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研究

2014-04-09牛悦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银行

牛悦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1 理财业务发展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始见于上世纪90年代。招商银行率先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模式,于1995年7月发行了“一卡通”,它是招商银行向社会大众提供的、以真实姓名开户的个人理财基本账户,集定活期、多储种、多币种、多功能于一卡,创造了个人理财的新概念。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无论从种类和数量,还是结构和规模上都开始急剧发展。根据银监会数据资料显示,2011年商业银行共发行8.91 万款理财产品,2011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59万亿元。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达7.61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显示,近八成银行家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持支持态度。同时,理财产品市场高速发展背后的风险也引起关注。50.9%的银行家认为理财产品形成的大量表外资产,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稳定性带来影响。而当前理财业务更是面临多种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需要在平衡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进。

2 理财业务面临的风险

2.1 产品风险

股票、利率、票据、信贷资产、债券、汇率、商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些年涉及到的主要产品,而在实际运用中,股票类理财产品在2007年曾居于第一位,牛市过后出现下降趋势;利率类理财产品在2010年以后实行的连续紧缩货币政策条件下,与债券类产品数量相差无几;票据类产品自2007年以来,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严格的信贷比的控制下,发展缓慢;汇率类理财产品由于其风险较大,投资者关注程度不高;商品类的理财产品由于受国际政治环境、投资主体格局以及汇率变动等诸多因素影响,更加难以掌控,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低风险投资的理念背道而驰。因此,现阶段我国理财产品主要投向债券、利率、票据、信贷等领域。这些领域内的产品属于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投资品种。然而,尽管相对收益稳定并不代表其无风险。毕竟金融与实体经济是血脉相连的有机整体,不可分割,实体经济中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反射到金融领域之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与股票、债券和基金一样,都是沟通社会闲置资金与实体经济资金缺口之间的桥梁。根据统计,70%以上的银行理财资金直接对接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其他资金也通过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形式间接投向了工商企业、基础产业等实体经济领域。目前,我国的实体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叠加的阶段,产能过剩行业的去杠杆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部分区域经济金融风险的释放,都可能会影响到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威胁本金的安全性。

2.2 业务风险

银行理财几乎都采用非直通的业务模式,即银行在运作债券理财计划时,必须通过信托、券商专户等中介进行投资。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银行无法发挥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比较优势,即使在有些项目中,银行能够主导项目和融资方选择的过程,但理财资金一旦进入受托机构,银行依然会面临信息断层的问题,难以清晰掌握理财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因此,该业务的风险不完全受银行的掌控。

2.3 兑付风险

虽然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客户数量快速增长,但理财产品一直未摆脱腾挪信贷额度手段的角色,部分金融机构将理财产品当做监管套利的手段,以畸形的预期收益吸引投资者,产生兑付风险,导致理财案件频发。

2.4 法律风险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不得开展证券业务,不得开展信托业务。而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向有限,主要以国债、金融债券和央行票据为主要品种。理财产品的性质有待于准确地界定,否则,将会出现与信托业务、存贷款业务的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况。在具体操作时银行可能面临客户提起诉讼,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2.5 监管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依旧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而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运作会涉及证券、外汇、货币等多个市场,监管的重复或缺位便可能会成为产品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这将有可能形成风险的累积。此外,各家银行虽然按照监管要求,基本都能按照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操作,理财业务收入较为清新,但理财产品研发、管理和销售涉及总分行多个部门的分工协作,特别是我国银行资产管理部多数不负责销售,理财销售费一般是会计上计入销售部门收入,资产管理部是影子利润、双算考核。因此,理财产品经营的风险敞口不易被把控,监管部门不易制定相关风险的管理措施。

2.6 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国内的金融产品基本保持着“零违约”的良好记录,在投资者心目中建立了较高的信用度。但近年来投资者在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之后,出现了实际收益率大幅偏离预期,甚至本金无法偿付等违约事件。当然,一方面也是因为多数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看到理财产品的收益,不认为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而一旦银行资金运作出现风险,不能按预先承诺的利息偿付给投资者时,便极大动摇了银行在消费者心目中“诚信”的地位。此外,近些年银行理财业务在爆发式增长之后,违规代售、巨额亏损、资金投向不明等乱象不断浮出水面,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2.7 操作风险

一方面,由于银行理财业务产品多,发展快,而银行对该业务的管理和风险的控制相对滞后,工作人员又缺乏必要的产品推荐及理财规划能力,引发了不少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另一方面,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心理角度分析,其推销、售卖理财类产品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绩效考核,因此在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时,很有可能会将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造成客户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

3 控制风险的主要途径

3.1 加强监管,完善内控

第一,要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填补监管空白,避免重复管理。

第二,要根据理财业务发展的特点,调整监管方式,如:实行“分级持牌、分类监管”,先确立一个行业公认模式,达不到相关要求不能拿相应牌照,再将银行按照控制风险能力的高低,分为若干类,对于部分风险控制较弱的银行,将不能发行理财产品,只可参与代销。实行分类监管也将会鼓励在风险控制、从业能力建设、内控、销售团队以及平台建设方面投入比较大、能力比较强的银行多开展理财业务创新。

第三,要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为客户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要披露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防止部分资金流向地方城投公司或基建项目。要对客户提供详细、准确的产品风险告知,让客户了解产品的运作方式和风险程度,保证理财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要在银行设立专门机构对理财业务进行专项管理,明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明确内部转移定价机制以及准确的损益核算机制。

3.2 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并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定向理财一般都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属于典型的信托;集合理财中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也属于信托;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附担保的信托;而保证收益类理财又区分固定收益类理财和保证最低收益类理财而有所不同,前者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属于附担保的信托。只有清楚地界定其产品性质,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3.3 尽快培养一批理财专门人才,推动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亟需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又能给投资者进行讲解的专业人才,通过开展诸如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的方式给投资者答疑解惑。同时,收集投资者需求信息、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根据不同时期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有规划地开发新的理财产品,供需结合,真正发挥商业银行的融资作用,同时推动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1]杨鹏志,赵越.试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2,(1).

[2]吕乐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研究[J].金融实践,2013,(1).

[3]黄志云.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金融教育研究,2012,(3).

[4]杨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猜你喜欢

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银行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10Gb/s transmit equalizer using duobinary signaling over FR4 backplane①
保康接地气的“土银行”
“存梦银行”破产记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
银行激进求变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保本理财产品
非保本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