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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新标准解读

2014-04-07王成龙

山西建筑 2014年15期
关键词:分部施工单位监理

王成龙

(镇江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江苏镇江 212132)

1 概述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于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代替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适应当前建筑领域发展和变化,结合多年实际,新标准对验收的基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抽样检验等方面上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 修订的内容对比分析

新标准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在验收的方法和体系上与原标准保持一致,仅作了局部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2.1 基本规定

增加了3.0.2条规定: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本条款覆盖了未实行监理的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充当监理角色来进行相关质量验收,从而保证了项目的质量控制。

原标准3.0.2第2,3款规定: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而新标准规定: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该条款的改动主要强调了施工单位的自检,事实上在实际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只可能对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确认,不会也不可能对全部工序检查,新标准的表述更准确、更具有操作性。这就进一步要求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增强质量责任意识。

新标准增加了3.0.4条,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这是本次标准修订的特色之一,因为在现阶段一些规范规定原材料的见证送样抽检有时是按照单位工程为单位送检,往往造成同种材料重复检验,无实际参照意义,纯粹为完善资料,新标准考虑到这点,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时,适当调整(主要指减少)抽样复验、试验的数量,可降低检验成本,节约了时间;但在具体调整上应本着能代表反映原材质量的原则上控制好抽样比例。

新增了3.0.5条: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本条新增条文针对近年来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使用和一些专项规范和标准不适用时,指出了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意图制定验收要求,同时指出了一些重要专项验收还应组织专家论证,这有利于保证特殊工程的质量。

2.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增加了4.0.7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本次修订在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上还做了适当调整:增加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中增加了铝合金结构和轻钢结构两个子分部,增加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子分部工程和地源热泵系统,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子分部工程,会议系统与信息导航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工程等子分部工程。

新标准通过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调整,是结合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建筑上一些新型材料和科技的应用,适时增加了这些新项目的检验,把它们单独作为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专门验收对待,可提高其质量。

2.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在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中均把原来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提法统一改成了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这一说法。增加了节能和环保的要求,是适应可持续发展及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

增加了5.0.7条: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在一些工程实际情况中,偶尔会遇到因漏检或者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得工程长期无法正常验收。新标准就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并形成标准,供工程上参照执行。

2.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增加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才能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监理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环节能及时发现整个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情况,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提交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同时也是对建设单位负责,为下步的竣工验收提供参考。进一步明确了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及参加人员,即把原“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改为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新改动更便于工程人员理解,明确了勘察和设计单位参加的分部工程。

第6.0.6条规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且此条款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原标准此条对比,增加了勘察单位应该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由于随着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应用的发展,很多工程都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因此勘察单位参加工程验收能保障工程的质量。

3 结语

新标准从验收基本规定,检验的划分,验收程序和组织等方面做了适当调整,都是结合实际工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的修订,修订后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工程技术人员应深刻理解新标准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执行,各参建单位履行好质量责任,才能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1]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2]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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