或者只能实现低层次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从而限制了他们的资源摄取能力。结果导致,从群体层面而言,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条件;从社会层面而言,教育机会的缺失意味着社会公平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二是他们的就业机会获得也困难重重。有研究指出,自身就业能力低与社会性劳动力空间狭小的矛盾、前科报告制度与传统社会观念的矛盾、安置就业的非强制性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矛盾(蔡文霞,2007)是刑释未成年犯在就业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刑释未成年犯而言,就业不仅能实现经济上的自足,为顺利融入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而且还能给其带来心理上的满足和扩大社会交往范围,实现个人在心理上和身份上融入社会。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后,或者需要重新入学完成学业,或者需要就业获得经济来源。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弱势性和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方面的社会排斥,决定了他们难以单纯依靠自身的能力完成学业或者就业。如果这种受教育机会和稳定就业机会得不到保障,刑释未成年犯就可能成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陈成文,1999)。

(二)生存环境生态恶化

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过程,本质上是在因服刑导致社会关系溢出人际关系网络之后的重新嵌入。然而,罪犯的社会标签并未因刑满释放而自动的消失。“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切萨雷・贝卡利亚,1999)有研究指出,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等多层面的社会排斥”,使得他们“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人际交往中处于一种不利状态,往往造成受排斥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和巨大的社会焦虑及心理压力”(胡滨,2009)。该观点揭示了刑释未成年犯群体社会融入过程中社会关系再嵌入的艰难,但还不只如此,罪犯的社会标签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排斥将导致刑释未成年犯群体与社会其他人群之间的“断裂”或者人为边界。这种人为边界将在刑释未成年犯群体和社会其他人群之间产生三种隔离:一是认同隔离。认同隔离意味着刑释未成年犯群体和社会其他人群之间无法实现共同的社会认同,相互否定对方的价值观和理念,加剧彼此的成见,甚至形成群体之间的仇恨。二是角色隔离。角色隔离意味着刑释未成年犯可能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其在社会其他群体中的角色期望,同样,其他社会群体也无法实现刑释未成年犯群体对他们的角色期望。隔离的角色期望将加深群体之间的固有隔阂,进而形成群体的社会区隔。三是交流(往)隔离。交流(往)隔离意味着刑释未成年犯群体在人际关系上无法融入其他社会群体,无法为其他社会群体所包容和接纳,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融入。罪犯的社会标签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排斥导致的人为边界把人群之间的认同、角色期望和交流(往)隔离开来,形成社会区隔,恶化刑释未成年犯群体的生存环境,导致社会群体之间整合困难。

(三)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高

如前所述,刑释未成年犯具有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性特征,如果不能将这种风险性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刑释未成年犯可能会变成危及社会稳定的现实因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过程,本质上是不断降低该群体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性程度的过程。刑释未成年犯群体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再次发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过程中的身份被标签并自我认同、利益被剥夺及补偿心理、对越轨亚文化的低免疫力和重返后社会支持不足等四种因素容易诱发再次越轨行为的产生,从而对社会秩序构成风险。近年来,无论从地方省份还是全国来看,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呈现递增的特点(王娟,2012)。此外,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还呈现出低龄化、年轻化趋势,且作案手段更加残忍、犯罪情节更加恶劣、社会危险性更加严重①参见:陈粤华等,《关于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首要标准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调查报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网站:http://www.gdjyj.gd.gov.cn/news_view.jsp?NewsIndex=1078,2008/12/05.。可见,刑释未成年犯群体再次发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相较于其他群体罪犯要大,重新犯罪对社会产生的伤害更加严重。因此,刑释未成年犯再次发生越轨行为对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程度更高。二是对服刑的人员产生负面示范的可能性。如果刑释未成年犯顺利融入社会,能够安居乐业(学),守法做人,那么不仅巩固了自身的改造效果,而且对正在服刑改造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正面示范作用,使他们看到改造的前途和出路,增强接受改造的坚定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整体上提高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质量。相反,如果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的过程中发生了再次越轨行为或者整个重返群体离散社会秩序的社会风险程度提高,必然对尚在服刑的人员产生负面作用,影响他们接受改造的坚定性和主动性,进而可能加深离散社会秩序的风险程度或风险性。

四、促进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基本途径

刑释未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社会融入过程面临诸多障碍,这既不利于刑释未成年犯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也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问题,以实现社会和谐为目标,促进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既需要社会保护和社会接纳,更需要个体的自我适应。

(一)加大社会保护力度

刑释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已经恢复正常公民的身份,但他们的经历又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重返后的社会处遇。而刑释未成年犯由于其重返社会时这个特殊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稳定、因挫折而致的自卑感、因年轻而无法实现独立等特点需要社会给予特殊保护,以能和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发展。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加强对他们的社会保护。《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要求“主管当局应提供或确保一些服务,帮助少年在社会上重新立足并减少对这些少年的偏见。这些服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向该少年提供适当的住所、职业、衣物和足够的生活资料,使获释后能够维持生活,以便顺利融入社会。”具体而言,一是要尽快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虽然我国有未成年人前科保护制度,但由于同时要求执行前科报告制度,因此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后仍然深受前科的困扰。“前科者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罪犯的标签就像温疫一样使人们畏而远之,使有前科者很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他们还要在社会生存,而社会又很少有他们的生存之地。因此,担心、自卑、痛恨、不安、恐惧等不同的情绪不断地抽打着他们的心灵,折磨着他们的精神。”(房清侠,2001)前科记录不能消除,阻碍刑释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进而增加再次越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二是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增进就业(就学)等各项社会保护。在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就业就学、生活方面等困难,必须以安置帮教工作为载体为他们提供各种社会保护。具体而言:第一,提供就业(就学)保护。刑释未成年犯和其他青少年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他们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必须采取特殊的就业保护措施,从而为他们正常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第二,提供家庭保护。家庭结构不完整、家长教育不力往往是大多数刑释未成年犯的相同家庭情况。对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刑释未成年犯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监管,让他们感受到温暖的同时不再放任自流;对教育不力的家长需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培训方式帮助他们树立合理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第三,提供社会舆论保护。社会舆论保护最重要的是大众传媒、社会舆论要维护刑释未成年犯的人格尊严。党和政府、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众传播媒介要以科学的方式宣传刑释未成年犯的合法法律地位,消除社会歧视。第四,为特殊困难对象提供社会救济。对于疾病、残疾、无住房、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存在巨大困难的刑释未成年犯应该建立帮扶机制,帮他们渡过难关。

(二)增进社会接纳意识

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一个重要障碍在于社会成员因为他们的身份和曾经的作为产生了戒备、防范和歧视心理而难以接纳。因此,只有增进社会接纳意识,才能为刑释未成年犯顺利融入社会创造一个宽松社会环境。具体而言,一是消除社会排斥。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刑释未成年犯在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等层面的社会排斥,一视同仁地保障刑释未成年犯的各项经济社会权利。二是消除社会区隔。刑释未成年犯人际关系重新融入的前提是与社区邻里之间的认同隔离、角色隔离和交流隔离要消除,因此,需要通过引入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专业心理工作人员对刑释未成年犯重返所在社区开展工作,帮助所在社区邻里消除对刑释未成年犯的偏见和歧视,形成对刑释未成年犯身份和权利的正确认识,从而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纳他们。三是要增进家庭接纳。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首先是家庭融入,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接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最终能否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家庭成员要秉持“不抛弃、不嫌弃”的态度,通过为刑释未成年犯提供经济上、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关心和帮助,对他们进行思想上的开导和教育,对他们进行行为上的指导和监管,促使他们尽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四是增进同辈群体的接纳。同辈群体在青少年群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青少年获得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但因为监禁,刑释未成年犯与原有同辈群体的交往中断,需要恢复与原有同辈群体的人际交往或者重新融入新的同辈群体的人际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在社会帮教工作中,要通过引导原有同辈群体的成员消除成见和歧视,主动接纳刑释未成年犯,恢复和重建人际交往关系,提供物质上、情感上和心理上的社会支持。也可以通过引导新的同龄人主动和刑释未成年犯建立人际关系,形成新的同辈群体,增加人际关系网络中的社会支持来源。

(三)提升自我适应能力

作为一个社会行动过程,刑释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是一个社会互构(郑杭生,2003)的过程,不仅需要动员各种行政资源为其提供社会保护、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为其增进社会接纳意识,更加重要的是,刑释未成年犯要提高自我适应能力,方可能真正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具体而言,需要从如下几方面提高刑释未成年犯的自我适应能力。一是正确认识社会及社会舆论。因为犯罪造成了身份降格,当重返社会之后仍难免受到社会歧视,如果刑释未成年犯不能理性对待和正确认识这一事实,就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再次出现越轨行为。因此,刑释未成年犯首先要能正确认识所处的社会,理性对待他人的评价和舆论。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是社会成员交互作用的产物,具有客观性,不以个体意识为转移,个人只有先适应社会,而不是只希望社会来适应个人,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来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社会成员因个人地位、知识、观念和经历的不同而对同一对象在立场、观点和看法呈现出明显差异,不可能在社会舆论上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对刑释未成年犯保持积极的、肯定的看法,应该用自己的勤奋努力、遵纪守法向持消极、否定态度的社会成员证明自己已经是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反之则不为。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刑释未成年犯重返社会时往往有着复杂的心态:或对过去的行为耿耿于怀,觉得重返社会之时难以面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而自卑;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而认为社会需要补偿自己,甚至于向社会或者政府提出各种各样不合理要求;等等。实际上,上述两种想法都是不适合的,甚至有可能让自己滑向重新犯罪的深渊。刑释未成年犯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己。要做到正确评价自己,要理性把握自身的优缺点,要做到不卑不亢,既要克服曾经的挫折带来的自卑感而轻视自己,又要努力工作通过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并回报社会;要做到自制,既要做到在有人监管的情况下能遵纪守法,且做到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也能遵纪守法,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要做到自立,既要通过自立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而实现自我人生价值,找到个人的成就感,更要通过自立为社会作出贡献来获得社会的肯定性评价,让社会逐渐接纳自己。三是要自觉抵制社会不良诱因。刑释未成年犯社会融入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提高自身抵制社会不良诱惑的过程,因为社会不良诱惑往往是导致重新走向犯罪的原因。因此,一方面,需要刑释未成年犯不断提高自身抵制社会不良诱惑的自制力,防微杜渐;另一方面,要警惕人际社会交往中的不良诱因,慎重选择交际圈,防止交友不慎导致自己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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