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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及其规范

2014-04-07朱思锦陈媛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年6期
关键词:规范

朱思锦,陈媛

(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及其规范

朱思锦,陈媛

(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是以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它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平等性、自主性、匿名性以及间接性等各方面的特征。互联网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对人际交往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人际情感疏远、人际信任危机和人际交往失范。因此,规范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十分必要,通过加强道德引导教育、规范交往准则、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进一步维护人际关系和谐,促进网络社会稳定发展。

网络社会;人际交往;规范

将互联网称为网络社会是有一定依据的,首先互联网具备形成社会的必要条件,即在网络空间有“人”这一构成要素。其次互联网具备形成社会的充分条件,即在网络空间里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过行为活动彼此之间构成稳定关系,以共同体的方式存在。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同于现实社会,网络赋予了人际交往新的内涵。

一、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基本特征

网络社会人际交往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开放性

互联网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只要使用计算机和上网设备,就能够轻松自如地接入互联网,与其他人进行同时和即时性的交往。这样的交往不受性别、肤色、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反而可以通过互联网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与沟通。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还帮助了那些有特殊困难和障碍的人。

(二)自主性

网络社会的人际交流和人际交往完全是自主的,是因为互联网没有主控中心。人们通过符号重新建构一个“我”,自主地为自己设定性别、样貌、身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朋友,加入感兴趣的群体,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控制和支配。这种以“符号”为中介的交往形式,基本不受外界的干扰,自主选择与自己趣味相投的交往对象。区别于现实社会人际交往的压力和摩擦,网络社会的交往环境更轻松自如,人的个性得到了充分展现,人际交往的自主性也得以充分显示。

(三)间接性

在网络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机器来完成,不需要面对面的直接互动,因此具有鲜明的间接性特点。因为看不到对方的表情,不能感受到对方的情绪变换,甚至有可能对方呈现的是虚假的社会面目,人们只能在想象中与对方进行交流,凭感觉构建对方的形象。有时候这种间接的人际交往,还能避免面对面交往产生的尴尬和冲突,增加了人际交往的安全感。

二、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网络也不例外,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际交往的便捷性、时效性和平等性,但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对现实社会的人际交往。

(一)人际情感的疏远问题

人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在网络社会里,人们在进行交流时往往面对的是冰冷的机器,这必然会淡化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的感情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手机的上网功能被人们运用得淋漓尽致,手机上网进行人际交流也越来越普遍。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低头族”,指那些只要一有空闲时间的人,就会随时随地地低头看手机屏幕的人。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发展中心及CNNIC第13次调查表明:中国虽然网民比例不高,但是平均每周上网时间却达到13.4小时,居世界第三位。这表明他们陪伴亲人、朋友的时间更少了,久而久之,他们的社会互动能力也会逐渐退化。

(二)人际交往的信任危机

造成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信任危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主体,由于认知不同,他们在进行网络交往行为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人们在进行网络交往时心理还是充满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因为符号将真正的人掩盖住了,甚至有人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来进行欺诈违法行为。加上网络上诚信机制的约束效力较低,也没有一套明确的交往道德准则,最终导致网络人际交往信任危机的产生。客观原因主要来自于网络人际交往的几点特性,一方面是利用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需求。另一方面网络人际交往的间接性和匿名性特点导致了网络交往信任的产生。

(三)人际交往的失范行为

目前,网络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尚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网民们的交往行为大多还是靠自觉意识来约束。网络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人际交往更容易发生无序和失范的问题。从表现状态和主体行为特征来考虑,可以把盛行的网络人际交往失范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表现形式:诽谤、暴力语言攻击、“黑客”非法入侵、传播垃圾内容和低俗文化等。例如:网络以其能快捷传播信息的功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能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任何人都能对其他人或事情发表意见看法,在对人或事件进行评论时,大多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很少考虑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不能否认,网络是自由的,但缺少了义务和责任的约束,个人就有可能会滥用这些自由,造成失范行为的产生,影响人际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规范

(一)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人际交往道德规范

因为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更具自主性,缺乏约束和监督,因此更须要培养网民的自觉意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当前,网络社会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还不健全,而现实社会人际交往的道德规范并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社会。因此迫切须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普遍适用于网络人际交往的伦理规范,以保证交往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制定维护网络人际交往秩序的法律法规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如美国政府通过了“信息净化法”和“隐私权保护法”等,德国、新加坡、英国等过也制定了有关法律,对网络传播进行约束。目前我国关于网上人际交往的法律法规虽有制定,但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网民们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最终到达规范人们网络交往行为的目的。

(三)加强网络教育和监管

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传统教育方式,网络教育具有广泛、便捷及渗透力强的特点。网络社会的教育环境是平等、宽松的,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更容易树立正确的交往观念,了解交往规范,培养互惠互利的精神,提高网络道德修养,从而达到提升网民素质的目的。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网络教育,杜绝不良信息的传播,危害他们的健康成长。加强网络监管则可以从舆论监管和技术监管两方面入手。对散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以及诽谤、侮辱他人的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加大惩罚力度。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引进新的网络监管技术,通过安装信息过滤器、系统自动监督器等方式净化网络空间,逐渐减少黑客、病毒和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必要时,可以采用实名制的上网制度,

总之,网络在拓宽人际交往的同时,也给人们提出了难题。人们在进行网络人际交往的同时,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律性。同时,社会还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网络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网络人际交往的质量。

[1]王瑞鸿.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2]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

[3]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曾令辉.网络虚拟社会的形成及其本质探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3).

编辑∕岳凤

朱思锦(1993-),女,黑龙江大庆人,主要从事社会工作和民俗学研究。

2013年度黑龙江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网络社会人类行为特征研究”,项目编号:201310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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