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省属院校诉讼法课程教学影响及应对
2014-04-06袁妙彧
崔 凯,袁妙彧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司法考试对省属院校诉讼法课程教学影响及应对
崔 凯,袁妙彧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从全省范围来看,我省高校法学专业队诉讼法课程的重视程度不一。但当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司法考试中的权重居高不下,司法考试对教学存在重要影响已经成为基本事实。应当正视诉讼法课程的重要作用,调整本科教育中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安排。
诉讼法;司法考试;影响因素
一、司法考试及诉讼法分值影响分析
(一)司法考试之于本科教学的重要性
2008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此,司法考试成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施行司法考试之初,规定了只有持有学位,即本科生毕业后方能参加司法考试,这造成一种尴尬的局面,即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不能参加司法考试,因此毕业后无法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因此,法律职业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无法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对高校而言,也无法客观的检验学生的教学培养质量,从而无法针对性的对自己的课程进行合理设计。
这一情况在2008年有了新的变化,当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说明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自此,第二年才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和高难度,这一规定给政法机关和急需法律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挑选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提供了可靠的评判标准,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一致赞同。由于可以直观量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成为检验各个高校学生专业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诉讼法课程之于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司法考试总分值为600分,考察内容涵盖了法学各二级学科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商事法律制度。近五年各学科的分值基本如表1(个别题分值归属可能略争议,但不影响研究结论)。
从分值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各科中民法、刑法、刑诉和民诉处于第一梯队,分值权重完全可以承担起“四大天王”的称谓。四门课程的分值稳超司法考试总分值的一半,约占总分值55%左右。在这其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每年均在140分左右,且加上行政法中还有30%左右的分值为行政诉讼法,因此三大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了四分之一的分值。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从内容上看,民法和刑法等学科的研究对象差异巨大,课程内容基本上没有相通之处。而由于三大诉讼法在原理层面存在很多共同之处,在诉讼程序上也存在着许多相同的操作环节。从学习时间上来看,三大诉讼法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之间完全可以达成1+1+1>1+1+1的实际效果,也就是三大诉讼法是投入产出效率比较高的科目。
二、湖北省省属高校诉讼法教学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六门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因此,我省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各个学校学生培养方案中都开设有诉讼法课程。由于诉讼法课程实践性较强,因此,湖北省一些高校选择了开设证据法等相关选修课程。为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湖北省省属高校诉讼法课程的实际情况,笔者选择了三所不同办学水平,办学层次的省属大学作为评价对象。
(一)诉讼法课程基本情况介绍
湖北大学。湖北大学法学专业在省属高校中较为出色,拥有法学一级硕士点,武书连2012中国大学排行榜的法学专业榜单中,湖北大学法学专业属于B+,排名第72,优于武汉理工大学等教育部高校。在该院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上学期,90个课时,属于“学科专业基础”课程,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一下学期,54个课时,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下学期,54个课时,均属于“专业核心”课程。法律文书、律师与公证、仲裁法学、证据法学属于“专业核心”课程中的“选修”内容。此外,实践环节开设有模拟法庭、刑事侦查实验。该校在法学辅修专业培训计划中,仅保留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培养方案没有写入其他两个诉讼法,但是保留了经济法、商法,三国法等。
湖北经济学院。2012年,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成为省级重点(培育)学科。湖北省属高校中仅有两所学校获得这一殊荣。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上学期,72课时,为“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三上学期,54课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下学期,为54课时,两者均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有证据法学、律师实务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实践课程有民事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和行政模拟法庭。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该校2001年设置法学专业,同年开始招收本科学生,属于三本院校当中较早开展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校。该校2011版培养方案中,三大诉讼法均为“学科基础与核心专业课程”,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刑事诉讼法开设于大二下学期,均为64个课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校将行政诉讼法单独设课,开设于大二下学期,为32课时。该校在“专业选修”中开设有证据法、物证技术、法律文书、中国司法制度、国际民商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实践课程有法律诊所实务。
(二)课程比较分析
1.三所学校均较为重视诉讼法课程。在学科培养方案中,三所高校均将“应用型”作为学生培养的重要目标,湖北大学甚至在课程模块中设置“应用型”这一独立模块。而且除了三大诉讼法课程之外,三所高校均比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类课程作为诉讼法课程的重要辅助,已经成为各个学校培养方案的标准配置。
2.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留给诉讼法课程调整的空间有限。近年来,法学专业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已经成为各学校考虑的头号问题,面对所有专业中靠后的学生就业率,很多学校试图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做出修订,以增加学生的竞争力。但在笔者看来,在当前,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空间并不大,首先,法学专业类课程课时总量有限。英语、政治、体育等公共课程占据了相当大的学分,这一部分内容学校没有自主调整的权限。其次,为了体现特色,大多数学校都会在课程中加入其他一级学科的课程,往往会占用较多的课时。最后,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法学课程本身的内容不断发展,一些原本并不十分重要的课程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越发重要,也会占用课时,如环境法、劳动法等。
3.诉讼法配套课程的开设效果有待提升。基于对课程教学规律的尊重,大部分学校都对诉讼法课程开设了实践类配套课程。但是这些课程能否达成良好效果存在很大疑问。一方面,师资力量和重视程度有限。出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很多高校从事实践类课程的教师没有能力真正从司法实践角度讲授诉讼法配套课程,大多数时候仍然是照本宣科,没有体现实践课的特点,学校也基本不会专门为法学专业配备专门的实践类教师。另一方面,学生重视程度有限。大部分实践类课程都属于选修课程,而且开设时间基本都在大三下学期甚至更晚,且对学生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往往努力学习后,在短时间内也很难体现出学习效果。而省属院校学生的学习目标性较强,进入大三之后,面对着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及找工作等压力,让他们花费很多时间精心准备,认真思考这些原本就属于选修课的诉讼法配套课程,很可能是教方的一厢情愿。
三、诉讼法课程的改进方案
(一)正视司法考试对诉讼法教学的影响
对法学教学实力雄厚的部属重点院校来说,承担着较多培养理论人才的职责,因此司法考试在其本科教学设计中可以并不进行专门考虑。加之部属重点院校的学生素质相对较高,自学能力较强,能够相对容易的通过自学来通过司法考试。我们应当正视,省属院校学生的竞争力相对较弱,学生在考取研究生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劣势,能够在校通过司法考试对其能够顺利高质量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具体教学中可以采取以下办法。首先,诉讼法教师在课堂上应当及时提示学生诉讼法课程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在大二和大三的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对司法考试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掌握。其次,诉讼法课程自成体系,但内容又有共通之处,排课靠后的教师应当在讲授相关章节时,有意识地提醒学生与其他诉讼法类似内容进行对比学习,加深记忆。最后,在授课时,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真题作为例题,有能力的教师还应当熟悉司法考试的历年试题,以便于进行课后辅导。
(二)不能以彻底的司考教育代替正常的教学
在课题调研中我们方面,省内有个别高校将诉讼法课程完全转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性质的职业教育培训,甚至通过引入校外专门的培训机构的方式加强教学,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存在原则性偏差。和之前曾经出现过的将本科教学变成研究生培训班类似,这种做法违背了教学规律,忽略了法学专业学生理论和实践的全方位发展,不利于法律精神的培养,对部分考研的同学也不公平。我们认为,省属院校的诉讼法课程教学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内容,但一定要控制限度。教师可以传授司法考试应试的方式方法,而不适宜将大量的时间放置于具体内容的传授或者例题的讲解,例如,每个知识点配置的司法考试例题一般不适宜超过两题。
(三)充分发挥诉讼法配套课程的实效
几乎所有的学校都设置了各种类型的诉讼法配套课程,在学分有限,整体课题设置方案无法进行大改的情况下,调整课程内部的讲授重点是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相比于诉讼法主干课程内容的相对固化,诉讼法配套课程的内容可以设置的比较灵活,而当前,不少高校诉讼法配套课程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课程内容也并不充实。譬如,模拟法庭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作用,只是选拔部分学生开一个示范庭,其他大部分学生都是放羊。很多配套的理论课程开设时间较晚,老师讲授的针对性不强,学生并没有选修这些课的诉求,或者即便是选修了,也是抱着混学分的态度。因此,我们认为,应当认真整合诉讼法配套课程,在证据法、法律文书等课程中,可以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突出讲授重点。而且由于课程开设时间基本处于学生备考阶段,这样反而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立项课题 “司法考试对省属院校诉讼法课程教学影响及应对”,项目编号:2013B124)