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2014-04-09邱慧芬
邱慧芬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邱慧芬*
近年来,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对农业和农村投入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也开始在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领域滋生、蔓延。这不仅直接阻碍了农业发展进程,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加强对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加快农村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此活动为契机,我们研究涉农惠民领域贪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把这一专题研究好、琢磨透,对于更好地走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有着重大意义。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 农村基层组织 法律适用
一、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现状分析
1. 涉农惠民领域范畴
“三农”始终是中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财政连年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将安排“三农”投入达到1.2万亿元。我国的涉农惠民领域越来越广,涵盖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2.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现状
据了解,涉农职务犯罪近年来呈明显增多之势,特别是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十分突出。一些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严重影响了中央强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6万余件、3.7万余人,占同期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这一数据足以表现出当前我国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二、当前涉农惠民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 发案数量多,涉及领域广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各种补贴也越来越多,从种地到养猪、从农机到家电,农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补贴,一些腐败分子见利忘义,想尽一切办法套取、侵吞、挪用。2011年,河北省基层检察院共批准逮捕涉农刑事犯罪嫌疑人12163人、起诉15422人,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1638人,其犯罪行为涉及各个方面,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
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这些款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多是农民养家糊口甚至看病救命的钱,贪官占用、侵吞这些钱物,使农民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和反感,不利于社会稳定。
2. 犯罪主体多为乡镇农村“两委”人员,窝案串案较多
从当前涉农惠民领域犯罪中,可以得出一结论,乡镇人员和农村两委人员犯罪率是高的。在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之时,乡镇人员和村委人员是该资金的直接支配者,这就给他们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以可乘之机,而且很多犯罪行为是乡镇领导和村委领导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实现的,形成了窝案串案。
三、涉农惠民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诱因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中,“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关键时刻,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农惠民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发案率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有:
1. 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表现为:一是村务公开不到位。一是不公开具体事项。二是乡镇党委政府监管不得力。三是村级财务缺乏审查。
2. 财务管理混乱。农村财务管理是群众关心且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惠民领域犯罪的重要根源。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白条入账。二是分工不明,财务人员不能履职。三是不能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收款不入账现象时有发生。
3. 少数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政治素质低。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和组织观念淡薄,不讲原则,不顾大局,容易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 查处教育力度不足。今年来,对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多数存在着处刑偏轻,对一些农村案件,处刑上更是显得宽松。
四、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合理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
1. 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首次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活动,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这个立法解释确定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之一。
2. 村党支部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治实践,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同级的法律意义上的政府组织,一般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因立法原因,立法文件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组织进行表述,不管有无明文表述,人们均将党的组织赋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因此,村党支部的工作人员视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这在刑法学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基本无争议。
3. 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规定:“《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第3款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根据法工委的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既是经济法人,又具有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管理职能。因此,经济合作社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4. 村民小组
该组织本身属于村委会的派生机构,另外,该组织人员一般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兼任,而且在工作中服从村委会的安排,故应当按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待。
(二)公务范围的认定
村公务有三种情况: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
依法协助公务,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以上已有述说),其实质是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唯有在这七项事务中,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人员在非公务非经营的公益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物、挪用资金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在非公务非商务的活动中(即办理村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权钱交易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受刑法时效约束、在法定追述时效期限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认定为无罪。
而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性活动中,利用管理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务便利而犯罪的,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在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建议应当加大惩罚力度,这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加快农村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把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的法律适用这一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搞透,可以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以我们的实际行动来响应党的号召,走好群众路线,维护好群众利益。
[1]胡渝.涉农职务犯罪现状及对策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9(1).
[2]王华,孔繁亮.新农村建设中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成因及对策[J].政府法制,2009,(8).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5]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邱慧芬,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