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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人为本的重新诠释

2014-04-07强以华

湖湘论坛 2014年6期
关键词:对象责任企业

强以华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尽管“企业以人为本”的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它却是一个长期谈而未透的问题。人们总是习惯于“规劝”企业要把企业的员工、企业的顾客等作为“本”而非“末”来对待,然后再“教导”企业如何更好地对待员工、更好地对待顾客等从而实现企业的以人为本。其实,这样的“规劝”和“教导”更多的是抽象的说教,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贯彻”这种说教时更多的是形式大于内容。我们认为,若要把企业的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必须重新探讨“企业以人为本”之现象背后的实质。

一、以人为本的重新诠释

企业的以人为本是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在一个特殊领域即企业领域的特别应用,因此,若要重新诠释企业的以人为本,首先必须重新诠释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诠释”指的不是解释以人为本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也就是说,指的不是解释我们如何去对待人才算以人为本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仅是以人为本的第二层次的问题),而是“什么人”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并且它内在地还包含了什么人“如何才能”以什么人为本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才是以人为本的第一层次的问题)。

为了重新诠释以人为本,我们先行追溯中西哲学史上以人为本的含义以及它们的贡献与局限。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春秋时期的管仲最早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问题。在《管子》的“霸言”篇中,记述了管仲对齐桓公陈述霸王之业的言论。其中说道:“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1]P8这就是说,若要成就霸王的事业,必须以人为本;这个本理顺了国家才能巩固,这个本搞乱了国家就会陷入危亡之中。在我国古文献中,“人”与“民”二字经常连用,并且经常合成为一个词组。所以,管仲所说的以人为本,也就是以“民”为本或以“人民”为本。后来,孟子强调“民为贵,君为轻”[2]P328其实也是以人为本的意思。中国古人类似于管仲和孟子的以人或民为本的说法还有很多。中国古代社会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局限性在于:它所说的人只是“民”,而不是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全体的人。这样一来,在它那里,人便被分成了两类:一部分是统治者,另一部分则是被统治者亦即“民”。以人为本指的就是作为一部分人的统治者以作为另一部分人的“民”为本,它表达的是统治者的一种仁慈态度,它的真正主导方面不是民而是君,它的立论理由是“民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尽管如此,在古代的历史条件下,以人为本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它表达的是一种重视人民利益诉求的“开明政治”。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的集中出现是在进入近代社会的门槛之时,也就是说,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作为一场人文主义运动,它的特点是用人在现实世界的感性幸福取代人在彼岸世界的精神幸福,现实世界是人的世界,彼岸世界是神的世界,因此,人文主义的特点也就是要用人本主义取代神本主义。这种以人为本思想的优点在于,它作为西方近代伊始并且一直贯穿于整个近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的思想,它所说的人至少在形式上指的是全体的人,它消除了把“以人为本”看成是统治者的“恩惠”的缺陷,但是,它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即:在它那里,人始终只是抽象的人。

在当代社会中,中国政府提出了新时代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我们认为,为了正确地理解新时代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必须注意两个必要的前提,这两个前提应该是我们正确理解“以人为本”的基础。其一,以人为本作为祈使句,它的主语(谁去以人为本中的“谁”)应该是所有的人,与此相应,以人为本的对象(以人为本中的“人)也应该是所有的人。因此,以人为本就是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在以人为本中,我们不能固定地把一部分人看成是以人为本的施动者,并把另外一部分人看成是以人为本的受动者,若是这样,以人为本在本质上就是施动者给予受动者的“恩惠”,在逻辑上,施动者就会始终高于受动者,以人为本就会遭到歪曲。当然,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 “以人为本这一祈使句的主语应该是所有的人”的说法,我们这里只是从总体上强调不能固定地把一部分人看成是施动者并把另外一部分人看成是受动者而应把他们同时都看成是既是施动者又是受动者,它并不排斥在一些具体的场合或事件之中,有些人单纯处于以人为本的施动地位而另外一部分人则单纯处于以人为本的受动地位。强调以人为本这一祈使句的主语是所有的人能够帮助克服中国古代以人为本思想中把以人为本看成是统治者的恩惠的局限。其二,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施动者又是受动者)应该是具体而非抽象的人。以人为本必须把人置于具体的场合和事件之中,从而把人看成是具体的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以人为本具有现实的操作意义。不仅如此,它还能在坚持所有的人既是施动者又是受动者的总体前提下将其与在具体的场合或事件中某些人是单纯的施动者而另外一些人是单纯的受动者的状况结合起来。强调以人为本的人是具体的人能够帮助克服西方近代以来的以人为本把人仅仅看成是抽象的人的局限。

中国古代社会和西方近代社会为人类提供的以人为本的思想资源,以及我们为了克服西方的以人为本思想的局限而为以人为本设置的两个必要前提为我们能够更为正确地诠释新时代的以人为本提供了基础。中国古代以人为本的理论为新时代的以人为本提供的思想资源是一个良好治理的社会应该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西方近代以人为本的理论为新时代以人为本提供的思想资源是以人为本应该是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在此基础之上,我们为了克服西方近代以来以人为本理论之局限而为以人为本设置的两个必要前提为新时代的以人为本提供的思想资源是以人为本的“人”应该是具体的人。当把以人为本理解成为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时,内在地会包含“如何”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问题。具体地说,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施动者和受动者意味着人既是以人为本的享有者(受动者)又是以人为本的贡献者(施动者),作为以人为本的享有者,他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对象),作为以人为本的贡献者,他是实现以人为本之目的 (服务于以人为本之对象)的手段(工具)。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指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P87尽管康德是从抽象的角度谈论人的,但是,他正确地指出了人是以“目的”作为基础的“目的”与“手段”(工具)的统一。在以人为本的问题上,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正好意味着任何人都既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又是以人为本的手段。当把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 (亦即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又是以人为本的手段)运用到具体场合或事件中的具体的人身上时,我们就能具体说明如何把人作为手段来实现把他作为目的的问题。其实,党的群众观点内在地包含了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的思想,并且把人理解成了具体的人。群众观点中的“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实际上强调的是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对象(目的);它的“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实际上强调的是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手段)。因此,我们应该以人民群众为手段(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来实现以人民群众为目的(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并把具体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场合和事件之中。当然,人是目的或说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更为根本,在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既为了人民群众又依靠人民群众)的统一体中,它是最后的基础和最终的归宿。

归纳起来,新时代的以人为本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即:其一,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它内在地包含了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和手段;其二,它所说的人是具体的人,它强调以人为本的第一方面的含义必须应用到具体的人亦即具体的场合或事件中才有操作意义。否则,以人为本不仅概念模糊,甚至还会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和空洞的口号。根据新时代以人为本的第二方面的含义,企业的以人为本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在企业人身上的具体贯彻,也就是说,在企业这一特殊领域(具体场合或事件)上的贯彻。在企业中,它决定于企业的性质,也就是说,企业的性质决定着“企业的”以人为本。

二、企业性质的双重含义

当人们谈到企业的以人为本时,常会忽视一个简单的问题,即:这种以人为本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它是“企业的”以人为本。这就是说,当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贯彻到企业这一特殊领域的时候,它应该有自己的特殊表现形式,若是不能充分考虑到企业以人为本之“企业”的基础,那么,就不能正确理解企业的以人为本,更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以人为本。因此,理解“企业性质”应是理解企业以人为本之含义以及实现企业以人为本的首要前提。

何谓企业?尽管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很多学者为了给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寻找理由而把企业定义为社会组织,但是,企业首先是一种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应该没有异议。大致来说,“企业系一种经济单位,它立足于经济性和财政平衡,以提供和利用产品及服务来满足外部的需求。”它的目标是“保证经济性高于一切,即力求以现有的投入来实现尽可能大的目标”[4]P66-67。在企业首先是一种赢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一共识之下,企业是否也是一种其他性质的组织则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为主要的争议在于:企业是否也是一种社会组织?若是,它在承担经济责任之外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切宁(Chewning)等人指出,企业是一种社会机构,作为一种社会机构,它应该与家庭、教育系统、宗教组织以及别的社会机构合作,帮助改善社会生活和满足社会需要。[5]P23伯利(Berle)则认为企业仅仅是营利性的组织,追逐利润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所在。[6]P66哈耶克(F.A.Hayek)表面上虽然也谈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他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一做法表面与切宁一致,但是,在他看来,企业提高效率、赚取利润、并以最低廉的价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会责任。因此,他的观点本质上却与伯利相互一致。在他那里,赚钱与社会责任之间没有任何区别。若非如此,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造成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与提高效率、赚取利润之正确目的不相干的努力之上。[7]P225那么,企业除了首先是一个赢利性的经济组织之外,它究竟是否也是一个社会性的组织呢?

我们认为,企业不仅是一个赢利性的经济组织,它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我们持有这一观点的理由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宏观理由。所谓宏观理由,指的是立足于人类组成社会的宏观背景而得出的理由。人类之所以要组成社会,也许具有很多原因,但是,通过凝聚成一个社会群体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存应该是其中最为基本的原因。当人类为了自己更好地生存组成社会时,它要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自己的不同生存需要,例如,它要在社会中划分出政治领域,通过政治治理来帮助人类实现和谐社会的需要,它也要在社会中划分出文化领域,通过创造文学艺术来帮助人类实现精神生活的需要,它还要在社会中划分出经济领域,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来帮助人类实现物质生活的需要。企业是作为社会分工的结果之一的经济领域之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从人类之所以要组成社会并且进行社会分工的角度说,它的使命就像整个经济领域的使命一样,即: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来帮助人类实现物质生活的需要。假如进一步细分,我们就会发现,这里,我们所规定的企业使命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其一,创造物质财富。企业的这一使命可以看作企业的直接使命,它的具体要求就是提高效率,通过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提供越来越优的服务实现不断的赢利;其二,服务人类生存。尽管企业的直接使命是提供效率和实现赢利,但是,它的这个直接使命却是为了另外一个使命,即服务于人类更好地生存这一人类组成社会的使命,后者是企业的间接使命,但它却是使企业的直接使命隶属于它的初始因而也是更为基本的使命。从企业的第一个使命或直接使命说,企业应该就是一个经济组织;但是,若从企业的第二个使命或间接的使命说,它则应该是一个社会组织。

其次,微观理由。所谓微观理由,指的是立足于企业自身的微观背景从而得出的理由。从企业自身来说,企业只有作为经济组织才能把它与其他社会组织区分开来,因此,它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把自己仅仅理解成为赢利性的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尽管企业向社会收取了报酬从而获得了赢利,但是,它却向社会提供了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纳税,也就是说,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纳税(这些税金可以用于企业支付社会机构对它的服务或用于支付企业生产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等等)与它的赚钱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所以,企业不欠社会任何东西,也无须承担什么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企业若是主动承担某些经济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那纯粹是企业额外的积德行善。然而,社会为了企业能够顺利的生产经营而为企业提供的东西可能远远超越了企业的贡献。例如,企业若要能够顺利的进行生产和经营,它需要社会为它提供国际方面的国防保障和国内方面的治安保障,它需要社会为它设计得当的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它还需要社会的教育体系为它供应源源不断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它甚至需要社会公民之良好的道德水平为其提供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如此等等。正如鲍伊(Bowie)所认为的,企业的生存和繁荣离不开社会的资源,企业的税赋根本不足以偿还这些资源,企业应该帮助解决社会问题。[5]P23因此,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它也应该是一个社会组织,它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之外的更多的社会责任。

企业既然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它既然不仅应该承担经济责任也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企业的以人为本就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双重性质,只有立足于企业的双重性质,企业的以人为本才能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三、企业以人为本的重新诠释

企业的以人为本是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在企业这一特殊领域的应用,它受制于企业这一特殊领域的性质。既然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第二方面的含义就是它在具体领域(具体的人、具体的场合或事件)中的应用,并且我们现在已经把它应用到了企业这一具体的领域,所以,我们现在所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思考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第一方面的含义如何应用到企业这一特殊领域之中。

首先,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第一方面含义就是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但是,它在应用到具体的领域(具体的人、场合或事件)中时,就会表现为“一些人”以另外“一些人”为本。这里,当我们把所有的人以所有的人为本具体应用到企业领域 (企业人、企业场合或企业事件)中时,它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企业的以人为本究竟以何人为本,为什么?我们认为,企业以人为本的具体对象包含两个层次:其一,直接层次。他们是企业利益的直接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内部员工、外部顾客(消费者),以及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等等。企业之所以首先以它的利益相关者为本,决定于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赢利性的单位,在它的赢利中,它的利益相关者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服务(也就是说,它们以企业为本),他们为企业所提供的必要的服务使得它们成为了企业以人为本的直接对象。其二,间接层次。他们是那些与企业相关但非利益交换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全体社会大众。企业之所以还要以那些与企业相关但非利益交换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全体社会大众为本,决定于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必须要有必要的环境,包括社会服务、和平、秩序、制度、道德等等(也就是说,它们以企业文本),他们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所提供的必要的环境使得他们成为了企业以人为本的对象。

其次,一般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第一方面的含义内在地包含了所有的人都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和手段的思想。这里,当我们把这一思想应用到企业这一特殊领域(企业人、企业场合或企业事件)中时,它要解决的问题在于:企业究竟如何才能以人为本,为什么?我们知道,若要以人为本,不仅要有以人为本的态度,更要有以人为本的行为并且要产生以人为本的效果。行为和效果都依赖着某种“给予”,但是问题在于:它作为某种东西的给予,究竟来自何处?若把人类看成是一个整体我们就会发现,被给予的东西恰恰是接受者自身创造出来的东西。因此,真正的以人为本一定是在坚持人是目的这一基础上将人是目的(把人当作“本”)和人是手段(把人当作“用”)统一起来。这一情况贯彻到企业之中就是:企业的以人为本应在把自己的以人为本的对象看成是最终目的的基础之上,把他们看成是目的(服务对象)与(创造效益的)手段的统一。

若是企业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企业以人为本的对象当作目的,那么,它就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为它的以人为本的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服务。从企业以人为本的直接对象看,企业以利益相关者为本就是要为利益相关者带来应得的经济利益或财富;对于股东而言,它应该听取股东的呼声,准确地向股东披露信息,并给股东的投资以合理的回报;对于员工而言,它应该尊重员工,尽量满足员工的物质财富需要和其他精神需要;对于顾客而言,它应该研究顾客需求,努力向顾客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如此等等。从企业以人为本的间接对象看,企业以那些与企业相关但非利益交换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全体社会大众为本,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内容:积极的内容是指企业要通过“正面贡献”来服务于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包括纳税、从事慈善事业等等;消极的内容指企业要通过“负面不为”来防止伤害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伤害社会大众的行为,例如不做任何损害自然环境的事情。然而,我们发现,企业把自己的以人为本的对象作为目的而为这些对象所做的一切都必须以大量的财力投入为前提,这些财力投入包括产品、服务、金钱等等,若是没有这些大量的财力投入,企业就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以人为本的宗旨。显然,企业的这些投入并非凭空而来,它们必须依靠人的创造,并且这些创造之人正是企业以人为本的那些对象。在企业以人为本之直接对象中,股东的投资、员工的劳动、顾客的购买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和收益;在企业以人为本之间接对象中,国家的国防和保安系统、良好的制度设计人民的道德水平则为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从而也为企业的赢利提供了各种保障。因此,企业在以人为本中也应该把它的以人为本的对象同时当作实现它的以人为本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能够货真价实地把自己的以人为本的对象当作目的来实现以人为本。

总之,企业的以人为本应该是以人为目的的基础上的人是目的与人是手段的统一。这一理解直接指向了企业以人为本的实现路径。“……一个企业如果仅仅谈论人是目的,仅仅要求一切为了人,而不考虑依靠人去创造实实在在的效益,那么,这样的企业在一般的层次上不可能向社会纳税,也不可能向社会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在特殊的层次上不能为股东的投资带来回报,不能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甚至连自己的员工也养不活,最终它也就不可能真正以人为目的。反过来说,一个企业如果仅仅谈人是工具,而不考虑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偷税漏税,污染环境;也不考虑如何给股东投资以回报,而是千方百计地骗取股东的资金;还不考虑如何向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而是绞尽脑汁地去坑害消费者;甚至不考虑如何善待自己的员工,而是常常愚弄自己的员工,那么,这样的企业最终既不能被社会所认可,也会被自己的股东、消费者和员工所抛弃。因此,一个企业只有真正地把人当成是目的,这些人才能成为有效的工具;也只有真正发挥人的工具作用,人是目的的问题才能最终实现。”[8]P225当然,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以人为本的最后基础和最终归宿应是人是目的,它表明企业只有在把自己的以人为本的对象当作目的的时候才有正当理由把他们当作手段。其实,在企业的以人为本中,把人当作目的意味的是企业的伦理责任,它体现的是企业对于股东、员工、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的伦理态度和伦理行为;把人当作手段意味的则是企业的经济诉求,它体现的是企业向股东、员工、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向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提出的帮助企业实现赢利的请求。当然,企业只有在它愿意并且实际承担了对于股东、员工、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的伦理责任时才有正当理由向他们提出帮助企业实现赢利的请求。这就是说,企业的伦理责任是企业把经济与伦理结合起来的最后基础和最终归宿。

[1]王云五.万有文库(第二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4.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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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dolf A.Berle and Gardiner C.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M].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1932(reprinted in 1991).

[7]F.A.Hayek.The Corporation in a Democratic Society:In Whose Interest Ought It and Will It Be Run?Business Strategy[M].Middlesex:Penguin,1969.

[8]强以华.企业:文化与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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