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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资制度下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

2014-04-07杨柏森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年4期
关键词:工资制度分配制度公务员

杨柏森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一、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矛盾交织,利益冲突,难度较大。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应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2.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3.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5.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

1.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分类管理办法

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对事业单位工资分类管理办法重新划分,改变原来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对工资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社会责任、发展前景,重新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缩小财政供养人口范围,并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一类是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另一类是不适合推向市场的基础公益类事业单位,仍按事业单位管理,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将逐步改制为企业,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其工资不再由国家财政保障。由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分类管理改革难以一步到位,因此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要循序渐进,分步推行。现阶段的过渡政策是:

第一,对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二,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和部分社会福利、卫生、文化单位等,其工资分配要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工资标准的调整要与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统筹考虑,同时在国家指导下,允许其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搞活内部分配。

第三,对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文化娱乐场所、开发型科研院所,以及各种中介事务所和技术咨询、培训机构等,国家财政只承担其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他部分单位自己承担。要鼓励其结合自身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积极探索生产要素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第四,其他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可视具体情况继续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并逐步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走向市场,在收入分配上,可暂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同时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程及财政经费减拨情况,不断加大其单位自主分配力度,加大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待条件成熟时改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2.大力提高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使之与市场价位大体相当

全国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工资自2006工资改革至今已近8年没有调整过工资标准。造成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大大低于其市场价位的原因,除财力因素外,更重要的还在于评价比较方法不科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一样,其工资水平是通过与企业职工工资的平衡比较、“滞后跟进”的方式确立的。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速度较快的发展中国家经验来看,他们之所以发展很快,重要的一点归因于对科技和教育的重视。在这些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很高,工资水平处于社会的中上水平,与国家公务员和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比企业工人高出数倍以上,其社会地位也很高,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已成为社会的基本行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工资略低于同等条件的公务员,但与全部企业的同等条件人员比较却低很多,因此,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大力提高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建立正确的工资确定和增长的平衡比较机制,真正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口号。

3.继续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健全事业单位分配激励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仍处于试点阶段,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规范收入分配、整顿收入秩序、健全事业单位分配激励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提供信息、合理化建议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由此产生的效益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根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优劣及稀缺程度,确定经营管理者报酬;用单位自有资金提取一部分用于职工分配。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各不相同,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可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的范围会不断扩大,其实现方法和途径也会不断创新。

在引入生产要素分配机制时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不可盲目施行。首先,要将在事业单位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些事业单位承担着某些社会公益责任,不能完全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对这些单位不宜引入按生产要素分配机制。其次,对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单位,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选择适合其发展的分配形式。

4.搞活分配,不断加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

对转制为企业的可以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可以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方式;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要逐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按项目分配的方法;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和少数有一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单位,继续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工效挂钩办法,并采取多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在内部分配上,可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高薪聘用少量优秀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部分单位和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兼职兼薪,多劳多得。

5.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工资分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因此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不仅是建立科学合理、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应综合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对于单位自主决定和内部分配部分,可以采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进行调节,如规定最低工资、对过高收入征税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要求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岗位工资制度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其他高效的分配制度应有的作用,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分配体系,全面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只有这样,这项改革才能取得事业发展、人民满意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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