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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法治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之探究

2014-04-07范会伟孔祥承

关键词:话语权舆论司法

范会伟,孔祥承

(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30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网络舆论对法治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法之探究

范会伟1,孔祥承2

(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江苏南通,226300;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

在互联网对我们生活影响日益深刻的同时,网络逐渐成为网民表达思想和言论的新渠道和新平台。作为一种新兴起的舆论监督力量,凭借其特性,网络舆论相对其他平面媒体有着不可比拟的强大优势。积极的一面是网络舆论在成为一种监督力量的同时也加速了案件的进展和审理,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司法公正。当然在缺乏法律监督的前提下,毫无束缚的网络舆论必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强势干预,对我国的法制进程产生消极的影响。由此,应当从重视道德规范、出台相关立法、加快权利救济渠道、话语权四个方面解决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进程的冲突。

舆论;法制;司法独立;程序法

伴随着中国经济及实力的高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以其独特的参与性、互动性成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蓬勃兴起,作为一种软性的力量对我国的法制进程有重大的影响:通过有目的地引导影响没有接触事件的网民产生所谓的“民意”“共鸣”从而影响决策者的意志,或者直接对决策者产生暗示进而影响到司法判决。而法官的不独立则给这一现象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法律的尊严被严重的侵犯,网络舆论和法律的冲突越来越大[1]。本文将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实证个案分析入手,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对网络上的公众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可以帮助人们对网络表达的规律、特点,尤其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对司法进程的影响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网络舆论概述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①本文采刘建明先生对舆论的定义。

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的意见顾名思义即为舆论,其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绝对性优势。它常常有形无形地构成社会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可能进而形成相应的社会风气。它对公众心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压力作用和强化作用两个方面。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个体形成强大压力,导致公众心理趋同倾向。舆论监督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2]。

网络舆论作为社会评价是公众意见的一种,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一话题焦点带有强烈的倾向性并对焦点有一定的影响的意见或者言论的集合,理论上通常这种情况下的网络舆论可以大部分代表公众的意见。可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网络舆论被有目的地操纵,而在潜意识中影响和胁迫部分鉴别能力弱的网民,从而形成一种势力,进而使得舆论操控者达成其目的。毫无疑问,这是非常危险的。人民日报曾经发表评论,称其影响力还不如“微博女王”姚晨,这展现了互联网大潮下,作为掌握网络话语权人的实力与所受的压力。

(二)我国网络舆论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舆论成分复杂,在普通网民、国家权威媒介之外,还有一种被称为“网络推手”或者“网络式口碑营销”的成分。后者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而他们的从业者则被业界称为“水军”。作为现阶段中国的一个新兴的低成本网络营销方式,所谓的“网络推手公司”具有相当庞大的盈利空间和发展前景,他们所凭借的就是其所占有的网络话语权,有话语权的人就能操控社会的舆论这句话似乎并不为过。

目前,这部分“水军”分为网络推手和网络打手两个阵营。

网络推手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其掌握的网络影响力,通过影响知名度高的论坛和贴吧影响不明真相的无知人群,推广某种迎合他们利益的低俗恶趣味的产品,比如芙蓉姐姐和凤姐。网络推手深谙网民的心理,利用部分网民的无知、盲从、易冲动、爱凑热闹等人类的劣根性(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使他们喜欢坏消息,人们似乎更喜欢扮演成一个被逼无奈的受害者,习惯于把问题推给别人和外人,而缺少自我反省[3])。而网络打手则是出现在公司竞争时,因经济利益受雇于某个阵营,在网络上通过其特殊的控制网民的方式来污蔑竞争公司的信誉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无论是网络推手还是网络打手,他们加重了网络舆论的无序。

二、网络舆论对法治的消极影响及避免

(一)消极影响的方式、途径

网络舆论一般会通过影响某个群体的一部分人来影响大部分人,而且激情多于理性。

第一,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在对案件并非特别知情的情况下,媒体通过爱憎分明的具有引导趋向的话语可以迅速地将一桩普通平凡的刑事案件变成一个容易引发社会误解,引起社会争论的话题。第二,网络媒介则倾向于独辟蹊径,下足功夫,通过赚眼球的标题,先入为主或者别有用心的操控,调动甚至控制社会舆论。第三,当广大的网民对于某个事件的一致看法形成了强大的具有冲击力的现实的时候,这些话题在有意或无意的舆论引导下很快地形成一种舆论的集合,法律审判似乎就陷进了“人民”战争的海洋,形成对案件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判的道德审判。最后,使领导层不得不重视所谓“人民”的意志,甚至做出有碍司法的决议,中国法官的不独立性容易使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左右法官的判决,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而这正是舆论推手们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从而衍生出“舆论权力寻租”或“封口费”等黑暗的现象[4]。这种现象不得不引人深思。

其中极为典型的便是南京彭宇案,这个在南京发生的一起小小的民事案件,法官通过经验法则判定由彭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件在我们看起来小的不能再小的案件,仿佛一块巨石投进平静的小湖里,在全国引起了类似纪元般的轩然大波,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消极社会心理,在坊间彭宇案给大家启示则是“好人做不得”,“老人摔倒不能扶”。这是一个严峻的现状,同样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一个小小的案件,一个小小的舆论,却仿佛可以改变这个社会传承久远的美德,是不是值得我们深思呢。同样的对于一些广受关注的社会敏感案件,“重庆打黑李庄案”、“成都孙伟铭案”、“深圳梁丽案”、“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云南躲猫猫事件”、“李刚之子李启铭撞人案”、“李天一案”等。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使用了许多带有强烈定性引导意味的标题。例如,对于梁丽,网络舆论的侧重点是清洁女工。对于胡斌,网络头条则是富家子弟甚至出现一个新的网络名词欺实马。对于李庄,网络媒体则在拉锯战中惨烈的博弈[5]。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有人虚构了法院的判决结果①如李启铭案,在网上甚至流传出一份所谓的法院对李启铭的判决结果。。虽然有心人能很好的辨认出其中人为的雕琢痕迹,也能体会到案件背后担心司法不公正的用心。从以上几个案件中我们可以体会到网络媒体或者广大网民悲观消极的社会心理。

部分网络媒体存在对立法精神、条文含义把握不准,甚至对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的现象;有的媒体则对立法过程中其所代表的不同阵营的不同意见加以渲染,过分炒作,从而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形成对立情绪。这不仅损害了和谐的社会气氛,也给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一定困难[6]。很多在司法界广为赞同的法学常识,在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的有意或无意引导下被肆意侮辱破坏,若依此下去,舆论法治的方向就会发生偏离。

有些网络媒介在某些别有用心的少数人的刻意控制下,即少数人掌握了网络话语权,通过网络散播个人的意志,网络又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广大人民群众,将经过修饰的“真相”灌输给他们,利用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缺乏理智,轻信谣言,从而产生所谓的民意,进而对决策者的意志产生冲击,最后达到其左右司法判决甚至破坏法治进程的目的。

(二)网络舆论影响法治的原因

法治社会中缘何赋予网络舆论如此之大的权力。

首先,在贫富悬殊的今天,普通公民逐渐对所谓的精英阶层失去了信任,实现公正只能通过媒体引导来获得社会的公共监督才能对抗法律工作者和富人的勾结。而网络媒体的存在无疑满足这种强烈的刚性需求,公民的问题在获得关注并解决的同时,也能通过网络获知其他不幸的经历,在本身的诉求得到满足的时候也能从精神层面获得满足。

其次,网络舆论的解决机制比走常规渠道更快速、更有效,至少有更高的成功率,也使得向往于悲剧英雄主义的中国朴实的人民更加的习惯于这类解决之道。尽管,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这样的解决机制应该能够成为一种常规途径之外的补充,如果大部分问题都要媒体引发社会的关注才能解决的话,那么这无疑是一种对于法治的讽刺。而且长此以往作为监督一方的舆论权利更是在无形中被放大,这对舆论和法制都是一种劫难。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曲文勇认为这实质上是社会情绪、社会张力的一种折射。要想使司法重树信任,就必须让司法过程完全公正和公开。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而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今天,程序正义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为只有在程序上保证了司法上的正义性,加强对于违反程序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的实体不受外来的污染,才能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

毋庸置疑,舆论在很大程度上积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前几年某些沸沸扬扬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都可以从中看到网民正义的身影。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的导向,使一些传统权威媒体因某种原因不能不敢报道的司法不公现象进入公众的视野。但是,网络舆论的强势也渐渐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一种消极不受束缚的力量,干扰法律公正独立,形成“舆论审判”[7]。

网络媒介从信息量、参与性、反馈性来说在整个社会舆论都占有绝对优势,网络舆论依然展现出其不容忽视的巨大影响力。它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表达方式并且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的参与热情,因此而获得了广泛而且难以撼动的话语权。所有的重大热点事件都是可以让人从中感受到炙热的网络影响力,从点滴的信息披露,到广泛的传播评论,再到猛烈的舆论风暴,网络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聚集全社会的关注,反映直观的民间声音,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而法官的审判,就可能为舆论所左右,从而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8]。

(三)消极影响的避免措施

目前,我国的网络舆论对法治的影响已经成为一个摆在所有人面前急需解决的难题。在这里,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为解决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提供一些意见。

1.加强司法力度、重视道德规范

目前中国的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发表方式令人堪忧,任何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在网络上发表各种言论,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负面而失真的言论,造成了网络生活的良莠不齐。针对这一点,要加大法制监管力度的同时,在德治方面也应该不遗余力地加强对网民的道德约束。

2.出台相关法律,维护法官独立性

整个社会舆论,无论从信息量、参与性、反馈性来说,网络媒介都占有绝对优势。它已然成为社会的主流表达方式并且极大地引导了民众的参与度并因此而获得了广泛的话语权,所有的重大热点事件都可以让人从中看到网络炽热的影响力,因此,可以考虑出台一部法律效仿美国的陪审团不受舆论的干扰制度,禁止舆论强行干扰法官或者蛊惑大众。或者当舆论强大到足以影响法官裁决的时候,禁止媒体对案件作进一步的报道。

3.话语权之争的解决

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网络民意并非真正意义的民意的合集,这是因为目前在中国有一部分人可以控制舆论导向,引导大众的舆论,即所谓的话语权。如果拥有网络上的话语权就可以拥有民意,进而通过民主的力量控制一切[9]。毫无疑问,网络话语权以其迅速、传播面大、不受监控成为一种特殊的软力量。如果拥有它的人肆意妄为,破坏构建和谐社会,那么我们便理所当然地要采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但是,当网络话语权的任意使用作为一种常态的出现,我们开始熟视无睹并且产生了依赖性的时候,这种威胁悄悄迫近。因此,有必要解决话语权争论中对于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影响,而公益性诉讼则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10]。

三、总结与展望

舆论与法治的冲突折射出来的是一种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根源则是司法的不独立。司法独立既是司法公正审判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11]。

舆论之于法制可以合作共赢,也可能会是两败俱伤。共赢是舆论监督法制,法制的良好土壤可以繁育出更好的舆论环境,舆论的关注只能让司法的判决更加的严谨,这当然是建立在理性的监督方式的基础上的。两败俱伤则是舆论对法治的监督权限超出法律赋予它的准则,从而通过公开表达具有强烈性的、有冲击性和影响力的意见,通过影响广大的社会基层群众,达到某种既定的目的。

因此强化程序法是最主要的应对方法,而克服偏见、树立司法诚信,加强司法队伍素质和司法独立建设,舆论监督体制的完善,相关立法的完善,加快权利救济渠道的建设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目标。

[1]牛耕耘.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及对策[J].天中学刊,2005,(4).

[2]陈亚男.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J].现代商贸工业,2010,(13).

[3]曹林.“坏消息综合征”缘自人性的不完美[N].中国青年报,2010-08-06.

[4]王石川.有一种封口费叫权力寻租[N].燕赵都市报,2010 -04-24.

[5]罗栋,崔雅楠.网络舆论对法治的影响[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6]孙相才.浅析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J].新闻传播,2009,(10).

[7]王志华,郭静.从彭宇案看网络舆论司法监督的困境与突围[J].安徽文学,2009,(8).

[8]刘晓云,饶辉华.谈舆论压力对法院司法的挑战及其应对[EB/OL].http://fzzy.chinacourt.org,2006-12-27.

[9]吕美香.走进网络话语权[J].现代企业教育,2009,(16).

[10]新京报编辑部.鼓励公益诉讼行动有利社会和谐[N].新京报,2006-10-31.

[11]杨冠峰.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0,(18).

[责任编辑:李 莹]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o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olution of Inquiry

FAN Hui-wei1,KONG Xiang-cheng2

The Internet influences our lives increasingly.At the same time,it becomes the new channels and platforms where the people have expressed their thoughts and expressions.As a new rise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power,the network with its features has incomparably more advantages than other print media.The positive side is that the network of public opinion as a kind of supervision power.Meanwhile,it also accelerates the progress of the trial.And it promotes the judicial justice to some extent.Of course,unrestricted network will produce a strong intervention to justice inevitably.And it puts the negative impact on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process.So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thics,legislation,the right remedy channels,discursive power.And we can also re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nternet and judicial justice in four aspects.

Public opinion;The rule of law;Judicial independence;The procedural law

DF02

:A

:1008-7966(2014)04-0018-03

2014-02-26

范会伟(1988-),男,山东潍坊人,书记员,主要从事民事法学的研究;孔祥承(1989-),男,山东烟台人,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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