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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区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研究

2014-04-09王喜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3期
关键词:民族自治少数民族流动

王喜

民族自治地区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研究

王喜*

民族自治地区是某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个地区的人口与普通地区的人口在文化、宗教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其地区的流动人员在犯罪类型和原因上也是有所不同的。流动人员的存在是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问题,它有可能会扰乱正常的社会治安,对这个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也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民族自治地区导致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和犯罪类型的归类,其次,根据这些原因和分类,提出一些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流动人员犯罪进行有效控制的方法和对策。

民族自治地区 流动人员 犯罪问题 对策

犯罪不止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从宏观上看,它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影响着当地的法律相关人员对犯罪的看法,更重要的是它影响着“犯罪”这一类行为的定性。由于我国实行少数民族自治的国策,在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成了特定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而这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会对“犯罪”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流动人员的犯罪原因和类型

近年来,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社会层面各个阶级之间的矛盾相对较为突出,社会的治安形势相对较为严峻。而导致治安形势差的罪魁祸首就是犯罪的发生。犯罪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犯罪者为少数民族的案件在逐年上升。尽管从全国来看,少数民族的犯罪率仍旧低于汉族的犯罪率,但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犯罪问题有些可能会很严重。最近几年在民族自治地方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不论是给国家安全、民族团结,还是社会秩序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与普通城市和乡村一样,民族自治地区也有贫富差距。在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一些乡村的居民同样会选择跟随利益的脚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讨生活。而这些居民面临的问题有: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没有创业或投资的资金,难以有资金的良性循环;农民出身,难以适应城市的发展模式等等。一旦看到有人不按照社会规则谋取钱财的“事迹”,或是接受了不怀好意的“援手”,很有可能就跟随其后,模仿他人的不正当手段或者不小心跌入诈骗者的圈套。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很难找到固定的工作,也意味着很难有固定的收入。这些流动人员中,有些就为了谋取钱财而变成小偷和窃贼,甚至可能发展到抢劫和敲诈勒索。由于没有固定的住处,这些人员的流动性反而成为了他们的优势,经常更换藏身地点,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等等。

对于刑期已满释放的流动人员,再犯罪的几率也很大。因为他们长时间与社会隔离,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具备讨生活的技能,不能在社会上找到一席之地,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员,在遭遇对犯罪后的歧视之后,还有可能遭到地域歧视等等,很难回到正轨上继续生活,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堕落到更深的程度。

从犯罪的种类来看,少数民族的犯罪分为了两大类:一是与民族习俗有关的或具有民族习性的犯罪,二是与民族习性和民族特点无关的犯罪。现实生活中,不但有与其民族习惯或民族习性有关的犯罪,也有与其民族习性和民族特点无关的犯罪;不但有轻微的违法犯罪,比如小偷小摸,也有严重的暴力恐怖犯罪,比如打砸抢烧等等;不但有因人民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普通民事或刑事犯罪,也有由国内外“藏独”、“东突”等敌对势力所操纵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从犯罪趋势来讲,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率总体上上升。从犯罪类型来看,呈现出犯罪主体越来越年轻化,农牧民或者无业人员、未成年人和女性犯罪不断增多,财产型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比重较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时有发生,外流人员犯罪和新型犯罪不断增加的特点。

二、民族自治地区的流动人员犯罪的惩治

吴大华教授首次提出了对少数民族犯罪进行类型化研究的观点。他指出:“中国少数民族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由于在很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观念中,传统的文化习惯和宗教的意识尚有残留,在有的地方,宗教的影响甚至大于国家法律。所以,针对少数民族犯罪的这一特点,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两少一宽”的民族刑事政策。但可惜的是,这一政策并没有得到完整或到位的实施,总是口头和政策的说明,很少有实际上的例子。

我国提出这一刑事政策,由国家本位模式转变为国家、社会双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成为了我国今后的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宽”针对轻罪,其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而“严”的对象是严重犯罪,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且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一定要坚持“严打”,对其予以采取严刑。

迄今为止在世界上,犯罪问题的治理模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通过刑罚来控制犯罪的国家治理模式;二是既注重刑罚控制犯罪的作用,又注重社会对犯罪控制的作用——利用社会的一切资源,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我国的少数民族犯罪是一种由诸多异常复杂的因素糅合而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综合征”,所以对于它的控制也可以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此认知基础上,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经济、文化、教育、道德、民俗和宗教等多种手段,进行全面、持久的综合治理。民族自治地区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其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等因素也与普通地区大不相同。因此,要求少数民族犯罪的控制必须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采用社会本位的犯罪控制模式,才能控制犯罪的几率,保障治安的良好运作。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流动人员控制对策

首先,要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常规管理。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员,要详细地掌握他们的情况,不但要登记、办证、建档,还要输人计算机储存并建立手册。严格管理房屋的出租和出售,坚决拆除私建滥建房屋,与房屋出租户签订责任状,将流动人员租房户置于出租户的有效监督之下,再将出租户置于派出所的有效监督之下,层层监督,堵塞漏洞。可以开展一些新颖的治安行动,比如说开展流动人员平安小区试点工作。参照城市开展平安小区活动,在流动人员中抓好建设“平安流动区”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培养好典型,进而全面推广,力争大幅度提高流动人员的治理整治力度,使流动人员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除了管理层面以外,最重要的任务是加大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内地之间的差距,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贫困是外流人员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从宏观角度而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缩小民族地区与内地之间的差距,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防治少数民族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其次,重要的是要重视对少数民族群众,对他们进行城市习惯的培训,提供就业机会,促进他们的就业。对青少年进行文化教育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学有一技之长,组织他们有序流动,减少流动中的盲目、自发状态,合理解决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还有就是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流入地,民族事务部门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作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广播、影视、报刊等媒体,丰富多彩的民族文艺演出和民间艺术,“三下乡”活动以及传统民族节假日来对少数民族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是非辨别能力对个人而言,文化水平偏低,法律观念淡薄都是其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隐患。与此同时,加强民族团结,增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其他民族间亲和感,使他们感受到自己所处城市的温暖,培养社会归属感,提高社会责任感,从而预防并减少他们的违法犯罪。

最后,要充分发挥宗教文化和民族习惯在防治违法犯罪的作用。社会纽带是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情感,是人们正常人格中的一部分。这种纽带具有防止犯罪的作用,因为这种纽带会使未成年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服从社会传统规范。鉴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特定,有关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靠宗教组织与宗教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通过他们的宣讲教义,宣传号召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

四、结语

我国少数民族数量众多,分布地域广,少数民族在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社会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语言、宗教信仰、价值观念以及民族心理素质等方面,与汉族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而少数民族犯罪作为少数民族中存在的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同样呈现出有别于汉族犯罪的特点。基于这点,以犯罪主体的民族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做出界定是必要的。我国的国情和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决定了少数民族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少数民族犯罪作为一个复杂的、敏感的社会问题,其能否得以有效控制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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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律师,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少数民族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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