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政府风险管理研究
2014-04-09刘叶玲
刘叶玲
(中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12)
重金属污染政府风险管理研究
刘叶玲
(中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12)
我国现有重金属污染存在现实和风险管理上之困境,去除现实困境应以政府风险管理完善为基础。重金属污染政府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应以风险预警、公众参与管理理念的建立为基础,并构建与此相适应的核心制度,实现环境优先、健康保障价值。具体而言,首先应该将建立于现实主义风险属性基础之上的风险理念,转变为注重民主参与、重金属污染特性的建构主义风险管理理念,充分保证风险规制过程的合法性。以此种理念和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为基础,最终建立起以主导机构、标准化、分析与评估技术、配套制度为核心要素的政府风险管理制度,实现重金属污染中政府风险管理的完善。
重金属; 建构主义; 合法性; 风险管理制度
一、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困境
(一)重金属污染现实困境
重金属污染是我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发生涉重金属污染事件39起,尤其是2009年以来,连续发生陕西凤翔、甘肃徽县、湖南武冈市和浏阳市、云南昆明市等2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长期积累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始逐渐显露,部分流域和区域涉重金属重大污染事件发生频繁,对人类生存造成严重威胁。而且,重金属元素具有较强的迁移、富集和隐藏性,在水、气、土各环境要素之间动态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结构和功能、生物种群和群落结构产生长久的影响,造成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和丧失,威胁生态系统安全[1]。
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治理成本高,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金属污染的特性归根于两点:不确定性和公众性,重金属污染的不确定性和公众性也决定了重金属污染现实困境的出现。
1.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不仅是重金属污染的重要特征之一,相比于其他环境污染而言重金属污染的不确定性特征更为突出。首先,是因果关系的不确定。由于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的特征,危害风险不易预估。损害结果发生以后重金属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明确鉴定。其次,损害后果无法预估。重金属污染的危害大、持续时间长、治理成本高,对环境、人体产生的危害不可预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决策制定和执行都应体现不确定性的特征。
2.公众性。重金属污染的公众性与其所涉范围、影响对象不可分割。重金属污染通常与地区有色金属等工业息息相关,污染呈区域性,受害群体呈区域性。因此重金属污染受害对象通常是广大公众,重金属污染的风险管理也应该体现这种公众性的特点。以石门县砷污染为例,石门县砷污染影响范围较大,呈现砷中毒以及癌症患者群居的现象,并且对于砷污染治理中的二次污染预防问题当地群众也有不同意见。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应体现公众性的特征。
(二)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困境
面对重金属污染等环境污染的现状以及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已成为政府治理此类问题的必要手段。基于重金属污染具有复合性、交互性、危害空间大、时间长、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特点——不确定性、公众性是重金属污染的典型特点。对于重金属污染的风险管理需要基于重金属污染的特性建立。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的管理制度应该是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和具体管理制度结合一体的体系。但是现有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存在相应的模式、理念和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作为风险管理核心理念的缺陷。现有风险管理理念仍旧以经济发展而非环境保护为宗旨,对于公众健康和环保利益并未予以充分重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理念正经历着由“可持续发展”向“环保优先、健康保障为内核”的转变。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与原有的经济优先、为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产生的大量环境污染事件息息相关。传统重金属污染管理机制包括风险管理机制在内,存在的理念上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并未确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环境保护立法最高价值,建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健康风险评估制度[2]。但在现行基于上级政府评价的政治晋升机制以及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政约束的政经脉络下,仍可能异化为纯粹的经济优先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的目标在于预防环境污染的产生,减少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而这种损失不仅仅指代经济损失,更指代环保利益和公众健康。所以重金属污染风险制度的转变应该以管理理念的转变先行,指导整体制度的完善。
2.实证主义管理模式的缺陷。风险规制给传统行政法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基于“不确定性”挑战,还基于“主观性”的挑战。社会上不同群体知识的不确定性、立场的价值主观性对于风险管理模式的形成和合理性的证成提出挑战。费雪认为关于不同风险管理模式的分类本质上是在不同的行政宪政主义范式之间进行选择,传统的行政宪政主义范式归结为“商谈—建构主义范式”和“理性—工具主义范式”[4]。孙斯坦将风险管理分为实证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和建构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并在《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与环境》一书中反复强调对于风险的评价与风险管理决定的做出应该基于一种理性的专家的分析,侧重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唯有此办法才能避免采取基于直观感受之上的不理性的风险规制措施[5]。这种分析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即以事实为基础的实证主义理念。相对于实证主义的科学分析,建构主义更侧重于对于各类因素的分析,尤其是预防理念和民众观念的注重。费雪和孙斯坦关于风险管理模式的区分在政府风险管理模式中,其实就是对于专家模式和民主模式的不同侧重,二者基本上是同时存在于风险管理中,只是侧重产生的管理效果不同。就我国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而言,现有以专家为主导的实证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并未体现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所需的不确定性和公众性,故需要进行建构主义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是基于重金属污染自身的特性。
3.具体风险管理制度的缺陷。在具体重金属污染管理制度上,碎片化严重、专业风险评估鉴定机构不完善、行政部门内、外合作性缺失。我国分散执法最直接的体现为碎片化机构现状。我国目前涉及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机构众多,中央政府设置了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统筹兼顾的中央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设置了与中央相对应的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地方行政部门,在众多部门中,环保部门总体上对重金属污染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发挥协助作用[10]。目前我国重金属污染管理,包括重金属污染风险治理在内的众多问题,之所以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形,基本原因是因为过于强调部门分工、轻视甚至忽视管理目标需求的现有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与主导机构相适应的技术评定和外部合作也缺乏统一调度和规范管理,具体制度的缺陷极大影响了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的建构。
所以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完善应该根据在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上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转型。
二、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理念和模式转变
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现实主义风险管理模式都存在其缺陷,由可持续发展理念向环保优先、健康保障转变,由现实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向构建主义转变是完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要求。
(一)由可持续发展向环保优先、健康保障转变
以健康为核心、环境优先为内核的理念充实,更体现为一种价值的转变。由于重金属污染风险不仅是一种指向环境损害的风险可能性,也体现为一种指向人类健康的风险可能性。单纯以可持续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存在其固有缺陷,相对而言,环保优先、健康保障发展理念具有以下优势:
1.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效用的保障。以健康保障和环境优先作为价值导向是重金属污染为问题导向而建构的,以环保优先、健康保障为内核建立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在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决策时将以二者为最重要的目标,而非以经济发展作为考核标准,这才是环境保护根本利益之所在。同时,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以健康为核心、环境优先为内核用以充实政府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规制,是用以解决中国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得不到大众认同的基本解决措施。重金属污染切实影响民众的环境权等权利,如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不能优先体现对于民众切身权益的保障,那么这种不符合民众需求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理念存在其不合理性。
2.严格权益保护的需要。在当前重金属污染案例中,通常受害者受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伤害。但是现有的污染评估标准、损害赔偿标准、风险评估标准是以实际污染现象、损害结果为根据,但是这种标准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难以确定具体的损害,这种标准也不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危险事故的发生。以环境为优先、健康为核心的标准才是符合现实对于环境权、人权保护的需要[3]。比如:可通过引入重金属毒性系数等参数,使环境质量标准描述方式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联,并作相应的解释说明,这种解释说明将以一种较为符合环境保护、健康保障的方式严格保障民众环境权、人权。
(二)现实主义向建构主义转变的风险管理模式
1.重金属污染风险的不确定性需求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传统的现实主义模式管理是基于现有数据的收集,是以科学数据、专家分析为基础。实证主义风险管理模式注重对于科学技术的依赖,专家的意见、成本利益分析将是风险预防决策和管理手段做出的重大依据。但是目前重金属污染的不确定性使得重金属污染风险无法用科学技术明确确定因果关系,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危险产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能性,因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正是基于重金属污染不确定的特性,将风险管理严格遵循实证主义分析将可能导致产生无法预估和逆转的重金属污染后果。由实证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向建构主义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也是与环境保护管制原则由损害预防到风险预防的转变相符合的。对于污染的防治以及受害者的保护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也易产生评估标准与实际需求相矛盾的后续问题。由此可见,现有重金属污染风险的不确定性需求纳入众多因素考量因果关系及构建风险管理,严格的现实主义风险管理模式已经有力支撑目前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理念基础。
2.重金属污染的公众性需求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重金属污染的风险具有公众性的特点。这种公众性主要基于环境污染影响涉及公众,甚至危害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利。这种公众性要求行政体系在进行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纳入“公众性”因素,避免现实主义风险模式中“专家暴力”的产生,同时这种承载这种公共性的公众参与也是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合法性证成的依据。
(1)风险规制的价值选择应以公众的风险知识为依据。公众对于风险管理模式的评价,风险管理模式在实践中能否发挥相应效果也是判断风险管理模式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我国存在相应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制度,但是,这种风险管理制度在具体运行、处理重金属污染的问题时,仍然引起了较多的社会问题,存在社会不满的现象。产生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在于这种政府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之理念并不符合重金属污染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公共性。孙斯坦在《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与环境》一书中反复强调对于风险的评价与风险管理决定的做出应该基于一种理性的专家的分析,侧重于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唯有此办法才能避免采取基于直观感受之上的不理性的风险规制措施。政府应当尽量适用量化评析方法来评估自己试图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通过分析规制措施的成本,来考量如何权衡。这种分析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即以事实为基础的实证主义理念,但是中国存在的以重金属污染为代表的污染风险管理却需求一种超越实证主义理念的风险模式。关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现有重金属污染评价标准较为丰富,然而效果却不尽理想,重金属质量评价标准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不一致”[6]。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基于知识背景的差异,公众和专家对于风险规制的目标就会产生分歧或争议。公众所考虑的背景性因素在专家的风险知识体系中是无法体现的。以现实和客观现象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模式,在当今社会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以政府导向为中心,以专家评估为主力的评价模式,现实主义模式具有自身的理性优势。与现实主义风险相对应的是建构主义风险模式,建构主义风险模式是以风险承受对象——民众作为逻辑起点的风险模式,这种风险模式更多的强调民众对于风险的直观心理感受[7]。两种风险属性模式在现实社会中都具有合法性基础,但是一项风险的评估模式的确定不应以风险本身为标准,而应该由产生该风险的附着物予以确定[8]。
(2)风险管理合法性基础。公众参与风险管理的过程也是风险信息交流的要求,这种公众参与不仅能保证重金属污染中风险管理体现公众的价值目标、保障利益均衡,同时也是风险管理合法性证成的要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对环境权的逐渐认可;另一方面是由于环境损害与污染所产生危害后果的特性与公众息息相关。重金属污染风险模式、风险评估的选择也正是基于这种特点。传统的现实主义模式强调理性与现实的基础,专家评估的作用较为突出。随着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各个环节的渗透,公众权益的重视增强,公众参与已经逐步成为弥补专家风险评估过于理性、独立性不强的特点的方式。公众参与也作为政府风险管理注重民主的一种合法性证明。建构主义风险模式相对于传统现实主义模式来说能补充专家理性的缺陷,综合民众价值目标,这种合法性基础的转变,势必引起评估因素的变化,公众对于重金属污染的体验也将纳入风险评估之中。
三、风险管理具体制度转型:核心制度建构
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应该有与其理念相适应的配套机制。环境问题的根源并非在于“市场失灵”,而在于“政府失灵”。完善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应该强调政府风险管理的整体实践,从四个方面构成政府风险管理的制度:主导机构、标准化、分析与评估技术、配套制度[9]。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应的重金属风险管理机制,但是我国目前在政府风险管理顶层设计的各个方面存在着众多问题,下文将具体进行分析。
(一)主导机构:由分散执法向整合型政府风险管理体制转型
在管理体制上,根据风险管理需求,与中国的实际情形相对应的是应该具有一个整合型政府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整体指导、调控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从整体而言,这种整合型政府是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专业自主、整合集中的政府机构。注重统一领导、核心机构的作用[11]。英国的环境治理模式可以给予我国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行政机制建立相应的经验。英国的环境治理机制是以高权威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治理实施统一管理。我国可以设立以国家环境保护部为中心的环境核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包括重金属污染风险在内的系列问题。
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是一个整体协调的程序,需要各部门、各区域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的预防、检测、治理与沟通。这与重金属污染自身的特点也息息相关,重金属污染的跨区域性、重大性,有时候会跨及不同区域,需要各级、各区域甚至各领域政府机关的合作协调。并且我国现有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双重管理机制的改善,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协调上下级之间的风险管理以及沟通。对于跨部门的管理,环保部门可以建立跨省区的大区域环保监管监督机构,对各方的环保下属机构从人权、财权上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对跨省区环保问题的有效监管,也使地方环保机构切实的摆脱当地行政主管的干预[12]。
(二)标准化:技术与评估标准化改进
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首先应该具备较为科学的技术和评估标准,风险管理应该以风险为基础,对于风险的测量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重金属污染风险的管理不仅指构建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相适应的法律技术与支持体系,也指管理标准的重构。
1.构建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技术与支持体系。环境安全是生态安全的一种体现,基于重金属污染的特性,对于重金属污染的防护,生态安全的保证需要技术支撑[13]。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的确定以及治理,涉及众多技术性问题,特别是对于重金属含量超标,是否危害身体健康等风险的确定,需要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并且由于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复杂与不确定特征,要求必须建立危害鉴定和损害救济的法律与技术支撑体系。中国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通常是设立在司法部门内部或者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执行鉴定任务,关于重金属污染的鉴定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可以依据中国原有体系建立相应的鉴定体系。并且注重重金属污染鉴定的专业性,建立相应的技术规则,并逐渐培养中立的市场鉴定机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保障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鉴定的公正性。同时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建立环境健康损害和因果关系上定的工作程序、调查规范、评价指标、损失计算方法、因果关系认定等技术规范体系,实现证据收集、检验和鉴定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方法的规范化。
2.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重点分区管理。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标准的重构还应具有重点分区管理的特点,因为重金属污染具有区域性,并且在一些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尤为必要。首先对于一些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省、市、地区应该设立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总量控制的标准,地方标准中对于总量标准的涉及更容易实现风险监管的预期效果;重点行业建立重金属产、排污系数测量体系[14]。这种产、排污系数测量体系的建立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具有较为基础的作用,数据的收集以及分析体系的建立,对于推动重金属污染风险信息管理具有重要作用[15]。实现重金属污染风险中的健康风险识别、筛选健康风险优先管理重点、公共干预措施、分配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资源、区域健康风险的优化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三)加强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与信息公开
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应该重视合作与分析的作用,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的管理首先应该给予整合式政府的管理,但是并不能否认人民、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主体和重金属污染风险之间才有更为直间与密切的联系。合作式与分析式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监管模式体现了基于政府、专家理性分析、管理基础之上的更为科学、民主的监管方式。
1.加强公众参与风险管理,量化风险评估系数。公众是重金属污染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用民主参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类环保事业发展的必然需求[16]。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行使缺乏平台和渠道。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严重的环境与健康问题,与政府的选择性执法、扭曲执法、懈怠执法有极大的关系。加强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一方面需加强公众的环境与健康关注意识,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完善公众参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程序机制。
量化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是将重金属污染风险数据转化为具体的易于接受理解的数据。量化重金属污染风险指数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对重金属污染风险更为具体的管理操作,另一方面是对重金属污染进行理性的分析,将专家所进行的重金属污染风险数据转化为更为具体浅显的方式推向群众,进行分析协调。通过这种合作式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旨在解决现实主义风险属性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的评估与监管不能满足公众需求的显示矛盾,平衡各类参与者之间的理性选择与价值冲突。
2.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沟通。重金属污染的产生在除却区域性、自然成因重金属污染以外,企业在重金属污染风险的形成中具有重要地位。加强对于企业特别是重金属产业的监管,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是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分析式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是建立在相应的重金属污染信息系统之上,通过大量重金属产业重金属污染风险数据的收集,对客观、全面信息的交流、分析,有利于感知潜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加强预防,设计共同治理重金属污染风险的计划。
具体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分析模式,应该由环保部门设立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重金属企业具有的信息公开义务,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具体程序。同时可在各地以及各企业内部设立固定的监测点和由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分析机构,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影响,保证重金属污染信息公开的即时性、合法化,分析的科学性[17]。
(四)完善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设
完善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不仅应该转变管理理念,建立主体风险管理体制,而且应该完善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政府层面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这种配套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包括政府绩效考核,责任承担机制的明确,而且包括对于市场主体的鼓励与惩处并重的刺激机制的完善。
1.融入环境与健康理念的政府绩效考核,明确各协同部门职责、共同承担责任。去单一化是我国政府环境管理工作完善的一大举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追求GDP为发展目标。但是这种政府绩效考核是一种单一的绩效考核模式,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的损害,尤其是在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工业领域,产生了众多的生态及民生问题。绿色GDP是政府整体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来说,政府的监管首先应该融入环境与健康管理理念,对于重金属的风险监管应该放在实处,对于重金属行业的招商引资以及监管都应该严格坚持环境与健康发展理念,符合政府重金属污染管理规定。这种绿色绩效考核制度是政府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虽然明确了政府对于环境质量的负责,可是在政府绩效考核中缺乏对于环境质量状况的考核机制,并且没有明确的环境质量责任的类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划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明确政府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责任,明确将政府保护人群不因环境污染损害生命健康纳入环境审计与地方领导干部考核和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
2.鼓励与惩罚并重的刺激机制。对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以预防为主,而这种预防机制中对于企业重金属污染的预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对于企业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的设计,可以采取信用机制予以管理,这种信用机制是与企业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信息、信息的公布、事件的处理等一系列因素结合在一起的。具体表现为重金属污染保证金制度,以及将税收财政措施与重金属污染结合的机制[18]。目前关于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不利的一大原因在于,企业重金属污染存在违法成本较低、污染排污费较低、违法现象滋生的难题。设立重金属污染保障金制度,间接地提高重金属污染排污费用缴纳标准,同时降低重金属污染风险。再者将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政策与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对于重金属专项治理资金,以重金属污染治理、风险管理为标准予以发放,重点支持重金属综合治理力度大、效果好,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较为突出的区域[19]。
四、结语
重金属污染政府风险管理需从理念和执法体系上进行转变,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的风险预警,所坚持的理论和建立的执法体系有利于环境优先与健康保障价值的实现。这种转变是与可持续发展、生态中国、美丽中国的建设相符的,是中国社会现实需求的一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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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GovernmentRiskManagementofHeavyMetalPollution
LIU Ye-ling
(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12)
The predicament of our country’s current heavy metals pollution lies in the reality and the risk management.To remove the realistic predicament should base on perfecting the government risk management,like the risk early warning,the public participation,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re system which adapts with this,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environmental priority and health security.Specifically,first of all,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risk theory transformed from the basis of realistic risk attributes into focusing o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constructivism theory of risk managem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eavy mental pollution to guarantee the validity of risk regulation process.Based on this kind of idea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mode,the government risk management regulation,with the core elements of the dominant institution,standardization,analysis and evaluation technology,and supporting system,will be built up eventually to realiz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government risk management of heavy metal pollution.
heavy metal; constructivism; legitimacy; risk management system
2014-09-26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研究”(2014ZK3076);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基金(1177-72150050537)。
刘叶玲,1991年生,女,湖南益阳人,硕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竞争法和环境法)。
D922.29
A
1671-9743(2014)12-006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