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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院校复合型金融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2014-04-07盛英会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4年4期
关键词:金融法财经类法学

盛英会,徐 丽

(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各种新挑战,其中经济全球化对法律尖端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高等法学教育应根据国家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全面适应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道路和模式,培养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和高素质专门人才,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创新体系。

一、多样化法学人才培养的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指出,要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断深入,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呈现多样化趋势,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类型更加多样。所以高等院校要科学研究制订自己的发展规划,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培养适应行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涵盖了从重点大学到三本、综合性院校和单科性院校等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共计630余所,录取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很大差距,在经费投入方面,985高校和一些地方院校同样存在很大差距。客观上说,一些法学院校已经形成法学教育教学优质资源聚集的优势,但许多院校在师资力量、培养经验、办学条件方面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仍然有明显差距。此外,还有一个发展积累的差异,有的法学院校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许多新办不久的法学院校在很多方面还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这些差异性决定了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多样性。2011年,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法科学生分类为“国际性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类型。对此,财经类院校应本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这是因为财经类院校在金融学、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在这种学科优势的基础上培养其他院校无法培养的法律人才方为这类院校法学院的生存之本。

二、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现代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在国民经济和国际社会经济生活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金融业既与我国经济生活各方面息息相关,又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因此,金融业高效、安全、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发展经济,金融业是核心;发展现代服务业,金融是主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金融是重要的支撑力量。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金融法制建设、金融法理论研究、金融法学科建设,以及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如纽约、伦敦城市为例,金融从业人员要达到整个人口的10%。上海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如果上海全部从业人员人员以1 000万计算,金融从业人员要达到100万,但目前尚未达到20万。在金融人才中间,粗略地估计其中须要懂法律的人要占10%,也就是说在上海需要10万懂金融法律的人才,而现在把法院、检察院、律师这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加在一起还不到一万。除了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以外,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重庆、大连、武汉、西安、杭州等诸多区域金融中心的逐渐形成,随之而来的就是对金融法复合人才的巨大需求。

在新的经济背景下,财经类院校应把握时机,顺应市场的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三、传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弊端

现有的行政化体制下的大学教育,存在着很多教育专家认识到却无法改变的客观情况,在法学教育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划分不清,课程设置千篇一面。由于我国的大学教育不能做到去行政化,有的院校在教育部必设的通识课之外,还要设本省、自治区教育部门的“通识课”、本校基础优势较强的“通识课”,导致本科学生大学一年级几乎90%的课程是与专业无关的。法学专业必须修完16门核心课,在通识课加核心课清单列出后,学校却发现学生只能再修一些按照自己学校师资水平而开设的选修课。此种培养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具有层次的区别,高层次或复合型人才更是变成了奢求。

2.课程设置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引导人才培养方案。一些院校认为,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不理想,如果学生能在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基于这种想法,在课程大纲上向司法考试倾斜。这是一种不可取的错误做法,因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技能的要求,在理论框架形成后,技能的训练不存在问题,人才培养不应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如果采用这种人才培养方式,势必破坏法学理论教学的整体计划,这与短期的考试辅导班有何区别?又有哪个司法考试的培训班需要4年之久呢?

3.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尽人意。法学教育不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注定无法得到法律职业化的认同。法律职业人要有理性的头脑和思维,这些不是先天的,而是通过法学院训练而成,而这些系统的训练我们目前做的还很不够,实践课的数量少质量差,对实践课的考试方法、课程要求和质量、工作量认定等还须要出台认定标准。我们既要有先进的实践教学平台,还要注重培养从事实践课教学的教师人才。目前,一些院校已经开始选调教师至法院、检察院挂职脱产锻炼,这种做法很可取,但是想要全国范围内推广也是受现有条件制约的。

四、突破传统,打造复合型金融法人才新方案

1.创新人才区方案。目前财经类院校的品牌专业和重点专业往往是热门的金融学院和经济学院,这些专业录取的学生通常分数较高,而法学专业的录取分数则是参差不齐,其中不乏调剂志愿,这给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增加了难度。笔者建议,建立金融法创新实验区,对金融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择优录取,设立结合两个学科特点的教学计划,打破传统的课程设置,使学生有更多的学习空间和选择空间。

2.选师资,广纳人才,以师制胜。金融法属于交叉学科,没有金融背景的法学教师是在难以胜任教学任务的,所以在师资培养上,一方面要寻找复合背景人才,具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业内人士高校可以聘任其为兼职教授;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复合型人才,如前文所述的选调教师去司法部门的实践活动也同样可以扩展至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企业。

金融法目前划分在经济法学科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社会对金融法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应当将金融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类的二级学科。金融法在学科划分上,现在涵盖了经济法、商法、一部分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究竟如何进行学科的分类,是否考虑到未来金融法制建设的需要和学科建设的完整,是否要提升金融法作为核心或重要课程是我们当前要考虑的问题。

当然金融法还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这也是它本身的一大特点。我们在具体的金融法律技术领域,还有许多须要加强的方面,这个是未来进行课程体系建设所必须的。既要有宏观的把握,又要能够落实到具体的技术细节上,这样才会使金融法课程体系充实、丰富、立体,真正为培养金融法人才作出贡献。

[1]张新宝.个案全过程教学:在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能力培养[J].法学.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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