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课程的立体化设计
——突出实践技能的法科学生综合培养
2014-04-07孙展望王艳丽
孙展望,王艳丽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南京211815)
模拟法庭课程的立体化设计
——突出实践技能的法科学生综合培养
孙展望,王艳丽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南京211815)
模拟法庭的课程设计应当打破目前分散设置、各自为政的现状,追求立体的教学目标,进行立体化的课程设置;让学生有足够的机会轮流扮演诉讼中各主要角色,同时展开司法文书写作、诉讼策略设计与法庭辩论等训练;相应的,考核方式等应当作适当调整。
模拟法庭;立体化;课程设置
本科教育的一大定位是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相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如今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座右铭。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力图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当前的模拟法庭教学,虽然试图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在课程设计上往往将其安插在部门法教学当中,如在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中安排一定的课时,或者以少量的课时单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将其与司法文书、案例研究及法庭辩论等课程相并列。两种课程设置方式都易导致模拟法庭教学流于碎片化与表演化,而忽视其综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内在机理,难以充分实现该门课程的教学效益。笔者认为,模拟法庭的课程设计应当打破目前分散设置、各自为政的现状,追求立体的教学目标,进行立体化的课程设置,让学生有足够的机会轮流扮演诉讼中各主要角色,完整展开司法文书写作、诉讼策略设计与法庭辩论等训练,并就考核方式作相应的调整。
一、教学目标的立体化
一般的模拟法庭教学大纲将教学目标定位于巩固学生的实体法知识,了解诉讼的基本程序,其中又主要是让学生扮演法官、代理人与公诉人等角色,熟悉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1]。
这种教学目标的定位过于单薄,存在多种局限。首先,其对实践能力的突出不够。模拟法庭的教学不仅仅应当帮助学生消化实体法知识、了解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的更大价值在于:让学生参与到具体的案件中,且以当事人的身份处理实际的法律问题,以此提高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对程序的具体操作能力以及证据运用能力等。能力而非知识是模拟法庭教学的首要目标。其次,传统的教学目标忽视了模拟法庭教学对一个法律人的综合训练价值。其实除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等外,模拟法庭还可以培养多种能力,譬如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这种能力并非仅单纯地了解文书格式或一般的法律说理特点,更要学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针对性地撰写起诉状、代理词、判决书等,将诉讼策略融入其中。又譬如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是简单的课堂输灌,现实化的伦理困境或挑战能促使学生对这一问题进行全身心的思考,进而理解职业伦理的重要性[2]。再次,模拟实践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3]。纸上谈兵与实践操作相差的不仅仅是技能训练的效果,还有学习热情上的差异。有效的模拟法庭教学能大致还原现实中诉讼各方的法律博弈,学生置身其中会感受到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强烈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应当将刺激学生的学习热情作为一个目标,“授人以渔不如授之以欲”。
综上,模拟法庭不仅要训练学生的综合法律实践能力,还要培养他们的学习热情,刺激他们的问题意识。如果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定位过低,就会导致后续的课程教学单薄,反而损害其应有的教学效果。
当然,上述目标定位的立体化,需要有相应的教学举措来支撑。其中关键将“司法文书”、“法庭辩论”或“案例研究”等相关课程整合到“模拟法庭”当中,并相应地提高该门课程的学分,且适当整合师资。这些举措将在下文各部分进一步展开。
二、课程设置的立体化
以往的模拟法庭教学一般依附于刑诉、民诉等诉讼法教学当中,每个学期安排2~3次课,教学效果并不明显。也有不少法学院将模拟法庭单独设置成一门课,安排在大三或大四,但课时量比较少。与此同时,“司法文书”、“法庭辩论”和“律师实务”等单独开课,分别针对学生就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辩论及律师事务知识等展开训练。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将结合“部门法”、“司法文书”和“律师事务”等课程,以法庭辩论为中心,全方位地模拟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建立实战型模拟法庭培养模式。此举的好处在于:
首先,将各门相关的实践课程统合在一起,在不增加总课时量的同时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如果学生在不同的教师指导下,分别研习“司法文书”、“法庭辩论”和“律师实务”等课程,得熟悉不同的案例材料,难免浅尝辄止。如果是统一的模拟法庭课程,同一个案例将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串起“司法文书”、“法庭辩论”、“案例研究”与“律师实务”等各门课程,一举四得。课程整合后,学分提高,课时量充足,学生有条件对案件准备得更充分,各个环节相互促进,从而分别提高司法文书、法庭辩论与律师实务的训练效果。
其次,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诉讼的各个环节存在微妙的关联,这其中涉及诉讼策略的设计与诉讼技巧的运用。譬如,有些诉讼理由并不适宜在起诉状中体现出来,如果放到庭审过程中发表将更有冲击力。而这些技巧在“司法文书写作”中就不宜讲授,学生也很难理解。又譬如,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中,书记员所作的庭审笔录是判决书制作的重要依据,各方发表的观点能否准确无误地出现在庭审笔录中非常重要,而这与法庭辩论的语速控制大有关系。通过单纯的法庭辩论或司法文书课程,这些技巧不容易被学生把握。而通过数个案件诉讼的完整模拟,学生的诉讼策略意识将被有效激活,诉讼技巧的运用意识也能获得较好的培养。在此意义上,模拟法庭辩论课程看似只是简单地将各门实践课程加在一起,实际上这种统合已经发生化学反应,将产生“一加一等于三”的教学效果。
当然,要实现这一课程设计,面临一些技术性的难题。首先是对师资的挑战[4]。将各门课程整合为“模拟法庭”这一门后,课时量会大大增加,师资配比要适当调整。而且,这门课程会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三种程序以及相应的实体法知识,教师不仅必须有相关实践经验,还必须熟谙各部门法知识。而现实中很多法学院并不具备足够的全能型法学教师。在教师各有特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几位教师,特别是不同专业的实践型教师共同授课,以形成互补。此外,在教师的工作量计算等方面,要根据这门课的超工作量特点适当向任课教师倾斜。其次,统合各门课程之后的模拟法庭,既涉及法律文书的写作,也涉及法庭辩论和相关程序法知识的学习,如何有效考核也是个难题。因此,必须改革考核方式,以便准确反馈学生的学习效果。最后,学分方面,也要相应的提高,可以考虑将这门课程的学分增加到5~6分。
三、模拟角色的立体化
在实际的诉讼当中,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及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等角色都具有相当的挑战性,他们对案件的把握能力与准备程度直接决定诉讼的效果。其中,审判长一职更关乎整个诉讼程序全局的安排与控制,尤其能够锻炼学生对庭审的掌控能力。如果学生分别有机会担任审判长、诉讼代理人,乃至书记员、证人等不同角色,他们自然会从不同的角度准备庭审,从而对法庭的审理形成综合、全面的把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角色的不断变换中,学生会换位思考,不断从法官、原告、被告乃至书记员等角度去理解诉讼。某一位置上的经验又可以指导其在另一位置上的诉讼准备,从而在诉讼策略的设计上知己知彼。客观地说,即使是某些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也未必具备这种优势,因为他们很可能自始至终仅从事律师或法官当中的一行,而容易形成某种固化思维。
不过,上述设想在现实当中往往仅仅是理想。笔者在以往的教学中发现,模拟法庭中能够较好锻炼学生能力的诉讼角色有限,主要是审判长、原被告代理人和公诉人等四五个角色。一个学期安排几次庭审,最终有机会扮演某一角色的学生不超过1/3,同一学生扮演多个重要角色更是奢望。如果大部分同学仅仅是观众,他们通过模拟法庭来锻炼自己的实践技能必然是隔靴搔痒,学习热情也会大受影响。最后考核时还会面临困难,因为传统的考核方式侧重于知识与分析能力而非实践能力的考察。尽管教师可以通过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来弥补试卷考核的局限,但因为大部分学生没有机会来表现他们的实践能力,考核也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最后,考核结果既不客观,也不公平。
这方面,有学者进行了很有价值的教学摸索。在他看来,要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提高模拟法庭教学的师生比,一个班最好是在30人以下。一个学期的课时量为36,其中有3次课集中给学生讲解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剩下的课时分为10次,每次3课时,共举行10次模拟法庭,分别涉及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其中一审程序7次,二审程序3次。这样,能保障每一位同学都有机会担任法官和原被告代理人,另外还有机会作为书记员、证人、当事人或鉴定人出庭。此外,任课老师在组织方面还有必要增加一些教学技巧,如在第一次上课时即向学生介绍整门课程的安排,并准备好几十份签条,当场抽签,一次性确定好所有学生在每次模拟中的角色[5]。
此种安排的好处非常明显,不仅让学生密集地体会不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而且让所有学生都有机会成为课程的主体,参与感更强,竞争意识和学习热情都会大幅度提高,从而整体上增强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效果。
四、考核方式的立体化
改革后的“模拟法庭课程”在教学目标、课程设置与学生参与等方面都呈现出多元、综合的立体化特征,不可避免的,考核方式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结果与过程考核并重。一直以来,法学教育与其他人文社科教育的考核方式没有明显区别,基本上都是注重期末考试,并且是通过试卷的形式。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考核方式已经受到教育界的诟病,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也一直在探索更为科学的考核办法。譬如,大幅度提高平时成绩分值,使其占到总成绩的40%;将考试分为期中与期末两次,期中占10%,期末占50%。此举比较有效地督促了学生平时的学习,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当然,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有一个前提,即相应地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如果学生平时缺乏表现专业能力的机会,这种考核比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恣意。作为实践技能训练的教学课,模拟法庭课程倒是非常适宜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因为学生的努力程度、专业掌握能力在其参与庭审的各个环节中都会充分展现出来。这就为增加平时成绩比重提供了前提。不仅如此,和普通科目相比,模拟法庭课程的考核应该进一步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因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如何很难通过一次表演或一次卷面表现作出客观评价,所以平时考核与结果考核的比例可以考虑设置为7:3。
第二,考核内容拓展到诉前准备、庭审表现、文书写作与技巧经验总结等。由于“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和“律师实务”等课程都已经统合到模拟法庭教学当中,所以,考核内容将大大增加,必须覆盖上述范围。此外,学生参与庭审的认真态度直接影响到课程的质量,也必须作为考核的一个单元。任课老师最好是制作一个细致的评分表,将所需要考核的事项及分值加以科学的设计并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譬如,将主要考察事项分为“庭前准备”、“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和“经验心得”四大类,其中“法庭辩论”作为重点考核事项,权重可以占到40%。其又可以分解成“程序遵守”、“证据分析”、“法律分析”、“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团队配合”等部分,并配之以合理的分值,区分三至四个打分等级。有了详细的打分表,考核时就有标准可循,避免恣意。
第三,不仅考核个体表现,而且考察团体合作。这是模拟法庭的考核区别于其他课程的重要之处。诉讼当中,合议庭成员的配合、当事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配合都非常重要,是影响到庭审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这种配合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同时还是一种能力,需要考察,可以作为考核事项之一。
此外,由于立体化的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任务与难度大幅度增加,任课教师宜增加到数位。在考核时也可以发挥这种优势,特别是庭审方面的考核,可以考虑由三位教师担任评委,共同考核与点评。
[1]樊学勇.模拟法庭审判讲义及案例脚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7.
[2]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育,2012,(8).
[3]陈兵.论高校模拟法庭教学的功能及其实现——写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之际[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3,(3).
[4]沈桥林,肖萌.模拟法庭实训课的组织与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0,(8).
[5]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育,
2012,(8).
[责任编辑:曲占峰]
TheThree-dimension Curriculum oftheM ootCourt——Focusingon thepracticalskillsofthecomprehensivedevelopmentoflawschool'sstudents
SUNZhan-wang,WANGYan-li
The curriculum of themoot court should break the decentralized situation nowadays,pursue the three-dimension goalof teachingand have the three-dimension curriculum.Itshould give studentsenough chances to play themain rolesatlawandhavethetrainingofthe judicialclerk,thedesignofthelitigationstrategyand thelegaldebate andsoon.Correspondingly,theassessmentshouldmakesomeadjustment.
themootcourt;thethree-dimension;thecurriculum
G642.0
:A
:1008-7966(2014)04-0141-03
2014-05-22
2013年南京审计学院高教研究课题“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研究项目”成果;省级实验示范中心南京审计学院“法学综合实践教育中心”项目研究成果
孙展望(1978-),男,湖南娄底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王艳丽(1979-),女,四川眉山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经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