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工作的影响及应对——制作示证的规范与审讯策略的运用*
2014-04-08王运伟
王 文,王运伟,李 婷
(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250300)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用现代视听技术把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过程真实记载下来,是检察机关顺应法治进步的时代要求、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检察改革。[1]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①,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固定犯罪证据、增强证据可信性、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被修改后刑诉法吸收和完善,即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讯问制度。同时,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如何规范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运用更科学的讯问策略,提升镜头下的审讯能力,亟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和总结。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与价值
(一)法律性质:对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的评析
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作为保存证据的一种方式,还具有还原讯问过程原貌的特点,成为在法庭上再现侦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否自愿、真实、可信的重要方式。但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动态的,它会根据证明目的的改变而改变。一般情况下,它是口供的固定方式;当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抗辩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成为视听资料[2]。第二种观点认为,从实体意义上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手段,从程序意义上看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3]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言词证据的附属资料(即附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固定言词证据的辅助手段。[4]笔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侦查机关固定证据的方式,又具有证据属性。其应归属于哪种证据类型是由其所拟证明的事项所决定的,它既可能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证人证言、也可能是视听资料。[5]在现实的诉讼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重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内容,此时相当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二种情况,当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抗辩时,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证明侦查机关在整个讯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或为了驳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辩称在接受讯问时神志不清或者没有阅读笔录等,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是视听资料。
(二)保障人权: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加体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在刑事司法领域,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侦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薄弱环节。少数案件暴露出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形更加激化了外界对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自行侦查、自决逮捕的权力运行模式的质疑。修改后刑诉法确立审讯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制度的改革,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彰显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精神。[6]通过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最大限度地防止在讯问过程中出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实现对侦查讯问过程的监督和对侦查人员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三)彰显程序正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制度保障
录音录像并非只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而是对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将讯问过程公开化,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充分体现。[7]新《刑事诉讼法》第54 条第1 款从法律上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0 条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之规定的呼应和保障性条款,意义在于通过排除非法获取证据,使非法取证行为失去功利性,进而达到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的目的。录音录像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从此种意义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取得的非法性可以通过录音录像予以确认,这些动态的影像能够给裁判者一个全方位的裁判依据。
(四)提高诉讼效率:遏制和防止翻供及诬告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获取和固定证据一直是难点。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致使法庭不得不对侦查阶段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拖延了诉讼。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具有高度的同步性和一致性,既能同步固定口供而又不影响讯问突破,也能准确真实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效锁定证据,一定程度上弥补讯问笔录的缺陷,不仅增加了记录的准确性,而且提高了讯问的效率和口供的可信度,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正如贝卡里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论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8]
二、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讯问带来的实践挑战
(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
录音录像全面客观地记录和展现了讯问过程,真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情况,对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录音录像就好像我们办案过程中一种无形的监督,监督办案人员逐步摒弃了“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和过分依赖口供的办案方法,不断改进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转变执法观念,以一种更加理性、文明和高水平的办案技巧面对嫌疑人和证人。提高办案人员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和把握,促进审讯能力的提高。
(二)侦查审讯难度加大
按照传统的审讯模式,办案人员往往在审讯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文明、问话随便、行为不得体等情形,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对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镜头下,如何规范使用讯问语言,同时避免指供、诱供,文明规范又行之有效地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如何应用询问策略,灵活应对审讯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这些都极大地考验办案人员的审讯能力和办案技巧。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和侦查部门趋于同步,律师可以对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律师在查阅案件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的过程中,随时会掌握案件的动态和证据,也会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
(三)实践操作程序有待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制作同步录音录像随意化、不规范、不全程现象,比如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录像;或者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庭审过程应该遵从怎样的规则来示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从执法规范到非法证据排除——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工作应对策略之一
在镜头下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办案实体和程序的合法、规范。
(一)审讯环境的规范
在审讯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必须保证二人以上侦查人员,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讯地点开展讯问,应强制限制在具备录音录像能力的侦查讯问室或法定的羁押场所,避免事先非法方式获取供述后再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加以固定。
(二)审讯程序的规范
犯罪嫌疑人从被传唤到审讯结束,不仅依法告知其享有回避、委托辩护的权利,还要再录音录像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次讯问我们要进行录音录像,你的所有语言及行为将被记录,并可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这类的话。同时严格遵守“12 小时、24小时”的时限规定,在十二小时以内,要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该拘留的坚决拘留;对不符合条件的,务必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严禁以连续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拘传需要采取二十四小时的,必须严格遵守新刑诉法规定的“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而且要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要制定办案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办案安全。
(三)全程录制的规范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反贪部门应当按照高检院“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讯问过程合法。②新刑诉法规定,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逻辑上,全程应当包括每次讯问的全部过程,还包括不中断、连续不断的含义。具体包括,一是录音录像的画面中应显示讯问开始的日期、时间以及不停顿地显示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和讯问结束的日期、时间,确保其全程性;二是完整、准确地再现整个讯问场景;三是必须详细地反映讯问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保证影音资料的连贯性、完整性,形成封闭的监控证明锁链。[9]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示证规范及非法证据排除
上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已作论述,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和程序来举示呢?这在新刑诉法中未明确规定,目前有关查看讯问录音或录像的规定,仅见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是法院查证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赋予了控诉方播放影像资料的提请权。我们认为,辩护方也应对等地享受这项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录音录像复制品,并且享有提请查看录音录像资料的权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侦查人员可以出庭对录音录像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10]在判定的标准上,具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生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予以排除,如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其次,存在一般不规范讯问行为的录音录像资料不予排除,只有严重影响到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时,才可以排除。比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辱骂、羞辱等一般违法与不规范行为。最后,控方举证不能时所获证据应排除。对于录音录像违反法定操作程序的质疑,应当确立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推定取证过程不合法。
四、从侦查技能到讯问策略——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工作应对策略之二
(一)办案重心前移,加强初查取证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想要在镜头下成功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需要侦查人员做好充足的案件准备工作,从而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案件审讯前,我们认为应该做好一下几点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侦查人员在传讯犯罪嫌疑人到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交锋之前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如果我们对嫌疑人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了解他的性格特点、生活背景等情况,在对其进行审讯时就会无的放矢。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情况、平时社交范围以及嫌疑人的性格特点等。通过分析其家庭财产、职权范围,逐步分析掌握嫌疑人犯罪证据,从而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掌握主动权。同时,在前期初查过程中,也要注意了解与嫌疑人关系密切的朋友、老板等社会交往人员,从而一方面了解赃款来源,另一方面防止嫌疑人将赃款转移关系密切人员。而事先了解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可以根据其性格特点制定相应审讯计划和审讯策略,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事先制定周密科学的审讯计划。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不是没有目的的审讯,不是想到哪里,问到哪里,毫无计划性地讯问只会让我们的审讯陷入僵局。在审讯前,办案人员要根据前期掌握的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身份级别,案件性质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计划,讯问计划不仅仅包括讯问步骤,还需要对审讯人员、审讯环境等各方面做到周密详细的部署。比如办案干警的合理搭配,审讯方式是采用高压态势为主还是循循善诱的方式为主等。
3.办案人员树立信心,营造严肃权威的形象。侦破案件的过程尤其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具有很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需要侦查人员不断突破各种困难和僵局,但是面对这样艰难的工作,更需要干警树立坚定的工作信心,只有侦查人员自己对案件有坚定的信心和希望,才能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压迫对方,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同时,侦查人员在面对嫌疑人时,要始终保持严肃权威的检察官形象,因为侦查人员从与嫌疑人见面对视的第一眼时,就开始了正面较量,要始终保持权威、严谨的形象,从外在上对嫌疑人形成压力,这对我们的审讯工作是很有帮助的。
(二)注重镜头下审讯谋略的运用
1.掌握审讯主动权。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人员要牢牢掌握案件审讯过程中的主动权。在办案中会发现,一个经验丰富的侦查员不会将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透露给嫌疑人,而且还要让嫌疑人相信我们已经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而嫌疑人到案后却是不断试探的过程,嫌疑人越想试探虚实,了解我们掌握了哪些犯罪事实,我们越要掌握主动权,不亮自己的底牌,让其相信我们已经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而决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失去主动权。
2.准确把握审讯角色,与嫌疑人建立信任进而达到服从的目的。现代诉讼理念下,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任何讯问不得违背自愿性原则,也不得对供述的真实性造成影响,讯问人员只能是一定限度内的“引导者”和“谈判者”的角色。[13]在犯罪嫌疑人接触过程中,我们要逐渐和嫌疑人建立起信任关系,因为只有建立信任,嫌疑人从内心感受到你的真诚,才愿意和办案人员进行交流,从而推进审讯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办案人员很多时候,很容易把自己和嫌疑人放在两个对立的位置上,很容易出现冲突和不信任,这种不信任的状态很容易让嫌疑人沉默进而不配合审讯。因此,在审讯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该树立一种首先是朋友,其次是审讯与被审讯的关系,让嫌疑人感受到,两者存在共识,存在可以交流的平台,办案人员的说理、政策分析等等可以让嫌疑人信服,甚至办案人员的谈话其实是一种对嫌疑人的帮助、指引和关爱,只有这样才能让嫌疑人对办案人员产生信任和信服,从而愿意配合工作,实现案件突破。
3.及时调整案件审讯方式。一般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总会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和讯问策略,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存在差异,同一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和外在对抗表现,而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要按照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审讯方式。例如,对于政府部门高级官员的审讯,这部分人员社会地位高、文化水平高,如果一直采取高压态势,在气势上压迫他,把这类人始终放在很低的位置上讯问,反而会引起对抗心理,这时候办案人员就需要调整审讯方式,通过循循善诱、行云流水和不温不火的谈话方式,拉近认同距离,给他们尊重,反而能起到较好的审讯效果。当然在办案过程中,采取怎样的审讯方式,是高压的审讯氛围还是宽松的环境都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进度及时果断地调整审讯思路。
4.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适时出示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面对办案人员过程中,从到案到最后承认犯罪事实,都会经历复杂的心理变化和转化期,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把握好这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是嫌疑人到案后的最初阶段,往往也是其最焦虑的阶段,而这个阶段,办案人员要通过法律政策指引,为其指明出路。而僵持阶段是我们办案过程中较为被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可以适时出示相关犯罪证据,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进入心理动摇阶段时,办案人员要善于抓住嫌疑人的肢体言语和分析嫌疑人的心理矛盾,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讯思路和手段上的调整,从而促使嫌疑人尽快突破心理防线,交代犯罪问题。但是,在出示相关证据时,要准确把握证据出示的时机、方式,同时办案人要言辞恰当,可以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从而防止出现指供、诱供等情况的发生。
注释:
①该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②虽然新刑诉法规定,只有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才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其他案件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不录音录像。但从办案实践来看,多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特别是侦查初期,尚难以确定案件大小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故无法确定该案是属于应当录音录像范围,还是可以录音录像的范围。如果操作不当,就可能出现程序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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