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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动态

2014-04-09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司法

学界动态

艰难的历程:从“一胎化”到“女儿户”

来源:《开放时代》 2014年第3期

作者:梁中堂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本文追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史,着重分析由极端“一胎化”转向以“女儿户”为核心的“现行生育政策”的艰难历程。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计划生育由原来政府向群众宣传、号召和提倡,快速转向了家庭按照政府指标来生育的强制生育制度,在此过程中,“一胎化”政策的产生是这一转变的关键所在。80年代初,中央提出了以“女儿户”为核心的现行生育政策以替代极端“一胎化”政策,但该政策直到90年代初期才在全国大多数省份推行。一项由党中央明确提出的重大政策,需要耗时十年才得到基本贯彻,这在新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无论是极端“一胎化”的快速产生,还是“女儿户”政策的缓慢推进,要理解生育政策史上这些重大问题,关键还在于理解70年代末至整个80年代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的特殊政治结构与变迁。

纪委和检察机关反腐败协作制度研究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

作者:杨秋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干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

【内容摘要】纪委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反腐败的两大支柱,在反腐败工作中面临协作机制不畅通、协作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和纪委在反腐败协作中,应该在各自独立自主、恪守法律基础上,探索建立协作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关注大要案的相互协助问题,以期在协作中互相之间形成监督,从而建立起高效有力的相互协作制度。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问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由于纪委在党内政治地位高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往往不能完全落实。检察机关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和纪委的关系,以达到法律和政治的平衡。同时,纪委的反腐败活动也在逐渐规范化、法律化,从长远来看,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协作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进程。

论主体多元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

作者: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服务型政府研究所所长

【内容摘要】社会治理创新服务于建设新型社会体制的目标,一是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二是由于后工业化的压力使原先的社会体制不适应新的时代,提出了探索新的社会体制的要求。在新型社会体制建立的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是重心和突破口,需要适应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要求,从政府垄断社会管理转变为与其他社会治理力量合作治理。最为重要的是打破政府本位主义,确立起“他在性”的原则,根除行政傲慢。社会治理创新是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联系在一起的,既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也要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

来源:《法学论坛》 2014年02期

作者:杨建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为法治的发展提供反思机制,发挥制度变革的“微调器”功能,促进社会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平稳结合,是其发挥社会治理功能优越性之所在。将社会冲突的化解纳入司法化轨道,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和控制,捍卫权利并适度地创新规则,宣示法律的时代价值观,促进公众守法习惯的养成,是司法完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内在机制。在实现自身的规范和“自治”的前提下,司法对社会的变革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促进司法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目标的双重实现,是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迈向良性发展的应然目标。

从“亲亲互隐”看家国关系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

作者:温海明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如何把握“亲亲互隐”的核心脉络,虽然切入的角度可以多种多样,但家与国的冲突是“亲亲相隐”和“窃负而逃”这类伦理困境的根本问题。儒家认为,“国”建构在“家”之上,所以孔子让父子相“隐”,孟子要舜逃“国”护“家”。如果要求人们不顾“家”去检举和举证告发家人,那么这样的“国”法不值得尊敬和遵守。“国”法不当破坏以父子为根基的人伦秩序,所以即使假设舜父杀人,孟子还会提出让舜逃离可能以公正和正义的名义杀死其父亲的“国”。可见,在儒家的家国关系中,家庭意识是立国之本。今天反思这种伦理问题有助于我们在家国之间的紧张中寻找一个中道的平衡点。

“组织主人翁”还是“组织公民”—— 基于中国社会文化的员工行为分析视角

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杨白寅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梅哲群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组织公民行为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反应的是西方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理念。然而,员工的组织行为受到社会文化的深远影响。在中国管理实践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弥漫着浓厚的“家文化”氛围。在这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影响下,根植于西方文化基础的组织公民行为,其概念本身的文字表达、内涵定义以及维度结构等均不适用于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实际国情,而组织主人翁行为时产生于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并用于描述中国文化背景下组织中成员的自主性行为。组织主人翁行为的六个维度学习进取、敬业奉献、忠诚正直、乐于助人、人际和谐、顾全大局的提出,比源自西方管理学文献的组织公民行为更能反映出中国文化背景下积极进取的正向行为。

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

作者:于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学界对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大多是从鸿达叙事的北京入手,缺乏一种对个案运行过程中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深入探讨与认知。通过梳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进路,在个案背后发掘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要性,并介乎额刘涌案改判等具体个案,分析传媒与司法在话语权上的博弈,即国家意志与法律程序、司法公开与民众知情权之间的博弈。在此背景下,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于司法公开与引导舆论的新认识,并结合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公开建设,法院系统微博运作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相关动态,分析了司法机关反向运用传媒现象和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追求

来源:《法学》 2014年04期

作者:张先昌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魏辰 江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专制社会,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就如何治理国家提出许多方案,其中不乏具有持久生命力并可供现代借鉴的理念与制度:如重视立法,强调法律是天下之大信,无论统治者还是平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严格、公平执法,执法的公信力才能确立;统治集团成员只有做守法的表率,法律才能取信于民而具有权威性;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执法的公信力,仅靠官员个人的自觉是不够的,制度保障才是关键。中国传统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追求是一贯的。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权之检讨

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4年04期

作者:柳砚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当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登记、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规章均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将不得限制或剥夺权利、不得增设或增加义务确立为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那么,这种方式能否周延地框定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范围,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权设定权利义务,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同时,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标准、"简化制定程序"以及立、改、废"程序同一"原则未得到普及等,也易导致设定权失控和权利义务受损。

尊严、交易转型与劳动组织治理:解读富士康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第1期

作者:汪和建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以富士康事件为例,对劳动组织治理问题进行研究,考察尊严与交易转型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劳动组织治理结构转变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尊严认知与获得的差距,会引发组织内员工退出、自杀等各种保护性行动;劳动交易持续引致的员工人力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会影响组织内尊严需求与供给的差距,从而促进劳动组织治理结构的转变;企业家认知及其在全球生产链中的“结构自主性”策略博弈,对于劳动组织治理结构的“转向—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治理视角下社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介入

来源:《学习与实践》 2014年第4期

作者:方舒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场域。由各类社会风险引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给社会秩序的平稳、健康运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社会工作这一现代社会重要的福利性社会行动,能运用其专业手法积极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发挥事后恢复、事中引导和事前预防的功能。同时,社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介入还可产生积极预防、责任伦理和风险理性等深层次价值,为风险治理带来新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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